票据抗辩的概念分析
第八章 票据抗辩
第八章票据抗辩第一节票据抗辩的概述一、票据抗辩的概念1、票据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在诉讼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现为被告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仲裁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表现为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在其他民事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请求人的请求,表现为被请求人的请求;抗辩是一种对抗活动,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被称为“答辩”,其针对的是相对人的请求行为;抗辩权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为抗辩过程,针对的是相对人(诉讼中一般表现为原告)的实体权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阻却的抗辩与灭却的抗辩——依据:票据抗辩的后果;(1)、享有抗辩权的注意行使抗辩权后并不导致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消灭而仅仅阻止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的,为阻却的抗辩;行使后,抗辩权人的义务虽不被消灭,但可迟延履行;也称为“迟延的抗辩”;(2)、抗辩权的行使致对方权利消灭的为灭却的抗辩;2、绝对抗辩与相对抗辩(1)、绝对抗辩:可对任何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为绝对抗辩,又称为“对物的抗辩”或“客观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绝对抗辩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是基于票据或票据关系本身,即使取得票据的人是善意的,仍不得以善意为由否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之抗辩;①、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绝对抗辩,该情形可以细分三种情形:A 、由于票据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记载而导致票据权利自始未曾发生;票据法规定:任何一个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可以拒绝任何一个持有该票据的人提出的支付票据金额的请求;B 、由于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被更改、法院的除权判决等事由的发生,致使业已成立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C 、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未届到期日而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都可以据此抗辩,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均得对抗任何一个票据权利人;②、特定的签章人对任何一个持票人均得抗辩的绝对抗辩权;签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中所谓的被代理人、票据伪造中的被伪造人、票据权利时效的届满后享受时效利益的债务人等等均可以对抗任何一个票据权利人;(2)、相对抗辩职能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为相对抗辩;相对抗辩又称为“对人的抗辩”、“主观抗辩”此种抗辩,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导致相对抗辩发生的发生事由 ①、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一)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1.任何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的抗辩;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
2.仅特定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否定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 (2)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提出的抗辩; (3)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提出的抗辩; (4)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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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江城工业公司与新兴果品公司之间的纠 纷主要是由赵五的恶意取得票据和江城公司的重大 过失造成的。在抓到赵五之前,该损失的责任由江 城公司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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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票据抗辩权(对人抗辩)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 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 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 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开了一 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 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 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甲 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 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 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 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思考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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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票据抗辩权(对物抗辩)
【案情】个体工商户燕某卖了一批服装给乙公司,乙公司签 发了一张面额8万元的支票给燕某。当时正是夏天,燕某只穿 了一件T恤衫,胸前有个口袋,但很小。燕某就将支票折叠起 来放在口袋里。第二天,燕某去银行拿出支票和身份证提示 付款,银行柜台业务员看了看燕某,并没有细看支票,也没 有看身份证,就说你这张票不能付款。然后将票从柜台里推 出,点头示意燕某自己拿回,燕某责问业务员为何不付款, 业务员略微抬头微笑一下,然后就低头做事没有理会燕某。 燕某很生气,向银行投诉,银行答复业务员没有错误,你这 张支票就是不能付款。燕某问为什么,银行拒绝回答原因。 燕某的姐夫陈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工作,他即打电话 告诉陈某,要陈某和银行交涉。陈某赶来银行一看支票,说 你这张支票是不能付款,因为支票被折叠了。燕某大为不满, 说支票虽然折叠过,但它毕竟是一张真的支票呵,你银行要 是说假的支票,我没话说。但这张支票是真的,你不付款就 太过分了。眼见燕某要大发脾气,陈某赶紧劝走燕某。 【思考问题】 1.银行业务员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2.燕某的抱怨是否有法律依据? 3.陈某的解释是否符合银行的规定? 13/14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票据抗辩,是指持票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称票据存在问题而请求抗辩的一种行为。
票据的支付能力是票据存在的重要前提,若支付能力受到限制,就会引发抗辩行为。
本文将从票据抗辩的法律基础、抗辩程序和抗辩类型三个方面,对票据抗辩问题进行浅析。
一、票据抗辩的法律基础票据抗辩本质上是一种捍卫民事权益的行为,其法律根据主要有以下两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作出了规定。
依据该法第45条规定,票据持有人只能就票据实际权利提出抗辩,并且抗辩应当在票据到期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抗辩,应当被视为无效。
此外,第46条规定,票据付款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持票人提出抗辩的,付款行可以暂缓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中可以涉及到票据抗辩相关的问题。
依据该法第19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并根据合同类型的特殊规定表达当事人的意思,以达成有效的合同。
如果票据持有人在订立票据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付款义务人可以根据此条规定请求法院废除票据合同。
二、票据抗辩的程序票据抗辩包括以下两个步骤:首先,持票人需要提出抗辩,即拒绝付款或要求推迟付款;其次,付款人需要处理抗辩,以决定是否继续支付。
1.持票人提出抗辩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可以提出抗辩,但必须是基于票据存在实际问题和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持票人要提供一些证据证明票据存在问题,例如证明收益人和付款人之间的错误或有争议的约定、付款人没有签字或签字错误、支票被盗窃、欺诈等情况。
如果持票人没有及时提出抗辩或者抗辩理由不具有事实依据,就视为无效。
2.付款人处理抗辩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出的抗辩后,应该及时核实抗辩理由的真实性。
如果抗辩理由成立,付款人就应该停止支付,以避免造成损失。
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
票据抗辩是指债权人,当债务人主张拒绝支付债务时,在法院审理质
疑有关票据效力和真伪有效性的案件时,债权人提出法律上反驳债务
人确诊票据效力减弱和无效的论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票据抗辩应当符合债权人因票据纠纷争议而发起的法律行动之规定和
责任,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抗辩。
在债务人主张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债权人拒绝确认该票据的效力和真伪性,并在法院上提供合法的证据
来抗辩,以证明有关票据的效力和真伪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
表明有关票据支付约定债务责任无效。
票据抗辩既要履行债权人的职责,也要履行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
权保持抗辩的态度,向法院质证相关证据,有责任遵守法庭裁定。
另外,债权人也有义务对抗辩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准备有力的事实和证据,以便在抗辩过程中及时反映自身的权益保护。
此外,在债权人抗辩前,必须充分了解有关证据及其程序,以此为依据,充足准备及准确表达观点,以达到让法官更加理解案件和诉讼要
求的目的,使抗辩更加有力和成功。
最后,在债权人抗辩的过程中,
要做好票据的实际保管工作和防伪工作,避免错过有效的法律诉讼期限。
对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的解读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1年5月117对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的解读杜菲菲 马鹏飞(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摘 要:票据抗辩是为票据债务人提供一种权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尚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以使票据抗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票据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限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5—0117—01 一、票据抗辩的基本概念票据抗辩与票据权利相对应,在票据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理论上,不同的学者对票据抗辩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1]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持有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以某种合法的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3]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
[4]尽管不同学者之间的界定存在些许细微的区别,但通过总结分析我们可以给票据抗辩作出如下界定: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针对票据持有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以某种合法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
二、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规定及其分析 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这一条文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首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票据法意义上的对抗是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
单从票据关系而言,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因负有票据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债务。
但有时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发现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浅谈票据抗辩权
浅谈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权是指债务人在票据被持票人或权利人要求支付时,可以根据一定的法定规定对其进行抗辩或拒绝付款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对于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利益、维护票据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票据抗辩权的定义、作用及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票据抗辩权的定义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在票据被持票人或权利人要求支付时,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定规定,有权对其进行抗辩或拒绝付款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一种合法的防御性措施,旨在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利益,防止票据的滥用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二、票据抗辩权的作用票据抗辩权对于维护票据市场的稳定和规范,保护票据债务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票据市场是经济交易的重要平台,票据的可信性和可用性是票据市场的基石。
票据抗辩权规定了票据的合法性和因素,能够有效防止各种非法和不公正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信誉良好形象。
2. 保护债务人的权益作为票据的债务人,一旦发现票据存在虚假或误导成分,或存在欺诈、滥用票据等不当行为,就有权利对票据提出抗辩或拒绝支付。
票据抗辩权允许债务人以合法手段保障自身利益,避免因票据欺诈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3.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票据作为一种高效的支付手段,可以有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
票据抗辩权的规定为各种交易活动提供保障,有助于增强信任和信心,提升经济活力和人民生活水平。
三、票据抗辩权的规定实际上,每个国家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都有所不同,但总的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平。
在中国,最重要的票据抗辩权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的抗辩事由票据抗辩权的实现,必须寻找到与票据本身性质和内容有关的合法的抗辩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票据抗辩事由主要包括票据虚假、知情不明、履约不符等几类情况。
不同的抗辩事由,其证明标准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操作。
2.票据抗辩权的时效性票据抗辩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在一定时限内需要对其进行操作,否则将无法实现抗辩。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抗辩权依据抗辩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也就是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理由。
如票据无效、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详等。
2、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事由。
它是由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如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系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债务人就可以拒绝付款。
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避免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的滥用,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同时根据票据法关于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不得超过其前手的规定,在票据抗辩上,债务人也不能优于其前手。
本文主要论述当事人能否依据票据原因行使票据抗辩权。
对以上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由票据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基础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票据义务人可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其前提条件是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这是票据法明确规定的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
只要票据债权人不是完全不履行约定义务,票据债务人不能依据票据原因关系行使票据抗辩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是票据纠纷,但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票据债权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依据票据原因关系行使票据抗辩权。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第五节、票据的抗辩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按照民法的原因, 债权转移时,对新债权人, 按照民法的原因 , 债权转移时 , 对新债权人 , 债务人仍可 为原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丙向乙请求付款时, 为原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 丙向乙请求付款时 , 乙可以 甲并未交货为由进行抗辩,丙不得从乙获得债权利益。 甲并未交货为由进行抗辩,丙不得从乙获得债权利益。 但是如果最初乙向甲先行签发了票据,记载事项齐备。 但是如果最初乙向甲先行签发了票据 , 记载事项齐备 。 甲 为交货而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善意之丙, 为交货而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善意之丙 , 丙支付了相 当对价, 依照票据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票据权利, 当对价 , 依照票据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 丙取得票据权利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甲之间的事由对丙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甲之间的事由对丙进行抗辩 。 票据 法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设立了“抗辩切断制度” 善意、 法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 , 设立了 “ 抗辩切断制度 ” , 善意 、 支付了相当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支付了相当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 不继受背书前手或者出票 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原有的抗辩事由, 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 , 原有的抗辩事由 , 被阻断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被阻断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 对善意持票人没有 效力。 效力。
会计实务:票据抗辩的定义
票据抗辩的定义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票款。
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
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
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日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
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
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
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
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人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第7章 票据抗辩.
• (二)抗辩及其限制 • 1.抗辩的事由。
• 2.抗辩的法律后果。 • (1)票据抗辩的主观条件。 • (2)抗辩的法律后果。
• 3.票据抗辩的限制。
•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抗辩理论中一个重要的 组成部分。票据法在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各种事 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这 是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的不同之处。第13 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 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 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 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人的抗辩依据抗辩行使人的不同,也可 以分为两大类:任何被请求人得对特定 执票人主张之抗辩和仅由特定票据债务 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 任何被请求人得对特定执票人主张之抗 辩这类抗辩主要包括:持票人欠缺实质 上的受领票据金额资格或者受领能力欠 缺之抗辩。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 据金额资格之抗辩。
• 仅由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 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因特定法律关系 或特别约定关系而产生,包括:直接当 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直接当事人 之间的票据行为无效。持票人从被请求 的票据债务人手中无对价或以不相当之 代价取得票据。持票人无偿地从未付对 价的前手受取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有 特约而违反特约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债务已因清偿、抵消、免除等而消灭、 但因故未记载于票据上。持票人恶意取 得票据的。
• 案例:票据抗辩权(对人抗辩) • 【案情】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 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 炉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 公司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 开了一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 票,约定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除 尘工程竣工,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 规定的要求。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 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 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 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 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 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2014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抗辩
2014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抗辩知识点: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概述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
其具体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三类: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
最主要的情形是,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其债务的,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均消灭。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1)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6)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根据《票据法》规定,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并不存在,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原则上仍然存在,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1)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
(2)法院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的。
此种情形下,虽然除权判决所认定的权利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本身已经失效,不可以再作为权利凭证。
(三)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票据上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假如票据上的全部权利均已经消灭,则属于上述“物的抗辩”的情形。
假如票据上仍有权利存在,只是现在占有并主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则属于这里的人的抗辩的范围。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请求付款或追索票据时,可以通过抗辩理由来阻止支付或追索票据的行为。
票据抗辩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票据抗辩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和阐述:1. 概念和性质:票据抗辩,即票据持有人拥有的、可以对票据支付或追索请求提出的一种抗辩权利。
它是对票据法规定的支付或追索义务的例外,是票据法上一项特殊的议价权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以特定的原因阻止支付或追索票据的行为。
2. 抗辩的种类和要件:票据抗辩主要包括实体性抗辩和形式性抗辩。
实体性抗辩是指持票人根据事实抗辩,以证明票据交易存在瑕疵或合同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等来阻止支付或追索票据。
形式性抗辩是指涉及票据本身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等抗辩理由来阻止支付或追索票据。
无论是实体性还是形式性抗辩,都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如合法性、真实性、维护诚信原则等。
3. 抗辩的适用范围:票据抗辩适用于票据交易关系中产生的支付或追索行为。
例如,当票据背书人请求付款时,持票人可以以未经授权的票据转让、票据期限已到期、票据背书人破产等原因进行抗辩,从而拒绝支付票据。
类似地,当票据背书人请求追索票据时,持票人可以以票据签发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票据背书人存在瑕疵等原因进行抗辩,从而阻止追索行为。
4. 抗辩的效力和举证责任:票据抗辩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持票人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抗辩原因成立,那么抗辩将获得法律承认并且生效。
对于证明抗辩理由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裁判实践,一般由持票人承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票据背书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举证责任。
总结起来,票据抗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交易中可以以特定原因来阻止支付或追索票据的行为。
它是票据法减少持票人权益受损的一种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应当了解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和适用条件,合理运用票据抗辩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经济风险。
简述票据抗辩的范围 简答题
简述票据抗辩的范围简答题票据抗辩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通过反驳票据原因而获得豁免义务的一种行为。
票据抗辩的范围,即票据反驳有效性的范围,是影响票据使用、流通和承兑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票据抗辩范围的基本概念、具体分类和适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全面、深入地了解票据抗辩的本质。
一、票据抗辩范围的基本概念票据抗辩范围是指能够合法阻止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的理由、方式和内容,包括票据原因和非票据原因两部分。
票据原因包括票据本身的瑕疵,如未盖章、票面不符等,以及交易关系的缺陷,如未付款、非法背书等;非票据原因则指持票人之外的其他事项,如恶意、无力承付等。
票据抗辩范围是根据票据法规定而形成的,其作用是保护票据使用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票据抗辩范围的具体分类1.票据原因抗辩:票据原因抗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本身瑕疵或交易关系缺陷而阻止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常见的票据原因抗辩有未盖章、票面不符、重复出票、未见背书等。
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抗辩来追究票据权利人的过错和责任,保护自身权益。
2.非票据原因抗辩:非票据原因抗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事项而阻止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这些事项可以包括票据权利人自身的不良信用或恶意,或者是经济环境、政治局势等外部因素导致的承付困难。
相对于票据原因抗辩,非票据原因抗辩的难度较大,需要持票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非票据原因的存在。
三、票据抗辩范围的适用情况1.票据抗辩范围适用于所有票据种类,包括汇票、支票、本票等。
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可以以票据原因和非票据原因抗辩为手段来阻止其主张。
2.目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范围还不够充分,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例如,对于汇票抗辩的具体适用情况,法律规定较为笼统,需要对汇票的不同类型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同时,票据抗辩范围的认定和适用也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套用公式或标准。
综上所述,票据抗辩范围是票据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票据抗辩的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八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八章第一节讲义票据抗辩的概述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一)概念票据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抗辩具体表现为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亦即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予以对抗,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这里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事由;提出抗辩,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我们知道,在票据关系中,票据权利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票据债务人则承担着票据责任,即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的实现有待于票据义务的履行。
各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抗辩的事由,目的就是要把票据债务人的抗辩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以促使票据债务人切实合法地履行票据义务,确保票据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票据的自由流通。
同时,也给予票据债务人在法定情形下,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抗辩不同于抗辩权1.前者为对抗活动,这种活动在诉讼或仲裁中被称为“答辩”;后者是民事实体权利,当然该民事权利行使的过程就是抗辩的过程;2.有的抗辩不以抗辩权为依托,有的抗辩则以抗辩权为依托;3.前者针对相对人的请求行为;后者针对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即请求权。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一)阻却的抗辩与灭却的抗辩此类划分所依据的是票据抗辩的后果。
1.享有抗辩权的主体行使抗辩权后并不导致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消灭而仅阻止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的,为阻却的抗辩,也称迟延的抗辩。
2.抗辩权的行使致对方权利消灭的为灭却的抗辩。
票据抗辩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本文将从票据抗辩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票据抗辩的法律后果1. 对物的抗辩的法律后果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或者票据的性质对票据权利人提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票据无效: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
如票据伪造、变造、背书不连续等。
(2)票据权利已消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权利已消灭为由提出抗辩。
如票据权利因时效、除权判决等原因消灭。
(3)票据权利已转让: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权利已转让为由提出抗辩。
如票据权利人已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对物的抗辩的法律后果如下:(1)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票据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因票据债务人的拒绝履行票据债务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对人的抗辩的法律后果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票据权利人提出的抗辩。
对人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权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抗辩。
如票据权利人未支付货款、未提供服务等。
(2)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权利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出抗辩。
如票据权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对人抗辩的法律后果如下:(1)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票据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怎么理解票据抗辩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怎么理解票据抗辩制度1、什么是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
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
2、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一般的抗辩有什么区别?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制度相比,票据抗辩虽然与之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主要体现在:(1)在一般民法领域中,发生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移转于新的债权人,即债务人能对让与人进行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债权流转次数越多,累积的抗辩事由越多,债务人的抗辩权就越大。
例如,甲欠乙货款,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则丁就可能面对甲原来针对乙、丙的一切抗辩,诸如: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未按期收到货物、时效已过等等。
而在票据法领域,由于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票据的流通,票据债务人享有较少的抗辩权。
如果票据债务人享有太多的抗辩权,则会影响票据的信用,从而阻碍票据的流通。
(2)票据保证抗辩与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是有区别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设立有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票据保证抗辩中则没有;民法上的保证抗辩一般允许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得以行使的抗辩,票据保证抗辩则一般不允许。
(3)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例如: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某一无效的票据行为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
但在民法的一般理论中,民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均自始无效。
3、票据抗辩包括什么内容?(1)对物抗辩(绝对的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物抗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A、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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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抗辩的概念分析票据抗辩可从抗辩行为和抗辩权两方面来考查。
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法赋予票据抗辩人对抗持票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权利;抗辩行为是票据抗辩人实现票据抗辩权的行为和过程。
抗辩行为可以表现在诉讼外(民事法律行为或非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表现在诉讼中(民事诉讼行为)。
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互为表里,是辩证的统一,理解票据抗辩必须对票据抗辩行为和抗辩权进行全面分析。
一、传统票据抗辩概念之缺陷在论及票据抗辩时,学者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界定。
比如,台湾学者多主张“票据之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提出合法之事由,以拒绝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之行为也。
”或“票据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之请求,得提出实体法上之事由抗辩,而拒绝履行之谓。
”我国大陆学者亦有此认识,“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单纯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界定票据抗辩,不难得出如下结论:1. 票据抗辩的行为人是票据债务人;2. 票据抗辩的行为对象是票据债权人;3. 抗辩事由是合法事由,即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事由;4. 票据抗辩是一种对抗行为,即票据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我国的票据法完全采纳了这种观点,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对票据抗辩做出了立法解释。
其第13条第3款规定,“票据法上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一概念实际上存在两大漏洞。
首先,其仅对票据抗辩行为进行了概念界定,而没有直接对票据抗辩权进行定义。
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于抗辩人享有抗辩权。
抗辩权和抗辩行为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
没有对票据抗辩权的概念界定,就不能正确理解票据抗辩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也就不会架构起完善的票据法权利体系。
”其次,将抗辩人与票据债务人等同,抗辩对象与票据债权人等同,未能包含所有票据抗辩的情况。
因为在票据流转实践中,抗辩人可能并不仅仅是票据债务人,他也可能是无票据义务之人。
比如出票系伪造的票据。
此种情况下,票面上记载的出票人系被伪造人,其根本无付款义务,因此当他行使抗辩权时就不会具有票据债务人的身份。
再者,抗辩对象也不可能是单一的票据债权人。
因为把合法的持票人称为票据债权人本无可厚非,但把非法的持票人也纳入票据债权人却让人匪夷所思。
比如,以欺诈、盗窃或胁迫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根本不可能票据债权人,但却可以成为抗辩对象。
另外如无效票据,当有关票据欠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时,则自始就没有发生票据法上所规定的权利,有关的持票人也就不可能称为票据债权人;同时,与其相对应的其他当事人也就不可能成为对其负有义务的票据债务人。
由此可知,单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理解票据抗辩有失偏颇,容易产生以偏概全的现象。
二、票据抗辩行为的分析从我国民法角度讲,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因此,从民事法律行为为出发点阐释票据抗辩,焦点当然会放在“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上。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票据抗辩可以理解为“变更、终止”票据法律关系,所以在这一层关系中发生的票据抗辩理所当然会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不存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票据抗辩则会被忽视。
这就是前述学者们为什么只强调抗辩人是票据债务人,抗辩对象是票据债权人——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票据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而忽视了两者都存在非票据当事人的情况——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票据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
当然,有学者也认识到票据抗辩对象包括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之人。
如“票据之抗辩云者,指票据债务人面对执票人之请求或主张,得据以拒绝其请求或主张之谓。
”这里的执票人就包含了票据债权人和持有票据但无票据权利之人,但是其仍未概括出票据抗辩人还包括无票据义务之人的特殊情形,所以难免有失精确。
总之,为克服前述票据抗辩定义之漏洞,正确理解票据抗辩,须跳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束缚来考察票据抗辩行为,以正本清源。
不可否认某些票据抗辩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但不能因为如此,就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去探讨票据抗辩,应该认识到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也存在票据抗辩这一不容忽视的重要事实。
因此票据抗辩行为的内容要素应该包括:1. 票据抗辩的行为人是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可以概括为“被请求人”,即被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相关费用的人);2. 票据抗辩的行为对象是票据债权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债权的特定人(可以概括为“持票人”);3. 实施票据抗辩行为须具备法定事由;4. 抗辩行为是对抗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为;5. 抗辩行为人实施票据抗辩行为是为了实现票据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上述分析可知,票据抗辩行为根据其是否可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之范畴,可划分为民事法律抗辩行为和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一)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这种抗辩行为是指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是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行为,其结果会导致票据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在票据抗辩行为中,民事法律行为居多,诸如票据未到期的抗辩、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原因关系的抗辩等都是此类。
(二)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这是指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
具体包括:1.非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人或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
如票据被伪造的情形,被伪造人不是票据债务人,其可对一切持票人进行抗辩。
当持票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善意取得该票据时,虽是票据债权人,但仍会受到被伪造人的抗辩,其只能向其他前手主张票据权利。
这一抗辩情形是非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人的抗辩;当持票人依非法途径取得该票据时,不成为票据权利人,如其持此票据行使权利,自会遭到抗辩。
这一情形则是非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
2.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
如持票人以欺诈、盗窃或胁迫方式取得票据,背书不连续的票据等情形,持票人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自不能成为票据权利人。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抗辩则是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
由此可见,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发生于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其目的是根本否定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传统的票据抗辩概念正是局限于民事法律抗辩行为的角度来阐述的,而忽略了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此外,票据抗辩行为根据其实施的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外抗辩行为和诉讼中抗辩行为。
前者是说抗辩人直接对抗持票人请求或主张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诉讼中对抗持票人请求或主张的行为。
诉讼外抗辩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演化为诉讼中抗辩行为,也即诉讼中抗辩行为是诉讼外抗辩行为在诉讼过程中的延伸。
一旦提起诉讼,民事法律抗辩法律行为和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都可演化为诉讼中抗辩行为。
三、票据抗辩权的分析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所在,因此,票据抗辩权的要素与票据抗辩行为的要素存在逻辑上的同一关系。
对票据抗辩行为做出界定,就会在逻辑上确定票据抗辩权的具体内容。
从票据抗辩行为的要素分析,不难得出票据抗辩权的具体内容:1. 票据抗辩权的权利人是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可以概括为“被请求人”);2. 票据抗辩权的预期行为对象是票据债权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债权的特定人(可以概括为“持票人”);3. 票据抗辩权是基于票据法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权利;4. 票据抗辩权之宗旨在于平衡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票据抗辩权就是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票据权利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之特定人的请求或主张的权利。
或简而言之,票据抗辩权就是被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或相关费用的人(被请求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持票人请求或主张的权利。
而票据抗辩行为则是实现抗辩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抗辩权根据其对被抗辩人或持票人的影响可以分为消减型抗辩权和否定型抗辩权。
首先,消减型票据抗辩权是以被请求人承认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为前提条件的。
在这种情形下,被请求人就是票据债务人。
其通过具体抗辩事由,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时间、条件或付款范围发生变化。
这种类型的抗辩权其实是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基于其所实施的抗辩行为是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其次,否定型抗辩权是指被请求人以一定的抗辩事由否认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也即被请求人从根本上否认自己与持票人之间存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其所实施的抗辩行为是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票据法为民法之特别法,票据抗辩权亦当是民事权利之一种。
对于票据抗辩权的法律属性,学者多认为其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基于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
票据抗辩权不存在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问题,其焦点是使已经存在的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效果。
判断抗辩权是否属于形成权,首先要看是否依据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或终止;其次要看该项权利对请求人的请求内容发生何种作用。
“一个抗辩权的主张,是否使其所欲对抗的主权利就此永远失去效力;抑或仅此一次使该权利失其效力,而于主权利重为行使时,必须再行主张之。
仅在前种情形,抗辩权具有终局形成的结果,始得称为一种形成权,如果抗辩权的权能仅得对权利之每次行使提出异议,则抗辩权仅具一时的效用,应与形成权严加区别。
”所以,对于票据抗辩权的法律属性,可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否定型抗辩权不属于形成权。
其理由在于票据抗辩在于变更、终止票据法律关系,而被请求人与持票人之间并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双方无所谓票据权利和义务可言,不具备形成权存在的基础。
其次,消减型抗辩权则属于形成权。
消减型抗辩使持票人之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在时间、条件或付款范围等方面发生变化,只要抗辩符合法定事由,即产生终局效力,持票人不得再次行使完全相同的请求权。
四、小结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互为表里,是辩证的统一。
票据抗辩权根据其对对被抗辩人或持票人的影响可以分为消减型抗辩权和否定型抗辩权,前者是形成权,后者则不属于形成权。
基于消减型抗辩权而实施的抗辩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基于否定型抗辩权实施的抗辩行为是非民事法律行为。
理解了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就不难理解票据抗辩法律制度。
票据抗辩法律制度可以理解为票据法中有关票据抗辩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票据抗辩权和抗辩行为是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的核心所在,票据法中的抗辩制度其实就是围绕着这两点,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具体条件(事由)、抗辩的法律后果和抗辩之限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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