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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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概念分析
票据抗辩可从抗辩行为和抗辩权两方面来考查。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法赋予票据抗辩人对抗持票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权利;抗辩行为是票据抗辩人实现票据抗辩权的行为和过程。抗辩行为可以表现在诉讼外(民事法律行为或非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表现在诉讼中(民事诉讼行为)。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互为表里,是辩证的统一,理解票据抗辩必须对票据抗辩行为和抗辩权进行全面分析。
一、传统票据抗辩概念之缺陷
在论及票据抗辩时,学者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界定。比如,台湾学者多主张“票据之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提出合法之事由,以拒绝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之行为也。”或“票据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之请求,得提出实体法上之事由抗辩,而拒绝履行之谓。”我国大陆学者亦有此认识,“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单纯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界定票据抗辩,不难得出如下结论:1. 票据抗辩的行为人是票据债务人;2. 票据抗辩的行为对象是票据债权
人;3. 抗辩事由是合法事由,即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事由;4. 票据抗辩是一种对抗行为,即票据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我国的票据法完全采纳了这种观点,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对票据抗辩做出了立法解释。其第13条第3款规定,“票据法上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一概念实际上存在两大漏洞。首先,其仅对票据抗辩行为进行了概念界定,而没有直接对票据抗辩权进行定义。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于抗辩人享有抗辩权。抗辩权和抗辩行为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没有对票据抗辩权的概念界定,就不能正确理解票据抗辩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也就不会架构起完善的票据法权利体系。”其次,将抗辩人与票据债务人等同,抗辩对象与票据债权人等同,未能包含所有票据抗辩的情况。因为在票据流转实践中,抗辩人可能并不仅仅是票据债务人,他也可能是无票据义务之人。比如出票系伪造的票据。此种情况下,票面上记载的出票人系被伪造人,其根本无付款义务,因此当他行使抗辩权时就不会具有票据债务人的身份。再者,抗辩对象也不可能是单一的票据债权人。因为把合法的持票人称为票据债权人本无可厚非,但把非法的持票人也纳入票据债权人却让人匪夷所思。比如,以欺诈、盗窃或胁迫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根本不可能票据债权人,但却可以成为抗辩对象。另外如无效票据,当有关票据欠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时,则自始就没有发生票据法上所规定的权利,有关的持票人也就不可能称为票据债权人;同时,
与其相对应的其他当事人也就不可能成为对其负有义务的票据债务人。由此可知,单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理解票据抗辩有失偏颇,容易产生以偏概全的现象。
二、票据抗辩行为的分析
从我国民法角度讲,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因此,从民事法律行为为出发点阐释票据抗辩,焦点当然会放在“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上。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票据抗辩可以理解为“变更、终止”票据法律关系,所以在这一层关系中发生的票据抗辩理所当然会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不存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票据抗辩则会被忽视。这就是前述学者们为什么只强调抗辩人是票据债务人,抗辩对象是票据债权人——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票据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而忽视了两者都存在非票据当事人的情况——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票据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有学者也认识到票据抗辩对象包括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之人。如“票据之抗辩云者,指票据债务人面对执票人之请求或主张,得据以拒绝其请求或主张之谓。”这里的执票人就包含了票据债权人和持有票据但无票据权利之人,但是其仍未概括出票据抗辩人还包括无票据义务之人的特殊情形,所以难免有失精确。总之,为克服前述票据抗辩定义之漏洞,正确理解票据抗辩,须跳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束缚来考察票据抗辩行
为,以正本清源。
不可否认某些票据抗辩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但不能因为如此,就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去探讨票据抗辩,应该认识到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也存在票据抗辩这一不容忽视的重要事实。因此票据抗辩行为的内容要素应该包括:1. 票据抗辩的行为人是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可以概括为“被请求人”,即被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相关费用的人);2. 票据抗辩的行为对象是票据债权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债权的特定人(可以概括为“持票人”);3. 实施票据抗辩行为须具备法定事由;4. 抗辩行为是对抗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为;5. 抗辩行为人实施票据抗辩行为是为了实现票据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上述分析可知,票据抗辩行为根据其是否可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之范畴,可划分为民事法律抗辩行为和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一)民事法律抗辩行为。这种抗辩行为是指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是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行为,其结果会导致票据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在票据抗辩行为中,民事法律行为居多,诸如票据未到期的抗辩、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原因关系的抗辩等都是此类。
(二)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这是指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具体包括:1.非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人或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如票据被伪造的情形,被伪造人不是票据债务人,其可对一切持票人进行抗辩。当持票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善意取得该票据时,虽是票据债权人,但仍会受到被伪造人的抗辩,其只能向其他前手主张票据权利。这一抗辩情形是非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人的抗辩;当持票人依非法途径取得该票据时,不成为票据权利人,如其持此票据行使权利,自会遭到抗辩。这一情形则是非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2.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如持票人以欺诈、盗窃或胁迫方式取得票据,背书不连续的票据等情形,持票人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自不能成为票据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抗辩则是票据债务人对非票据权利人的抗辩。由此可见,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发生于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其目的是根本否定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传统的票据抗辩概念正是局限于民事法律抗辩行为的角度来阐述的,而忽略了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
此外,票据抗辩行为根据其实施的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外抗辩行为和诉讼中抗辩行为。前者是说抗辩人直接对抗持票人请求或主张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诉讼中对抗持票人请求或主张的行为。诉讼外抗辩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演化为诉讼中抗辩行为,也即诉讼中抗辩行为是诉讼外抗辩行为在诉讼过程中的延伸。一旦提起诉讼,民事法律抗辩法律行为和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都可演化为诉讼中抗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