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一、新舱单切换后出口通关模式新舱单系统切换后出口模式发生的最大变化表现为:原来凭报关单电子放行数据装船改为凭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船,也就是说,报关行刷卡申报并放行报关单后,须及时查询预配舱单是否放行,装载舱单是否发送,以保证货物顺利出运。
这就要求报关行及时扭转观念,把装载舱单放行作为货物的实际放行依据,密切关注装载舱单状态。
出口货物报关申报流程如下:第一步:舱单传输人传输预配舱单;第二步:监管场所传输运抵报告;第三步:报关单刷卡申报(双A、A类企业可在有预配无运抵情况下提前申报);第四步:报关单放行后预配舱单提单放行;第五步:舱单传输人传输装载舱单;第六步:码头凭装载舱单电子放行信息装船;第七步:理货部门传输理货报告;第八步:报关单结关。
出口申报整体流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物流信息平台(/用户名密码均为sdeport)1、“综合查询-舱单数据查询”模块,输入IMO号(船舶编号)或船名、航次、提单号,查询该预配舱单提单号项下集装箱数是否完整,集装箱号是否准确;2、“综合查询-舱单数据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或船名、航次、集装箱号,查询该集装箱项下预配舱单是否完整准确,有无垃圾预配舱单,如果有因故不能申报的预配舱单或者垃圾预配舱单,请在刷卡申报报关单前及时联系舱单传输人删除;3、“综合查询-运抵报告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或船名、航次、集装箱号,查询运抵报告状态。
4、“综合查询-出口舱单信息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提单号,可查询该提单项下的总分单信息、船舶信息、预配舱单、运抵报告、提单放行、出口装载、出口理货等数据。
在报关行申报过程中,应充分使用该网站,查询自己需要的信息,如有异常,请及时联系数据传输人核查。
二、预配舱单的传输、修改和删除(一)预配舱单的传输。
传输时间:预配舱单应在装船前24小时向海关发送;传输人:船舶运输企业传输预配舱单总提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电子数据;无船承运人可以传输预配舱单分提单电子数据;受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可以传输预配舱单总提单、分提单和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空运出口、海运出口的不同

1、单证不一样,有哪些不一样的;2、运输方式不同,产生的哪些环节不同;3、环节不同,先换单还是先提货等,大环节也不同;4、所涉及费用不同1.空运出口接单后直接送货,海运出口要先换单。
2.海运出口要办理押箱费退费,空运出口不需要。
3.空运出口的通关单证:发票、合同、装箱单海运出口的通关单证:发票、合同、装箱单、调箱单4.海运出口要施封空运出口不需要5.海运出口报关单制作需要查看运抵报告,空运出口不需要6.最后归档的单证:海运出口:发票、装箱单、报关单,调箱单复印件、合同空运出口:发票、运单、报关单、报关确认信息表、装箱单、合同、国际货物托运书、内部作业记录表海关出口是去堆场业务中心查验空运出口是去航空货运站查验空运进口换单需要介绍信。
空运出口的文件:发票、合同、装箱单海运的文件:发票、合同、装箱单、调箱单空运报关单制作不需要查看运抵报告1.空运出口与海运出口的单证不同,空运出口少了调箱单2.空运出口与海运出口的运输工具不同,空运没有铅封环节3.空运出口与海运出口产生的费用不一样,空运没有押箱费海运出口:发票、装箱单、报关单、调箱单复印件、合同空运出口:发票、运单、报关单、报关确认信息表、装箱单、合同、国际货物托运书、内部作业记录表。
查看舱单网站: 空运:海关总署网站、海运:天津港电子商务网海关出口是去堆场业务中心查验空运出口是去航空货运站查验海运出口需要去船代公司退费空运不需要退费、只要退单确认查验地点:海运:船代公司空运:货运代理公司海运验放查询:国际物流网上营业厅空运:国际货物托运书海运:集港委托书在船代和货代两个换单也是不一样的所获得单据:空运是运单及国际货物托运书;海运是设备交接单及铅封。
海运舱单的管理

海运舱单的管理
∙船舶代理应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境前、出境离港后24小时内,按通关电子数据传输规范将电子舱单传送到海关,并将相应的书面舱单交靠泊地海关备案。
进出境船舶纸质、电子传输舱单应包括以下数据项: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单号、收货人或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包装、货物体积、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电子舱单数据应真实、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内容完全一致。
如船舶代理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或者提交的书面舱单和传输电子舱单不真实的,海关得以按国家法规进行处理。
通过联网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舱单的,应事先经海关注册。
联网传输电子舱单发生差错需更改的,应由船舶代理报经海关审核。
更改项目包括舱单数据项的更改,以及舱单的补输、延期和拆单等。
*舱单录入、传输企业对其提交用于更改舱单数据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海运电子舱单申报差错的处理
第一步:已向传输电子舱单需更改的,应由船舶代理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进口
1.进口舱单更改单(须加盖申请单位“业务专用章”);
2.进境运输工具纸质《载货清单》(复印件);
3.进口货物提(运)单;
4.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章确认的舱单更正通知书;
5.海关监管需要的其它单证。
(二)出口
1.出口舱单更改单(须加盖申请单位“业务专用章”);
2.出口货物提、运单;
3.出口货物载货清单;
4.出口货物场站收据;
5.提(运)单对应的报关单或转关单;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步:经审核情况正常的及时予以更正。
舱单海运舱单的管理

1.舱单(1)海运舱单的管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等公告。
业务概述:一.舱单传输人备案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并提交《备案登记表》。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舱单传输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舱单传输人在境内设有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在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二)舱单传输人签章同意备案的证明文件。
二.舱单数据的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三.舱单数据的变更1.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自由变更。
舱单传输人在下列时间内需要变更原始舱单主要数据的,可以直接变更舱单电子数据:(1)集装箱货物,在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2)非集装箱货物,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3)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注:包含来往港澳小型船舶)2.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新舱单流程下的预配舱单更改、改配(落货)流程

新舱单流程下的预配舱单更改、改配(落货)流程预配发送成功,未报关情况下(整箱):确认预配舱单一次发送收到海关成功回执后,可向海关申请更改。
(更改报文中舱单传输人名称、航次、船舶IMO编号、总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
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登录外运客户端,编辑需更改项目、勾选更改原因,最后记得勾选“确认发送海关舱单”勾选框,提交外运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每30分钟向海关发送电子申报,其中超出传输时限的修撤将转人工审核。
关注网页客户端“回执查询”跟踪进展。
有意外情况,请联系对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
备注:涉及船名航次(原改配操作),运输方式,集装箱信息的,需邮件联系对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删除原预配舱单。
待海关删除回执成功后,再维护新预配舱单提交发送预配舱单发送成功,已报关情况下(整箱):已发送装载舱单成功的,先联系外运单证操作人员发送装载舱单删除报文,等待审核通过。
要求报关行删除报关单信息登录外运客户端,编辑需更改项目、勾选更改原因,最后记得勾选“确认发送海关舱单”勾选框,提交外运审核。
审核通过后,系统每30分钟向海关发送电子申报,请客户关注网页客户端“回执查询”跟踪进展。
有意外情况,请联系对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
预配舱单删除(整箱)已发送装载舱单成功的,先联系外运单证操作人员发送装载舱单删除报文,等待审核通过。
要求报关行删除报关单信息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发送预配舱单删除报文并跟踪海关回执预配舱单删除(拼票)预配舱单不允许删除单票,必须全部拼票处于未报关情况下,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将全部拼票关系的提单一并删除落货(原改配,仅针对拼票)落货申请的提单需已申报未结关且已运抵海关监管场所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发送落货申请并跟踪海关回执(已发送装载舱单的,需先删装载舱单)落货通过后可删除或改配其他航次1 / 1。
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海关总署

附件2新舱单管理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类业务指导一、关于新舱单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货物运抵报告从事天津作为出境地的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业务的监管场所,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
二、关于出口非集装箱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一)对于出口转关货物须按以下方式办理: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转关单相应的修改。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转关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对转关单相关数据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件)。
3、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转关单,对于转关货物短装需提离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5、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结关手续。
6、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短装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二)对于过境货物须按以下方式办理: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过境经营人进行过境申报单相应的修改。
新舱单系统下国际转运和空箱放行流程

新舱单下的国际转运和空箱放行业务变化一、国际转运业务流程如下:(备注:蓝色方框为代理职责,绿色方框为外理职责,橘黄色方框为港方职责。
并列方框间无时间先后控制)码头操作变化:1、港方无需发送VYTO报文。
但要在完成转船动作后发送“国际转运出口运抵报告”。
(码头系统需增加国际中转空重箱运抵发送功能,Word 资料请与海关明确该运抵是否可重复发送?码头转港或转船错误,是否重发运抵即可?)2、海关暂时未实现舱单放行信息的发送。
代理在发送国际转运准单并收到海关回执后,向港方提供放行清单进行人工放行。
后续实现电子舱单放行信息后,港方可凭电子信息放行。
(集团考虑国际中转放行是否也可以走无纸化模式?)3、新模式下国际中转必须校验准装指令。
(码头系统需增加国际中转箱准装指令校验功能)关注点:1、国际转运的放行、准装均以外理的卸船理货报告为前提。
外理原操作模式均为整船作业完毕后一次性发送卸船、装船理货报告,因此对于船接船的国际中转操作来说存在较大问题,需优化外理卸船理货报告的发送方式,可否做到边卸边发。
2、国际中转的时效性完全取决于代理发送“出境预配舱单”、“国际转运准单”、“出境装载舱单”发送的及时性以及海关电子信息的反馈速度。
测试时需关注大批量国际中转申请转运准单和准装指令时海关系统的反应速度。
3、海关按照UN传递具体信息,可能存在船名航次不同UN相同情况。
二、国际转运出口改配流程如下:Word 资料港方操作变化:1、原出口改配均由代理提供纸面单证,港方在EDI上进行电子申请并传真纸面单证给海关进行审批。
新流程港方操作大大减少,仅负责发送新运抵给海关即可。
2、代理发送准单前发生改配的,直接删除预配,重新更改新船即可;代理发送准单后发生改配的,代理需要删单重报。
Word 资料3、进境的变更、增加、删除,由代理走改舱单变更流程。
4、换箱:在换箱后提单、件毛体不变的情况下,国际转运准单中有原箱和新箱号的匹配,如果件毛体一样,换箱后转人工审核(代理发起);其他容不一样,走退单;至于提单号不一样,一箱拆多箱可否操作,待海关测试。
西部平台新舱单系统切换及使用说明(报关行)

注:具体时间表以海关正式通知为准。
报关行用户统一登录西部平台 使用系统。
新旧舱单双轨并行操作说明
新舱单正式运行操作说明
பைடு நூலகம்舱单登录使用地址
新旧舱单双轨并行测试地址: http://61.141.194.178:9080/ 用户名:用户登录门户的用户名 密码统一为:chlink123
新舱单正式运行地址: 用户名和密码为用户登录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
咨询可统一联系CMHIT罗丽荣,电话/26858532,邮箱/lrluo@;
说明/答疑
装船单号生成时间提前到预配舱单提交船代审核时生成; 拼箱在新舱单中,码头能否收到拼箱的放行---核实码头在场,海关放行信息就会 发码头; 导入箱信息,可否在页面挂导入格式以便下载。---可以,放在平台网站下载区 导入箱信息功能使用。---需要向平台申请开通; 转关单号,可否打印在装船单上,后续查询是否可以允许查看到该信息。---可以 查询 报关预处理中的条码打印,在新舱单中是否提供,以什么字段来打印?---需要向 平台申请开通; 加、减、修改箱号,在新舱单中是如何操作的。---海关不允许加减柜。 箱来源,是否是相对必填项。---有箱号时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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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使用说明 2、新旧舱单并行操作说明 3、新舱单正式运行操作说明 4、说明 5、新舱单登录使用地址
使用说明
新舱单系统分两次进行切换; <1> 新旧并行阶段:报关行在报关预处理系统的【新旧并行】主
菜单进行录单等业务操作;
<2>新舱单正式运行阶段:报关行在舱单传输系统的【出口业务】 主菜单进行录单等业务操作;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1.概述海运出口新舱单是指对外交货时,根据海关要求填写的一份文件,用于申报货物的详细信息及相关数据,以便海关进行审核和监管。
新舱单在海关监管、安全防范、物流运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将介绍海运出口新舱单的操作指引。
2.准备工作在填写海运出口新舱单之前,需要事先准备以下文件和信息:-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尺寸、毛重、净重等。
-运输方式: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如整箱、拼箱等。
-装货港口和目的港口:准确填写装货港和目的港的名称。
-装货时间和船期:选择合适的装货时间和船期。
3.填写海运出口新舱单首先打开海关官方网站或所在地海关局的网站,找到海运出口新舱单的在线填报系统,按照指引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运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
-货物信息:填写货物名称、数量、尺寸、重量等详细信息。
-港口信息:填写装货港口和目的港口的名称。
-装货时间和船期:选择合适的装货时间和船期。
4.核对和提交5.保存和备份在提交新舱单之后,建议保存一份电子文件,并备份在本地硬盘或云端存储中,以便随时查验或修改。
6.海关审批与监管提交新舱单后,海关将进行审查和监管。
海关可以根据新舱单的信息进行税费计算、风险评估、安全防范等,并可能要求补充或修改相关信息。
7.物流运输安排在通过海关审核之后,根据新舱单的内容和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配载、运输等操作。
同时,根据填写的装货时间和船期,与船运公司或物流代理商进行协调和安排货物的运输工作。
8.报关手续和付款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货物进行报关手续,包括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缴纳进出口税费等。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付款也需要按时进行。
以上即是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的指引。
通过详细了解新舱单的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可以更加顺利地进行海运出口业务,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同时,也需要密切关注海关和物流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和适应新的要求。
出口新舱单切换测试的总结——供货代操作备忘

出口新舱单切换测试的总结——供货代操作备忘为进一步加强水运出境舱单管理,严格落实海关总署《监管司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换上线工作的通知》(监管函〔2014〕37号),海关决定自6月9日起在镇海、梅山海关切换启用水运出境舱单管理系统,结合之前的测试,现将新舱单的一些功能和在新舱单系统运行时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告知如下,请各家订舱货代在实际操作中注意防范。
一、新预配舱单1.预配舱单必须符合新舱单电子数据格式及报文格式,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网址:)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7号》(网址:。
2.正式切换后,报关就以新预配舱单相关联,若是由于预配舱单问题无法报关,请先查询预配舱单是否有错误,包括格式错误,功能错误,修改及删除原因代码错误等。
预配舱单是否发送成功及错误原因,查询地址不同于老预配舱单,查询请登陆我司班轮在线——出口管理——新舱单查询,报文状态处可按生成出错进行筛选。
也可查询电子口岸,使用企业管理员账号登录八达通--海关新舱单查询---预配舱单查询。
3.不明错误原因请见文件“目前外围系统货代报文直接转海关新舱单预配报文特殊处理”,各数据项填写错误和各项代码请参照第一条海关总署公告。
4. 预配舱单的修改,只需发送舱单修改报文。
修改报文必须有修改功能和修改原因的代码。
如果货物未报关,可以直接发送舱单修改报文;如果货物已报关,需要报关员先对报关单删单后,再发送舱单修改报文。
修改数据项仅适用于件数,毛重,品名等次要数据的修改,若涉及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号不能修改舱单,必须发送舱单删除报文,删除原预配舱单后再发送新的新增报文。
涉及拼箱分票的修改,发送需要修改的单票修改报文即可,无需修改所有分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海关新舱单系统还不完善,箱封号的修改报文(只要是指箱数变更,即多箱号改为少箱号或少箱号改为多箱号)系统也会自动审核通过,但海关系统实际并不更新,请务必注意这点,切勿发送有关箱号的修改报文。
海运舱单进出口流程

海运舱单进出口流程海运舱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重要的文件之一,用于确认货物的名称、数量、品质等基本信息,并作为货运手续的基础文件。
在进出口流程中,海运舱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运舱单的进出口流程。
一、进口流程1.准备工作在进口流程开始之前,进口商应首先向供应商确定订单,并与供应商确定好起运港和目的港。
进口商还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
2.签订合同进口商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明确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3.舱位预定4.货物装箱供应商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将商品货物装箱,并进行必要的包装和标记。
5.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供应商在货物发运之前,需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例如出口报关、检验检疫、提货单等。
6.舱单填写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海运舱单,包括货物的品名(英文和中文)、数量、包装形式、重量、体积等信息。
7.船公司签发提单供应商将填写好的海运舱单交给船公司,船公司会根据舱单签发相应的提单(通知单),通知提货人和船公司运送货物。
8.缴纳费用进口商收到提单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9.清关手续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需要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包括海关报关、检验检疫、支付关税等。
10.卸货和派送货物顺利清关后,将被卸下船舶并送往目的地,进口商可安排货物的派送和分销。
二、出口流程1.准备工作出口商确定好进口国家或地区的需求,制定出口计划,并找到合适的国外买家。
2.签订合同出口商与买家签订出口合同,明确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3.安排货物装箱4.缴纳出口许可出口商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申请和缴纳出口许可证或出口手续费。
5.填写舱单出口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海运舱单,包括货物的品名(英文和中文)、数量、包装形式、重量、体积等信息。
6.船公司签发提单出口商将填写好的海运舱单交给船公司,船公司会根据舱单签发相应的提单,通知提货人和船公司运送货物。
7.缴纳费用买家收到提单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大港口岸出口新舱单业务企业操作指引.doc

大港口岸出口新舱单业务企业操作指引根据青岛关区新舱单系统推进统一部署,9月15日大港口岸将正式切换出口新舱单。
为保障出口新舱单系统的按期顺利切换,确保系统切换后企业顺利通关。
现将出口新舱单切换后的企业有关业务操作指引如下:一、出口新舱单总体作业流程运输工具负责人发送离境预报—>运输工具代理舱单传输人发送预配舱单—>监管场所发送运低报告—>出口企业报关申报放行—>舱单传输人发送装载舱单—>海关舱单系统向船代反馈装载比对结果,并向码头发送装船指令—>码头装船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发送离境确报—>理货公司发送理货报告—>报关单及舱单结关。
出口新舱单与旧舱单模式的主要变化:一是增加了运输工具离境预报、确报;二是启用了预配舱单、装载舱单;三是将外理理货报告作为结关的依据,取消了旧舱单模式下清洁舱单的申报。
二、预配舱单传输舱单传输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新舱单系统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也可按照主要数据的传输时限一并传输,系统切换初期暂不设定预配舱单的传输时限。
预配舱单有关传输注意事项:1.对于总分提单结构的货物,预配舱单需满足以下条件(1)分提单的装货地代码、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集装箱信息必须与总提单一致;(2)分提单申报时,对应的总提单必须已申报入库;(3)总提单已核注的,其项下不得申报分提单;(4)分提单重量累加不得超过总提单重量。
2.对于拼箱货物,预配舱单需满足以下条件:(1)对于拼箱业务仅允许同一总提单项下的分提单拼箱,或没有分提单的总提单拼箱;(2)总提单之间有拼箱关系的,所有总提单项下均不能申报分提单;(3)已申报分提单的总提单不能参与拼箱。
三、运抵报告发送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新舱单系统传输运抵报告,新舱单系统将审核结果以电子数据方式反馈运抵报告传输人。
四、报关单申报放行(一)报关申报。
新舱单模式下,出口报关单申报环节,海关H2010系统检查比对新舱单系统的出口预配舱单,主要比对逻辑如下:1.比对报关单申报内容需与预配舱单内容是否一致,主要比对运输工具名称、航次、提运单号、出口口岸、件数、毛重,如果不一致,系统提示舱单比对不一致或无舱单,报关单退单。
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

附件1天津海关海运一般出口货物适用新舱单管理系统业务指导一、关于出口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对于出口货物装船过程中出现溢短装的情况时按以下方式处理:(一)理货部门应当在装载完毕后按规定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且按照规定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删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报关单相应的删改。
(二)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删除报关单,或者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9-其他”,使预配舱单处于未核注状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件1-1-1)。
对于一体化报关单的删除,按现有流程、模式办理。
(三)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四)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重新申报,或者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2-水运”,使出口预配舱单恢复核注核销状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五)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理货重置,预配舱单理货正常。
(六)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接单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单部门办理结关手续。
二、出口货物退关业务办理(一)对于已接受申报的出口货物。
1、对于在口岸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首先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报关单的删单手续,同时需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样式见附件1-1-3)和《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样式见附件1-1-4),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与其他报关单证一并留存,一份由申报相对人在监管场所提取货物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时递交监管场所验核留存。
出口新舱单全面切换通知(外港、洋山)

出口新舱单全面切换通知(外港、洋山)致:各船公司、订舱货代公司上海海关2018.12.14日发布2018年第15号公告,正式通知自2018.12.25日起,在上海关区海、空运出口环节全面应用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
同时,上海海关发布2018年第16号公告,明确了出口直接改配和落装货物操作流程。
请各家船公司和货代企业认真学习并按照上海海关公告要求,及时、准确的发送新出口舱单数据。
(上海不接受混拼操作)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自2018.9月正式通知了各家船公司及相关订舱代理按照56号公告要求积极参与测试。
截止2018年12月18日,从后台数据监控反馈分析,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发送成功率已超过99%。
但仍有少部分客户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准确数据,导致预配舱单传输不成功。
我们再次提醒各家公司,关注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网上服务海关回执查询功能或海关总署回执查询界面,及时关注舱单发送回执并纠正错误舱单数据。
通过外运船代订舱SNL日本线的AFR截单数据,将自12.25日起采用客户预配舱单提供的箱号信息。
外运船代网上服务关于新舱单录入和EDI传输的操作说明以及常见差错问题解答,已发布于外运船代外网()新闻通知及出口相关业务下载界面,请大家下载并参照执行。
我司出口业务舱单负责人联系方式如下,请大家在发送舱单遇问题时尽早联系相应出口单证人员:附:海关总署第172号令链接:/publish/portal0/tab399/info106314.htm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链接:/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47050/index.html海关总署2018年40号公告链接:/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840775/index.html上海海关2018年第15号公告链接:/shanghai_customs/423405/423461/423462/2144514/ind ex.html上海海关2018年第16号公告链接:/shanghai_customs/423405/423461/423462/2144533/ind ex.html。
进口出口海运航次变化问题

进口出口海运航次变化问题
配舱回单是指船公司接受货代或货主的订舱,并放舱位的凭证。
车队预配的预配是指船公司发给现场的准予放箱的一个指令。
如果车队放单时,反馈说没有预配,那么订舱人员就要先和车队核对船名,航次,提单号及箱型箱量,并确认时没有预配还是有预配不能放,得到确定消息后联系船公司解决。
报关预配舱单的预配是船代根据出口公司的订舱信息在出口报关前,预发给海关的舱单,以供海关核对数据。
国际海运如果没有报关预配舱单,首先要确认预配舱单信息是否发送,确认舱单信息是否过期,如果未发或者过期,都可以让船代重新发送。
清洁舱单是船公司或船代在货物上船后,根据提单信息制作的货物舱单数据,并将数据发送给海关。
免用期是指集装箱的使用时间,就是从堆场提货后到还柜时之间的时期,也就是码头外的时间。
免堆期是指集装箱在港区堆放的时间。
新舱单操作指引13页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
一、新舱单切换后出口通关模式
新舱单系统切换后出口模式发生的最大转变表现为:原先凭报关单电子放行数据装船改成凭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船,也确实是说,报关行刷卡申报并放行报关单后,须及时查询预配舱单是不是放行,装载舱单是不是发送,以保证货物顺利出运。
这就要求报关行及时扭转观念,把装载舱单放行作为货物的实际放行依据,紧密关注装载舱单状态。
出口货物报关申报流程如下:
第一步:舱单传输人传输预配舱单;
第二步:监管场所传输运抵报告;
第三步:报关单刷卡申报(双A、A类企业可在有预配无运抵情形下提早申报);
第四步:报关单放行后预配舱单提单放行;
第五步:舱单传输人传输装载舱单;
第六步:码头凭装载舱单电子放行信息装船;
第七步:理货部门传输理货报告;
第八步:报关单结关。
出口申报整体流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物流信息平台(用户名密码均为sdeport)。
新舱单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介绍130626舱单

青岛海关数据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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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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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系统开发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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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开发背景----业务改革需要
• 顺应现代物流发展、确保海关监管有效的需要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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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申报数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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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舱单系统切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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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舱单申报系统业务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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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申报流程 附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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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输数据次序要求
• 总提单主要数据申报后,方可接受总单其他数据和分提单 主要数据的传输。
• 分运单主要数据申报后,方可接受分提单其他数据传输。 • 总提单的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以一并传输,但传输时间
应当符合原始舱单的主要数据传输要求。 • 分提单的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以一并传输,但传输时间
应当符合原始舱单的主要数据传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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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审批反馈
• 海关对接收到的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进行审核, 并以电子数据方式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审核结果,反馈结果 包括:接受传输、不接受传输及原因、请等待海关人工审 核等信息。
• 海关以提单为单位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其他数据的逻辑审核信息。
• 不同意备案 – 相关资料退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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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海关海运一般出口货物适用新舱单
管理系统业务指导
一、关于出口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
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对于出口货物装船过程中出现溢短装的情况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理货部门应当在装载完毕后按规定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且按照规定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删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报关单相应的删改。
(二)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删除报关单,或者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9-其他”,使预配舱单处于未核注状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件1-1-1)。
对于一体化报关单的删除,按现有流程、模式办理。
(三)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四)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重新申报,或者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2-水运”,使出口预配舱
单恢复核注核销状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五)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理货重置,预配舱单理货正常。
(六)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接单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单部门办理结关手续。
二、出口货物退关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接受申报的出口货物。
1、对于在口岸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
首先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报关单的删单手续,同时需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样式见附件1-1-3)和《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样式见附件1-1-4),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与其他报关单证一并留存,一份由申报相对人在监管场所提取货物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时递交监管场所验核留存。
对于新舱单系统非贸商品报关功能放行的货物或物品须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的反核注、反核销,同时需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和《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与其他报关单证一并留存,一份由申报相对人在监管场所提取货物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时递交监管场所验核留存。
2、对于一体化(包括跨关区与关区内)出口货物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一体化报关单申报地海关提出申请,由申报地海关办理报关单的删单手续,并通过“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联系口岸海关出口接单部门,同时需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出口接单部门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和《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与其他报关单证一并留存,一份由申报相对人在监管场所提取货物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时递交监管场所验核留存。
对于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申报出口的货物,相关货物退关提离口岸监管场所或区域后,其实际监管责任由一体化报关单申报地海关负责。
(二)对于未接受申报的出口货物。
应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和《出口货物未申报提取通知单》(样式见附件1-1-5)一式两份,由原运抵报告发送主体负责删除货物出口运抵报告并在《出口货物未申报提取通知单》中签字、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运抵报告确已删除、预配舱单未核注或已删除后,在《出口货物未申报提取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留存,一份在监管场所提取货物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时递交监管场所验核留存。
该项业务由发送运抵报告的监管场所主管海关的物流监控部门负责办理。
(三)对于未发送运抵报告的货物,监管场所经营人须核查无误后(在舱单查询网址查询结果为“运抵异常”或查询不到相关预配舱单),方可准予相关货物提离监管场所或发
送运抵报告,并对相关提离情况按票予以登记备查,相关登记内容要保存三年。
对于货物须提离东疆保税港区卡口的,应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和《出口货物未申报提取通知单》一式两份,由货物所在地场所在《出口货物未申报提取通知单》中签字、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运抵报告确不存在、预配舱单未核注或已删除后,在《出口货物未申报提取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留存,一份在货物提离东疆保税港区卡口时验核留存。
三、出口货物转船改配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放行货物。
可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办理改配手续:
方式一:新舱单直接改配
1.船舶代理企业须申报货物拟改配船舶的出口预配舱单(整船或部分提单皆可,不得申报拟改配的预配舱单),使系统中存在拟改配的船舶信息(在一条船只有一条预配舱单的情况下,企业船舶代理须先发一条新船的虚拟预配舱单,待改配工作完成后再行删除)。
然后船舶代理企业发送水运出口直接改配报文,如申报数据无误,系统自动接受改配并将原船舶项下的预配舱单转移到新船项下。
2.新舱单系统完成舱单改配后,船舶代理企业须制发《舱单变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1-2),交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报关单证的改单手续时使用,该项操作须在改配后船舶开船前完成,否则无法触发生成改配后的舱单放行信息,相关货物无法装船出运。
3.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办理相关报关单的改单手续(注意不可删单重报),报关单接单现场凭《舱单变更申请表》办理相关报关单的“报关单更换舱单”操作,操作中运输工具名称需要填写运输工具编号,即UN+IMO号(IMO号为七位数字);对于使用ATA单证册、公自用物品等其他系统通关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办理相关系统单证的重新核销舱单手续,相关现场凭《舱单变更申请表》重新办理相关通关单证的核销舱单操作,操作中运输工具名称需要填写运输工具编号,即UN+IMO号(IMO号为七位数字)。
4.船舶代理企业按规定时限传输改配后的装载舱单。
5.监管场所根据改配后的新舱单放行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集港操作,相关码头公司根据改配后的新舱单放行信息以及船代发送的准予装载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装船操作。
方式二: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按上述退关流程办理相关货物的退关手续,之后重新申报。
(二)对于已运抵未报关货物。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按上述退关流程办理相关货物的退关手续,之后再行申报。
(三)对于已报关未放行货物。
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改配手续:
1.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报关环节进行到放行后,按本条第一款内容办理;
2.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按上述退关流程办理相关货物的退关手续,之后重新申报。
(四)相关说明。
1、对于改配前船舶与改配后船舶分别靠泊在东疆海关和新港海关管辖区域的,相关出口货物均须按上述退关流程办理相关货物的退关手续,之后重新申报。
2、新舱单直接改配操作须在改配前的原船舶开船前提出改配申请,开船后改配须按“方式二”办理。
四、有关说明
(一)本业务指导中的理货部门,目前是指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二)出口货物仓储企业一旦出具《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后,则相关货物不能装船、提离或重发运抵,必须根据后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出口货物未申报提取通知单》等海关签章的纸面单证,进行提离或重发运抵操作。
(三)出口货物未申报,退关提离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原运抵报告发送企业均须删除原运抵报告,同时相应的纸本证明和电子回执数据企业须保存三年备查。
(四)出口货物未申报或退关而形成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垃圾数据,该部分数据传输方须在船开后一个月内予以删除。
附件1-1-1:理货报告样本
附件1-1-2:
舱单变更申请表
海关编号:
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