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入账户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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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银发〔2015〕392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银发2006 71号

银发2006 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3.3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报备操作指引

3.3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报备操作指引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报备操作指引为了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报备,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集中申报和导出工作的通知》、人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调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报格式信息要素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一)业务定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报备”是指:我行办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信用卡账户)的开户、销户及变更信息业务,通过数据接口方式,由分行集中或网点直接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备案的过程。

(二)时限要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户银行应当于开立、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三)报备信息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包括: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账号;账户类型;账号有效日期(仅限个人信用卡账户);开户日期;销户日期;信息类型。

人行的数据接口及数据代码释义详见附件1。

(四)报备形式1.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统一开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集中申报程序,生成上报数据(包括信用卡数据),通过指定路径下发给各分行信息科技部。

2.各分行可以根据本行管理要求,确定采取分行运营管理部统一报备或各网点分别报备的形式。

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分行应拟定细则,明确分行信息科技部与业务人员间及分、支行间数据传递流程,需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五)报备方式各行可视业务量,采用单笔或批量备案方式进行报备,但应确保需报备的数据无错漏。

采用单笔备案方式的,报送行应将报备信息逐笔提交账户系统进行备案;采用批量备案方式的,报送行应将需要报备的数据以批量文件导入账户系统进行备案,批量文件格式详见附件2。

(六)专人负责为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报备工作,保证账户报备工作的及时、准确,各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报备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Ⅰ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

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

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农银办发[2007]579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解决营业网点客户排长队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治理工作,涉及个人账户和票据、信用卡、自助设备、电子支付等业务的优化完善,柜台资源的整合以及业务监督和宣传等方面。

各行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调整和充实资源,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个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营销管理和网点柜台资源的整合,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的完善和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支付的功能拓展和风险防范,会计结算部门负责结算账户、票据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会计核算和后台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改造、开发和应用支持,人事部门负责网点人员的调配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对外宣传和引导。

二、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结算账户的手续。

当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可以免予填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柜员可直接根据客户要求操作“1070储蓄户转结算户”交易,并将打印的记账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

三、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大力推广个人支票和银行本票业务。

要做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为个人支票的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人民银行组织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的地区,各行应及时组织做好辖内机构ABIS银行本票系统的上线应用工作。

四、大力推广漫游汇款业务,有效均衡营业网点业务量。

漫游汇款是我行独创的一种点对面方式的个人实时汇款业务,具有由一地汇出、全国各农行网点都可以实时解付的特点,能有效分流客户,均衡各网点业务量。

学生银行账户录入通知

学生银行账户录入通知

计算机学院全体同学:为方便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和学生贷款、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结算,我们组织技术人员开发了学生银行账号管理系统,决定从本学期起,学校发放给学生个人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贴、贷款及住宿费余款结算等将直接通过网上电子银行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为了使学生正确使用银行卡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学生银行卡系统只涉及学生学号、姓名、账号信息,不涉及密码信息,且仅用于校内通过财务处发放、退款等经费结算业务,不能办理扣款业务,财务处对学生银行卡信息保密。

2、本系统只适用工商银行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且仅限于孝感学院局域网内使用。

如果更换银行卡,请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特别注意:银行卡发卡时预留姓名与系统内姓名(教务注册姓名)完成一致,确保系统正常的使用和经费发放的准确无误。

3、请所有在籍学生,通过校园网财务处网页“学生缴费查询”模块登录学生银行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建立、修改、查询指定银行卡账号。

详细操作指南请查看《关于学生奖助学金账号管理操作说明》。

4、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与财务处联系。

联系人:陈斌,电话:2345395-607财务处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关于学生银行账号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为了方便学生奖助学金、贷款、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结算,我们采用B/S模式开发了学生银行账号管理系统。

学生可通过校园网登录该系统建立、修改、查询指定银行卡账号,学校通过学生提交的银行卡账号,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本系统只适用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且仅限于孝感学院局域网内使用。

现将系统操作说明介绍如下:一、系统界面进入1、先进入孝感学院主页(),如下图1.1所示。

图1.1 孝感学院主页2、点击页面左边的“机构设置”菜单,如下图1.2所示。

图1.2 机构设置主页3、点击页面管理机构下面的“财务处”链接进入财务处网站主页面,如下图1.3所示。

图1.3 财务处网站主页4、点击页面财务处网站主页左面的“学生查询”链接进入学生管理登陆页面,如下图1.4所示。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上海银发〔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09〕169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严肃支付结算纪律,切实执行账户管理各项制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

各行要高度重视运营管理和支付结算工作,树立风险意识和稳健经营意识,切实改变重利润轻风险、重发展轻控制、重业务轻运营、重制度轻执行的粗放型经营模式;进一步充实会计营运队伍力量,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度,有效防范自身和客户资金风险。

二、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管理规定。

各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及上海分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根据各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完善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操作流程,建立奖惩考核机制。

同时,加大对机构网点的检查、指导力度,完善账户集中审核的流程再造,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做到专人负责,双人审核。

各行必须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正本原件进行审核,并留存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审核人员名章)。

如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存款人递交的,存款人还应在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开户银行既要审核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真实性,又要审核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严禁凭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

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发布是人民银行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和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提升银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以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和满足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银行账户服务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明确,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核实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通过有效身份证件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银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交叉验证。

《通知》规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评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以往通过银行柜面开立的账户划为Ⅰ类银行账户,今后开户申请人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

存款人可通过Ⅰ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通过Ⅱ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通过Ⅲ类银行账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不得存取现金,不得配发实体介质。

《通知》指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确有必要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因银行机构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变动的情形日益普遍。

为解决因银行机构变动引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批量迁移问题,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增加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功能。

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六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的业务处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以下简称批量迁移)业务适用本规定。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行机构接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流程的通知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行机构接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流程的通知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行机构接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行机构接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流程的通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及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为防范账户管理系统风险,维护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制定了银行机构接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新增行别或法人机构接入系统流程㈠接入申请新进银行机构或法人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接入系统的请示,并附银行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支付系统行号请示及批复文件等证明文件。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正式文件附金融机构接入系统申请文件上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㈡业务审核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接到申请接入系统文件后,进行业务审核。

业务审核通过后,进行书面批复;业务审核不通过,退回业务申请,并告知接入机构审核不通过原因。

如新增机构不接入支付系统,须出具不接入支付系统承诺函。

㈢业务批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业务审核通过后,将以书面方式进行接入批复。

批复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业务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原则同意金融机构接入账户管理系统。

2.接入环境准备。

要求接入机构与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科技部门就接入系统的业务环境准备工作进行接洽。

3.机构接入申请。

要求接入机构准备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并按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填写有关事项,加盖直接管辖行的业务印章。

4.操作员申请。

要求出具接入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的申请,须明确申请接入银行机构名称、操作员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编等信息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上海银发〔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07〕118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通知》按照“简化手续、畅通渠道、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对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发挥小额支付系统作用、完善电子支付服务、提高柜台服务效率、加强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宣传等7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行应认真学习,全面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二、简化流程,提高柜面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工作效率(一)以转账结算业务的首次发生,作为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换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判断标准,即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作为收款或付款账户并办结第一笔转账结算业务后,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即变更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无须另行签署“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或其他类似性质书面文件;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性质改变后,各行应遵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二)根据《通知》中“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以付款单位是否在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付款事由为判断标准,简化付款单位提供付款依据的审核手续,并结合支付结算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如下:1、单位申请人以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为支付工具,直接向个人支付单笔超过5万元的人民币款项时,凡单位申请人已在“银行本(汇)票申请书”上注明付款用途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出票银行应在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时在“备注栏”记载付款用途;个人作为收款人持票向其开户行提示付款时,也无须另行出具收款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XX〕2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

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

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第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21]13号颁布日期:20210119 实施日期:20210119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四章异常业务处理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六章开户许可证的管理第七章系统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现将从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五年一月十九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分支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该数据处理中心存贮全国所有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索引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5.11•【文号】银发[2007]154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一)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扩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

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合法收入款项可以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跨行转账功能。

个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

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三)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严格执行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标准。

个人客户依托其银行账户办理个人汇兑业务时,银行应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中的规定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不得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一)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

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四)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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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入
账户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一级支行: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要求,为保证我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时导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对各支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支行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辖内个人结算账户的导入工作,并于2013年8月8日前将人员名单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

二、现将截止2013年7月26日各机构个人结算账户的明细下发给你们,由各一级支行负责将辖内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导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具体操作见附件一)。

三、从7月27日开始,总行运营管理部每日(周六、日数据周一下发)以邮件形式向指定人员邮箱发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开户、销户、变更等信息)的数据包,要求各支行指定人员必须及时查收并在当日将数据导入账户管理系统,以确保综合业务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四、各支行应保证账户导入工作的完整性、连续性,人员变动时及时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备并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导入工作不遗漏、不超期。

总行将不定期抽查各支行个人结算账户数据的导入情况,并纳入季度支行运营工作考核。

附件: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入账户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2.综合业务系统个人结算账户待导入数据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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