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入账户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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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入

账户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一级支行: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要求,为保证我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时导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对各支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支行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辖内个人结算账户的导入工作,并于2013年8月8日前将人员名单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

二、现将截止2013年7月26日各机构个人结算账户的明细下发给你们,由各一级支行负责将辖内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导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具体操作见附件一)。

三、从7月27日开始,总行运营管理部每日(周六、日数据周一下发)以邮件形式向指定人员邮箱发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开户、销户、变更等信息)的数据包,要求各支行指定人员必须及时查收并在当日将数据导入账户管理系统,以确保综合业务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四、各支行应保证账户导入工作的完整性、连续性,人员变动时及时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备并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导入工作不遗漏、不超期。总行将不定期抽查各支行个人结算账户数据的导入情况,并纳入季度支行运营工作考核。

附件: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入账户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2.综合业务系统个人结算账户待导入数据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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