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得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与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她建筑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得规定。
表4。
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与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她建筑得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与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得总容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ﻫ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得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得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得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得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得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得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得液体储罐区与其她建筑得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得规定减少25%.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6直埋地下得甲、乙、丙类量得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得较大值。
ﻫ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与建筑物得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4.2.2甲、V·A得室外变、配电站与工业企业得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得室外降压变电站。
ﻫﻫ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得规定。
表4。
2。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得直径(m),矩形储罐得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与得一半.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得较大值.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ﻫ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得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得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一般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 区 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9 来源:作者:本节主要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规范执行和相互间的协调,本规范4.2.11条明确了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以及储罐与库内外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储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油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储量确定的。
对个别企业附属油库的储量按照本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论证解决,以适应大型工业生产的需要。
2 规范表4.2.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
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
不同单罐储量的火灾影响差异较大,目前还不能完全从理论上准确推导出燃烧辐射热等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
从实际火灾案例看,一个1500m3的地下原油储槽,燃烧10h左右可烤着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屋檐部分,且大部分碳化,但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
一个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可引燃一相距19.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檐。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
根据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3 本条明确一个储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其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按1:5进行折算的方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³时,应分组布置。
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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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石化规范201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术语 (2)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5)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4.1区域规划 (6)4.2工厂总平面布置 (9)4.3厂内道路 (12)4.4厂内铁路 (13)4.5厂际管道规划 (14)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5.1一般规定 (16)5.2装置内布置 (16)5.3泵和压缩机 (21)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5)5.7其他要求 (25)第6章储运设施 (27)6.1一般规定 (27)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9)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32)6.5灌装站 (33)6.6厂内仓库 (33)第7章管道布置 (35)7.1厂内管线综合 (35)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36)7.4厂际管道敷设 (37)8.1一般规定 (38)8.2消防站 (38)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8)8.4消防用水量 (39)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2)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8.8蒸汽灭火系统 (43)8.9灭火器设置 (44)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45)8.11建筑物内消防 (46)8.12火灾报警系统 (48)第9章电气 (49)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49)9.2防雷 (49)9.3静电接地 (49)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51)本规范用词说明 (52)第1章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18版-表4.2.12
表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甲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沸点低
液化烃储罐
可燃气 液化烃及甲 B、
甲类物 罐区甲、乙 污水处 铁 路 走
甲 B、乙类固定顶
浮顶、内浮顶或丙 A 类固定顶
于
全压力式和半冷冻 全冷冻式储存 体储罐 乙类液体
25
15
— 10 注 10、2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
15 10 10 — — — 20 15 12 10 20 15 12 10 10 20 25 20 15 25 25 10 10 10 15(10) 10 10
10
10
10 — 注 11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90 90 90 90 6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40 30 35 35
30
35
20
25 —
30
25 20 — — — 40 35 30 25 35 30 25 20 15 35 60 50 40 70 60 30
35 25 30 30
25
30
15
25 — 注 4
50 40 35 60 50 40
40 50 45 40 40 30 30
50 25 25 35
25 35 25 20 40 30 15
35 15 15 20
15
20
12
15 12
25 20 15 35 25 20 20 15 10 30 20 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 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9 来源:作者:本节主要对工业企业内以及独立建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为便于规范执行和相互间的协调,本规范4.2.11条明确了有关专业石油库的储罐布置以及储罐与库内外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的最大总储量,是根据工厂企业附属油库和其他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仓库等的储量确定的。
对个别企业附属油库的储量按照本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论证解决,以适应大型工业生产的需要。
2 规范表4.2.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灭火扑救要求和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
火灾时,一般只考虑单罐的影响。
不同单罐储量的火灾影响差异较大,目前还不能完全从理论上准确推导出燃烧辐射热等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
从实际火灾案例看,一个1500m3的地下原油储槽,燃烧10h左右可烤着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屋檐部分,且大部分碳化,但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
一个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可引燃一相距19.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檐。
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辐射热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
根据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的距离,才能满足灭火需要。
3 本条明确一个储罐区可能同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时,应经过折算(可折算成甲、乙类液体,也可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确定其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与丙类液体按1:5进行折算的方法,是最早沿用国外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关于酸碱、液氢、氢气储罐布置的防火间距要求
引导语在企业安全检查工作中,储罐与建构筑物、工艺装置等设施之间的安全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涉及到的设计防火标准、规范也比较繁多,除了建规、石化规外,还有各大行业的设计防火规范。
为便于广大的安全管理和专业人员快速查阅相关的规范条款,笔者对其中涉及储罐布置的防火间距条款进行了梳理总结。
第一篇已对GB50160-2008(2018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有关储罐布置防火间距的规范条款和液氨、液氯储罐布置的防火间距作了详细介绍。
第二篇已对氧气(液氧)储罐布置所涉及的相关规范条款进行了总结梳理。
本文继续介绍酸碱、液氢、氢气储罐布置的防火间距要求。
七(接第二篇)关于酸碱储罐的防火间距:关于酸碱储罐布置的防火间距,很多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的第一印象是酸碱的火灾危险性为戊类,可以没有具体的防火间距要求。
那第一印象是否正确呢?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1、酸碱的火灾危险性分类1.1GB50160-2008(2018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4.2.12条解释条文:表6--石油化工部分(Ⅰ: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产品),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的乙酸精馏单元、乙酸、氧气储罐组属于乙类(乙醛储罐属于甲类)。
表6--石油化工部分(Ⅳ:合成氨及氨加工产品),硝酸装置属于乙类。
1.2 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1条解释条文,表1:发烟硫酸、发烟硝酸的浓缩部位厂房属于乙类;3.1.2条解释条文,表2:硝酸、发烟硫酸属于乙类(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3.1.3条解释条文,表3:冰醋酸、蚁酸、硝酸、发烟硫酸的储存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
1.3 GB50565-201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表A:腈纶厂的醋酸属于甲类、硝酸属于乙类;粘胶纤维厂的浓硫酸属于乙类;维纶厂酸碱站的稀硫酸、氢氧化钠属于丁类;印染厂碱回收站的碱液属于戊类。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 .1 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1 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 3 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 ℃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 3 ,总容量不大于200m 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的规定。
4 2 2 (m)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 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2018年版)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 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 3,应增加25%(火炬除外);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当甲B 、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 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 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 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 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ﻫ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ﻫ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ﻫ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ﻫ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ﻫ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ﻫ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储罐防火间距
危险化学品储罐的基本要求
字体:[ 大中小] 日期:2014-04-14 浏览次数:656 来源:宣教中心
一、液体储罐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储存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同而要求有不同的防火间距。
如果建筑物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甲、乙类液体储存总量在50t以内,防火间距可为12m,在200t 以内,可为15m,在1000t以内,可为20m.
二、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与储罐形式和单罐容量有关。
储存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小于或等于1000t,防火间距可为0.75D。
大于1000t,为0.6D.浮顶储罐为0.4D,卧式储罐不小于0.8m.
注: 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三、防火堤建设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具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四、储罐的安全附件
储罐的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如进出液体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通气管、阻火器和呼吸阀等基本附件应当完整好用。
五、液体危险品的装卸
主要注意静电的消除,流速不应大于4.5m/s。
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4.4.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第4.4.2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4.3条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m3的甲、乙类液体按5m3的丙类液体折算。
第4.4.4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
注:①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④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⑤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⑥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⑦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设置位置:1.城市边缘相对独立地带;2、城市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3、地势较低地带,在较高地带设置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设置要求:1.甲类液体采用桶装、瓶装时不得露天存放;2、储罐区与装卸区、办公区以及辅助生产区应分开;3、与架空电力线应满足1021规定。
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1、甲乙类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依据储量主要分为四个区间即1-50、50-200、200-1000和1000-5000四个储量区间(四个区间5个数即记住15215);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40、50、60、70米;与其他建筑或裙房为12、15、20、25米,与三级耐火等级的防火间距在一二级的基础上退后一个区间,每降低一级间距增加5米;四级在三级的基础上退后一个区间,每降低一级间距增加5米,四级与四级时增加10米;与室外变配电的防火间距在四级的基础上每个等级增加10米。
2、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依据储量主要分为四个区间即5-250、250-1000.1000-5000和5000-25000四个储量区间(四个区间5个数即记住5251525、25永远在一起,即5、25、L5、25五个数字);其2区间的防火间距同甲乙类,但与室外变配电的防火间距是24、28、32、40米(记住第一个是24、然后每一个等级增加4,最后等级增加2个4);3、确定防火间Ii时注意事项:a、1立方米甲乙类液体二5立方米丙类液体;b、防火提外基脚线距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c、固定顶储罐与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桶装堆场与民用建筑、甲类厂房(仓库)防火间距增加25%,且与单多层民建、裙房、甲类仓库(厂房汴小于25米,与明火等地点可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乘以1.25;d、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四级耐火等级来确定;e、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
C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f、采用直埋地下的卧式罐时,当V单≤50立方米、V总≤200立方米时,发挥好几家可减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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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ﻫ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ﻫ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
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ﻫ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ﻫ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ﻫ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ﻫ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³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4.2.3 甲、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ﻫﻫ
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
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
4.2.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ﻫﻫ
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ﻫﻫ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ﻫ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ﻫ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
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容量不大于1000m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ﻫ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
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ﻫﻫ
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己、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ﻫ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ﻫ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