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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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承包合同
荒地承包协议
二○一二年
荒地承包协议
甲方(发包方):榆社县西马乡常瑞村委
乙方(承包方):杨致贵
为规范农村专业承包行为,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特订立此合同。
一、承包项目
甲方经常瑞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
于常瑞村所属的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至黑加峪口,西至河道,南至乌马河,北至公路边,面积40亩。
二、土地用途及租赁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和育苗、植树。
2、租赁形式: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给乙方。
三、土地租赁经营期限
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六二年四月一日止。该地租赁经营期限为伍拾年。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双方协定,该土地使用的租金以每亩1000元(50年),共计肆万元(伍拾年),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
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
收取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租赁地的道路。
6、在使用资源和道路方面与本村村民享有一样的待遇。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土地。在承包期内乙方遵纪守法,不搞破不性开发。
2、享用租赁土地上的收益权,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设施。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在租赁合同期内,土地上的农作物以及由乙方栽植,培育、养护的植物,农作物,树木,包括经济果林、药材,均归乙方所有。
8、乙方自行修建的配套设施归乙方所有。
9、乙方在承包期内要指导当地村民育苗,帮助销售。
六、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
利的原则,可以将租赁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合同的内容。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各种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租赁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补
偿归甲方)。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土地,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租赁,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租赁合同。
7、本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继续租赁,乙方自行修建的配套设施,以及在租赁地上由乙方栽植、培育、养护的植物、农作物、树木,包括经济果林、药材等必须自行清理,如果自动放弃,甲方不予任何形式补偿。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租赁金额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榆社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
篇二:荒地承包合同范本
荒山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职务:村委会主任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职务:董事长
为有效使用荒地,促进村的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
充分协商,特订
立本荒山承包经营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承包土地位置、面积及现状
1.1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性质为荒山(未利用地),位于巩义市小关镇段河村,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甲乙双方共同勘查确定的四至边界为:东至,西至,南至路,北至。(双方勘查确定的承包土地界址图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1.2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承包土地面积为亩(平方米)。本合同生效后,该荒山如经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平整、改造、修葺后总面积发生变化的,承包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不再变更,仍以约定的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为准。
1.3本合同项下的未利用地的地貌现状为荒山、荒坡,荒山、荒坡范围内如果存在具有经济价值的林木、种植物或其他附属物(地上附属物),双方在办理承包交接手续时应对地上现有附属物登记造册,协商补偿价格,由乙方将地上附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