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a

I时'间H 卜/ / 1 /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xX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XX),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 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

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

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xX)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 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

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

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

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

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

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

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 掘进工作面内;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

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四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五条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

第十六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 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七条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头)。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第十八条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 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联网要求

第二十条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 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

第二十一条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 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三条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四条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xx)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

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

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

在案。

第二十九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

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