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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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矿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人员定位系统是指利用无线通信、传感器技术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的设备系统。
第二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第四条矿长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技术支持、设备安装、调试和升级。
第七条工作面负责人负责本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等功能。
第九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前,必须佩戴定位卡,并确保定位卡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擅自改变行走路线。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区域时,必须关闭定位卡,确保定位卡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时,安全管理部门应迅速启动救援预案,利用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救援和疏散。
第四章人员定位系统培训与考核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人员定位系统操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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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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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领导、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健康证明,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饮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岗前培训和考核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进入矿井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作业安全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等。
第九条岗前培训由矿方组织,培训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岗前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工作责任制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矿方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矿方的安排,不得违章指挥或自行决策。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井下通风、瓦斯探测、防尘等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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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需要,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 作业人员登记: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
2. 岗前培训: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针对性的培训,掌握相关工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确保具备安全作业能力。
3. 身体健康评估: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身体健康评估,确保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
4. 轮班制度:根据矿井的工作需求,制定合理的轮班制度,确保作业人员能够合理休息和工作。
5. 出入井管理: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出入井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每位作业人员都经过审核,并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
6. 安全措施: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确保工作安全。
7. 作业记录:对井下作业人员的作业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作业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便于事故发生时的追溯和分析。
8. 紧急情况应对:制定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和预案,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能够有效处理紧急情况。
9. 绩效考评:根据作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安全记录,进行绩效考评,奖惩分明,激励作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10. 安全监管: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作业效率,确保煤矿的正常运营。
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管理规定,以适应矿井安全和作业管理的需要。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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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3.1出/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3.63.7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44.14.1.14.1.24.1.3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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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持续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职称人员及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煤矿井下工作所必需的岗位资格、身体状况及个人素质,确保能够安全有效地从事工作。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应遵守煤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在作业现场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井下作业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矿企业的用工需求,择优录用井下作业人员。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并参加资格考试和面试,经过合格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煤矿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并在合格后进行职业资格评定,确定其适合从事的岗位。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禁止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的任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岗位应与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等级相适应,以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奖惩管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对其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突出、工作出色的井下作业人员,煤矿企业应及时予以奖励,如提高工资、晋升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出现事故责任等情况的井下作业人员,煤矿企业应及时予以处罚,如降低工资、停止一定期限的工作等。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课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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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课件 (一)随着科技的逐步发展,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已经成为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协助管理者实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人员动态,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规范。
一、使用规范1.系统登录:每位井下作业人员都应该拥有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必须使用自己的账号登录系统,禁止使用他人账号进行操作。
2.权限管理:系统管理员应该对井下作业人员的角色进行科学管理,确保不同用户只能访问自己需要的信息,防止机密泄露。
3.数据上传:井下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该通过系统将相关数据及时上传,保证系统数据的完善和准确。
4.数据下载:煤矿管理人员利用系统数据时,应该下载并备份重要数据,以备不测。
5.数据保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的所有数据都应该被视为机密信息,任何人都不能将此类信息向外部泄露。
二、管理规范1.授权管理:授权管理是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管理规范。
管理者应该对各个用户进行权限设置,并严密监控和审核每个用户的操作记录。
2.规范操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操作必须规范化。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范操作流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更改已经确定的规范操作流程。
3.疏导机制:在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时,因为可能会遭到突发的意外,管理者应该设计相应的疏导机制来疏导突发事件,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4.故障提示:故障提示是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非常重要的功能之一,因此管理者需要对故障提示的设置进行专门的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该功能。
5.备份管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包含了众多重要数据,因此管理者应该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管理系统,不定期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备份,以免发生任何不可逆的数据丢失。
总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是煤矿生产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管理者应该加强日常管理,制定专门使用规范,建立健全的备份管理机制,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以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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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是煤矿生产的主体,井下作业是煤矿生产的核心。
为了保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当进行,针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提出以下规定。
一、管理体制1.1 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1.2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由煤矿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构成,具有决策和协调管理的职责。
二、井下作业人员的任命、调配和管理2.1 井下作业人员的任命应照实填写个人信息,经煤矿相关部门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上岗。
2.2 井下作业人员个人信息的录入应当采纳现代化的信息化管理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适时、精准和完整。
2.3 井下作业人员应依照煤矿布置在相应的岗位上进行工作,严禁私自调配岗位。
如有需要,应经领导同意并适时更改相关信息。
2.4 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班组长和工作票签发人员,工作票应报备并经过审核后方可上井。
2.5 班组长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进行值班把守,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井下作业相关不安全防备工作的执行跟踪管理。
三、培训和考核3.1 煤矿应订立实在的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考核时应依据员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纪录进行。
3.2 培训和考核重要包括操作技能、安全学问、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和考核应经过认真的号召和布置,确保培训和考核的有效性。
3.3 煤矿应建立技能认定机制,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的技能进行认定,对不合格人员应实施教育整顿,直到达到合格标准才能连续上岗工作。
四、安全措施4.1 煤矿应明确井下作业人员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对岗位内的不安全点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掌控。
4.2 煤矿应加强井下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装备,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4.3 煤矿应加强不安全源的掌控,在井下作业前应开展全面的工作安全检查,削减或除去事故隐患,确保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
五、工作量统计和考核5.1 煤矿应建立井下作业量统计和考核机制。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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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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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工作效率,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包含管理人员、工人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是指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管理体系。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管理机构为煤矿企业总部,具体实施由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管理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原则为本领优先、安全第一、公平公正。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程序包含人员申请、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条件包含身体健康、具有相关技能和经验、持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结果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并在人员档案中进行记录。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两种形式。
第十条定期考核重要包含技术本领考核、安全操作本领考核、遵守规章制度考核等内容。
第十一条临时考核重要针对突发情况下的操作本领和应变本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井下作业人员奖惩、职称晋升的紧要依据。
第四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三种类型。
第十四条入职培训重要针对新录用的井下作业人员,包含安全培训、操作规程培训、职业道德培养等。
第十五条岗前培训重要针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包含技术培训、设备操作培训、安全培训等。
第十六条定期培训重要针对井下作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提升,包含技术研修、安全防护培训、应急处理演练等。
第五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奖惩管理第十七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奖惩制度分为称赞和惩罚两类。
第十八条称赞重要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并在井下作业人员档案中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惩罚重要包含警告、记过、罚款、停职和解雇等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奖惩应当依据事实和情节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真实反映井下作业人员的表现和行为。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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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____),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____人,并保证____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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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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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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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人员定位及考勤系统安全治理规定为加强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和治理维护工作,确保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发挥应有作用,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治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和使用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治理过程中牢靠的安全保障功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使用与治理标准》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和**矿人员定位及考勤治理系统使用的治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治理规定。
其次条本治理制度适用于**矿。
第三条必需加强人员定位系统治理,明确治理职责,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一〕系统的治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处长办公室和监控中心、人力资源部等处设置终端,在矿调度室安设一台显示屏。
〔二〕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治理维护及系统故障处理,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不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状况。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系统业务治理和入井人员的考勤治理,负责全部帐卡、报表、记录信息的提取和保存等信息处理工作。
〔四〕安设在各单位责任区域的系统硬件设备及线路由各单位负责看管。
副井下口、井下大巷及各车场的读卡器及线路由运输队负责看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读卡器及线路由各采煤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掘进面的定位分站、读卡器及线路由各掘进队负责看管。
各变电峒室设备及皮带巷线路由保运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井上口的检卡屏、读卡器及线路由监控中心负责看管。
二、安装、使用与维护第四条依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使用与治理标准》〔AQ1048-2023〕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必需具备以下根本功能:〔一〕考勤治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入井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状况进展监测、并可进展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治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特别时报警及特别信息进展统计显示。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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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负荷、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的生产,准确了解煤矿人员数量和位置,便于救灾,根据《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前提》(AQ6210007)和《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933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安装在井下作业人员开采的矿井中使用,并实行24小时运行和实时监控。
如果不安装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就不会受到组织生产的影响。
基建地下矿山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身份证,煤矿要严格入井管理。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及人员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入井人数和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地下煤矿企业都希望将煤矿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控的考勤信息作为员工薪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对煤矿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设计、选择和安装。
第七条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当专门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变电站、电源及中心站的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
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时修改。
第8条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煤矿井下功课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前提》(AQ6210[2]007)技术。
第九条煤矿安装和使用的煤矿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严禁不同系统之间的设备更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组织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心站设在总调度室,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心站设在总调度室;如果中心站未设置在总调度室,则终端应设置在总调度室;中心站主机应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机器备份,一台备用,一台备用。
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并保证两、四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下变电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检查、调试和检查的地方,围岩不乱,支撑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和杂物。
2023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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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是煤矿井下作业中的核心力量,他们的安全和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与管理,特制定《2023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本规定共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和权益。
第二章: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体系第二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体系包括煤矿企业的组织结构、人员分工、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权限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经过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同时,煤矿企业要明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权益。
第四章: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应急预案,并严格遵守。
第五章: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工时管理第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工时要合理安排,不得超过法定工时,并按规定安排休息时间。
同时,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工时记录的准确性。
第六章: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待遇管理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的规定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绩效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纪律管理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要遵守煤矿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煤矿企业应及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第八章: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与晋升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应经过不同层次的培训,提高其技术与管理水平。
对于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出众的人员,煤矿企业要建立晋升机制,提供晋升机会。
第九章: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章: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投诉和申诉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待遇问题有异议,可以向煤矿企业投诉和申诉。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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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 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 monitoring 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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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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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xX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XX),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 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
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
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xX)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 MA标志准用证”。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
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
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
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
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安设时应加
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
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 掘进工作面内;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
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四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
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五条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
第十六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 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七条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头)。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
第十八条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 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联网要求
第二十条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 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
第二十一条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 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三条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四条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xx)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
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
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
在案。
第二十九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
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
构)具体负责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
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
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
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
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
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十七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
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
训、设备更新;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
核。
第三十八条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
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六章附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