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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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是指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所涉及的各项费用进行合理划分和收费的一种制度。

合理的规划设计计费可以确保规划设计机构的收入和运营,提高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设计计费的指导意见进行论述。

一、建立合理的计费标准合理的计费标准是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要根据规划设计的任务和难度,对工作量和风险进行评估,并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规范,制定相应的计费标准。

同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和不同规划设计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计费标准进行差异化的设置,以适应市场需求。

二、明确计费方式和环节规划设计计费应该明确计费方式和计费环节,包括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方案评审等不同环节的计费规定。

可以采取按阶段计费、按任务计费、按面积计费等方式,根据不同的设计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进行灵活的计费安排。

同时,要规定计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确保与委托方之间的合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费用监控和管理规划设计计费涉及到大量的费用支出和收入,需要建立完善的费用监控和管理机制。

规划设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审计机制,确保费用的合规使用和妥善管理。

并且要对费用进行定期的监控和分析,及时调整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四、加强规划设计人员的能力建设规划设计计费的质量和效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规划设计人员的能力水平。

因此,规划设计机构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规划设计人员的能力建设。

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规划设计的水平和竞争力。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维权保障规划设计计费是市场行为,需要在市场监管的框架下进行。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和完善规划设计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规划设计机构的资质和信誉管理,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健康。

同时,要加强对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六、推动规范发展和行业协同规划设计计费是规划设计行业发展的基础,需要建立健全的行业协同机制,推动规范发展。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一.城镇体系规划序号市、县域总人口(万人)收费标准(万元)备注1≤3021.0025035.00310050.00415065.00525085.006350105.007>350面议注:不足 30 万人口按 30 万人口计。

二.城镇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序号城镇规模(面积: K㎡)收费标准(万元)备注1≤315.00含3K㎡2521.0031036.0042051.0053067.0064080.0075092.00按 1.20 万元 / K ㎡递增8>50起始 92.00住:①、不足 3 平方公里按 3 平方公里计算,> 50 平方公里按 1 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 1 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 1.2 的系数;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城市分区规划序号项目类别规划面积(面积: K ㎡)收费标准(万元)1新区≤1020.002旧区≤1025.00注:①、不足10 平方公里的按 10 平方公里计算;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二)(接上文)三、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序号规划面积(公顷)收费起点(万元)递增额(万元 / 公顷)1≤3010.002>30起始 10.000.30注:①、不足30 公顷按 30 公顷计;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 1.2 系数计费;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 1.3 系数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城镇体系规划注:不足30万人口按30万人口计。

二、城镇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注:①、不足3平方公里按3平方公里计算,>50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1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1.2的系数;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城市分区规划注:①、不足10平方公里的按10平方公里计算;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三、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注:①、不足30公顷按30公顷计;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1.2系数计费;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1.3系数计费。

2.修建性详细规划1)居住区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费;②、不包括制作模型及土方平衡设计费用;③、增加地块控制性规划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以1.2系数收费。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②、管线工程、土方工程设计、模型制作的费用另计;③、增加地块控制性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1.2系数计费。

3)公园、游乐场及其他园林规划注: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

4)城市设计(1)城镇一般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③环境设计按此标准单独计费;④地形复杂地区乘1.1~1.3系数。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边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四、风景区总体规划注:①不足20平方公里按20平方公里计算;②不包括“专题研究报告”费用,但含规划大纲工作量;③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按本定额乘以1.5~1.8系数;④水面按实际规划用地范围计算;⑤风景名胜资源评价费用,按总体规划的4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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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协)会二○一三年三月目录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1)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3)一、城镇体系规划 (3)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 (4)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5)四、详细规划 (5)五、风景名胜区规划 (9)六、镇(乡)总体规划 (11)七、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 (12)八、村庄规划 (13)九、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 (13)十、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4)十一、近期建设规划 (15)十二、专项规划 (16)境景观规划十四、城市设计 (17)十五、概念(战略)规划 (18)十六、规划评估 (18)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19)十八、编制标书 (20)十九、电子文件 (20)二十、课题研究 (21)二十一、建设项目仿真设计 (21)二十二、其它 (23)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文件湘规学字〔2013〕08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规范化水平,我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 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项目难度系数等级等情况,设计计费按《意见》相应增减。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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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三、分区规划(园区规划)五、详细规划六、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七、镇(乡)总体规划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九、村庄规划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保护规划十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十二、近期建设规划十三、专项规划十四、环境整治规划十五、城市设计十六、概念规划十七、规划评估十八、规划论证十九、编制标书二十、电子文件二十一、课题研究二十二、建设项目仿真服务二十三、其它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鉴于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于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简称《暂行标准》)至今已近10年了,由于形势变化大,早已不适应当今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和其内容、深度的要求。

为了适应城乡规划要求,建立和维护湖南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应全省广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结合湖南实际,对原《暂行标准》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么,请参照执行。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规划设计计费应按《意见》相应增减。

最终合同价以《意见》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招标确定。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一.城镇体系规划序号市、县域总人口(万人)收费标准(万元)备注1≤3021.0025035.00310050.00415065.00525085.006350105.007>350面议注:不足 30 万人口按 30 万人口计。

二.城镇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序号城镇规模(面积: K㎡)收费标准(万元)备注1≤315.00含3K㎡2521.0031036.0042051.0053067.0064080.0075092.00按 1.20 万元 / K ㎡递增8>50起始 92.00住:①、不足 3 平方公里按 3 平方公里计算,> 50 平方公里按 1 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 1 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 1.2 的系数;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城市分区规划序号项目类别规划面积(面积: K ㎡)收费标准(万元)1新区≤1020.002旧区≤1025.00注:①、不足10 平方公里的按 10 平方公里计算;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二)(接上文)三、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序号规划面积(公顷)收费起点(万元)递增额(万元 / 公顷)1≤3010.002>30起始 10.000.30注:①、不足30 公顷按 30 公顷计;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 1.2 系数计费;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 1.3 系数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说明1.根据国家原发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考虑近十年来的综合物价上涨因素,参照有关省市最新的城乡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特制定我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

2.本标准所列收费项目为省内常见的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未列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每工日不低于300元。

3.本收费标准,要求其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最终提交规划设计文件6套,彩图1套及光盘1套,超出部分由委托方另行支付印刷工本费。

如果委托方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其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4.本收费标准所列项目档次之间的费用,均按内插法进行计费。

5.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有委托方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供。

6.规划设计费分期支付,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规划方案评审后再支付40%,规定设计项目全部完成后交付全部规划成果时结清全部(剩余的30%)规划设计费用。

湖南省城乡规划协会2003年5月二.城镇总体规划档次,不足1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1.2的系数;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三、详细规划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1.2系数计费;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1.3系数计费。

2.修建性详细规划②、不包括制作模型及土方平衡设计费用;③、增加地块控制性规划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以1.2系数收费。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一.城镇体系规划注:不足30万人口按30万人口计。

二.城镇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住:①、不足3平方公里按3平方公里计算,>50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1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1.2的系数;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城市分区规划注:①、不足10平方公里的按10平方公里计算;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二)(接上文)三、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注:①、不足30公顷按30公顷计;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1.2系数计费;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1.3系数计费。

2.修建性详细规划1)居住区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费;②、不包括制作模型及土方平衡设计费用;③、增加地块控制性规划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以1.2系数收费。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②、管线工程、土方工程设计、模型制作的费用另计;③、增加地块控制性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1.2系数计费。

3)公园、游乐场及其他园林规划注: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

4)城市设计(1)城镇一般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③环境设计按此标准单独计费;④地形复杂地区乘1.1~1.3系数。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边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三)四、风景区总体规划注:①不足20平方公里按20平方公里计算;②不包括“专题研究报告”费用,但含规划大纲工作量;③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按本定额乘以1.5~1.8系数;④水面按实际规划用地范围计算;⑤风景名胜资源评价费用,按总体规划的40%计。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一.城镇体系规划注:不足30万人口按30万人口计。

二.城镇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住:①、不足3平方公里按3平方公里计算,>50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1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1.2的系数;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城市分区规划注:①、不足10平方公里的按10平方公里计算;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二)(接上文)三、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注:①、不足30公顷按30公顷计;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1.2系数计费;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1.3系数计费。

2.修建性详细规划1)居住区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费;②、不包括制作模型及土方平衡设计费用;③、增加地块控制性规划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以1.2系数收费。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②、管线工程、土方工程设计、模型制作的费用另计;③、增加地块控制性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1.2系数计费。

3)公园、游乐场及其他园林规划注: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

4)城市设计(1)城镇一般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③环境设计按此标准单独计费;④地形复杂地区乘1.1~1.3系数。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边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三)四、风景区总体规划注:①不足20平方公里按20平方公里计算;②不包括“专题研究报告”费用,但含规划大纲工作量;③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按本定额乘以1.5~1.8系数;④水面按实际规划用地范围计算;⑤风景名胜资源评价费用,按总体规划的40%计。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一.城镇体系规划序号市、县域总人口(万人)收费标准(万元)备注1≤3021.0025035.00310050.00415065.00525085.006350105.007>350面议注:不足 30 万人口按 30 万人口计。

二.城镇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序号城镇规模(面积: K㎡)收费标准(万元)备注1≤315.00含3K㎡2521.0031036.0042051.0053067.0064080.0075092.00按 1.20 万元 / K ㎡递增8>50起始 92.00住:①、不足 3 平方公里按 3 平方公里计算,> 50 平方公里按 1 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 1 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 1.2 的系数;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城市分区规划序号项目类别规划面积(面积: K ㎡)收费标准(万元)1新区≤1020.002旧区≤1025.00注:①、不足10 平方公里的按 10 平方公里计算;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二)(接上文)三、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序号规划面积(公顷)收费起点(万元)递增额(万元 / 公顷)1≤3010.002>30起始 10.000.30注:①、不足30 公顷按 30 公顷计;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 1.2 系数计费;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 1.3 系数计费。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城乡规划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一.城镇体系规划注:不足30万人口按30万人口计.二.城镇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住:①、不足3平方公里按3平方公里计算,>50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1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1.2的系数;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城市分区规划注:①、不足10平方公里的按10平方公里计算;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二)(接上文)三、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注:①、不足30公顷按30公顷计;②、旧城区、各类开发区应按本定额乘1。

2系数计费;③、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按本定额乘1.3系数计费。

2.修建性详细规划1)居住区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费;②、不包括制作模型及土方平衡设计费用;③、增加地块控制性规划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以1。

2系数收费。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②、管线工程、土方工程设计、模型制作的费用另计;③、增加地块控制性指标的按本收费标准乘1.2系数计费。

3)公园、游乐场及其他园林规划注: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

4)城市设计(1)城镇一般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③环境设计按此标准单独计费;④地形复杂地区乘1。

1~1.3系数。

(2)城镇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边地段注:①不足1公顷按1公顷计算;②不包括建筑设计、单项管线工程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三)四、风景区总体规划注:①不足20平方公里按20平方公里计算;②不包括“专题研究报告”费用,但含规划大纲工作量;③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按本定额乘以1.5~1。

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

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三、分区规划(园区规划)五、详细规划六、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七、镇(乡)总体规划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九、村庄规划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保护规划十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十二、近期建设规划十三、专项规划十四、环境整治规划十五、城市设计十六、概念规划十七、规划评估十八、规划论证十九、编制标书二十、电子文件二十一、课题研究二十二、建设项目仿真服务二十三、其它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鉴于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于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简称《暂行标准》)至今已近10年了,由于形势变化大,早已不适应当今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和其内容、深度的要求。

为了适应城乡规划要求,建立和维护湖南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应全省广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结合湖南实际,对原《暂行标准》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么,请参照执行。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规划设计计费应按《意见》相应增减。

最终合同价以《意见》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招标确定。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协)会二○一三年三月目录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1)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3)一、城镇体系规划 (3)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 (4)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5)四、详细规划 (5)五、风景名胜区规划 (9)六、镇(乡)总体规划 (11)七、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 (12)八、村庄规划 (13)九、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 (13)十、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4)十一、近期建设规划 (15)十二、专项规划 (16)十四、城市设计 (17)十五、概念(战略)规划 (18)十六、规划评估 (18)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19)十八、编制标书 (20)十九、电子文件 (20)二十、课题研究 (21)二十一、建设项目仿真设计 (21)二十二、其它 (23)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文件湘规学字〔2013〕08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规范化水平,我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 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项目难度系数等级等情况,设计计费按《意见》相应增减。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是指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设计工作提供经济保障。

合理的规划设计计费机制能够推动规划设计工作的开展,保障规划设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规划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规划设计计费也要合理分摊社会成本,确保城乡规划设计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程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首先,城乡规划设计计费应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应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供给和需求的平衡。

对于设计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规划设计方案的创新性和价值,应进行合理的评估,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同时,也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竞争情况,确保设计人员的收入水平合理。

其次,城乡规划设计计费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规划设计计费制度应明确规定计费项目、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确保规划设计过程中的费用收取合法合规。

同时,应公开透明计费标准和费用结构,接受社会监督,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高额收费或隐藏费用。

对于规划设计项目的出价评标工作,也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避免出现以低价吸引业主的不良现象。

只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计费机制,才能够确保规划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城乡规划设计计费应注重绩效导向和激励机制。

规划设计计费不应只是一种单纯的按工时计算的费用,更应该注重绩效导向,通过合理的绩效评估和奖惩激励机制,激发规划设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规划设计计费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绩效奖励,鼓励设计人员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提出创新性的理念和方案。

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失误和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保障规划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城乡规划设计计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规划设计工作是为了促进城市和乡村的可持续发展,更加人性化、环境友好、高效有序。

因此,在规划设计计费过程中,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可以考虑对一些社会公益性较强的规划设计项目给予相应的减免或补贴,鼓励规划设计人员参与到这些项目中,推动城市和乡村发展的实现。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一)一.城镇体系规划
注:不足30万人口按30万人口计。

二.城镇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
住:①、不足3平方公里按3平方公里计算,>
50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为一档次,不足1平方公里按一个档次(1平方公里)计算;
②、城镇规模是以经总体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评审后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
③、专题研究报告,其费用不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 ④、需达到分区规划深度,应按本定额乘以1.2的系数; ⑤、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本定额的20%计;
⑥、单独编制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各按本定额的30~40%计。

2. 城市分区规划 注:①、不足10平方公里的按10平方公里计算;
②、若总体规划完成之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
料、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增加20~40%);
③、各类开发区(含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按本标准计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三、分区规划(园区规划)五、详细规划六、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七、镇(乡)总体规划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九、村庄规划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保护规划十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十二、近期建设规划十三、专项规划十四、环境整治规划十五、城市设计十六、概念规划十七、规划评估十八、规划论证十九、编制标书二十、电子文件二十一、课题研究二十二、建设项目仿真服务二十三、其它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鉴于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于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简称《暂行标准》)至今已近10年了,由于形势变化大,早已不适应当今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和其内容、深度的要求。

为了适应城乡规划要求,建立和维护湖南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应全省广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结合湖南实际,对原《暂行标准》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么,请参照执行。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规划设计计费应按《意见》相应增减。

最终合同价以《意见》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招标确定。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实用标准》说明书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实用标准》说明书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说明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规定,规划设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

为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概况,参照有关省市的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标准,特编制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如下简称《标准》。

2.本《标准》所列计费项目为省内常见的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未列项目的计费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量(计费工日不低于2000元/每日)双方协商确定。

3.本《标准》要求其规划设计内容与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湖南省颂布的相关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设计计费相应增减。

最终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图纸六套。

如增加其它成果(如效果图等)其计费标准面议。

4.本《标准》所列项目档次之间的费用,均按内插法进行计费。

5.规划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6.规划设计费分期支付,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三日内支付50%的规划设计费,设计成果全部完成交付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

7.本《标准》由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一、城镇体系规划序号市、县域总人口(万人)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3045.0025065.003100120.004150165.005200200.006>200起始200.00万元,按0.9万元/万人递增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未区域总人口为准;(2)城镇群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标准进行;(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或编制专项规划,应单独计费:50万以下人口为15~25万/每个;50万以上人口为25~40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50万以下人口为40万元;50万以上人口为60万元。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1城市总体规划1.1总体规划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b5E2RGbCAP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戈卩。

p1EanqFDPw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 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DXDiTa9E3d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

RTCrpUDGiT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5PCzVD7HxA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 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jLBHrnAlLg1.2城镇群规划注: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1.3城乡统筹规划注: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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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〇一三年七月目录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三、分区规划(园区规划)五、详细规划六、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七、镇(乡)总体规划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九、村庄规划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保护规划十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十二、近期建设规划十三、专项规划十四、环境整治规划十五、城市设计十六、概念规划十七、规划评估十八、规划论证十九、编制标书二十、电子文件二十一、课题研究二十二、建设项目仿真服务二十三、其它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鉴于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于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简称《暂行标准》)至今已近10年了,由于形势变化大,早已不适应当今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和其内容、深度的要求。

为了适应城乡规划要求,建立和维护湖南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应全省广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结合湖南实际,对原《暂行标准》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么,请参照执行。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规划设计计费应按《意见》相应增减。

最终合同价以《意见》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招标确定。

设计单位不能擅自压低设计费标准,恶意竞争,扰乱规划设计市场。

3.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基础资料调查及地形图费用,委托方应另行支付。

4、本《意见》项目费用按档次套用,档次之间的费用,均按内插法进行计算。

5、执行本《意见》项目最终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图纸8套。

如委托方要求另行增加其他文件要求,其费用另议。

6、规划设计费由委托方按工作进行进度分期支付。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3日内,委托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订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5日内再支付50%的规划设计费;规划设计成果全部完成支付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

7、原《暂行标准》作废。

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0一三年七月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序号市、县域总人口(万人)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 ≤3060.002 50 90.003 100 150.004 150 195.005 200 220.006 >200 起始220.00万元,按0.6万元/万人递增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现状区域总人口为准;(2)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标准执行;(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50万以下人口为20~35万/每个;50万以上人口为35~50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60万元。

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序号城市规模(万人)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 ≤20120.002 30 165.003 40 200.004 50 225.005 80 320.006100350.007 >100 起始350.00万元,按2.5万元/万人递增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城市人口为准。

1、表中人口规模以现状城镇人口为准。

2. 本计费标准的内容应深过总体规划纲要。

3、在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25~40万元/每个。

四、分区规划(园区规划)序号项目类别计费单价(万元/km2)备注1 新区 3.002 旧区 4.00注:(1)按规划用地面识计费。

(2)各类产业园或集中区规划应达到分区规划深度。

(3)分区规划或园区规划二年内修改的,按计费标的60%计费;二至五年内修改的,按80%计费;五年以上修改的按100%计费。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

五、详细规划(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序号项目类别≤200公顷单价400公顷单价>900公顷单价1 新区、园区4000(元/公顷)3000(元/公顷)2500(元/公顷)2 城市一般地段4500(元/公顷)3500(元/公顷)3000(元/公顷)3 城市重点地段5000(元/公顷)4000(元/公顷)3500(元/公顷)注:(1)在已完成城市设计、概念规划等基础上开展控规编制的,按本标准的80%计费。

项目类别是综合性的,应分别计费。

(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城市设计图则、现状图则费用,如增加城市设计图则或现状图则,计费单价分别乘以1.1系数。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1. 居住区序号用地面积(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 ≤39.002 10 25.003 20 40.004 30 50.005 40 58.006 50 65.007 >50 起始65万元,按0.7万元/公顷递增注:(1)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

(2)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3)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应增加20%的规划费用。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9万元。

2. 城市一般地段序号用地面积(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 ≤310.002 10 28.003 20 42.004 30 54.005 40 64.006 50 70.007 >50 起始70万元,超过按0.75万元/公顷递增注:(1)大专院校、单位大院、厂区、城市地下空间等按大型公建及其周围地段计费。

(2)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30%的规划费。

(3)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应增加10%的规划费用。

(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4. 公园、游园、风光带序号用地面积(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 ≤3 10.002 10 28.003 20 45.004 30 60.005 50 75.006 >50 起始75万元,按0.8万元/公顷递增注:(1)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其费用另计。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六、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一)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序号用地面积(km2)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 ≤20 482 50 903 100 1504 200 2405 >200 起始240万元,按1.0万元/km2递增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48万元。

(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名胜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风景名胜区申报或总体规划确定的总面积计算。

(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可按本定额乘以1.2系数;国家遗产地可按本定额乘以1.5的系数;世界遗产地可按本定额乘以1.8系数。

(5)单独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按总体规划编制费用的40%计费。

(6)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包括修改论证报告在内,仍按本标准计费。

(二)遗产地和风景区详细规划序号规模(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 ≤20 30.002 50 65.003 100 110.004 200 200.005 >200 起始200万元,按0.8万元/公顷递增注:(1)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以景区为单位进行编制。

规划设计计费为30万元。

(2)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以景区为单位编制。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可按本定额乘以1.2系数;国家遗产地可按本定额乘以1.5的系数;世界遗产地可按本定额的1.8系数。

(三)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专题评估论证报告编制国家遗产地和世界遗产地保护规划专题评估论证报告编制每项按30-50万元计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专题论证评估报告编制每项按20万元计算;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专题评估论证报告编制每项按15万元计算。

(四)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申报报告编制国家遗产和世界遗产资源评价报告编制每项按50—100万元计算;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报告编制每项按30-40万元计算;国家遗产和世界遗产申报材料编制按20万元计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编制每项按15万元计算;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编制每项按10万元计算。

(五)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项目规划评估报告编制世界遗产和国家遗产项目规划评估,每项取费为10-20万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项目规划评估,每项取费为10-15万元;省级风景名胜区项目规划评估,每项取费为5-8万元。

七、镇(乡)总体规划序号人口规模(万人)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 ≤2 30.002 3 40.003 4 48.004 5 55.005 >5 起始55.00万元,按3.0万元/万人递增注:(1)人口规模为镇(乡)域现状常住人口数。

(2)编制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如果需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万元/每个。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6万元。

九、村庄规划序号人口规模(千人)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 ≤2 15.002 3 20.003 4 25.004 5 30.005 >5 起始30万元,按4.0万元/千人递增(1)村庄规划要重点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农村居民点进行空间布局,七深度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村庄整治按居民点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工程量,按相关计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2)人口规模为村庄现状常住人口规模。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保护规划注:(1)规划内容深度按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2)编制历史文化名域保护规划中,如需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0~20万元/每个。

(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序号用地规模(km2)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 ≤2 30.002 3 42.003 4 52.004 5 60.005 >5 起60万,按5万元/公顷递增注(1)用地规模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范围。

十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序号规模(万人)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 ≤2050.002 50 100.003 100 180.004 200 320.005 300 420.006 >300 起始420万,按1.0万元/万人递增注:(1)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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