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农村拆迁政策是什么?
桐乡农村拆迁政策是什么?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实行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城市规划的这条路上,拆迁已经不再是个陌生的话题。
面对拆迁,作为被拆迁者来说,能够得到多少补偿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那么城市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和农村房屋补偿的标准是不是一样的呢?桐乡农村拆迁政策又该如何解读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一、安置形式与方案审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式安置房(以下简称公寓房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以下简称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以下简称公寓与货币安置)、宅基地迁建安置(以下简称迁建安置)、公寓房安置与宅基地迁建安置相结合(以下简称公寓与迁建安置)等五种安置形式。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区、振东新区、公投集团及梧桐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不得采用宅基地迁建安置形式。
市区城市规划区外及其他镇(街道)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积极引导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公寓与货币安置、公寓与迁建安置的方式,逐步取消迁建安置方式。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中被拆迁人属于户籍非在册人员的,不得采用迁建安置或公寓与迁建安置的形式。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安置。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村住房的,拆迁人必须按照“征地拆迁阳光工程”要求,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示。
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拆迁范围、征地基准日和实施时间;(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和奖励标准;(三)涉及公寓房安置或迁建安置的,公寓房或迁建安置点的位置、用地总量、户均用地量以及安置小区选址、详细规划、安置房户型和购房价格;(四)签约与腾空期限、过渡方式与期限、提前搬迁奖励;(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农村盖楼房国家有规定吗
农村盖楼房国家有规定吗
农村盖楼房国家在规划和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概述:
1.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国家对农村土地利用进行规划,并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制定土地利用政策。
农村盖楼房需要符合土地规划的要求,不能随意占用耕地或违反土地用途规定。
2. 建筑设计规范:国家制定了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建筑物的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农村盖楼房需要按照这些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其在结构上稳定、安全。
3. 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农村盖楼房必须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并在竣工后进行验收。
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农村盖楼房的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4. 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供电、排污等。
农村盖楼房需要适应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满足住户的生活需求。
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盖楼房一般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各地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办法,确保土地使用的公平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和措施。
例如,有些地方对农村盖楼房的用地面积、建筑
高度等进行了限制;有些地方推行了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的政策,鼓励农村盖楼房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农村盖楼房的规模和环境差异较大,各地在具体实施中的政策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农民在农村盖楼房前,还需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此外,农村盖楼房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也需要与农民的实际需求相结合,综合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土地资源利用等因素,推动农村盖楼房的有序发展。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 24 号《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我市城乡建设用地,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手续外,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第三条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政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供地。
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简称市统征办)具体负责政策指导,承办相关事务。
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未经市统征办许可(委托)均无权代表政府实施征地。
第四条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征地手续。
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被征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或村(组)予以征地公告,被征地单位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并予公告。
市统征办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费用。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地单位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一次性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征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
《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国土资源(城区中心)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2x]4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恢复征收耕地开垦费,现就我市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缴纳程序1、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
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
2、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水田30元/平方米、旱地18元/平方米;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3、耕地开垦费征收方式。
在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经备案审批发放建房用地审批单前,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开具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建房户自行就地缴入市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乡镇所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
二、征收时间和工作要求1、凡已经受理,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在202x年12月31日前到局办理备案审核批准,收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从202x年1月1日后,开始征收耕地开垦费。
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未到局办事大厅办理备案审批,并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发放建房用地审批单。
2、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分局),应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收,征收台帐应载明个人姓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和缴纳数额。
3、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户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经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项目指挥部批准,可暂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严明收费行为和收费纪律1、实行收费公开。
各所(分局)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国土资源收费公示牌,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及服务对象监督。
2、严格执收行为。
各所(分局)在执收过程中,必须详细向收费对象进行政策解释,主动出示收费依据。
3、严肃收费纪律。
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出现违规收费的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区外的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准建房。
(二)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严格控制独立建房,推广联排建设,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先拆后建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四)依法审批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
最新整理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规定
最新整理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规定各村、镇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庄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提升省级中心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县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我镇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一)审批原则。
农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按村庄规划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原则进行,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再新批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需要翻建房屋,先由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后,再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然后到镇村镇办领取《乡村建房申请表》,镇村镇办对建房户条件进行审核,建房户持本户户口本扉页和建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乡村建房申请表》到镇国土资源所进行登记。
经村镇办、国土所实地勘察符合建设规划的,建房户与施工队到镇村镇办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队必须具有建设资质,在镇村镇办备案并定期接受年检。
由分管领导签字,供电所凭镇政府介绍信给予办理接电事宜。
镇政府派人到现场定点放线后,由镇村镇办批准后施工队方可施工。
待各项手续齐全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确有特殊情况需新建房屋的,经镇党委、政府统一研究,镇长签批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对违规建房的有关规定1、对在村庄规划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违反村庄规划的,以及随意抬高宅基地高程,影响排水的,村镇办、国土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没收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35条之规定,按违法建筑面积5—10元/平方米进行罚款。
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地管理 (1)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分区 (1)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第三节其他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 (5)第三章建筑管理 (6)第一节建筑间距 (6)第二节建筑退让 (10)第三节建筑高度 (16)第四节绿色建筑 (17)第四章建筑外部环境管理 (18)第一节建筑外部环境 (18)第二节绿地 (22)第三节低影响开发 (25)第五章城市道路及停车 (26)第一节城市道路 (26)第二节停车场(库) (29)第六章技术指标计算规则 (33)第一节建筑密度 (33)第二节容积率 (34)第三节建筑高度 (36)第四节绿地率 (38)第七章附则 (40)附录一 (40)附录二 (43)附录三 (50)附录四 (51)附录五 (52)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桐乡市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市域内乡村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一般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城市有机更新范围内、历史街区、新区核心区域等对用地和建设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突破本技术规定,突破内容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中作专题说明。
第四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予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分区第五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具体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附录四、附录五)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用地相容性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按照《用地兼容表》(见表2-1)的规定执行。
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桐政发〔2004〕68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8日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其他建制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市域内其它村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 2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三、建设规划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
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7)、无住宅用地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规划区内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及其它建制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具体范围由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加以确定。
第三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外,其它各项城市建设均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
第四条开发区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按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计划、土管、水利、交通、供电、广电、电信、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
第十条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规划在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编制。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五年续编一次。
未编制或到期未续编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桐乡安置房申请条件
桐乡安置房申请条件桐乡市位于浙江省嘉兴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是一个美丽宜居的城市。
为了帮助符合条件的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桐乡市政府推出了安置房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桐乡安置房申请条件。
1. 申请人资格要求1.1 户籍要求申请人必须是桐乡市本地户籍居民,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证明。
1.2 年龄要求申请人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
1.3 家庭情况要求申请人应为家庭户口,并且在桐乡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满5年以上。
2. 收入要求2.1 家庭收入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家庭年度纯收入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具体标准由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
2.2 不动产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拥有其他住房,包括商品房、自建房等。
如有特殊情况(如离异、丧偶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家庭人口要求3.1 家庭结构要求申请人的家庭应为核心家庭,包括夫妻或者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单身人士暂不符合申请条件。
3.2 子女教育要求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应在桐乡市就读公立学校,具备合法居住条件。
4. 其他要求4.1 不良信用记录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存在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如违法犯罪记录、欠债不还等。
4.2 社会保障参保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4.3 具备购房能力要求申请人应具备购买安置房的经济实力,包括支付首付款和贷款能力。
具体金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5. 申请流程5.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到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安置房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5.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政府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5.3 审核和公示政府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4 领取安置房通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指定地点领取安置房,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购房款项。
今天起,桐乡农村建房用地新规正式施行!
今天起,桐乡农村建房用地新规正式施行!桐乡人注意啦!今天起,《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也将同时废止。
新、老办法有啥新变化?今后,村民建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小布询问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来为大家做解读。
新修订的《办法》共分七章三十条,主要从规划与设计、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审批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应当遵循符合规划、节约集约、先拆后建、分级管理的原则。
同时还融入了“三治融合”的元素,村委会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受理、审核把关、现场监管等工作。
各村要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实行“四公开、五到场”制度。
《办法》着重强调了规划的基础作用。
村庄规划布点确定后,要求各镇(街道)及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设计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设计的,以及审核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农民建房审批。
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设计控制户均用地面积,户均用地不得突破0.55亩(含公建配套用地)。
对农村建房风貌设计,《办法》也有了新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在抓紧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的编制,在农村住房设计中将融入富有桐乡本地乡村特色和习俗的元素,解决部分农户建房“过分贪大求洋、花哨而不实用”的弊端,提高群众接受度。
《办法》核减了建筑檐口高度,明确了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5米,两幢房屋左右间距不大于2米,前后间距不大于13.8米。
在分户标准上,《办法》体现了从严从紧,简单来理解就是每人只有一次分户机会。
具体来说,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才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兄弟姐妹中,有两人以上已婚,其配偶户口均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兄弟姐妹有两人及以上的,一人已婚,其配偶户口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有一人虽未婚,但年满35周岁的;兄弟姐妹中,有两人以上年满35周岁且均未婚的。
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3篇
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3篇镇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第1篇为进一步加强光雾山镇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审批程序,增强村民合法、合规、合理建房的意识,促进建设管理工作日常化、正规化、系统化,特拟定光雾山镇村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一、全镇建设管理等级范围划定1、一级区域:铁炉坝坝内、麦子坪坝区内、彭家坝、黄角坝、大坝、"三边"(河边、路边、岩边)属于一级区域。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未完善前,禁止一切建设行为。
2、二级区域:光雾山集镇、桃园寺移民街、麦子坪坝区外、铁炉坝坝区外、普陀村聚居点、龙王村聚居点。
3、三级区域:白头滩村后坝里聚居点、白头滩村一社新房坝聚居点、白头滩村街道、大营村聚居点(大营里至学校片区)、岩房村聚居点、村道路及重要社道路两旁、学校方圆100m范围内。
4、四级区域:一、二、三级以外的区域。
二、必须遵守的相关法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筑管理条例》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对光雾山镇村民建房作出如下规定:(一)对建房资格的规定1、村民建房只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本社)范围内修建,不允许跨社修建(镇规划的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点、根据需要划定的村民聚居点除外)。
如确需跨社、跨村修建,将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2、父母与子女分户的,父母必须随一个子女居住,不再申请建房;若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无房,由已成家子女所在家庭的户主提交建房申请。
3、入干户者一律不得申请占地建房。
1、严厉打击宅基地买卖行为。
?凡将宅基地卖出者不再享有建房资格,包括卖出宅基地当时户口簿登记在册的所有家庭成员建房资格一律取消;?镇政府、村、社将不予办理买卖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包括证明、盖章;?按其它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存在违规违法建设行为,经镇政府或相关部门查处后,未按要求整改或执行的,取消其新建房屋资格。
6、对4、5项的说明:建房主体资格审核范围原则上包括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当时户口簿上所有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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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区外的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准建房。
(二)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严格控制独立建房,推广联排建设,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先拆后建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四)依法审批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
有关宅基地的规划选址、许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六)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四)征地拆迁中按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
(五)夫妻离婚未满2年申请宅基地的(一方已再婚的除外);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农村居民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主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方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第十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
(三)家庭成员中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它人员。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人户每户60平方米,2人及2人以上户每户120平方米。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房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3.2米。
建筑外观样式应按照统一设计要求建造。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经过并予以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所在村民委员会讨论经过后,将该户申报的本户人口、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情况予以公布;
(二)向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土地管理机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村民委员会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
(三)由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出具《农房建设选址规划图》,建房用地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还应当由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出具规划条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村民委员会讨论经过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和《农房建设选址规划图》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审核手续;
(五)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土地管理机构通知村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工申请,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审查,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房。
第十五条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各自在收到农村居民提交的有关建房规划和宅基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或许可的决定。
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所需报批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期限内。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实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
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对上级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指标、核定村民建房户数、申请建房户名单、建房审批结果实行“四公开”。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土地管理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会同所在村民委员会实施批前现场踏勘、批后放样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
第十七条宅基地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建房的,经建房户申请,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再延期6个月。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划许可文件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农村居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划许可文件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建造住房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村镇建筑工匠擅自修改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由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土地、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尚未实施完毕的征地拆迁安置项目及当地政府尚未处理的有关农村居民建房遗留问题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可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执行原规定的截止期原则上为 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9月1日起施行。
11月1日起施行的《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3月1日起施行的《桐乡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有关村民建房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