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管办法》操作细则及流程共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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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146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旋转备用、黑启动等.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统调的并网电厂(包括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 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火电非供热机组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40%,即基本调峰时的最小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60%。

供热机组在非供热期内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40%,即基本调峰时的最小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60%。

火电供热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参加调峰,水电机组依据来水情况按能力参加调峰。

燃机和水电机组的调峰为基本调峰。

火电供热机组、水电机组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的调峰能力由东北电监局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及有关测试单位核定。

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促进调峰资源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水平,结合江苏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背景(一)江苏电网调峰现状近年来,我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增加,区外受电规模大幅提升,电网运行特性出现较大变化,调峰矛盾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区外受电调峰能力不足。

随着雁淮、锡泰特高压直流建成投产,以及其他规划特高压线路陆续建设投运,江苏电网区外受电规模大幅增加。

为尽可能消纳区外来电及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电网调峰矛盾愈加突出。

二是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

截至2018年10月,江苏电网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2463万千瓦,占全省总装机容量的20.4%。

可再生能源发电呈现随机性和反调峰的特点,造成电网调峰压力日益增加。

为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消纳,需要进一步挖掘电网调峰潜力。

三是核电机组加重系统调峰压力。

江苏核电机组并网容量已超过300万千瓦,未来核电机组装机容量继续增加,核电机组调节范围小,使得电网调峰压力进一步增大。

(二)调峰辅助服务存在的问题江苏电网装机以火电机组为主,缺乏常规水电机组,主要依靠火电机组、抽蓄机组进行电网调峰,以及通过与周边省市进行跨省电能置换、实施负荷侧需求响应等手段缓解电网调峰压力,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电企业参与调峰积极性不高。

虽然“两个办法”对发电企业参与有偿调峰予以一定补偿,但不足以补偿发电企业因调峰增加的成本,发电企业参与调峰的积极性不高。

《东北电力调峰市场化补偿管理办法》编制说明-宣贯版(2).

《东北电力调峰市场化补偿管理办法》编制说明-宣贯版(2).

二、《监管办法》核心规则
7.对热电、风电等企业的分摊金额上限保护
因风电场利用小时数低而进行分摊金额修正,或当火电厂或 风电场分摊金额达到保护上限,导致补偿金额存在缺口时,通过 以下方式进行平衡:
1)上年度新机并网差额资金的50%部分原则上纳入调峰辅助 服务范畴,用以填补调峰补偿金额缺口;
2)差额资金填补后如果还存在缺额部分,则在获得补偿的 发电企业间根据实发电量比重进行免除。
分摊电量36万
分摊电量38万
38万
封顶罚金(42-60×52%) ×0.38×0.5
结果(一小时电量)
补偿0.48万-0.067
补偿4.08万-0.573
分摊1.83万 分摊1.93万 分摊1.29万(封顶0.64)
核电厂E 风电厂F
100万 80万 20万 13万
分摊电量80-100×77%=3万 分摊0.15万
跨省调峰辅助服务仅对提供支援省区发生的有偿调峰辅 助服务部分进行补偿,对于发生的无偿的基本调峰义务区间 内的跨省支援不进行跨省补偿。
支援省区获得的补偿费用首先用于支付省内火电机组运 行调峰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支付后如有缺额则按照运行 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原则在本省内进行分摊。
被支援省区的跨省调峰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按省区内机组 的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比例进行分配。
一、《监管办法》编制意义、基本原则及主要特色
基本原则:
➢ 既然要采用经济手段,就不可能不涉及价格问题。但所涉及 的电力价格影响范围严格限定在调峰辅助服务范畴内,只有在电 网调峰安全受到影响时,才会产生一个Δ电价增量,不会在每一 度电价格上都附加这个Δ电价增量,因此不应理解为改变了基础 电价。
➢ 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 并没有要求“全额全价收购”,可再生能源法的初衷一定是从全 社会的角度强调清洁能源的节能减排作用,而不是重在保障个体 企业的效益最大化。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全文】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全文】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全文】展开全文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东北地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消纳,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开展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改革试点的复函》(国能监管〔2016〕292 号)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 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57号)、《关于推动东北地区电力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电力〔2016〕179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东北地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挥的并网发电机组、获得准入的电力用户等开展的辅助服务交易行为。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用户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

第五条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要以确保电力安全、供热安全为前提,不得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为由影响居民供热质量。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

第八条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为东北地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运营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二)建立、维护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平台;(三)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四)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五)发布市场信息;(六)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七)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八)向东北能源监管局提交相关市场信息,接受监管。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东电监市场〔2008〕167号关于印发《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东北、吉林、黑龙江公司,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公司、大唐吉林、黑龙江公司,大唐国际辽宁公司,华电黑龙江、华电辽宁公司,国电东北、内蒙古能源公司,中电投东北、蒙东能源公司,华润辽宁代表处,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要求,东北电监局组织编写了《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在征求东北区域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意见后,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现开始试行。

现将两个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

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

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东北电网电力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东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东北电监局核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精品文档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东北电监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每逾期一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日趋完善

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日趋完善

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日趋完善核心提示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

在传统电力计划管理体制下,电力辅助服务主要通过指令的形式强制提供,这种方式难以充分反映电力辅助服务的市场价值,损害了部分主体的利益。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依靠市场化手段激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发展历程伴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电力辅助服务的发展基本上经历了无偿提供、计划补偿和市场化探索三个主要阶段。

●无偿提供阶段2002年以前,我国电力工业主要采取垂直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由系统调度部门统一安排电网和电厂的运行方式。

系统调度机构根据系统的负荷特性、水火比重、机组特性以及设备检修等方面因素,根据等微增率原则进行发电计划和辅助服务的全网优化。

在对电厂进行结算时,辅助服务与发电量捆绑在一起进行结算,并没有单独的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计划补偿阶段2002年厂网分开后,各发电厂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无偿提供电力辅助服务难以协调各方利益。

在这一背景下,2006年,原国家电监会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并称“两个细则”),提出“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进行补偿,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辅助服务考核费用,不足(富余)部分按统一标准由并网发电厂分摊”。

我国电力辅助服务由此进入计划补偿阶段。

各地也相继出台“两个细则”文件,规定了电力辅助服务的有偿基准、考核与补偿以及费用分摊等规则。

“两个细则”规定的计划补偿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发电机组提供电力辅助服务,但总体来看补偿力度较低。

以华东、华中地区为例,深度调峰补偿价格最高仅为0.1元/千瓦时,对于发电企业的激励作用相对有限。

●市场化探索阶段随着新能源的大规模并网,电力系统调节手段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原有的辅助服务计划补偿模式和力度已不能满足电网运行需求。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维护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维护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行使监管职责,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监管,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

第二章监管对象和内容第五条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市场监管对象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电网公司(暂定名)、与东北电网联网的其它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指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东北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

东北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结合东北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国电网必须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电网实行五级调度,即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区)调。

五级调度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

东北网调依法对东北电网行使统一调度职权,省调、地调、县(区)调对所管辖电力系统行使分级管理调度职权。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东北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的相关各专业的活动。

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所颁发的规程、规定以及职责条例等,凡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

第4条:网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东北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规定的调度范围行使指挥权,必要时网调有权越级下达调度指挥指令。

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应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5条:网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及超高压局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指令不正确时,应对网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网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下级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项指令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6条:发、输、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指令,如涉及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权限,必须经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才能执行。

当发生对人身、设备及系统安全有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已来不及取得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时,下级调度人员或现场值班人员可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并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第7条:凡并入东北电网的发电厂、变电所必须服从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

发电厂及变电所并网运行,必须具备并网条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能并网。

电力市场有偿辅助服务方案

电力市场有偿辅助服务方案

电力市场有偿辅助服务方案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电网的平衡和稳定运行,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辅助服务,以应对各种挑战和紧急情况。

有偿辅助服务方案是一种机制,通过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激励,来鼓励其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

有偿辅助服务方案鼓励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几种辅助服务:1. 调度辅助服务:调度辅助服务是为了保持电力系统的频率稳定而提供的服务。

这包括自动频率调整和常规频率控制等服务。

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提供频率响应能力,参与调度辅助服务的提供,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2. 现货市场辅助服务:现货市场辅助服务是为了解决电力市场波动和不确定性而提供的服务。

这包括备用能力和备用服务的提供。

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提供备用能力和备用服务,参与现货市场辅助服务的提供,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3. 能量市场辅助服务:能量市场辅助服务是为了提供额外的能量供应,以满足突发需求而提供的服务。

这包括紧急能量和响应能力的提供。

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提供额外的能量供应,参与能量市场辅助服务的提供,并获得相应的利润。

有偿辅助服务方案的好处有以下几点:1. 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有偿辅助服务方案可以确保电力系统在各种紧急情况下仍能保持平衡和稳定运行。

通过鼓励市场参与者提供辅助服务,可以增加电力系统的备用能力和响应能力,降低系统发生故障的风险。

2. 促进市场竞争和有效性:有偿辅助服务方案鼓励市场参与者提供辅助服务,增加了市场竞争。

这样可以有效地选择最具成本效益的辅助服务提供者,并确保市场参与者按照市场需求提供适当的服务。

3. 激励市场参与者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有偿辅助服务方案鼓励市场参与者提供不同类型的辅助服务,并激励他们寻找创新的解决方案。

这样可以提高辅助服务的效率和可持续性,并推动电力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有偿辅助服务方案的实施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 定价机制:如何确定辅助服务的定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应该考虑到辅助服务的成本、市场需求、供需关系等因素,以确保定价合理公平,同时激励市场参与者提供辅助服务。

电力调峰市场

电力调峰市场

优先于
有偿调峰辅助服务
在基本调峰辅助服务全部调用后,系统仍存在缺额,才可根 据日前竞价排名,按报价由低至高调用有偿调峰辅助服务。
四、《管理办法》核心规则介绍
4.深度调峰的补偿原则
补偿费用采用“阶梯式”补偿机制,结算价格为各档实际出 清价格,即当日单位统计周期内实际发生调峰补偿的最高报价。
0.6元
第四名
针对上述问题,2014年国家能 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
能源监管局”)计划单独出台新的
调峰辅助服务管理办法。为此成立 了专家小组,进行《东北电力调峰
市场化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
三、《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目标和总体思路
本次《管理办法》编制工作重点以解决电网调峰和可再生能 源消纳的矛盾问题,大幅减少调峰原因弃风为目标。 总体思路: 尝试引入一定的市场化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 用,在发电企业提供调峰辅助服务上能够体现公平、自愿的原则, 并尽可能降低调峰成本。 根据火电机组调峰深度的不同,采用“阶梯式”补偿及分摊 机制,按照非线性比例“多减多得、少减多罚”的原则加大奖罚 力度,以高补偿价格激励发电企业增加机组调峰深度,引导发电 企业对储能、储热等新技术的应用。 涵盖火电机组深度调峰、启停调峰及跨省调峰支援多种有偿 调峰辅助服务形式,并综合考虑核电机组、供热期的供热机组等 各类电源的不同运行特性合理制定规则。
深度调峰有偿调峰辅助服务 有偿调峰辅助服务 启停调峰有偿调峰辅助服务 跨省调峰有偿调峰辅助服务
四、《管理办法》核心规则介绍
东北电网电源主要由火电、核电、水电、风电、光伏、生物 质发电 6 种类型组成。各类电源在提供调峰辅助服务能力方面有 一定的区别。
火电机组提供基本及有 偿调峰辅助服务。 生物质发电机组等同于 火电机组。 水电机组暂不参与调峰 辅助服务补偿与分摊。 风电场为间歇性电源不 具备提供调峰辅助服务能力。 光伏电站等同于风电场。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中电联:现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结束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进度的需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确定的原则,在模拟运行中完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有关《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中涉及的《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及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备。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年度购售电合同原则上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一、东北电网概况东北电网覆盖辽宁省、吉林、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地区,供电面积120万平方公里,供电服务人口1亿左右。

全网火电资源主要分布在内蒙东部和黑龙江煤炭产区,以及大连、绥中等港口城市,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负荷主要集中在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等中、南部大中型城市,形成东、西部电力向中部输送,北部电力向南部输送的局面。

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培训

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培训

2.3 调度管理
1 新建发电机组首次并网前,应将有关资料报 送东北电监局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与电力调度 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按《新建发电机组 进入商业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 [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调度管理
2 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东北电监 局印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实施 文本)》(东电监[2005]90号)签订购售电合同。
-45
206
12
236
14
301
60
275
48
374
-215
388
-148
303
-83
518
-240
396
58
655
-15
101
87
9421
0
合计
-172 -246 -254 -277 -282 -299 -311 -313 -367 -479 -510 -528 -582 -590 -703 -903 1556
奖励
返还
1614
1509
1426
1321
1554
1199
1473
650
413
389
438
-13
0
-9
0
-2
0
-1
862
43
38
-103
16
-14
违约考核
罚款
返还
291
153
294
172
652
-48
1077
-135
93
67
312
276
0
72

东北区域跨省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及补偿监管办法(试行)

东北区域跨省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及补偿监管办法(试行)

东北区域跨省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及补偿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充分调动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调峰积极性,挖掘调峰潜力,实现调峰跨省调剂,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1467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东北区域跨省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在《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东电监市场〔2008〕167号)省内调峰补偿的基础上,根据省间联络线计划曲线,通过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开展的跨省调峰市场交易,实现区域内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条省间联络线计划曲线依据东北区域省间联络线计划曲线管理有关办法确定。

第四条东北区域跨省调峰市场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效益共享、平等自愿、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手段,科学合理地开展东北区域跨省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

第五条开展东北区域跨省调峰市场交易要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证调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关各方要服从电力统一调度,保证电力供应,共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第六条东北区域跨省调峰市场交易市场主体为东北电网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蒙东电力公司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统调发电厂(不含水电机组)。

第七条东北区域跨省调峰市场交易目前仅开展低谷时段调峰交易,各省(区)电力公司确定低谷时段时间范围,经东北电监局确认后,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发布。

第八条东北电监局、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对东北区域跨省调峰市场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交易价格第九条东北区域跨省调峰市场的调峰交易低谷时段价格以《东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省内补偿价格为基础,由市场主体事先协商确定,实际发生交易时按协商价格结算。

面向东北电网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主体的分摊上限动态机制设计

面向东北电网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主体的分摊上限动态机制设计

面向东北电网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主体的分摊上限动态机制
设计
王一帆;王艺博;尹立敏;刘闯;蔡国伟;徐粤洋
【期刊名称】《电力自动化设备》
【年(卷),期】2024(44)3
【摘要】东北电网现行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难以应对市场结构变化带来的交易主体实际调峰收益低于预期、积极性降低等问题,且难以满足未来我国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求。

在介绍东北电网现行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分摊机制的基础上,分析其局限性,提出面向市场参与主体的分摊上限动态调整机制,以保障调峰供应方的调峰收益;构建以市场交易主体综合收益最高为目标的动态分摊上限数学模型,并提出用于评估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指标体系。

基于辽宁省电网实际运营数据的算例结果验证了所提机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总页数】8页(P142-149)
【作者】王一帆;王艺博;尹立敏;刘闯;蔡国伟;徐粤洋
【作者单位】东北电力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M73
【相关文献】
1.电网侧储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交易模式设计
2.面向新能源消纳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双边交易机制与模型
3.考虑报价监管的动态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竞价机制设计
4.面向可中断负荷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双边交易动态结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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