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自动站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环保监测中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要点分析
环保监测中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要点分析随着经济和人口的快速增长,空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全球性的关注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环保监测部门往往会对城市中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在各个地区布设空气污染监测点。
那么,在进行环保监测中,如何布设空气污染监测点才能更好地反映污染情况呢?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布设原则(1)科学合理原则空气污染监测点应在污染源附近设立,如工厂、交通干线、烟囱、垃圾焚烧场等。
同时,应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设,避免重复、盲点和随意设置监测点。
(2)代表性原则空气污染监测点应选择代表性强、污染源密集、气象条件相对稳定的区域布设。
同时,应选择具有较长历史的监测点,以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3)公开透明原则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应该透明公开,遵循公众的参与和知情权原则。
公开监测数据、监测站点等信息,促进社会监督和协作,实现环保工作的透明化和民主化。
二、布设要求(1)地理位置要合理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应该符合地理位置合理的原则。
选择地势开阔、气流通畅的区域,避免在山脚、峡谷、水流缓慢的河道、狭窄的街道、密集的建筑物等地方设置监测站。
同时应考虑周边环境,避免监测点受到其他源(如农业和养殖业)带来的干扰。
(2)选择隔离清洁背景空气污染监测点可以选择背景环境比较清洁、污染源相对分散的区域进行布设,以便能够准确监测区域的空气污染状况。
(3)监测设备质量要稳定空气污染监测点的监测设备质量要求极高,稳定性和准确性都必须达到极高的要求。
监测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其实用性、可靠性、精度和稳定性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严格遵循设备质量控制和监测标准等要求。
三、布设类型(1)城市监测点城市监测点应该选择污染源集中的地区,例如工厂、烟囱、交通干线等。
监测点可以设在公共场所或居民区,可以对区域整体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
城市监测点数量应该根据城市的实际规模和污染源分布情况而定。
区域监测点应该选择环境干净、背景清晰的地区。
空气自动监测点位设置原则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原则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依据城市建成区面积和人口数量、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各城市核实本城市点位数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附件二中点位设置最少数量的要求,对最少点位数量超过20个的超大城市,可依本城市监测情况,在充分论证点位代表性的前提下,其点位数量可适当低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要求点位数量,但最少点位数量不得少于20个。
当现有监测点位出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或变更监测点位;点位调整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附件四和“关于增设和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4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技术指标监测点位原则上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位附近100米内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取消和移动位置。
监测点位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设置,点位周围5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点位主导风向与城市主导风向最大偏离小于45度。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技术指标1)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若新建或扩展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建成区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时,或与原城区相连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可增设监测点位;2)按现有城市监测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3)各城市区域的全部点位(含新增点位)所实测或模拟计算出的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与同一时期城市建成区原监测点位测得的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4)新增点位数超过原监测点位数量50%的,必须在本区域实行加密网格监测,用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应在15%以内。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规范201408019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二O一四年八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监测站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3)4.1 监测站点 (3)4.1.1 选址条件 (3)4.1.2 站点增加、变更和撤销 (3)4.2 监测项目 (4)4.3 监测频次 (4)5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4)5.1 系统的构成 (4)5.2 监测子站站房技术要求 (5)5.2.1 一般要求 (5)5.2.2 配电要求 (6)5.2.3 辅助设施 (6)5.2.4 站房示意图 (7)5.3 采样装置 (7)5.3.1 多支路集中采样装置技术要求 (7)5.3.2 点式连续监测系统采样装置安装要求 (9)5.3.3 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光路 (10)5.4 分析仪器技术及安装要求 (10)5.5 系统支持实验室 (11)5.6 中心计算机室 (11)5.7 质量保证实验室 (11)6 系统运行维护与质量管理 (15)6.1 站点运行维护 (15)6.2 系统质量管理 (16)6.2.1 质量控制 (16)6.2.2 质量保证 (17)7 数据管理与审核发布 (19)7.1 日常数据管理 (19)7.2 人工审核规则 (20)7.3 数据有效性规定 (21)7.4 数据联网率统计 (22)附录A 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23)附录B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25)附录C 空气自动监测仪器的性能指标 (27)1)二氧化硫分析仪 (27)2)氮氧化物分析仪 (27)3)一氧化碳分析仪 (28)4)臭氧分析仪 (29)5)PM10分析仪 (30)6)PM2.5分析仪 (30)7)PM10和PM2.5手工采样仪 (31)8)十万分之一天平 (32)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前言为保障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文简称“空气站”)的有效运行,规范空气站的选点、建设、质控和运维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环境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区域站选点要求
(1)区域站主要监测区域性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变化趋势,选择站点要具有区域代表性。
区域子站不能受当地城市、城镇污染物的直接影响。
(2)具有可操作性,具备通讯、电力和基本道路条件。
(3)不能靠近主要道路、炉、窑和锅炉烟囱等局地污染源。
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不能有高大建筑物。
(4)监测点采样口周边环境开阔,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
(5)监测点地质条件应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不会出现土地坍塌、空洞现象,不在地势低洼、容易积水的位置。
(6)监测点应在地处相对安全和有保障的地方,最好选在有人看管的农场或农机所附近,或是农村水利、电力基础建设设施附近。
(7)监测点位附近无强大的电磁波干扰,周围容易获得稳定可靠的电源供给,电话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若选用无线通讯方式,为保证通讯畅通,架设天线应注意地形对通讯信号的影响。
(8)为了方便进出监测点位进行维护,应有便于出入监测点位的道路,监测站不能过于偏远,也不能为了交通方便,离城市太近。
(9)区域站站点。
采样监测点位布置的技术要求
采样监测点位布置的技术要求采样监测点位布置是环境监测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点位布置可以有效地获取准确的监测数据,为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以下是采样监测点位布置的一些技术要求。
1. 覆盖区域广泛:监测点位应能够全面覆盖待监测的区域,以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根据不同的监测目的,可以选择在城市、工厂周边、农田、河流等不同区域设置监测点位。
2. 点位密度合理: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要求,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的密度。
在高污染源周围或重要环境敏感区域,应增加监测点位密度,以获取更精确的数据。
3. 特征代表性:监测点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出待监测区域的典型特征。
例如,在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中,可以选择交通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区等不同类型的点位。
4. 采样点位设置:根据监测目的选择合适的采样点位。
例如,在水质监测中,应选择水体的进水口、出水口、中心位置等多个采样点位,以获取全面的水质信息。
5. 采样点位距离:监测点位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监测要求合理设置。
距离过近可能导致数据相关性高,不具备独立性;距离过远则可能无法反映局部的变化。
一般来说,监测点位之间的距离应保持一定的均匀性。
6. 采样点位高度:在大气环境监测中,不同高度的采样点位可以反映出不同层次的空气质量。
一般应设置不同高度的监测点位,如地面、屋顶、大气层等,以全面了解空气质量状况。
7. 采样点位布局:监测点位的布局应尽量避免受到干扰,如避免设置在建筑物附近、排放口附近等可能产生干扰的区域。
同时,应合理选择点位的朝向,避免受到风向、水流等因素的影响。
8. 采样设备选择:根据监测要求选择合适的采样设备。
不同类型的环境监测需要采用不同的设备,如大气采样器、水质采样器、土壤采样器等。
应确保采样设备的准确性、精度和可靠性。
9. 定期校准:监测点位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校准包括零点校准、量程校准等,可以通过比对标准样品、与其他点位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
监测站和采样点的布设
布设检测站(点)和采样点的原则和要求
1.监测点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2.采样口周围水平面保证270度以上的捕集空间,若采样口靠近建筑物,则 保证180度以上的自由空间; 3. 监测点周围有合适的车辆通道,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 障,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好 检修; 4. 点式 监测仪器 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 ,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 光源到监测 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等障 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 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2倍以上; 5. 手工间歇采样口离地面高度应为1.5~15m,自动监测采样口监测光束离 地面高度应为3~15 m,对于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测点的采样口离地面高度 应为2~5m;
城市人口数 量/万人 小于50 50~100 100~200 200~400 大于400 SO2、NOx、 自然降尘量 TSP 3 4 5 6 7 大于或等于3 4~8 8~11 12~20 20~30 硫酸盐化 速率 大于6 6~12 12~18 18~30 30~40
表 二
WHO建议城市地区空气污染趋势监测站的数目
城市人口 数量/万人 可吸入颗 SO2 粒 NOx 氧化剂 CO 风向、风 速
小于或等 于100 100~400 400~800 大于800
2 5 8 10
2 5 8 10
1 2 4 5
1 2 3 4
1 2 4 5
1 2 2 3
布设监测站(点)和采样点的方法
监测站点总数确定后,可采用经验法、统计法、模拟法等进行监测站点布 设。经验法是最常用的的方法,特别是对尚未建立监测网或者监测数据积 累少的地方,需凭借经验确定监测站位置。具体方法是:
空气自动监测站 标准规范20200301
质控系统:
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标准钢瓶气
零气发生器
• 零气泵进气口要加装滤清器(离子过滤器), 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 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活性炭、氧化剂、分子筛 净化装置,污染严重天气,可以增加更换频次。
标准钢瓶气
• 在有效期内使用; • 剩余压力应符合要求(≥0.2Mpa) • 定期检查气路和减压阀各接口是否有漏气
按记录不可信处理
运维记录检查结果只能进行划改,不能涂改, 且必须由填表人本人划改。
按记录不可信处理
检查项目如超过巡检记录中参数范围,需进 行处理或说明,并记录。
运维未完成
运维周期最长不能超过9天。
运维未完成
运维工作一般要求
(1) 整理站房内部卫生,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 检查供电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 检查空调,温度保持在 25℃左右,日波动小于 3℃,相对湿度
。校准后,截距、斜率无变化。检查无数据,但有 结果
空气站运维记录中常见问题
• 三类问题: • 3.同一运维人员同时出现在不同监测站 • 4.标气编号和浓度填写混乱 • 5.仪器未校准,但斜率改变 • 6.记录数周数月未发生变化 • 7.与数据平台数据无法对应
空气站运维记录问题处理方式
序号 1 2
(可用肥皂水或洗洁精打成泡沫涂上去)
监控系统
• 室内外监控系统,录像机,城市摄影
检查是否在录像状态
维持监测设备运行环境的配套设备
• 站房、机柜。 • 温控系统:空调; • 电力系统:配电箱、稳压电源、UPS、发
电机。 • 消防系统:灭火器;
温控系统
定期检查UPS、发电机是否正常
消防系统:悬挂式灭火器
监督站环保检测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点采样点设置方法
监督站环保检测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点采样点设置方法执行标准:GB50325-2010一、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二、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三、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采样点应按受检房间面积确定:1、房间使用面积小50㎡时,设1个检测点2、房间使用面积(50~100)㎡时,设2个检测点3、房间使用面积(100~500)㎡时,设不少于3个检测点4、房间使用面积(500~1000)㎡时。
设不少于5个检测点5、房间使用面积(1000~3000)㎡时。
设不少于6个检测点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3000㎡时,每增加1000㎡增设一个检测点且不少于3个检测点。
四、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位置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米、距楼地面高度0.8~1.5米。
检测点、采样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室外空气相应值的样品采集点应选择上风向,选取适当地点的适当高度进行(注意避开污染源),并与室内样品同步采集。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六、民用建筑工程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房间的外门窗关闭24h后进行。
七、检测单位应负责封闭被检测房间并记录封闭起始时间。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是一个国家和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的重要因素。
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存环境的稳定,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该规范旨在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提高监测工作的精度和可靠性,以便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采样、分析、评价和数据管理等方面。
下面分别进行详细阐述。
一、采样1.1 采样点的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在城市的不同区域、各类工业场所、交通繁忙地段、居民区等场所设置采样点,采样点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设置。
采样点的设置应当准确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的状况,严禁人为干扰。
1.2 采样器的选择:采样器应根据监测要求和监测目的进行选择。
大气颗粒物的采集应采用高效低流阻的过滤膜,确保充分采集颗粒物的质量和数量。
VOCs的采集要求采样时间长,因此需要选择大容积采样器或超低流采样器。
1.3 采样条件的控制:采样器的摆放位置和采样时间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控制。
颗粒物采样器应放置在1.5米以上,以避免被尘土和植物干扰。
低流采样器可以采用移动式采样,以达到更好的采样效果。
二、分析2.1 样品的保存:样品采集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保存。
对于放射性物质、异味物质、揮發性有机物等特殊物质的采样,样品的保存时间和条件要求更高。
2.2 分析方法的选择: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法的选择,应当根据被测物质的种类、浓度、检出限、加标回收率及误差等指标进行评估和比较,并且应当参考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机构的标准。
对于具有毒性、危险性的物质,应采取高灵敏度、高精度的分析方法。
2.3 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监测实验室应实行统一的实验室质量保证方案。
每批次样品在分析前必须要进行质量的控制,确保样品与标准物质之间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复性。
三、评价评价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核心。
评价方法应根据不同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特性、毒性特性、环境分布特点等因素进行设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采样系统技术要求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采样系统技术要求1.目的为正确安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采样装置,保证采样系统的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颗粒物分析仪和气态污染物分析仪采样装置安装与使用。
3.仪器概述气态污染物采样装置一般包括两种结构:垂直层流式采样总管和竹节式采样总管,结构示意图参见图1-1和图1-2,主要包括采样头、采样总管、支管接头、抽风机和排气口,有的包括湿气阱。
颗粒物采样装置主要包括切割器、采样管、分析仪、抽气泵和排气口。
4.技术要求4.1 总体要求4.1.1 采样管、采样总管应竖直安装。
4.1.2 保证采样管、采样总管与各气路连接部分密闭不漏气。
4.1.3 保证采样管、采样总管与屋顶法兰连接部分密封防水。
Word文档 14.1.4 采样管、采样总管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应小于 4Ω。
4.1.5 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 3~15 m 范围内。
4.1.6 在采样口周围 270°捕集空间范围内环境空气流动应不受任何影响。
4.1.7 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m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 20m 以上,无法按满足4.1.5 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 15~25 m 范围内选取。
4.1.8 采样管、采样总管支撑部件与房顶的采样管、采样总管连接应牢固、可靠,防止采样管摇摆。
4.1.9 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 1m,若支撑物表面有实体围栏,采样口应高于实体围栏至少 0.5m。
4.2 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4.2.1 采样装置应连接紧密,避免漏气。
采样装置总管入口应防止雨水和粗大的颗粒物进入,同时应避免鸟类、小动物和大型昆虫进入。
采样头的设计应保证采样气流不受风向影响,稳定进入采样总管。
4.2.2 采样装置的制作材料,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
一般以聚四氟乙烯或硼硅酸盐玻璃等为制作材料;对于只用于监测 NO2Word文档 2和 SO2 的采样总管,也可选用不锈钢材料。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采样技术及质控要点--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采样技术及质控要点王琴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2018年3月22日汇报内容1234环境空气VOCs 采样要求PAMS及TO15采样方法及质控要点醛酮类采样方法及质控要点总结与建议55环境空气VOCs 手工采样要求1 建设依据一、环境空气VOCs 采样要求p 原则:Ø空间代表性,反映监测区域浓度高、中、低及传输转化通道上VOCs 的浓度水平;Ø综合考虑功能区划、人口密度、环境敏感程度及经费等。
p 方案要求:每个城市至少在人口密集去布设1个手工监测点,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议选择增设上风向或者背景点、VOCs 高浓度点、O3高浓度点与下风向点位。
1、点位布设及采样环境要求1 建设依据二、 PAMS及TO15采样1、点位布设及采样环境要求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一)监测点周围至少50米范围内无明显固定污染源,避开各种排气口、通风口、植被等;(二)开阔:采样口周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
从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三)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 ~15米范围内;(四)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
采样器采样口一般设在距离空气自动监测站顶部1.5-2m 高度,与其他采样设备的采样口距离>2m.(五)采样口设有防雨遮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 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ØVOCs种类多,能检测到的有200种以上;Ø活性差异大,对O3、SOA生成具有不同潜势;Ø不同VOCs组分具有不同毒性、致癌性等;O3贡献高毒性强SOA贡献高Ø浓度水平低、差异大。
Ø环境空气中单组分浓度范围ppt级至几十个ppb级;99种VOCs组分浓度90分位值的分布均值为1ppb 99种VOCs组分浓度中位值的分布均值为0.35ppb编号物质名称种类数目1挥发性有机物(原PAMS物质)572部分TO15物质473醛、酮类物质(OVOCs)13p VOCs目标化合物ü光化学活性:l 光化学评价监测网(PAMS ), 57种碳氢化合物和3个醛酮化合物;TO-14A, TO-11Al PAMS重新规划(2018年正式运行):增加7种组分,并将原来的57种VOCs分为28个重点化合物和29种可选化合物ü有毒 VOCs:l 空气毒物趋势监测网(NATTS ), 包含12种VOCs ;TO-15, TO-11, TO-13A美国NATTS 包含的VOCs 组分p VOCs目标化合物ü光化学活性:l没有明确规定, 部分举例l31种VOCs组分欧洲日本ü光化学活性:l同美国PAMS网中所列57种化合物外,还增加了α/β蒎烯,共计58种化合物p依据臭氧浓度的月变化、重污染过程进行选择。
环保监测中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要点
环保监测中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要点摘要:我国从农业大国向工业强国发展,随着工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能源消耗和废气排放也与日俱增。
虽然我国当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发展成果,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物质环境发展迅速,但是,当前的大气环境污染状况日益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巨大影响。
为了保持可持续发展,有效控制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废气排放水平,需要在立法的同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状况监测。
如何科学合理的布设环保监测中空气污染监测点,较为科学、及时的掌握地区的空气污染状况,及时制定相适应的发展政策,维持大气污染水平处于社会发展、人们健康所能够接受的合理水平内,平衡好发展和健康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保护;大气污染;监测;布设点0引言一般而言,工业污染厂房需要设置在城市常年风向的下方,降低对城市居住区的空气污染。
大气的污染情况直接受到扬尘、工业排放和扩散条件等的影响,特别是雨雪和风的天气状况,对于大气的污染情况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实际进行大气环境污染监测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污染企业位置、常年风向和风力情况,需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将大气监测点布设在上风向。
总而言之,大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需要进行实际情况的考察和多方案的对比,需要在实际监测过程中进行动态的调整,客观实际的掌握大气污染状况。
1环境监测中空气污染监测点设置要求1.1根据监测目的的差异进行设置环境保护的监测过程中,对大气污染情况的监测目标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掌握城市区域的污染状况,掌握不同区域的污染特点和整体区域的污染状况和等级,便于开展限行、限产等行政措施,控制城市区域的污染处于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对城市形象影响较小的状况下。
另一方面,需要对城市所在地的污染排放重点企业进行空气污染监测点布设,掌握企业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对于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掌握企业的生产污染排放的规律,确保企业污染大气净化装置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
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标准
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标准
1. 选址标准,监测站应该远离污染源,且周围环境应该代表所
监测区域的典型空气质量。
通常要求监测站距离工业区、交通干道
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小于一定的距离。
2. 建设标准,监测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保证设施稳固、安全。
建筑物内部需要设置合适的空气流通系统,以保证监测
数据的准确性。
3. 设备选用标准,监测站应配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包括
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监测仪器。
这些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且需要定期维护和校准。
4. 数据质量保证标准,监测站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包括日常质量控制、数据校核、仪器校准等,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
5. 运行维护标准,监测站需要有专门的运维人员进行日常的设
备维护、数据管理和报送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总的来说,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标准旨在保证监测数据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不同国家和地
区可能会有所不同的具体标准,但一般都会遵循类似的原则和要求。
采样口规范要求[参考内容]
废气排放口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的技术要求一、采样孔位置要求:(1)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3)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同时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
二、采样孔尺寸(1)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少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
(2)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
(3)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
烟道直径小于或等于0.6m,设一个采样孔;烟道直径大于0.6m,在同一断面设二个互相垂直的采样孔。
(4)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在同一断面的一侧,烟道断面面积小于0.2m2,中间设一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0.2-1.0m2,等距设二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1.0-4.0m2,等距设三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4.0-9.0m2,等距设四个采样孔;烟道面积9.0-15m2,等距设五个采样孔;烟道面积大于15.0m2,等距设六至七个采样孔。
三、采样平台(1)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建议2×1.5m2以上),并设有1.2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平台面距采样孔约为1.2-1.3m。
(2)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源。
平台上方应建有防雨棚。
采样平台易于人员到达,应建设监测安全通道。
(3)当采样平台设置高于地面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切勿设置猪笼梯等不安全通道。
四、当烟气CEMS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大于4米,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大于4米,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应有通往多层采样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
关于空气质量监测点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的技术要求
关于空气质量监测点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
范化的技术要求
1. 采样孔规范要求:
- 采样孔位置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的要求,避免受到人为或自然干扰的影响。
- 采样孔应设置在无阻挡、容易取样和维护的地方,以便确保
采样过程的顺利进行。
- 采样孔周围应保持清洁,避免有害物质的污染,以确保采样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采样孔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空气流动受限,从而能
够代表性地采集周围大气的样本。
2. 采样平台规范要求:
- 采样平台的材质应具备一定的耐腐蚀性和稳定性,以保证其
长期使用不受影响。
- 采样平台表面应光滑平整,便于清洁和维护。
- 采样平台应设置在远离污染源和噪音干扰的地方,避免外界
因素对采样过程的影响。
- 采样平台应具备足够的空间和强度,适宜放置采样设备和,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便利。
- 采样平台的布局应合理,便于操作和监测,同时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3. 其他规范要求:
- 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的规范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 监测点的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应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采样。
- 相关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操作方法,并定期更新技术知识,以适应监测工作的需求。
以上是关于空气质量监测点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的技术要求的简要概述。
实施这些规范要求能够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从而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是评估和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空气质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关于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的详细内容: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空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准确评估和有效监控大气环境质量,各国都建立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这些网络通常由多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组成,每个站点都有特定的布设标准。
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监测站点的合理分布,从而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区域内的空气质量状况。
二、布设原则1.全面覆盖: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设应覆盖城市和农村各个主要区域,确保数据的广泛性和全面性。
2.重点区域:对于工业区、交通繁忙区、垃圾处理区等可能产生大量污染物的区域,应增加监测站点的密度,以便更准确地监测这些区域的空气质量。
3.考虑环境因素:站点布设应考虑到地形、气象、植被等环境因素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确保站点所在位置能够真实反映当地的空气质量。
4.公众可达性:监测站点应设置在公众容易接近的位置,以便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空气质量信息。
三、布设方法1.网格布点法:将城市或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个网格内设置一个或多个监测站点。
这种方法适用于对城市或区域整体空气质量的监测。
2.功能区布点法:根据城市或区域的不同功能区(如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等),分别设置监测站点。
这种方法适用于了解不同功能区的空气质量状况。
3.道路网络布点法:在道路网络的关键节点设置监测站点,以监测交通尾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这种方法适用于交通繁忙的城市或区域。
4.重点源监控法:在可能产生大量污染物的重点源(如大型工厂、垃圾处理场等)附近设置监测站点,以监控这些重点源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这种方法适用于对特定污染源的监控。
四、数据管理和分析1.数据采集:所有监测站点应按照统一的标准采集空气质量数据,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指标。
2.数据传输:通过建立有效的数据传输系统,将各个监测站点的数据实时传输到数据中心进行处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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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自动站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测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二)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
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三)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四)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五)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六)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
二、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手工间断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 ~15米范围内;
(二)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 ~15米范围内
(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 ~5米范围内;
(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无法按满足(一)、(二)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范围内选取;
(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
(六)使用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时,在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
(七)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米。
若使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装置进行并行监测,其他采样口与颗粒物采样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米;
(八)对于空气质量评价点,应避免车辆尾气或其他污染源直接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点式仪器采样口与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应按下表的要
求确定表:点式仪器采样口与交通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
(九)污染监控点的具体设置原则根据监测目的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米;
(十)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监测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在±3米内(当监测光程长度小于200米时,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小于实际光程的±1.5%(十一)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端到接收端之间的监测光束仰角不应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