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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推荐经典法律案件(3篇)

辩论赛推荐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辛普森杀妻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和影响力的法律案件之一,发生于1994年。

案件的被告是前美国橄榄球明星奥詹尼·辛普森,他被指控在1994年6月12日杀害了他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判,辛普森最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释放,这一结果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讨论。

二、案件争议点1. DNA证据的争议在辛普森杀妻案中,DNA证据是关键的证据之一。

控方提供了大量的DNA证据,证明辛普森在犯罪现场留下了血液和精液样本。

然而,辩方专家声称DNA证据存在错误,并且质疑了证据的采集和保管过程。

2.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团队运用了一系列程序上的辩护策略,如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质疑证据的合法性等,使得陪审团对案件的实体正义产生了怀疑。

这一过程引发了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关系的讨论。

3. 种族歧视与偏见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团队强调种族歧视和偏见对案件的影响。

他们认为,辛普森作为黑人,受到了不公平的审判。

这一观点引发了关于种族歧视在司法系统中的存在的讨论。

三、推荐理由1. 具有极高的争议性《辛普森杀妻案》具有极高的争议性,涉及DNA证据、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以及种族歧视等多个方面,为辩论赛提供了丰富的讨论素材。

2. 案件影响深远该案件不仅在美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且对全球司法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辩论这一案件,可以引导参赛者关注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重大议题。

3. 增强参赛者的法律素养辩论《辛普森杀妻案》有助于参赛者了解美国司法体系、法律程序以及辩护策略,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四、辩论赛流程建议1. 队伍分组将参赛队伍分为正方和反方,正方支持辛普森无罪释放,反方则认为辛普森有罪。

2. 案件陈述正方和反方分别陈述自己的观点,包括案件事实、证据分析、法律依据等。

3. 交叉辩论双方就对方观点进行反驳,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

辩论赛万毅智驳审判官_0263文档

辩论赛万毅智驳审判官_0263文档

2020辩论赛万毅智驳审判官_0263文档EDUCATION WORD辩论赛万毅智驳审判官_0263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审判官首先摆出了第一条罪状,冷笑着审问道:“大敌当前,你竟敢‘通敌’,该当何罪?”万毅冷静地反驳道:“我从1937年12月在江阴首次参加对日作战起,至今已有近百仗的纪录,哪一次战斗能证明我与日本人有特殊关系;如果我通敌,我会对日本侵略者有如此的仇恨,会不顾一切地与他们进行战斗吗?你们定我这样的罪名,不仅是对我的诬陷,更是对与我一起战斗过的、用鲜血和生命捍卫民族的士兵的诬陷,你们的良心难道不会受到谴责吗?”万毅义正词严的回答,使法庭一片寂静。

万毅针对“通敌”罪状,首先理直气壮,以事实为武器,言明自己对日作战已有百仗纪录,接着借此反问对方,揭露实质,进一步言明自己对日本侵略者的仇恨和不顾一切与他们进行战斗,表明自己和日本人没有特殊关系,使对方认定的“通敌”行为站不住脚,并厉声控诉这是对自己和浴血奋战的士兵们的诬陷。

一句强有力的质问“你们的良心难道不会受到谴责吗”,饱含激情,酣畅淋漓,震撼人心,令审判官心惊胆战,无言以辩。

审判官见第一条“罪证”无法对他定罪,便又质问道:“你总该承认自己是‘西安事变’的从犯吧?”万毅斩钉截铁地回答道:“不错,我是在张副司令(张学良)手下任职,也参加了‘西安事变’,但当时于总司令(于学忠)是军长,我只是他手下的一名团长。

如果我是从犯,那么于总司令岂不是有主谋的嫌疑?”审判官听罢,哑口无言。

针对第二条罪状,万毅巧妙推出于学忠总司令这个“靶子”,说明于学忠当时是军长,自己只是他手下的一名团长,为他接下来的假设推理做好了铺垫。

法律案例辩论赛(3篇)

法律案例辩论赛(3篇)

第1篇主题:关于“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判决是否合理参赛队伍:- 正方:认为判决合理- 反方:认为判决不合理比赛时间:2023年10月25日比赛地点:法学院模拟法庭评委:五位法学教授参赛选手:- 正方一辩:张三- 正方二辩:李四- 正方三辩:王五- 反方一辩:赵六- 反方二辩:钱七- 反方三辩:孙八主持人:周九---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欢迎来到今天的法律案例辩论赛。

本次辩论的主题是关于“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判决是否合理。

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五位法学教授担任评委,他们分别是:张教授、李教授、王教授、赵教授和钱教授。

现在,让我们有请参赛选手和评委入座。

(选手和评委入座,主持人宣布比赛正式开始)主持人:首先,有请正方一辩张三同学进行立论。

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我方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判决是合理的。

以下是我的观点:1. 法律事实认定准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

李某某在醉酒后,持刀伤害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 法律适用恰当:法院在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某进行了定罪量刑。

判决书中的法律适用是恰当的。

3. 刑罚轻重适宜: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4. 社会效果良好:本案的判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警示他人不要酒后行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主持人: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立论。

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赵六同学进行立论。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我方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以下是我的观点:1. 证据不足:法院在判决中,主要依据的是李某某的供述。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足以定罪。

2. 量刑过重:李某某在醉酒后,持刀伤害他人,但其主观恶性不大,且犯罪情节较轻。

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明显过重。

3. 程序违法: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法律案例辩论经典(3篇)

法律案例辩论经典(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

被告人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了法庭辩论的焦点。

二、辩论双方正方(主张张某构成正当防卫):- 代表:法学教授、律师- 论点: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反方(主张张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代表:法学教授、律师- 论点: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辩论过程(一)正方立论1. 法律依据:正方首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事实分析:正方认为,张某在遭到李某的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持刀防卫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且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

3. 防卫必要性:正方强调,张某在受到李某攻击时,没有其他合理手段可以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持刀防卫是唯一的选择。

4. 防卫适度性:正方认为,张某在防卫过程中,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没有造成李某不必要的伤害。

(二)反方立论1. 法律依据:反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事实分析:反方认为,张某在争执过程中,已经对李某进行了攻击,李某只是进行了正当的反击。

张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而是故意伤害。

3. 防卫必要性:反方认为,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有其他合理手段可以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如躲避、呼救等,但其选择持刀攻击,不符合防卫必要性。

4. 防卫适度性:反方认为,张某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了李某的死亡,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不符合防卫适度性。

(三)双方交锋1. 关于防卫行为:正方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防卫行为的定义。

法律论辩经典案例范文(3篇)

法律论辩经典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著名足球明星奥詹纳·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德曼在他们的豪宅外被枪杀。

此案震惊了整个美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这一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辛普森案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也是法律论辩的经典案例。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证据问题辛普森案中,检方提供了大量的物证和目击证人证词,包括凶器、血迹、指纹、脚印等。

然而,辩方律师团队对这些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检方在证据提取和保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部分证据可能被污染或篡改。

2. 目击证人证词案件中有几位关键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词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辩方律师团队对目击证人的证词进行了质疑,认为他们在庭审过程中受到了诱导或威胁,证词不可靠。

3. 辩方律师策略辛普森案的辩方律师团队采取了一种被称为“削弱检方证据”的策略,即通过质疑检方证据的可靠性,削弱检方的指控力度。

这种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团的判断。

4. 陪审团制度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辛普森案中,陪审团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他们的裁决结果对案件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三、案例分析1. 证据问题辛普森案中,检方提供了大量的物证和目击证人证词。

然而,辩方律师团队对证据的提取和保管过程提出了质疑,认为检方在证据提取和保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部分证据可能被污染或篡改。

这种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团对检方证据的信任度。

2. 目击证人证词案件中有几位关键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词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辩方律师团队对目击证人的证词进行了质疑,认为他们在庭审过程中受到了诱导或威胁,证词不可靠。

这种质疑使得陪审团对目击证人的证词产生了怀疑。

3. 辩方律师策略辛普森案的辩方律师团队采取了一种被称为“削弱检方证据”的策略,即通过质疑检方证据的可靠性,削弱检方的指控力度。

法庭辩论对话节选

法庭辩论对话节选

法庭辩论对话节选辩护人辩称:侦查人员拘留证人取证违反刑诉法规定,公诉人身负法律监督职责,非但不予纠正,反而以非法证言指控犯罪,已然丧失法律赋予公诉人神圣的审查起诉、监督审判之责。

公诉人辩称:侦查机关虽然拘留证人取证,但所取证言有两名警官,嫌疑人已确认签字,恰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取证。

辩护人恶意攻击公诉机关。

公诉人辩称:举证权利在公诉机关,可以不出示所宣读的证言。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依法举证,不应当违反《刑事诉讼法》举证或拒绝出示证言,否则就是乱权。

唯一可以理解的是,有关报道称重庆已为李庄案组成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即公诉人已然丧失监督职责。

公诉人辩称:看守所提供的健康检查表是办案机关自己的,所以是真实的。

辩护人辩称: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表显示,龚无伤,而法院委托鉴定证实龚左腕有伤痕,狱医证实龚自述心悸,因其矛盾,故而不实。

辩护人辩称:专案组警察自出证言,有利害关系,自己证明自己有如小偷说自己不是小偷,就可以认定小偷不是小偷。

且与控方证据矛盾,白天审讯李庄、审讯龚刚模六、七个小时与李庄的审讯时间矛盾。

公诉人辩称:警察可以作证。

辩护人辩称:法院委托鉴定结论已证明龚确有钝器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存在或李庄有合理怀疑的根据,所以李没有犯罪的动机。

公诉人辩称:李庄对鉴定有异议,辩护人不能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辩护人辩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地位独立于被告人,不受被告人影响,此乃辩护人与代理人的不同。

公诉人辩称:龚刚模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构成主犯。

辩护人辩称:龚案尚未开庭质证审判,公诉人行使法院权利,构建龚是黑社会老大的前提,据以认定李庄有罪,足见指控李庄构成犯罪的逻辑错误,凸显庭前辩护人建议先审龚案后定李庄案的正确。

公诉人辩称:李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让证人作伪证。

辩护人辩称: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等于让证人作伪证,与伪证没有必然性。

公诉人辩称:李庄的言论和暗示,已完成犯罪,只待结果出现。

辩护人辩称:假使有言论,也只是表达犯意,表达犯意不代表实施犯意,不等于犯罪,况且结果未出现。

法庭争辩

法庭争辩

原告粘土砖哭诉道:“众所周知,我们粘土砖历史悠久,在建筑史上立下汗马功劳。

特别是前几年,东家请,西家邀,忙得不可开交。

看着座座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我心里真高兴。

”法官也竖起大拇指:“对,对,你们真是功不可没。

”“可是近年来,人们对我们的态度一落千丈,变得冷漠起来,使我们门庭冷落。

今天我碰见粉煤灰砖,满以为他能安慰一下我,毕竟我是他的长辈,没想到他竟出口伤人……”实心粘土砖更伤心了。

这时,在一旁默默不语的被告粉煤灰砖沉不住气了:“我什么时候出口伤人了?我就是说你浪费土地,浪费资源而以。

”“我们粘土砖,山村农田哪里都可安家,就地取材,千百年来就如此,怎么浪费土地,浪费资源啦?”实心粘土砖越说越激动。

粉煤灰砖也毫不示弱:“你们实心粘土砖块小、耗土多,破坏良田,浪费土地资源,早就该改进啦!”“肃静,肃静。

”法官捶了捶锤子,“法庭讲究证据,请粉煤炭砖拿出证据。

”粉煤灰砖早有准备,他拿出一张照片:一望无垠的田野上稻子低垂着头,沉甸甸的;玉米长出长长的金胡子,露出金灿灿的颗粒,冲着你咧嘴傻笑。

好一派迷人的景色!粉煤灰砖激动地说:“同是这一片土地,可现在变成什么样了?法官请看。

”他又拿出第二张:一个砖瓦厂冒着滚滚浓烟,四周是一片坑坑洼洼的荒地,偶尔还可见几处孤零零的野花,几处孤独的绿意。

“你们看,一片肥沃的土地变成荒野,多可惜呀!再说你们燃烧时浪费大量燃料,产生大量废气,污染环境。

”实心砖低垂了头,可他还不服气:“这,这些都是我的主人人类做的。

那,你们粉煤灰砖就不浪费土地,浪费资源吗?”粉煤灰砖笑了:“人类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们一直在为耕地的减少、土地的浪费而苦恼。

燃煤发电厂排出的粉煤灰,往往堆积成山,浪费土地,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我们粉煤灰砖就是人类保环境,利用工业废渣,变废为宝的见证。

”法官和陪审团听了不住地点头,实心砖也心服口服了。

法官庄严地宣读最后的审判:“实心砖由于不知情,罚回家养老改进。

法庭辩论具体案例介绍_辩论赛_

法庭辩论具体案例介绍_辩论赛_

法庭辩论具体案例介绍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

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

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

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许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法庭辩论案例,希望能帮到你。

法庭辩论案例(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

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

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

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公安机关同意和转院证明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于20xx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有意义吗?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

法律案例辩论赛剧本(3篇)

法律案例辩论赛剧本(3篇)

第1篇正方立场:被告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反方立场:被告人不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参赛队伍:- 正方:正义辩护团- 反方:人性守护者主持人:李法官评委:张教授、王律师、刘法官辩论赛剧本:开场李法官: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次法律案例辩论赛。

今天,我们将围绕一个案例展开辩论,探讨被告人是否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让我们有请正方一辩、反方一辩分别进行开场陈词。

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义辩护团的一辩。

今天,我们坚决主张被告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以下是我们支持这一立场的主要论点:1. 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 被告人犯罪动机恶劣,主观恶性较大。

3. 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4.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应依法严惩。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人性守护者的一辩。

我们认为,被告人不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以下是我们反对这一立场的理由:1. 被告人犯罪时年幼,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被告人犯罪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悔罪。

3.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4. 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正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义辩护团的二辩。

针对反方一辩的观点,我想补充以下几点:1.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未成年人时期,但其主观恶性不容忽视。

2. 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虽然值得肯定,但并不能抵消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3. 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残忍,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是无法通过教育来弥补的。

4.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故意犯罪,应当依法严惩。

反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人性守护者的二辩。

针对正方二辩的观点,我们提出以下反驳:1.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残忍,但考虑到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应当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教育。

法律论辩经典案例(3篇)

法律论辩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美的谋杀案。

洛杉矶著名橄榄球运动员、电影明星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及其朋友罗纳德·高曼在辛普森的豪宅前被杀害。

辛普森被控犯有两项一级谋杀罪。

此案引发了美国乃至全球的关注,成为了一部法律论辩的经典案例。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辛普森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2. 辛普森是否有杀人的动机?3. 辛普森是否有可能得到公正的审判?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辛普森在初审阶段被宣判无罪。

法官约翰·尼科尔斯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实施了犯罪行为。

此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2. 上诉阶段辛普森的无罪判决引发了公众的质疑。

随后,检方提出了上诉。

在上诉阶段,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DNA证据:检方认为,辛普森的血液、鞋印、袜子等物证与现场相符,证明辛普森实施了犯罪行为。

(2)证人证言:检方认为,目击者证言可以证明辛普森在现场,并有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

(3)动机:检方认为,辛普森的前妻与其有过激烈争吵,因此存在杀人的动机。

3. 最高法院审理阶段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DNA证据的有效性:最高法院认为,检方提供的DNA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辛普森实施了犯罪行为。

(2)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最高法院认为,部分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可信度较低。

(3)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最高法院认为,初审阶段的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导致辛普森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

四、案件结论1. 初审阶段: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2. 上诉阶段:最高法院维持了初审的无罪判决。

3. 最高法院审理阶段:最高法院认为,初审阶段的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导致辛普森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

五、案件启示1. DNA证据并非万能:虽然DNA证据在法庭上具有很高的可信度,但并非万能。

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确保案件公正。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打官司选择法院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问题选择法院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如果对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有不清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欢迎阅读: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原告赵小妹是被告赵大刚、赵大民、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

2006年,因赡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赡养,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

两月后,四人又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

在派出所调处中,四人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兄妹四人尊重母亲的意愿,她可以选择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居住,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母亲不论居住在谁家,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关于母亲的一切费用都由母亲所居住家负责,与其他三人没有任何关系。

”“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

否则由此原因所引发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协议者承担。

”协议签订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达了其愿意居住赵大刚家的意愿。

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

2008年1月29日,赵小妹以该协议是自己为让母亲早日过安稳日子,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上述赡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

点评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子女在父母去世时,都有祭祀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

曾经有人对祭祀权提出过质疑,认为没有这个权利。

我认为,祭祀权是身份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权的内容,这个权利内容也是不得剥夺的。

林肯总统经典法庭辩论

林肯总统经典法庭辩论

林肯总统经典法庭辩论作为律师,林肯的名气似乎不够大,但他在为小阿姆斯特朗一案中所作的辩护却至今被当作辩论的范例而广为流传。

小阿姆斯特朗被人指控图财害命,原告收买了福尔逊作证人,一口咬定亲眼看见小阿姆斯特朗开枪击毙被害者。

小阿姆斯特朗有口难辩,林肯主动担任了他的辩护律师。

开庭复审时,林肯首先问证人福尔逊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开枪杀人:“你认清是小阿姆斯特朗吗?”福尔逊回答:“是的。

”林肯问:“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相距有二三十米,你能看清楚吗?”福尔逊说:“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时月光很明亮。

”林肯追问:“你肯定不是从衣着等方面认清的吗?”福尔逊再次证实:“不是从衣着等方面看清楚的,我肯定是看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最后,林肯问证人:“具体时间也能肯定吗?”福尔逊说:“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到屋里时,看了时钟,那是11点1刻。

”“这个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1点左右他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人的脸。

请大家想想,1 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到了晚上11点,月亮早下山了,哪里还有月光?退一步说,也许他时间记得不十分精确,当时时间稍有提前,月亮还没有下山。

但那时月光应是从西边往东边照射,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脸朝大树,月光可以照到脸上,可是证人就根本看不到被告的脸。

如果被告脸朝草堆,那么月光只能照在被告的后脑勺上,证人又怎么能看到月光照在被告的脸上、又怎么能从距离二三十米的地方看清被告的脸呢?”当林肯一口气说完这些话的时候,在场的人都沉默了。

接着,掌声、欢呼声一起进发出来。

福尔逊无地自容,小阿姆斯特朗无罪释放。

在这场论战中,林肯严密的逻辑论证是不可否认的,但最重要的是林肯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掌握了与案情有关的重要情况,揭穿了福尔逊的伪证。

七君子法庭辩论实录

七君子法庭辩论实录

七君子法庭辩论实录法庭上,"七君子"抓住了辩论的主动权30年代,中国人民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一些爱国志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始酝酿成立救国会的组织,以动员千百万群众起来参加救亡求存运动。

国民党政府对此十分惊恐,力图以笼络手段窃取救国会的领导权。

在屡遭救国会领导沈钧儒等人的拒绝后,恼羞成怒,转而采用镇压手段,在1936年11月22日深夜将沈钧儒、章乃器、沙千里、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史良七人逮捕。

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七君子事件".案发后,国民党政府迫于全国汹涌彭湃的抗议声潮,被迫改秘密逮捕为公开审案,企图借此审出个"联合共产党反对政府"的结论,以镇压进步人士。

法庭上,"七君子"义正词严,与审判当局展开了多次激辩。

(第一次审理审判长:"你赞成共产主义吗?" 沈钧儒:"赞成不赞成共产主义,这个提法是滑稽的,我请审判长注意这一点,就是我们从不谈什么主义。

起诉书竟指被告等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的主义,不知检察官何所依据?如果一定要说被告等宣传什么主义的话。

那么,我们的主义就是抗日主义、爱国主义。

" 审判长:"抗日救国不是共产党的口号吗?" 沈钧儒:"共产党吃饭,我们也吃饭,难道共产党抗日,我们就不能抗日吗?审判长的话,被告不能明白。

" 审判长:"那么你同意共产党抗日统一的口号了?" 沈钧儒:"我想,抗日求统一,当然是人人同意的。

如果说因为共产党抗日,我们就需要说不抗日;共产党说要统一,我们就需要说不统一,这种说法,是被告我所不懂的。

" 审判长:"共产党真能抗日吗?他们一面主张抗日,一面主张土地革命,你晓得吗?" 沈钧儒:"这要问共产党,我不知道。

" 审判长:"你知道你们被共产党利用了吗?" 沈钧儒:"假使共产党利用我抗日,我甘愿被他们利用,并且谁都可以利用我抗日,我甘愿被他们为抗日而利用。

法律辩论经典案例(3篇)

法律辩论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明,男,2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刚,男,30岁,某公司职员。

案由:名誉侵权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2. 判令被告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开赔礼道歉;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被告李刚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某公司职员王明涉嫌贪污腐败》的文章,指责原告王明涉嫌贪污腐败。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对原告王明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 被告的文章是基于对原告工作表现的了解,主观上并无恶意;2. 被告的文章并未造成原告实际损失,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3.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三、辩论过程(一)原告方辩论观点1. 被告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告在未查实原告涉嫌贪污腐败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指责原告的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2.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被告的文章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3. 被告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被告方辩论观点1. 被告的文章是基于对原告工作表现的了解,主观上并无恶意。

被告认为,其文章所述内容是基于对原告工作表现的观察和了解,主观上并无恶意。

2. 被告的文章并未造成原告实际损失。

被告认为,其文章并未给原告带来实际损失,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刚在未查实原告王明涉嫌贪污腐败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指责原告的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好的法律辩论案例(3篇)

好的法律辩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难以保证。

近年来,因网络信息传播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甲、乙两方,甲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关于乙的不实言论,导致乙的名誉受损。

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本案引发了关于网络信息传播与名誉权保护的广泛讨论。

二、案件事实甲、乙均为某知名企业的员工。

甲因工作上的矛盾,对乙产生怨恨。

某日,甲在一家知名网络论坛上发布了关于乙的不实言论,称乙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利益。

该言论迅速传播,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乙得知后,深感名誉受损,遂向甲提出赔偿要求,但甲拒绝承认错误。

无奈之下,乙将甲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甲发布的不实言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甲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名誉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四、辩论双方观点(一)甲方观点1. 甲发布的言论是基于个人观点,并未恶意诽谤乙。

2. 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言论自由,甲有权在平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3. 乙作为公众人物,应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对网络言论的影响不必过于敏感。

(二)乙方观点1. 甲发布的不实言论严重侵犯了乙的名誉权,构成侵权行为。

2. 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更为严重。

3.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五、辩论过程(一)甲方论点1. 甲强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认为在网络上发表个人观点是合法的。

2. 甲认为乙作为公众人物,应学会在舆论压力下保持冷静,不应对网络言论过于敏感。

(二)乙方论点1. 乙强调名誉权的重要性,认为甲的不实言论严重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2. 乙指出,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更为严重,需要加强法律保护。

六、辩论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发布的不实言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构成侵权行为。

甲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言论,并赔偿乙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辩论的案例(3篇)

法律辩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60岁)和李四(女,58岁)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

2005年,张三和李四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

2010年,张三去世,李四独自居住在该房产内。

2021年,李四病重,其子女张小明(男,30岁)和李小红(女,28岁)开始商议如何处理父母的房产。

在商议过程中,张小明和李小红产生了分歧。

张小明认为,作为长子,他应该继承父母的全部房产,而李小红则认为,作为女儿,她也有权继承房产。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小明和李小红谁有权继承房产?2. 房产的继承份额应该如何分配?三、辩论过程甲方(张小明):1. 张小明首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三去世后,李四作为配偶和母亲,张小明作为儿子,都有权继承房产。

2. 张小明强调,他在父母生前一直照顾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而李小红则没有。

因此,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适当照顾照顾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

3. 张小明提出,房产登记在张三和李四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去世后,李四继承了张三的份额,因此房产应属于李四个人所有。

既然如此,张小明作为长子,有权利继承李四的房产份额。

乙方(李小红):1. 李小红反驳甲方的观点,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时,应当平等分配。

作为女儿,她同样有权继承房产。

2. 李小红指出,张小明和李小红在父母生前都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存在谁尽义务更多的问题。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应当平均分配。

3. 李小红强调,房产在张三去世后,李四继承了张三的份额,但这并不意味着房产属于李四个人所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继承人在分割时共同协商。

四、法官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张小明和李小红均为张三和李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房产。

法律论辩赛案例(3篇)

法律论辩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情概述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则认为,虽然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且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不应解除合同。

三、论辩双方观点(一)甲方观点1.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

2.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 甲方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损失。

(二)乙方观点1. 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2.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无需解除合同。

3.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四、论辩过程(一)甲方论辩1. 甲公司代理人:尊敬的评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甲公司代理人:此外,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3. 甲公司代理人:乙公司认为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但这并不影响乙公司违约的事实。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即使甲方存在一定过错,也不能免除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论辩1. 乙公司代理人:尊敬的评委,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乙方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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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法庭向来是兵家必争之地,是语言交锋的场所,更是正义与邪恶的战场。

以下是我整理了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供你参考。

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古往今来的法庭辩论,记录着历史上无数的刀光剑影,同时也闪烁着思想和智慧的光芒。

本书辑录了 80 余篇精采的法庭辩论的真情实景,既有哲学家的高屋建瓴之宏论、政治家的人义凛然、独裁者的专横、阴谋家的狡诈,也有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些重大事件的法庭辩论实录。

既重可读性,尤重思想性。

既有法庭辩论场景客观的纪实,又有闪光的思想片段。

读者可从中读到历史,感受雄辩的力量,学会辩论技巧,欣赏语言的艺术。

流走的是声音,沉淀的是历史,还有思想第一章千古雄辩:在雅典法庭上被告人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苏格拉底攻城的英雄怎样面对诬陷? 你们所争议的是字眼还是字眼的含义? 狄摩西尼:究竟是谁在欺骗国家!现在,驳斥这种见解的力量正掌握在你们手中昌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苏格拉底案情梗概公元前 399 年,雅典举行了一次轰动一时的审判。

被告人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苏格拉底,他劝导人类虚心求知,同时也毫不客气地批评当时社会的弊病和达官贵人的腐化堕落,为此,他得罪了雅典上层社会。

雅典公民墨勒图斯等三人对苏格拉底提出起诉,指控他危害社会。

罪状有二:一是信奉异端邪说;二是"腐蚀青年人的心灵"。

雅典公众组织为此组织了500 人的庞大陪审团来审判此案。

当时,苏格拉底年已 70 高龄,他完全有机会离开雅典而保全自己。

但他认为,那是可耻的,他必须为自己辩护。

原告在起诉书中,对苏格拉底本人进行许多指责,苏格拉底指出,这种指责纯属"谎言","几乎没有一句符合事实"。

苏格拉底问墨勒图斯:"你认为应尽量给予我们的青年人以好的影响,这是最主要的事,是吗?""是的。

" "那么,请告诉这些尊敬的陪审员,谁给予了青年们比较好的影响。

" 墨勒图斯犹豫片刻:"是法律。

"苏格拉底要他说出具体的人名。

"就是这些尊敬的陪审员,苏格拉底。

" 苏格拉底追问道:"这一回答对陪审团所有成员都适用呢,还是只对部分成员适用?""对所有陪审团成员都适用。

" "好极了!多么大方的回答。

"苏格拉底接着追问,"现在在法庭上的这些旁观者是否也对青年们有好的影响?""对,他们对青年人也有好的影响。

""500 人会议成员呢?他们是否也对青年们有好的影响?" "对, 500 人会议成员也对青年拉有好的影响。

""墨勒图斯,公民大会成员肯定不会腐蚀青年人吧?他们也都对青年人施加好影响吧?" "当然也对青年人有好的影响。

""那么,看来除我之外,所有雅典人都在使青年人变好,只有我在使他们道德败坏。

你的意思是这样吧?" "非常正确。

"墨勒图斯回答。

全社会只有一个人对青年有害,其余的人竟都对青年有益,这显然是荒谬的。

在苏格拉底的紧逼下,墨勒图斯暴露了自己的不诚实。

苏格拉底讽刺道:"至少,墨勒图斯从来没有关心过青年人的问题。

因为即使是关于马,人们也知道只有少数人(如驯马师)对之有益,而大多数人对马有害(因为他们只会骑马)。

"苏格拉底又向墨勒图斯发问:"是不是坏人会对经常接触他的人产生坏的影响,好人则会对经常接触他的人产生好的影响?""当然没有。

" "那么,当你说我诱惑青年人,败坏了他们的品质,你认为我是有意这样做的呢,还是无意这样做的?" "我认为你是有意的。

"墨勒图斯又一次上钩。

苏格拉底义正辞严地责问他:"墨勒图斯,你以为我老糊涂了吗?你已经指出,坏人总是对最接近他们的人有坏的影响,好人总是对最接近他们的人有好的影响。

我总不至于愚蠢到有意去犯如此严重的罪行的地步。

我不相信我会这么蠢,我想任何人也不会相信的。

我说没有对青年人施加坏影响,也不会有意伤害他们,所以你对我在这两方面的指控都不属实。

如果我无意中对青年人产生了坏的影响,对这种无意的犯罪,正确的法律程序不是把犯罪者召到法庭,而是私下对他们进行教育的斥责。

要知道,法庭是为惩罚而设立的,而不是为教化而设立的。

"在苏格拉底的质问下,墨勒图斯进退两难,非常尴尬。

此时,苏格拉底仿佛有意给他个台阶:"你在起诉书中说得很清楚,说我教唆青年人相信新的神而不信国家所供奉的神;正是这种教唆造成了腐蚀青年的不良后果吧?"墨勒图斯如获救命稻草:"这正是我的意思。

" "那么,墨勒图斯,以我们共同信奉的神起誓,请你再向我和陪审团把你的意思说得稍清楚一点儿,因为我不清楚你的观点究竟是什么。

" "我认为你根本不信神。

" "你的回答真让我吃惊,墨勒图斯,你这么说的目的是什么呢?奉太阳和月亮为神是人类的共同信仰,你是否认为我连日神和月神都不相信呢?""尊敬的陪审员们,他当然不信,因为他说太阳是石头,月亮是一团土。

" "你是不是在告发阿那克萨哥拉呀?"苏格拉底不无嘲笑他说,"可爱的墨勒图斯,你也太轻视这些陪审员了吧!难道你以为他们如此孤陋寡闻,以至不知道克拉佐墨奈的阿那克萨哥拉的著作中充斥了这些理论吗老实告诉我,墨勒图斯,这就是你对我的看法吗?我真的根本不信神吗?""对,你根本不信神。

" "你根本证明不了我有罪,墨勒图斯,世界上有这样的人吗,他只相信人类的活动,而不相信人类的存在我再问,会有这样的人吗,他不相信有马,却相信马的活动?或者他不相信有音乐家,却相信作曲和演奏? 显然没有这样的人,尊贵的朋友。

如果你不想回答,我可以为你,也为这些尊敬的陪审员作出回答。

但下一个问题必须由你来回答:会有这样的人吗,他相信神奇的活动而不相信神奇的存在物?"在苏格拉底咄咄逼人的攻势下,墨勒图斯木然回答:"没有这样的人。

"苏格拉底:"在法庭的强制下你作出了一个多么简明的回答!好,那么你不是断言我相信并教唆他人也相信神奇的活动吗在你的证词中你就是这样郑重宣称的。

但如果我相信神奇的活动,我必定也会相信神奇的存在物。

难道不是这样吗?既然你不回答,我就认为你默认了。

我们不是认为神奇的存在物就是神的后裔吗?这么说你同意吗?"墨勒图斯:"当然同意。

" 苏格拉底:"那么,如果你断言我相信神奇的存在物,如果这些神奇的存在物就是神,我们将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首先说我不信神,然后又说我信神,因为我相信神奇的存在物。

另一方面,如果像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佯,这些神奇的存在物是众神与山林水泽的仙女们或其他母亲们的私生子,世界上有谁会只相信神的子女而不相信神本身呢?这就会像只相信有马驹或驴驹而不相信有马和驴一样可笑。

那么,墨勒图斯,不可避免的结论是,或者是作为对我的智力测验,或者是再也找不到可指控我的真正罪名,你才对我提出这样的控告。

你说我相信神奇的和神的活动而不相信神奇的存在物和神的存在,你想以这个极为愚蠢的理由来说服任何稍有理智的人,是绝对不可能的。

"墨勒图斯哑口无言。

苏格拉底说:"尊敬的陪审员们,事实上,我感到无须就墨勒图斯的控告再为自己辩护了,以上所作的辩护已足够充分了。

你们很清楚这样一个事实,这我在前面的辩护中已经说到过,即我招致了大量的敌对情绪。

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毁灭我的话,既不是墨勒图斯,也不是安尼图斯,而是众人的诽谤和妒忌,正是这种敌对情绪能导致我的毁灭。

诽谤和妒忌已经给很多无辜的人带来了不幸,我想,这种情况还会继续下去,我不会是最后一个受害者。

"苏格拉底宣称,"一个人只要找到了他在生活中的位置,无论这是出于对自己有利还是出于服从命令,我相信为了荣誉,他会正视危险,不惜付出生命和一切。

"然而,陪审团表决的结果却是:苏格拉底有罪,判处死刑。

对这一结果,苏格拉底似乎并不感到意外,他高傲地站在雅典法庭上,义正辞严地作了最后的发言:"亲爱的雅典同胞们,所剩的时间不多了,你们就要指责那些使雅典城蒙上污名的人,因为他们把那位智者苏格拉底处死。

而那些使你们也蒙上污名的人坚称我是位智者,其实并不是。

如果你们再等一段时间,自然也会看见终结一生的事情,因为我的年纪也不小了,接近死亡的日子实在也不远了。

但是我并不是要对你们说话,而是要对那些欲置我于死地的人说话。

同胞们,或许你们会以为我被定罪是因为我喜好争辩,其实如果说我好辩的话,那么只要我认为对的话我或许还可以借此说服你们,并替自己辩护,尚可免除死刑,其实我并不是因好辩被判罪,而是被控竟敢胆大妄为地向你们宣传异端邪说,其实那些只不过像平常别人告诉你们的话一样罢了。

但是我不认为,为了避免危险起见,就应该去做不值得一个自由人去做的事,也不懊恼我用现在这样的方式替自己辩护。

我宁可选择死亡,也不愿因辩护得生存。

因为不管是我还是任何其他的人,在审判中或打仗时,利用各种可能的方法来逃避死亡,都是不对的。

在战时,一个人如想逃避死亡,那么最好的策略是,用他的勇气,他的智慧,去战胜敌人,假如他敢做、敢说的话。

但是,雅典的同胞啊!逃避死亡并不难,要避免堕落才是难的,因它跑得比死要快。

我,因为上了年纪,动作较慢,所以就被死亡赶上了;而控告我的人,他们都年轻力壮,富有活力,却被跑得较快的邪恶、腐败追上了。

现在,我因被他们判处死刑而要离开这个世界;但他们却背叛了真理,犯了邪恶不公之罪。

既然我接受处置,他们也应该接受刑罚,这是理所当然之事。

我们更可由此归纳出,死是一种祝福,具有很大的希望。

因为死可以表示两回事:一是,表示死者从此永远消灭,对任何事物不再有任何感觉;二是,正如我们所说的,人的灵魂因死而改变,由一个地方迁到另一个地方。

如果是前者的话,死者毫无知觉,就像睡觉的人没有做梦,那么死就是一种奇妙的收获。

假如有人选择一个夜晚,睡觉睡得很熟而没做什么梦,然后拿这个夜晚与其他的晚上或白天相比较,他一定会说,他一生经过的白日或夜晚没有比这个夜晚过得更好、更愉快的了。

我想不只是一个普通人会这样说,即使是国王也会发现这点的。

因此,如果死就是这么一回事的话,我说它是一种收获;因为,一切的未来只不过像一个无梦的夜晚罢了!反之,如果死是从这里迁移到另一个地方,这个说法如果正确,那么所有的死人都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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