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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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

电定总综〔2009〕38号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咨询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我站组织制定了《电力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经各方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细则》(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电力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提高电力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且在电力行业注册

管理的,为电力建设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三条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定额总站”)负责对电力行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从事电力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以及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工程造价业务时,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

第五条电力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除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电力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人数不少于5人;

(二)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60%。

第七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除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电力工程造价专业工作8年以上,人数不少于2人;

(二)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50%。

第三章资格认定

第八条电力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符合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规定。

第九条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甲级标准:

1、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2、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

3、近三年内工作业绩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完成单机容量300MW发电项目主要生产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两项及以上,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

(2)完成电压等级220kV电网项目主要生产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两项及以上,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乙级标准:

1、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或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2、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3、完成发电项目主要生产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两项及以上,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4、完成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电网项目或20kV及以下配电网项目(使用电力行业费用计算标准)安装工程造价咨

询成果文件两项及以上,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第十条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填写《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认定表》;

(二)提供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申请资格认定标准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咨询合同、工作成果文件等。

第十一条申请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的,应当向定额总站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定额总站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者,颁发《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资格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电力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第四章业务承接

第十四条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十五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从事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六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或新能源发电工程。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六)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若干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十九条电力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应执行《电力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定额总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对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活动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在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认定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活动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定额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认定表

附件:

电力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认定表填写日期:年月日资格证编号:DLZJ-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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