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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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法律知识点

破产的法律知识点

破产的法律知识点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破产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破产法是处理企业及个人破产问题的法律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为双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机制。

在破产法中,涵盖了一系列知识点,本文将围绕破产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探讨。

一、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程序,解决破产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问题,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的保全与管理、破产债权人的会议以及债权人议案的通过等环节。

首先,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的起始点。

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或相关法院提起。

申请破产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已经明确宣布无力偿还债务等。

其次,在破产申请获得法院受理后,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保全与管理。

这其中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封存、查封、冻结等措施,以确保破产财产不被转移或损失。

然后,破产债权人的会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债权人会议是为了协商并通过债权人的议案,以决定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结果。

破产债权人的会议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会议的召集、决议的表决等。

最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议案将决定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结果。

这些破产结果可能包括破产清算、重整或是破产和解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变现,并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的过程。

清算程序需要根据清算财产、清算费用等因素进行具体安排。

在破产清算中,首先需要确定清算财产,即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资产。

清算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

清算财产的变现可能是通过拍卖、出售或其他形式实现的。

其次,清算费用是破产清算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因素。

清算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司法管辖费用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这些费用需要优先从清算财产中得到支付。

最后,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是破产清算的核心目标。

基本知识破产法

基本知识破产法

基本知识破产法破产法是一项关于个人和企业在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如何处理债务问题的法律制度。

破产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减负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介绍破产法的基本知识,包括破产程序、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内容。

1. 什么是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或其他破产管理机构进行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的目标是通过对债务人资产的清算或重整来偿还债务。

2. 破产程序的种类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两种。

个人破产是指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采取的破产程序,而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采取的程序。

3. 个人破产程序的流程个人破产程序一般分为申请阶段、裁决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申请阶段,债务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将启动破产程序。

在裁决阶段,法院将决定是否批准个人破产申请,以及如何处理债务人的债务问题。

如果法院批准个人破产申请,债务人将进入执行阶段,执行阶段主要是通过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4. 企业破产程序的流程企业破产程序的流程相对复杂一些。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程序可以分为六个阶段:破产申请、受理、组织财产清算、债权人会议、重整或清算决定、执行。

在破产申请阶段,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法院在受理阶段将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如果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将组织财产清算,以便偿还债务。

在债权人会议阶段,债权人将讨论并决定企业的重整或清算方案。

最后,在执行阶段,法院将实施债务的清算或重整方案,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5. 破产清算和重整破产清算是指通过出售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清算程序由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债权比例按比例获得偿还。

与之相对的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通过重组债务人的负债结构和经营模式来实现债务的偿还。

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将协商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便将来能够偿还债务并重新开展业务。

CPA注会经济法重点框架第八章破产法

CPA注会经济法重点框架第八章破产法

第八章破产法总结表格+必备法条+十年主观题汇编【考点一】破产法适用范围和破产原因一、适用范围(客观题把握)主体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参照适用。

境外效力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考点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申请的提出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提示1:债权人无论有没有担保,都有破产申请权。

提示2:特殊债权人职工——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017主观题)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注: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破产清算(不享有重整申请权)(2016主观题)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破产清算。

【提示1】管理人无权解除的合同:(1)破产企业为保险公司,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解除。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

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3主观题)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处理(1)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2)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者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本文梳理绘制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的要点及流程图一、企业破产法-总流程图二、重整程序流程图三、和解程序流程图四、清算程序流程图五、企业破产法知识要点整理(一)三种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三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的归结为倒闭清算事件。

破产法设立的这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直接选择适用三种程序之一。

债权人提出:重整、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4)在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可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6)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二)破产原因(特定法律事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集中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

其中,清算责任人(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只能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

3、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六)受理裁定的送达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民事裁定书》。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管理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帮助债务人清算其资产以偿还债务,或者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重组债务。

破产法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这些知识点。

1.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债权申报,即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然后,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员来负责管理破产事务。

在清算破产中,债权人会根据其债权比例获得资产的分配,而在重组破产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就一项重组计划达成协议。

2.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的申请,以宣告自己无法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自愿申请破产,也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被迫破产。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法院会审查财务报告,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员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销售所得将用于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债务。

破产清算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有效重组的情况,或者债务人没有达成重组协议的情况。

4.破产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一项重组计划,以重新安排债务的偿还方式。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避免清算,保持其业务的运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重组计划可能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偿还、利率降低等措施。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的批准下同意重组计划。

5.破产豁免破产豁免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条件,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裁决。

债务人必须满足法院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破产豁免。

通常情况下,破产豁免只适用于个人破产,而不适用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

本文介绍了破产程序、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豁免等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在破产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关破产的知识点总结

有关破产的知识点总结

有关破产的知识点总结1. 破产的类型破产根据不同的归类可以分为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种类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需要通过法院程序清算资产、偿还债务或进行重组。

个人破产是指个人无力偿还债务,也需要通过法院程序进行清算资产、偿还债务或进行重组。

2. 破产法律的规定各国家和地区都有破产法律对破产程序进行规范和管理。

破产法律一般包括破产程序、破产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破产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促进破产程序的有效、公平进行。

3. 破产申请和程序破产程序一般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开始的。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债权人的权益、可能的还债方式等因素进行判决,决定破产程序的具体方案。

破产程序可能包括清算资产、偿还债务、重组企业或个人财务状况等步骤。

4. 破产的影响破产对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等各方都会产生影响。

对于债务人来说,破产可能导致资产的清算和损失,影响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和生活。

对于债权人来说,破产可能导致无法获得债权的返还,造成财务损失。

对于供应商、员工等其他相关方来说,破产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

5. 破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重组来追求债务的减免或延期偿还,以及调整经营模式和财务结构,从而重新实现盈利。

重组通常包括债务的重组、企业结构的调整、经营模式的改变等步骤。

通过重组,债务人可以尽量减少损失,债权人也可以尽量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共赢。

6. 避免破产尽管破产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或个人财务危机处理方式,但是,并非所有的财务危机都一定会导致破产。

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风险预防和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避免破产的发生。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成本、加强经营管理、寻求融资支持等方式避免破产。

7. 破产的教训对于债务人来说,破产是一种难以承受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因此,重视财务管理、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避免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

05560破产法考前复习要点

05560破产法考前复习要点

05560《破产法》课程考前复习纲要◆本课程考核的知识与能力的关系学习破产法应该系统。

全面的掌握破产法的全部内容,在此基础上重点掌握各章节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特别是各项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在复习时有应把握重点,加强理解,多做练习,培养应用所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技能,以力求在熟悉的基础上达到对相关知识点的灵活应用。

◆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试题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分值比例较大,一般章节的分值比例适当。

单章考核分数最高不超过20%。

◆试卷结构内容重点考核章节(试题分数比例不低于60%)是:第2、4、5、7、8、9章;不考核章节:第10章;其余章节为一般考核内容。

◆试卷能力结构及难度结构能力结构: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32:34:21:13难度结构:较易:中等难度:中等偏难:较难=39:31:17:13◆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15*1),多项选择(5*2),判断(5*3),简答(5*6),论述(2*15)。

※计划课时:4-6课时★破产法知识要点基础性知识,程序性规定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1、破产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的区别。

(大)2、破产宣告的效力问题—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效力(必考)3、破产法的概念、性质及历史沿革。

4、破产能力。

5、破产案件的管辖。

6、导致破产的原因。

7、破产申请及受理的程序、期限。

8、管理人指定、更换与解任的程序、管理人的职责。

9、破产财产的范围(例外情况,包括项和排除项,正反都要知道)、破产财产的归属问题。

(大)10、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概念、特征、要件)11、破产债权的特点、范围、申报(程序)。

12、债权人会议的概念、组成、决议程序(表决规则)、召集、对决议的补救。

P64、65、66。

13、债权人会议的特点(大题)1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效力)问题。

(大)15、重整的概念、特点和申请(程序、期限、哪些人有申请权)。

重整制度的特点。

16、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学习破产法笔记

学习破产法笔记

学习破产法笔记一、企业破产的经济根源:市场经济下两种交易方式,即时和信用。

信用多了,欠款就多了,加上合同关系债权的私密性,导致债务大于资产,出现了破产原因。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字有误。

破不是目的,拯救才是原则。

三个程序有2个是拯救,因此应叫企业拯救法。

三、破产法概述:2007年6月1日施行,12章,136个条文,“总申请人(的)财产”,“费用债务申报会议”,“三个程序(重整、和解、清算)外加责任和附则”。

按照过程记忆:一个企业有了破产原因(1+2或1+1)被债务人或债权人等送到法院,主刀大夫管理人开始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然后再进行三种药方的救治,重大救治方案必须经院长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

治病救命的钱的随时花(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四、破产法程序设计:破产法共设计了三种程序,即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两个活一个死)。

体现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理念。

好比,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

大厅是公用部分,1-7章和11章,每个室是三个不同的房间。

8,9,10章。

各个房间能否打通?活与活不能通,其他互通。

分界线(阴阳界)是宣告破产。

破产受理的法律意义?;宣告破产的法律意义?破产法的程序本质属性:概括执行。

因此,始终要有执行程序的理念。

比如法院只能下裁定书,决定书,不能对实体权利进行直接判决等。

五、几个重点概念:1、破产原因:破法第二条2、债务人财产。

动态的。

理念是只能增加不能违法减少。

管理人伸手去往里抓,其他权利人伸手往外拉。

增加: 5种办法,(1)破产前的可撤销行为,(1年,6个月);(2)破产前的无效行为;(3)欠缴出资的缴纳(4)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5)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减少:4种情况(1)权利人财产的取回(2)在途买卖标的物的取回和交付(3)破产抵销权(4)别除权。

注: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权,优先性(留置权优先,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优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破产法考点归纳

破产法考点归纳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法重点提示

破产法重点提示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法重点提示破产法是一部兼具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部门法。

新破产法在理念上进行了重大调整,破产法不再是简单的债务清偿法、破产淘汰法,更重要的是企业拯救法,基于这样的理念,在破产的三大程序中重整程序就比较重要。

重整原因、重整程序的发动主体、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措施都是新的内容,迄今为止尚未考到。

破产法作为商法的一部分出现,实体性规范是重点,这部分内容中债权申报、债务人财产是老考点,非常重要。

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整个破产程序中随处可见破产管理人的身影,破产管理人的任命、资格、职责自然会成为破产法中又一重要的考点。

新破产法在某些规则上进行了一些变动,如债权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取回权的行使等,对于这些变动一定要把握准。

破产法与公司法结合度高,可能会在卷四的主观题中再度出现。

破产法中有以下重要考点:考点1 破产原因破产清算原因、和解原因、重整原因――2条。

考点2 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不得上诉。

但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12条。

考点3 破产案件的申请①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和解、重整;②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清算;③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④金融监管机构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考点4 破产案件的受理效果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15条;②个别清偿无效;③对管理人为给付;④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19条;⑤民事诉讼、仲裁程序中止――20条。

考点5 破产管理人法院任命;资格――24条;职责――25条。

考点6 债务人财产①财产范围――30条;②撤销权――31条、32条;③追回权――34条、35条、36条;④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37条、38条;⑤抵消权――40条。

考点7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①破产费用范围――41条;②共益债务范围――42条;③清偿顺序――43条。

考点8 债权申报①申报期限――45条;②连带债权的申报――50条;③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51条;④受托人申报债权――54条;⑤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55条;⑥逾期申报和未申报后果――56条。

新《破产法》重点知识点讲解(一)

新《破产法》重点知识点讲解(一)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适用范围比较旧破产法,此次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统一了适用的法律依据。

旧破产法中,《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民诉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非全民之企业法人。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①;(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②。

①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②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破产原因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旧破产法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规定了不同的破产原因。

1、《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原因,仅限于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导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就是说,如果不是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是因其他原因如政策性亏损等,即使亏损已非常严重,早已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限,也不能被宣告破产①。

2023年新破产法司法解释重点知识点详

2023年新破产法司法解释重点知识点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旳制定和同意第三节重整计划旳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布第二节变价和分派第三节破产程序旳终止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旳,根据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也许旳,可以根据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旳,合用民事诉讼法旳有关规定。

第五条根据本法开始旳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旳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旳发生法律效力旳破产案件旳判决、裁定,波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旳财产,申请或者祈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旳,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旳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旳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旳合法权益旳,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旳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旳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旳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旳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旳,依法负有清算责任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导语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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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按照现代的破产法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债务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包括: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而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程序手段。

(二)宣告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要求和解、重整、清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在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2)基层法院管辖县级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2.破产的程序(一)破产案件的提出和受理(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注意:对于债权未到期的请求权人无资格申请破产,但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但法院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二)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的职权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即使债务人为了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情况下也不得支付;(2)对债权人的约束①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对其他民事诉讼的影响①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和终止②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③财产保全的中止(四)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企业仍实际占有的财产;而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等法律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产;(2)特定物买卖中,债务人作为出卖人尚未将标的物转移但买受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或债务人作为买受人尚未收到标的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货物;(3)尚未办理产权或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注意:对于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不属于破产财产;(五)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地位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其法律地位为:①债权人自治原则②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负有全面责任,在债权人之间保持中立。

破产法培训提纲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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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破产的发展演变:
· 2000年,针对有色金属和煤炭矿山等资源型企业的特殊情况,制定了资源枯竭矿 山关闭破产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力度,规定:关 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在执行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基础上,对特殊工种的 职工,允许提前10年退休;企业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管理;提高了职工安置费标准;矿山关闭后,允许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 组企业,安置职工。 政策性破产的开展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毕竟是在特殊 时期解决特殊问题的特殊措施,随着特殊问题的解决,最终必将逐步过渡到所 有企业的破产均依法进行的轨道上睐。 政策性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的特别规定: 适用政策性破产的前提条件:@须是国有企业;@须是国有工业企业;@须是国务 院直接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上述企业要报经全国企业破产兼 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全国企业破产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计划”; 政策性破产的程序:@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纳入“全国企业破产兼并和职工再 就业工作计划”的文件或批复;@制定破产预案;@提供单独的职工安置方案 的文件资料;要有可操作性,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小结: 1、破产法的综合性质:破产法要解决的债务人无力偿债问题,
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 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大问题,具有多重目标,需要运用多种法 律机制进行综合调整;破产法规范的综合性,决定了其作用的多 重性; 2、破产法是特别法:破产法以无力偿债事件为对象,依据特定的 政策目标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与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有 区别又有联系,破产法的优先适用; 3、破产法的灵活性与强制性: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公平而妥善 处理无力偿债时的债务清理问题并尽可能减少破产事件带来的消 极后果,是实施破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因此破产法为 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问题提供了制度和程序 保障;但当事人不得违反破产法关于程序和公平清偿秩序的强制 性规定;

公司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公司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公司破产法的基本知识破产是指企业由于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债务或支付债权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资产清算和债务处理的一种法律状态。

公司破产法是指规范公司破产程序和保护各方利益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一、破产程序公司破产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告知、财产保全、清偿顺序、债权核定、资产处置和破产组成部分等。

1. 申请:破产程序的开始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组织相关人员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告知:法院在受理后会将破产申请信息公告,并通知相关债权人参与程序,同时告知债务人享有的相关权益。

4. 财产保全:为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免受恶意侵害,在受理后法院会指定临时管理人保管债务人财产。

5. 清偿顺序:根据公司法和债权处理的规定,确定了一定的清偿顺序,超过清偿顺序的部分按比例分配。

6. 债权核定:法院会组织债权人对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债权金额和优先顺序。

7. 资产处置:法院会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置,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8. 破产组成部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处置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破产组成部分。

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根据中国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中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守信原则: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守信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违法经营。

2. 合理融资:法定代表人在融资时应当审慎选择,并遵循公司自有资金优先原则,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3. 恶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不得将公司财产恶意转移或虚增债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提交真实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真实的财务报表,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后如履行了上述责任,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在公司破产中,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会计财务税务师考试要点复习资料破产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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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讲破产法基础单元概要壹破产法基础贰破产申请与受理叁破产债权肆债务人财产伍重整与和解程序陆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考情分析2021年本章结构、内容变动较大;重新编写了“管理人制度”“债权申报”“债务人财产的认定、处分与保全”等内容。

“税务师比注会”考查的更加细致,需要学员多在小处下功夫。

本章学习有一定难度,建议先听懂理解再记忆。

各种题型均可以考查到,预计分值10分左右。

单元一破产法基础大纲框架知识点破产法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法人。

2.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

【提示】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知识点破产原因(一)判断标准与适用(二)破产原因的具体解释知识点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破产申请的违规处理:法院未(按规定)接收申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责令下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仍不作裁定→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裁定→上一级裁定受理后,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移送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指定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提示】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知识点管理人(一)管理人的种类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1.管理人的种类(1)清算组。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①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规定的;②审理《企业破产法》第133条规定的案件;③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破产法基本知识

破产法基本知识

破产法基本知识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是无法弥补或解决负债问题。

当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偿还时,法律允许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实现破产清偿的原则。

本文将介绍破产法基本知识,包括破产的定义、程序和影响等方面。

1. 破产的定义破产是指债务人由于经营不善、借贷过度或其他原因,无力按期履行债务或无法清偿债务,并且这种无力或无法是持续性的状态。

破产有两种形式: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

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起申请破产程序;强制破产是指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破产清偿。

2. 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国家依法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实施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受理和审查: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认债务人是否真实存在破产情况。

(2)破产财产清查和登记:经法院确认破产后,会组织破产财产的清查和登记工作,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3)破产财产处置: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置,以便偿还债务。

(4)债权人会议:法院会组织债权人会议,让各债权人了解破产情况,并决定破产清偿方案。

(5)破产清偿: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即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向债权人支付债务。

(6)破产程序结束:一旦完成破产清偿,破产程序就结束了。

3. 破产的影响破产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债务人影响:破产会导致债务人失去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权,同时会对其社会地位和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

债务人需要承担破产的名誉损失,并接受法庭的监管和限制。

(2)债权人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应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等,其次是普通债权。

债权人无论最终是否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债权,都需要接受破产程序的安排和调整。

4. 破产法的目的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债务清偿。

破产知识点总结归纳图表

破产知识点总结归纳图表

破产知识点总结归纳图表一、破产的概念及类型1. 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债务结构严重而无法偿还债务,导致资不抵债的状态。

破产可以是企业破产、个人破产或国家破产。

2. 破产的类型(1) 企业破产:企业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财务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2) 个人破产:个人因个人债务过高、收入不足以偿还债务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3) 国家破产:国家因经济危机、外债累积等原因导致国家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二、破产的原因1. 经营不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增加,资不抵债。

2. 财务管理不善:企业财务管理不善,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债务。

3. 债务结构严重:企业或个人债务结构严重,负债过高,无法偿还债务。

4. 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导致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无法维持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破产的影响1. 经济影响:破产会导致企业倒闭,员工失业,供应商和债权人损失。

2. 社会影响:破产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3. 个人影响:个人破产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对个人未来的生活和发展造成影响。

四、破产预防与处理1. 预防破产: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保持资金流动性,降低债务风险。

2. 处理破产:企业破产时,应及时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五、破产的解决途径1. 破产清算: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对企业进行清算处理,以偿还债务。

2. 破产重整:企业在面临破产危机时,可以申请破产重整,通过法院指定的管辖机构进行重整处理,重新规划债务结构,帮助企业重振旗鼓。

六、破产的法律程序1. 破产申请:当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2. 破产清算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时,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对企业进行清算处理,解决债务问题。

3. 破产重整程序:申请破产重整时,法院会指定破产案件审理法官进行重整处理,重新规划债务结构。

破产法期末总结

破产法期末总结

破产法期末总结第一章:破产法的概述破产法是指针对经济主体因债务问题无力偿还债务而进行清算和重整的专门法律制度。

破产法的目的是通过对经济主体进行清算或重整,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主体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平衡。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优先原则和实效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破产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偏袒任何一方。

优先原则要求有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该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

实效原则要求破产程序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产生实效,以达到债权人的共同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二章:破产程序的特点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

清算程序是指将破产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变为现金,以偿还债务的程序。

重整程序是指通过协商或法院的介入,对破产企业进行整合和重建的程序。

破产程序的特点包括强制性、巨大性和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破产程序是被法律强制实施的,经济主体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申请破产。

破产程序的实施会对经济主体及其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产生巨大影响,因此需要高度敏感和慎重对待。

破产程序也要求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避免对其造成过大的损害。

第三章:破产权利的产生和确定破产权利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而要求破产程序实施的一种权利。

破产权利的产生和确定通常包括债权人主动申请和法院裁定两种方式。

破产权利的产生和确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债务人丧失偿付能力等。

债券人在申请破产程序时,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并经过法院审理才能确定是否可实施破产程序。

第四章:破产程序的流程和实施破产程序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和判决、清算或重整和结束等环节。

其中,申请环节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过程;审查和判决环节是指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理和作出决定的过程;清算或重整环节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或重整的过程;结束环节是指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破产企业根据裁定进行清算或重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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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
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
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
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
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
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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