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信息(国家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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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程序和技术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环境保护部9号令《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备案:

【注】1、 地方环保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时效性随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环保标准的变化而变化,此处不一一注明;

2、 2010年3月1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9号)生效之前备案的地方环保标准符合原《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4号)规定,其备案登记信息在地方报送新的备案申请之前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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