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信息(国家环保部)

合集下载

环评目录

环评目录

目录|总则---------------------项目由来---------------------评价目的---------------------编制依据---------------------控制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标---------------------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评价重点与评价时段---------------------评价原则|工程概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劳动定员与工作制度---------------------与产业政策相容性分析---------------------与城市规划相容性分析|工程分析---------------------现有工程分析---------------------扩建工程分析---------------------主要设备---------------------扩建工程完成后污染物排放“三本帐”|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概况---------------------自然环境概况---------------------社会环境概况---------------------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空气影响分析---------------------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声环境质量影响预测与评价---------------------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环境风险分析|清洁生产分析|防污减污措施评价及总量控制分析---------------------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评价---------------------锅炉废气治理措施分析与评价---------------------工程噪声防治措施分析与评价---------------------工程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评价---------------------环保投资---------------------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厂区平面布置分析---------------------厂址环境可行性分析|公众参与---------------------依据---------------------公众参与的目的---------------------公众参与对象和方式---------------------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统计---------------------调查结果反馈分析及建议|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环境效益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环保投资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管理---------------------环境监测计划---------------------排污口规范管理|评价结论与对策建议---------------------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工程分析及环境影响结论---------------------污染防治措施---------------------总量控制、城市规划相符性---------------------清洁生产---------------------公众参与---------------------建议---------------------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与验收要求一览表---------------------结论附件1、扩建项目地理位置图2、维达纸业(abc)有限公司厂区平面布置图3、立项审批文件4、环评委托书5、abc环保局[2007]29号函6、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不另行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促进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公布2003年上半年的环境信息,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

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自愿参照本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二、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如实、准确,有关数据应有3年连续性。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1、废水排放总量和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2、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3、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

(三)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包括:1、企业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资;2、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3、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4、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量。

(四)环保守法,包括:1、环境违法行为记录;2、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3、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4、有无环境信访案件。

(五)环境管理,包括:1、依法应当缴纳排污费金额;2、实际缴纳排污费金额;3、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4、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5、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6、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其运行是否正常;7、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8、“三同时”执行率。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篇一: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1、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所谓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部门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中,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permit general programme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18-02-08发布 2 0 1 8 - 0 2 - 0 8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 (ⅱ)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7)6可行技术要求 (10)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2)8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2)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2)10合规判定方法 (15)附录A(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 (18)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要求。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1【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四月十一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日起施行。

11月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陈吉宁环境保护部部长日月16112016年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制定本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第七条..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

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5篇)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深入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监督抽测。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承担,环保监督抽测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开展。

第四条环检机构应按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业务范围和检验类别开展环保定期检验,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环检机构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环保检验数据,按照国家及地方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应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____〕____号)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

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经再次检验合格后,环保部门予以核发环保标志。

第六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一致,主要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情况确定(具体周期见附1)。

第七条环保定期检验方法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据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国家或地方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确定。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应优先选用简易工况法(以下简称工况法)。

采用工况法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地方排放限值,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_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进行环保检验。

环保检验包括检测尾气排放、查验排放控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见附2)。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可免于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则上应在登记地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9•【文号】环办[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指导和推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0年我部印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二○一二年六月九日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动态管理。

第四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得分达到90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国家技术监督局:水利部水文[1987]77号文收悉。

现将标准编制组对该文中所提的问题说明如下:一、水温1.水温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不是瞬时发生的,而需要经历一个过程。

因此,国际上大多采用平均温度控制。

不存在“亦难控制”的问题。

2.“热污染”是客观存在的,热污染肯定会造成受纳水体的温升(属二人为造成),当热污染中止时,则会造成温降,而这种温降对水生生物有更大的危害作用(有大量文献资料证明)。

二、“总”字的含义GB 3838—88中规定的总铜、总磷……都有明确的含义和确定的分析方法,以分析方法确定其含义是科学的,不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

三、水质要求GB 3838—88中采用“平均值”,不得用“瞬时值”,是为了防止用偶然性、随机性的数据作评价依据。

由于我国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装备和业务水平差距较大,暂不宜统一规定次数和频率,否则将会造成实施困难,在编制说明中已详细说明。

2.2中所说的“危害程度”是指单项超标、不能保证功能区使用功能时,对继续维持使用功能的危害程度。

它与环境背景值、毒理实验等问题有关,而不是进行危害的损益分析。

四、混合区只要污水排入清洁水体,就会存在清水与污水的混合区域。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应用了这个概念。

“污染水力学”就是研究混合区范围与浓度分布的科学。

五、“代表位置”“代表位置”是从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所保护的功能区内选择有代表性采样位置。

环保部环境信息管理办法

环保部环境信息管理办法

环境信息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9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98]2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信息资源的管理,进一步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保障环境信息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环境信息支持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质量、自然环境、环境污染源、环境管理业务和政务、环境保护技术以及环境背景信息等。

第四条环境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信息工作规划;制订并实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组织建设环境信息网络,维护环境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第二章环境信息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环境信息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四级组成。

国家环境信息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环境信息中心是环境信息的支持单位和网络中心,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并接受上级环境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全国环境信息网络,制定国家环境信息化规划,制订国家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指导各级环境信息工作.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中心是全国环境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实施国家环境信息化规划和工作计划,编制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维护全国环境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的环境信息技术服务,承担其他全国环境信息技术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环境信息网络的建设,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化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信息化规划、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当地环境信息工作.第十一条地方各级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实施本地区环境信息化规划和工作计划,执行全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建设本地区环境信息网络,维护本地区环境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的环境信息技术服务,承担其他环境信息技术工作。

《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2x]73号),制定《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的职责1、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参与宏观决策职责。

2、加强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组织编制职责。

3、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组织制定职责。

4、注重从源头预防污染,加强规划环评职责。

5、加强环境标准的组织制定职责。

6、加强分析环境形势和参与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职责。

7、加强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管理和考核职责。

8、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职责。

9、加强民用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

10、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职责。

1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职责。

12、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职责。

13、加强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的组织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全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2、取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等与企业相关的评比创建活动。

(三)下放的职责1、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修订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3、将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危险废物和土壤等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以及水、大气、噪声、海洋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

4、将部机务接待服务及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机关服务中心按规定执行。

5、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数据库建设、环境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等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

6、将人才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日常组织和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

7、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有关直属单位。

8、将总量控制计划及指标拟订、减排数据汇总分析、环境容量测算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以及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拟定中的技术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1•【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4号)《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报送备案的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同时报送政府授权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标准的文件;(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保护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环境保护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环境保护知识复习题1.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 )。

A基本国策B政策C方法D工作2.1973年,在周恩来总理指示下,国务院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A北京B上海C广州D抚顺3.1991年中国发起并主办了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发表了《》。

A北京宣言B二十一世纪议程C生物多样性公约D气候变化框架公约4.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统称为(),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A环境标准B环境认证C环境质量D环境系统5.第27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把每年的6月5日定为()。

A世界环境日B地球日C节水日D爱鸟日6.一般认为,我国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等酸性气体进入大气后,逐步形成PH<5.6的酸性降水.A二氧化硫B二氧化碳C氯氟烃D盐酸7.发生于1993年5月5日的西北特大()就是与草场被破坏,土地沙化有直接关系,给西北几个省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

A沙尘暴B地震C水灾D火灾8.1962年,美国女生物学家莱切尔.卡森,在《》一书中,第一个勇敢地站出直言,人类要保护好自己的生息地,开创了善待环境的新时代。

A寂静的春天B只有一个地球C环境医学D我们共有的地球9.1992年6月3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又称为地球宪章,这是一个规范国际环境行为的准则。

A里约热内卢宣言B人类环境宣言C增长的极限D南极条约10.臭氧是一种天蓝色、有臭味的气体,在大气圈平流层中的臭氧层可以吸收和滤掉太阳光中大量的(),有效保护地球生物的生存。

A 紫外线B红外线C可见光D热量11.1978年,联邦德国最先开始绿色产品的认证。

()年,我国国家环保局宣布实行环境标志制度。

A1993 B1980 C1990 D199612.我国有许多世界珍稀动物,金丝猴就是其中之一,它是国家()保护动物。

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13.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国际合作保护环境的一个范例。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1997年4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目前,我国共批准发布了四项水质标准涉及到地面水的水质要求,它们分别是《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 89)、《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B12941—9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1)。

另有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有间接关系。

各项水质标准并存,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使用边界模糊的问题,现就地面水和专业用水标准适用范围及执行上的关系做如下说明:一、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我国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针对水域不同使用功能而制定的分类水域水质标准。

该标准能满足地面水水环境质量的分类管理和生态保护要求,适用于整个流域水质的宏观控制和上、下游不同使用功能的统筹规划,是各专业用水区相互协调的依据,也是各专业用水标准确定适用范围的依据。

因此,原则上讲,各地环保部门应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以下简称GB3838)进行水环境的管理和评价。

二、《渔业水质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凡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分类要求,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或色虾产卵场的水域应执行《渔业水质标准》。

鉴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Ⅲ类水域均涉及渔业保护区,如果Ⅱ、Ⅲ类水域为非单一渔业保护区,应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8.09.30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43号
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水污染,促进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

该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2.3-93)废
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9月3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6]94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6]94号
—7—
监督性监测等一并开展调查。 问卷调查对象应覆盖各区、各层、各类。一般情况下不少于行
业企业总数的 10%或不少于 100 家企业,且每区、每层、每类至少选 取 3 家企业,少于 3 家的企业全部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调查表可结合实地调研现场填写,也可由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协 调,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下发企业填写。
明显差异的信息进行核查,统计有效问卷数量比例,并确保问卷信 息的完整性、有效性。
4.6.3 现场监测 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时,环境监 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 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 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同时还应符合《环 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等相关要 求。 5 评估重点 5.1 达标情况分析 5.1.1 标准执行总体情况 汇总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执行标准(包括地方标准) 的情况,对比分析实际执行标准和被评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及 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差异。 5.1.2 达标情况分析 (1)达标率 基于现有收集数据和典型企业现场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给出 被评估标准各单项因子的达标率和全因子达标率(要求所用数据来 源统一)。 单因子达标率指某一因子达标的样本数占该因子样本总数的百 分比。
—9—
4.6 质量控制 4.6.1 数据资料 (1)数据筛选 数据资料来源应为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监测 站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有资质保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评估单位应 从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与可比性等角度进行分析筛选, 选取适合评估工作需要的数据资料。 (2)数据处理 应保证所处理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对原始 数据、拷贝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进行校核,数据处理还应符合相应 规范的要求。 4.6.2 调查问卷 (1)问卷制定阶段 通过文献回顾、专家咨询等方式设计调查问卷,掌握需要调查 的主要内容,明确每一个指标的定义和解释,对问卷中可能引起争 议的指标进行诠释。 (2)调查实施阶段 对调查人员和问卷发放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内容及可能出 现的问题,选取合理的调查方式,如座谈、走访、发放问卷等,建 立核查制度,确保填写内容真实。 (3)问卷统计阶段 对原始信息、拷贝信息及分析结果进行校核,对与实际情况有 — 10 —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去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去

一、备案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风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国家环保部等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文件,明确要求企业编制并备案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二、备案流程1. 预案编制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预案编制内容包括:(1)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明确指挥体系、各岗位职责、联动机制等。

(2)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

(3)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监测监控、信息报告、预警发布与解除等规定。

(4)应急响应程序:针对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设定启动条件、响应级别、行动指南。

(5)应急处置措施:如泄漏控制、污染物收集、消防灭火、应急监测、现场恢复等具体操作方案。

(6)应急保障:涵盖应急队伍、物资装备、资金、通信、交通、技术支持、医疗救护、社会动员等方面的准备与调度安排。

(7)后期处置与预案管理:包括善后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预案演练、修订与更新等规定。

2. 专家评审企业完成预案编制后,需邀请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1)预案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

(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的明确性。

(3)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全面性。

(4)预防与预警机制的有效性。

(5)应急处置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

3. 备案材料提交企业根据评审意见对预案进行修订,并准备以下备案材料:(1)预案文本。

(2)评审意见。

(3)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4. 网上备案企业将备案材料上传至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5. 备案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认预案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

6. 备案公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下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程序和技术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环境保护部9号令《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备案:
【注】1、 地方环保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时效性随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环保标准的变化而变化,此处不一一注明;
2、 2010年3月1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9号)生效之前备案的地方环保标准符合原《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4号)规定,其备案登记信息在地方报送新的备案申请之前予以保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