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拓基本法---更新至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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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拓基本法目录
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 (2)
从业守则 (6)
日常管理 (9)
活动管理工具使用 (16)
差勤管理 (29)
行为规范与争执件处理 (36)
人事管理 (38)
业绩结算 (67)
绩效考核 (68)
佣金待遇 (87)
直辖团队考核及津贴核发 (105)
增员奖励 (108)
展业区提早达成奖 (112)
区域服务 (114)
续期收费管理 (127)
品质管理 (135)
品质案件处理流程 (153)
过失行为处理 (156)
荣誉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168)
钻石俱乐部章程 (174)
续期复效利益 (186)
业评会章程(广分) (190)
职场管理 (192)
综合开拓管理 (196)
收费补贴 (212)
行销辅助品 (224)
福利保障 (241)
营运基金 (246)
出国(境)证明材料办理 (255)
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区域市场寿险专业行销人才,扩大业务领域,落实公司服务宗旨,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并使展业服务体系的管理事项有所遵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有关展业服务体系的管理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展业业务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展业服务工作的业务人员,通称收展员,又称区域服务专员。
(二)展业外勤主管:是指区主任(含)以上各级展业单位的外勤主管,通称展业主管。
(三)展业服务单位:是指机构区拓部所辖展业处、展业课、展业区等各级展业单位,通称展业单位。
(四)展业外勤队伍:是指各级展业外勤主管与展业业务员的总称,又称区拓外勤队伍,简称展业外勤或区拓外勤。
(五)展业服务体系:是指总公司寿险区域拓展部(简称总公司区拓部)、分支机构区域拓展部(简称机构区拓部),及其所辖各地区各级展业单位与展业外勤队伍的总称,又称区域拓展系列,简称为区拓。
(六)展业服务体系基本法:是指为规范公司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展员)的展业行为,满足收展员职涯规划的需要,树立明确的价值导向标准,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的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其有
关作业规定的总称,又称区拓基本法。
(七)展业服务:是指展业外勤对客户提供保单咨询、保全服务、续期收费、市场培育、业务推展、产品销售等有关服务或销售活动的通称。
(八)收费服务区域:是指公司划分给收展员负责孤儿单收费服务和客户开拓的区域,简称收费区域。
(九)区域经营:是指展业外勤在收费区域、社团、社区或职团内从事客户开发、业务推广、保单销售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区拓是以总公司区拓部为最高管理责权单位,各级机构、地区按公司有关规定设臵相关职能单位或岗位,负责区拓队伍各项业务的规划、管理与推动事项。
第五条机构区拓部视业务发展情况,设臵展业区部、展业处、展业课、展业区等展业单位。
第三章展业外勤职务区分
第六条展业外勤依其职务区分为(试用)收展员、展业区主任、展业课长、展业处经理、展业区部经理等五种职务。
第四章展业外勤职级区分
第七条收展员依其职级区分为试用收展员、收展员八级、收展员七级、收展员六级、收展员五级、收展员四级、收展员三级、收展员二级、
收展员一级等九个职级。
第八条展业主管的职级区分如下:展业区主任依其职级区分为展业区主任八级、展业区主任七级、展业区主任六级、展业区主任五级、展业区主任四级、展业区主任三级、展业区主任二级、展业区主任一级等八个职级;展业课长依其职级区分为展业课长、高级展业课长和资深展业课长三个职级;展业处经理依其职级区分为展业处经理、高级展业处经理、资深展业处经理三个职级;展业区部经理依其职级区分为展业区部经理、高级展业区部经理、资深展业区部经理三个职级。
第五章展业外勤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展业外勤的培训有关规定由总公司培训部另行订定。
第六章展业外勤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展业外勤的日常管理包括生活管理与工作管理,前者包括礼仪规范、生活水平、精神文明与人文素养等方面的提高,后者则包括差勤管理、活动管理、日志管理、时间管理、会报管理、单证管理及行政事务等管理事项的落实执行,各级展业外勤应维护团队纪律,遵守公司有关规定。
第七章展业外勤的激励与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区拓的激励费用包括首期业务拓展费用和续期激励费用等项,机构区拓与展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展业外勤表现绩优时,应给予表彰嘉奖或物质奖励;如发生违规事项或过失行为时,则应依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区拓的组织设臵、岗位职责、人员配臵、绩效考核、薪资奖金、福利保障、人事管理、业务管理等有关事项由总公司区拓部与有关部门负责订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平保寿办…2012‟59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区域拓展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由总公司区拓部拟订,呈准后公布实施。
展业服务体系人员从业守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展业外勤的从业行为,特制定展业外勤从业守则。(以下简称本从业守则)
第二条展业外勤同仁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公司规章与代理合同约定,本着诚信原则,为客户提供正确的保险信息与合理的投保建议,以及有关收费、保全、理赔、新契约招揽等服务。
第三条展业外勤从业守则,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及代理合同约定内容;
(二)从事新契约招揽必须经过代理人资格考试,并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
(三)从事新契约招揽,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等证件;
(四)不从事不正当的工作或活动;
(五)为客户提供热忱的服务,不得有不当的言行举止;
(六)秉承诚信原则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不得误导、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七)正确指导客户如实填写保单资料,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客户实际经济状况,设计符合客户需要的保险商品,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说明,不得代客户签名;
(八)维护客户权益,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客户信息资料;
(九)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