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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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范文
第30卷第4期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xx年7月 Vol.30 No.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y xx
?政治学法学研究?
侵权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
陈慧娟
(唐山师范学院政史系,河北唐山 063000)
摘要:侵权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颇为关注的问题。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不同考量,实质上不仅关系到对侵害人赔偿能力的考察,更是关系到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与实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应考虑到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上的不同特点,同时参考受害人的个人因素,并在恰当时机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进行一定的立法限制。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计算
:D913 :A :1009-9115(xx)04-0072-03
The Calculation of Mental Injury Solatium in Tort Cases CHEN Hui-Juan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History,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Hebei Tangshan 063000, China )
Abstract: The calculation of mental injury solatium in tort cases is widely attended in theory and practice. Different measures of mental injury solatium is substantially connected
not only the pensation ability of the trespasser, but also the protection and realization of the victim’s interests.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ntal injury solatium and the disability pensation and pensation for death should be taken in aount in the calculation of mental injury solatium. Also, the victim individual factor i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At the same time, it is necessary to limit the quantum of solatium in the legislation on appropriate oasion.
Key words: mental injury; mental injury solatium; calculation of solatium
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是长期困扰实务届和理论界的一个重要问题,王泽鉴教授就曾把‘抚慰金如何量定,始称相当’作为大而要者向所有研究者提出,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入手,结合实践中一些做法,参照各国立法学说,在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上做如下探讨。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计算上的特点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已百年有余,各国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称呼也很多,德国称为“痛苦金”,瑞士称为“抚慰”或“金钱给付之抚慰”,日本称“慰谢料”,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慰抚金”。xx
年最高 * 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称为精神抚慰金,不管称谓如何,
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是指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由法院判令侵权人向受害
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并适当补偿其损害,同时对侵权人起到惩罚功能。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上的困难,源于精神损害有独特的特点,与财产损害不同,精神损害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受害人痛苦有无、大小、持续时间长短等,因人而异,与受害人财产的增加或减少无关,没有很容易使人辨别的外在特征,不能用金钱价额来计算,这种损害是无形损害,是精神损害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基于这一特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计算上与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有所不同,具体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上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1、浓厚的主观性。这主要是源于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特点,精神损害是受害人的主观感受,是无形的损害,又没有为人们易于辨识的外在特征,受害人所受损害程度又因人而异,精神损害抚慰金额就要来衡量受害人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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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慧娟(1968-),女,河北乐亭人,硕士,唐山师范学院政史系讲师。 - 72 -
陈慧娟:侵权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
对痛苦主观感受,所以主观性很强。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无客观标准可寻。精神损害虽然存在上具有独立性,但是精神损害本身是无形的,所以很难确定一个确切的衡量标准,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确立至今已一百多年,各国立法和实务都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进行了锲而不舍的研究,但至今未形成一个被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科学的计算标准。究其原因,还在于精神损害的主观性,无客观标准可寻,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就具有不确定性。3、
考虑加害人过错。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加害人的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但在计算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时,通常并不是考虑的因素,但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中,由于精神损害在计算上的主观性,无客观标准可寻等特点,仅仅从受害人的角度有时很难准确判断受损害程度,所以把加害人的过错等因素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额计算的一个考虑因素,这也是各国法律和判例学说所肯定的做法,我国《司法解释》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二、国外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
由于精神损害本质上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各国关于精神损害
抚慰金额的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主要计算方法有:1、酌定赔偿法。
采这一方法的有德国、 * 等国家。《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始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而数额是否“相当”并无统一标准,而是根据不同案件由法官斟酌一切情事自由裁量。可见采取酌定赔偿方法的国家,法律并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酌定赔偿方法为目前各国法院算定抚慰金时普遍使用的方法之一。2、固定赔偿法。英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采取标准化的固定赔偿方法,将致残赔偿及各类伤害的赔偿金额,以通常的社会标准,根据法律政策修改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