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新财税政策
财税[2018]32号文件解读
![财税[2018]32号文件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db0efcc33d4b14e85246853.png)
第二条和第三条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 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 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读: (一)仅购进农产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他购进的 货物、劳务和服务,征多少抵多少,即只有农产品涉及加计 扣除,其他不涉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
•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 10%。 • 解读: (一)所有原适用17%和11%的货物、劳务和服务 ,税率均下调。 (二)征收率不变。 (三)调整后,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和 零税率。
解读
增值税税率 1、16%: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 有规定外,税率为16%。 2、10%: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 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6%: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 零。
解读
• (三)除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 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 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 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意,纳税人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 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此文件没有营改增试点期 间的时间表述)。
会计实务: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
![会计实务: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d04785ea417866fb84a8e51.png)
财税[2018]91号文件解读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5日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通过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界定了小微企业的范围纳入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既不同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该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这一点与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按照季度平均数计算);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换算为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二、明确了小额贷款的额度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明晰了税收优惠的选择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但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免税方式,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注意:(1)150%是起征点的规定,而非免征额。
即符合条件的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过150%部分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2)以金融机构实际取得(收付实现制)的收入计算免征增值税,按合同约定计算但尚未取得的收入,暂不计算增值税。
财税2018年98号本月修正简版
![财税2018年98号本月修正简版](https://img.taocdn.com/s3/m/ef5d080c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8b.png)
财税2018年98号财税2018年98号一、背景介绍财税2018年98号是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一则税收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税收申报和缴纳等方面的工作。
该政策文件于2018年发布,对当年的税务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主要内容1. 税收申报时间安排- 该政策文件明确了企业税收申报时间的相关安排。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纳税人身份等因素的不同,政策文件规定了不同的申报截止时间,以确保企业能够按时申报税款。
2.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财税2018年98号文件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具体而言,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某些特定行业或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详细说明。
3. 税务审查和稽查- 该政策文件强调加强税务审查和稽查工作,对涉及到税收违法行为或存在漏税情况的企业进行调查和惩罚。
政策文件还明确了税务审查和稽查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税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4. 税务信息公示- 财税2018年98号文件要求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信息等必须向税务部门进行公示。
该举措旨在提高税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企业纳税人的社会责任感和纳税合规意识。
5. 税务咨询服务- 政策文件指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税务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有关税收政策、申报流程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减少税务风险。
三、政策影响财税2018年98号文件的发布对企业和税务部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 对于企业而言,文件明确了税收申报时间安排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使企业能够更好地规划和安排税务工作,优化税务筹划,降低税务成本。
-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文件强调了税务审查和稽查的重要性,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和控制,减少了漏税行为和税务失职情况的发生,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职能发挥。
四、财税2018年98号文件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文件,对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文件明确了税收申报时间安排、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税务审查和稽查、税务信息公示以及税务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指导。
财税2018年98号简版
![财税2018年98号简版](https://img.taocdn.com/s3/m/8604b3ef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91.png)
财税2018年98号财税2018年98号一、背景介绍财税2018年98号是中国财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文件,对财政税收领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指导作用。
本文档将对该文件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二、文件概述该文件是中国财政税收局于2018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文件,涉及到财税政策的调整和改革。
其中包括了税收政策、会计制度以及其他财政税收方面的内容,并对相关政策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税收政策调整根据财税2018年98号文件,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
具体内容如下:1. 税率调整: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对部分税种的税率进行了修改。
例如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17%降低到13%,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2. 税收优惠: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财税2018年98号文件对一些重要产业和企业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进行了税收减免或减免率折扣等。
3. 税收征管加强: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财税2018年98号文件加强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措施。
例如对虚假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四、会计制度调整除了税收政策调整外,财税2018年98号文件还对会计制度进行了调整。
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 会计核算规范:财税2018年98号文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业按照会计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
2. 财务报告要求:财税2018年98号文件明确了企业财务报告的要求和内容,并规定了报送的时间和方式。
3. 会计信息化建设:针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财税2018年98号文件提出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鼓励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来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其他财政税收方面的内容除了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调整外,财税2018年98号文件还涉及到其他财政税收方面的内容。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政预算管理:财税2018年98号文件明确了财政预算的管理要求和政策,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审议等环节。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税新政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税新政](https://img.taocdn.com/s3/m/2cb592b6aeaad1f346933fba.png)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100万 元但不超过300万
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类(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2018年度汇算清缴: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工业企业: 从业人数≤100人; 资产总额≤ 3000万元
从业人数≤80人; 资产总额≤ 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元
2019年度至2021年度: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1.从业人数≤ 300人 2.资产总额≤ 5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
1.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必填:“基本经营情况” 10个数据项
选填:“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存在或发生时填报
免填:“主要股东及分红情 况”
2.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必填:2张
免填:6张 相关数据在A100000直接填写
盈利小微企业选填:A107040 亏损小微企业选填:A106000
优惠类(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
小型微利汇缴申报(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案例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 2018年度,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收 入总额200万元,季度申报已预缴1.6万元。假设 该企业属于服务行业、资产总额300万元、职工10 人、行业不是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其他条件暂 不考虑,计算A公司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最全2018年财税政策要点汇总
![最全2018年财税政策要点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d369d60a4b73f242336c5f32.png)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 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 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 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 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
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 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 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 收。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三)除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
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 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 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 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53号
(一)自查自纠 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
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 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 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 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 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 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 不予罚款。
解读财税2018年55号文
![解读财税2018年55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88bf08312af90242a895e5cb.png)
解读财税【201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7】38号文,38号文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如何从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进行了规定,相比于过往的类似税收文件,38号文更体现了我国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其中,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抵扣制度更是一个亮点。
本期优穗律师予以解读。
一、税收试点政策(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解读】1、国税发[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因此相较于国税发[2009]87号,财税【2017】38号文无须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件,因此适用的要求低,更体现我国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2、如何计算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时,其股权转让的保本价?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案例】A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在2017年1月1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B初创科技型企业1000万,在2019年1月1日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股权转让,则转让的保本价应为多少?在股权转让前,A企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供抵扣。
深度解读财税[2018]54号文件
![深度解读财税[2018]54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f409949d6137ee06eff91864.png)
深度解读财税[2018]54号文件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1.时间节点。
文件明确适用时间为2018年-2020年期间,所以不适用于2017年汇算清缴,201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是按照之前的政策执行。
2.新购进。
不包括之前购买在2018年继续持有的固定资产。
3.设备、器具的范围。
文件明示“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的分类,里面主要是对“土地、房屋、构筑物”进行区分,那么建筑物是不是包括构筑物呢?这个逢考说税也不明确,实务之中需要税务机关具体判定。
不过土地等无形资产是不包括在“设备、器具”范围之内的。
其它的如经营用豪华汽车、轮船等等,都是在可以一次扣除的范围之内。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单位价值。
注意,不是整体价值,如果企业一年买了N件499万的固定资产,那么都可以范围之内一次性扣除,这个扣除力度是相关大的。
2.不超过500万元。
这个口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来进行确定,如果外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则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没有抵扣,则500万元是包含增值税的金额。
3.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是税法上面的处理,并不是会计上要一次性扣除,之间的差异通过填写纳税调整表来进行调整。
所以,并不要担心影响到企业账面利润。
三、如何享受?1.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该优惠可以企业自行享受,只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享受时间需要具体区分。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更多专业税收分享,关注公众号“逢考说税”)原文名称:细抠字眼!深度解读财税[2018]54号文件。
财税2018第50、51、54号新
![财税2018第50、51、54号新](https://img.taocdn.com/s3/m/c03b237d4b73f242336c5f9e.png)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5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dfb0bf0029bd64783e2c2f.png)
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解读财税2018年55号文
![解读财税2018年55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cb5f02ee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eb.png)
解读财税2018年55号文解读财税【201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7】38号文,38号文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如何从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进行了规定,相比于过往的类似税收文件,38号文更体现了我国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其中,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抵扣制度更是一个亮点。
本期优穗律师予以解读。
一、税收试点政策(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解读】1、国税发[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因此相较于国税发[2009]87号,财税【2017】38号文无须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件,因此适用的要求低,更体现我国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2、如何计算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时,其股权转让的保本价?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案例】A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在2017年1月1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B初创科技型企业1000万,在2019年1月1日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股权转让,则转让的保本价应为多少?在股权转让前,A企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供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87b2c6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ce.png)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05•【文号】财税〔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财税-财税政策64号文的税务解读
![财税-财税政策64号文的税务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6ac42b2d0b1c59eef9c7b43d.png)
财税政策背景: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此外,64号文强调了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申报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废止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新旧政策差异与119号文相比,64号文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三分之二的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之前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只有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这一改变,鼓励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于在境外投资建立研发中心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但是64号文中也强调指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得按照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64号文中明确并强调了对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相比,留存备查材料有所简化,并且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取消了原有的备案审核制度。
财税2018年80号政策解读
![财税2018年80号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3e63f4f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68.png)
财税2018年80号政策解读财税2018年80号政策解读一、背景介绍2018年80号政策是中国财税部门在2018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提高财税政策的效能,以支持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该政策进行解读,以便读者对其内容和影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政策概述2018年80号政策包含了一系列关于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改革举措。
其中,税收政策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人的税务问题,包括减税降费、优化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等方面;而财政政策则主要关注经济金融政策、财政支出、财政担保等方面的改革。
三、税收政策解读1. 减税降费措施2018年80号政策明确提出了减税降费的目标和具体措施。
减税主要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率来实现,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创新发展。
降费则主要通过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一些行政性收费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2. 优化税收体系2018年80号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体系,使其更加简洁、透明、便利。
具体措施包括简化税种、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税收的征管效果,减少企业和个人的交易成本。
3. 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和减少税收漏税,2018年80号政策明确要求加强税务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升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检查,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
四、财政政策解读1. 经济金融政策2018年80号政策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金融政策,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具体措施包括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济运行的风险。
2. 财政支出为了确保财政收支的平衡和合理使用财政资源,2018年80号政策要求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加强预算管理和执行,严禁滥用公款和浪费财政资源。
同时,政府还将通过改革财政体制,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便公众监督和评估财政政策的效果。
2018财税新规
![2018财税新规](https://img.taocdn.com/s3/m/744ad9562e3f5727a5e96292.png)
2018年实施的财税新规一、2018年1月1日后,工商执照实行5证合1,所有企业一律统一使用加载统一纳税人识别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执照将要作废处理。
二、2018年,税务局的金税三期将会更加严格,虚开将被一查到底。
增值税发票不能再开具与货物名称不符的内容。
三、2018年起,做假账,隐匿毁坏凭证的会计将会被终身禁业。
四、2018年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税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将实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九、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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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每个财务人员必须要懂的:新出的财税政策
一、国地税合并
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
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
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
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
有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地税与国税局管理口径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二、财税〔2018〕32号:增值税改革三大举措
1、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
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回小规模。
3、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等18大行业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三、如何将留抵退回?
〔2018〕70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四、小规模能够开具专票的:
住宿业,建筑业,鉴证服务业
2018.2新增: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意1:自开专票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
环环抵扣原理,上游交税下游抵扣,上游免税则下游不能抵扣。
注意2:如果未超过起征点需要专票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3:如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该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4:七大行业可自开专票,并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自开。
已经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财税〔2018〕77号: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
2018年至2020年标准是: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这就是“减半征收”。
从2018.1.1日开始计算
六、财税[2018]54号:价值500万资产一次性进费用
1.时间节点。
适用时间为2018年-2020年期间,不适用于2017年汇算清缴,201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是按照之前的政策执行。
2.新购进。
不包括之前购买在2018年继续持有的固定资产。
3.设备、器具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动产!经营用一般的固定资产,豪华汽车、轮船等等,都是在可以一次扣除的范围之内。
4、汇算清缴不需要备案。
5、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并且2018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便可以享受。
6、企业可选择用优惠政策,也可以放弃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2018年1月份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取得当月开具的发票,价值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进项税已抵扣)是否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扣除,
问:我公司2017年12月购入机器设备,由于安装调试验收等原因未取得发票,2018年5月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购进机械设备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5月,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问:我公司2018年5月从二手设备市场购入价格200万,税额32万元的设备一台,请问这台设备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可以适用,只要是新购进的就可以,不一定是全新设备,也包括使用过的旧设备。
账务专业补充:500万动产资产举例: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购入一台500万元(不含税价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票80万元)的设备,
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残值为0。
税法上:2019年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9年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80
贷:银行存款580
2.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100(500÷5年)
贷:累计折旧100
税法上:纳税调整
2019年,税法让500万全冲了利润,税法上少交税。
2020年及以后,税法上没有折旧了,税法上认可的利润要多,税法上要求企业多交税。
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500-100)
借:所得税费用100(4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0
2020年及以后年度: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5
贷:所得税费用25
七、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
举例:对方失联,发票未开具
购买原材料,款项也支付了,还没有等到开票,对方就“失联”,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凭下列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可以税前扣除”
必备1、销售方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等证明资料;
必备2、合同或者协议(若没有合同,可用双方确认的验货单等替代);
必备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可能还有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或快递单子等);
可能还有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可能还有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强调:现金支付不认。
采用单位账户的微信、支付宝支付,不算现金方式支付;
采用员工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支付,视同现金支付。
举例:对方未办税务登记,或未达起征点
方法1: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方法2: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简单来说:
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
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50元。
对于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要一下对方的这些信息就可以。
提醒:1. 不要成为常态2. 金额不能太大(不超过500元)。
八、财税[2018]38号: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对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九、财税〔2018〕50号:印花税的变化
自2018年5月1日起:
1、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2、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十、财税[2018]47号: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十一、财税[2018]51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列支;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税委会公告[2018]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
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
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降至15%,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
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十三、国务院令第693号:环保税开征
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四:财税[2018]58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个税政策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税。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五、财政部公告172号:新能源车免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十五、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政策要点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实行一次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