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移送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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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虽然都是将⾏政案件由⼀个⼈民法院转给另⼀个⼈民法院,但⼆者有实质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将⾏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政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则是⽆管辖权的⼈民法院把不属于⾃⼰管辖但已受理的⾏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只是⾏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民法院之间进⾏;移送管辖⼀般是在同级异地⼈民法院之间进⾏,也可以在上下级⼈民法院之间进⾏。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
下级⼈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移送管辖则不需要经过其他⼈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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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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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
一、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特殊之处是怎样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由于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只能是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上级人民法院,而取消了从上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这也是和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的最大区别。
三、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司考】考点之裁定管辖和管辖权异议(星考点)
一、法院和当事人确定管辖的区别法院: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当事人:协议管辖、选择管辖、管辖权异议二、人民法院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一)移送管辖:解决管辖错误的问题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但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因此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具体是指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的本质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注意】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
1、从无到有:从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可发生在上下级之间、不同地域之间。
2、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绝移送,必须接受。
3、一次为限: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得再次移送,而是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1、移送管辖: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权争议: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是指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的争议,或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有关人民法院均应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协商不成,30日内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不方便管辖:本院虽然有管辖权,但本院不方便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上下级法院之间调整分工管辖权转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认为该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上级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本院管辖,而发生管辖权的转移。
1、管辖权转移的特点(1)从有到无:从有管辖权法院转移给没有管辖权法院,发生在上下级之间。
(2)上下级贯通:上级可以提审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也可以就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2、管辖权转移的具体操作(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在转移之前是否需要征求接受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同意,并且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原因是存在差异的。
移送管辖是由于目前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并没有该案件的管辖权,移动管辖则是需要将案件交给其他同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一、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主要是在转移之前是否需要征求接受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同意,具体区别如下: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1、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2、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4、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5、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三、移送管辖条件有哪些(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苏高法审委[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ΟΟ八年十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7.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8.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
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裁定管辖有哪些
法定管辖分为哪⼏种,裁定管辖有哪些法定管辖就是法律明⽂规定的处理民事第⼀个的那种,这个法定管辖指定的法院并不是⼀定就可以,要看和当事⼈有没有亲属上级之类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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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管辖分为哪⼏种,裁定管辖⼜有哪些法定管辖分为哪⼏种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其他⼈民法院⽆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就第⼀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前或纠纷发⽣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2)涉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分为哪⼏种裁定管辖,⼈民法院以裁定的⽅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民法院移转给上级⼈民法院,或者由上级⼈民法院移转给下级⼈民法院审理。
对于你提出的管辖问题,法定管辖分为的是2种,⼀个是级别⼀个是地域,具体的上⽂都是有的,还有这个裁定管辖,也是有2种的,不过还可以进⾏管辖权的转移。
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变更管辖问题研究》范文
《变更管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的变更是一个常见而又复杂的问题。
它涉及到法律程序、司法效率、当事人权益等多个方面,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变更管辖的概念、现状及存在问题,对变更管辖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路径。
二、变更管辖的概念及现状管辖权的变更是指某一司法机关在其辖区内审理案件时,因某些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审理,而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至其他司法机关的过程。
这种变更可能发生在同一审判级别内,也可能发生在不同审判级别之间。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管辖权变更的案例逐渐增多,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方面。
三、变更管辖的法律依据及问题分析(一)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管辖权的变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管辖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问题分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变更管辖权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关于管辖权变更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由于各地区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导致某些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面临压力过大,从而产生管辖权变更的需求。
3. 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
在管辖权变更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如不及时转移案件或未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等。
四、具体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民事案件为例,由于原管辖法院人力资源紧张、审理压力过大,需将案件转移至其他法院审理。
在此过程中,新管辖法院的确定、案件材料的转移、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等问题均需妥善处理。
通过对此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变更管辖的实际操作和可能遇到的问题。
五、建议与解决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与解决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
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明确管辖权变更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为实际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再探讨
一
事案件交下级人 民法 院审理 的, 应 当报请其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 。 ” 二、 管辖权 下放 性转 移弊端 管辖权下移 的立法初衷 是好 的, 但是 由于 我国法律 对这 一 问 题 的原则性规定过强 , 对 管辖权 下移适 用 的条 件 、 一般程 序 、 争 议 和处理等有 关问题缺 乏明确规定 , 赋予 法院对这 一问题 的 自由裁 量权 过大 , 导致诉讼实践 中出现了一系列弊端 , 造成 了对 民事诉 讼 法 下放性转 移规定 的曲解 和滥用 , 引 发了学界要求 废除下放性 转 移 规定 的一片呼声。有学者认 为 , 管辖权 下移一 方面会 给规避 级 别 管辖 留下 可乘之机 , 另一 方面会弱化 程序保障 和损害诉讼 当事 人 的利 益。“ 这种转移 一旦 确定 , 原来 初审 的人 民法 院变 成 了终 审, 实质上剥夺 了法律赋予 当事人接受 高级 别法 院审判的权利 , 有 可能导致 审判不公 或侵害当事人诉 权的后果 。 ” 本应 由上级 法院主动下放 其管辖 的案件 , 在 审判实务 中却 演 变为下级法 院要求上级法 院下 放按 照法律规定应 由上级法 院审理 的案件 , 为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大开方便之 门 , 严重侵害 了当 事人 的程序利益 和诉讼权 利 , 给 人民法 院的权威和 司法公信力 造 成 了极 大 损 害 。 三、 对新民诉法管辖权下移规定的评析及其 完善建议 ( 一) 对 新 民诉 法 管辖 权 下移 规 定 的评 析 新 民诉法在管辖权转移 的有关 问题 上 , 相 比之前有所进 步 , 对 管辖权下移作 了一些 限制 , 明确只有案 件“ 确 有必要 ” 的时 候才 可 以下移 , 并且这 种转 移必须报请其上一级法院批准才能做 出。“ 这 新增程序的设立 目的也是为 了控制下放性转移在实践操 作 中出 现的种种弊端 , 加强 上级 法院的监督功能 , 降低管辖权 下移 对当事 人诉 讼权利的侵害 。 ” 什么是“ 确有必要 ” ?“ 确有 必要 ” 的含 义是 什 么?什么情 形 下属于“ 确有必 要” ?等 , 法 律都 没有做 出具 体规 定 , 给 予法 官 的 自由裁量权很大 , 给 司法腐败 留下 了很 大 的空间 。即使 是在 正 当 情形 下 , “ 确 有必 要” 也过于抽象 , 执行失误 率也很 大 , 因此法 律必 须进 一步作出阐释性规定 。其 次 , 上级法 院需对 下级法 院报请 的 案件 进行 审查 , 会消耗一定 的司法 资源 , 加重 了上级法 院的工作 负 担, 应取消这一规定 , 无须报请 , 由当事人 自主决 定是 否转 移。再 次, 新 民诉法对管辖权下 移适用 的条件 、 程序 、 争议 和处 理等有 关 问题依然 没有 明确规定 , 管辖权下移 的 自由操作 空间过大 , 法 官的 自由裁量权很 大 , 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 应该说 , 管辖权下移制度 的设立 出发点依然是 国家本 位 , 国家 设立管辖权转移制度依 然是从 自身的角度和立场 出发 , “ 立法时只 是考虑 了利用该项 制度 进行 级别 管辖调 整 的需要, 为级别 较高 法 院在 面临较大案件 压力 时 自行 减 负提供 了便 利, 而无 视 当事人 在 管辖 问题上享有 的程序利益 。 ” 在管辖权 转移 制度 中 , 事 关当事人 切身利益 的案件是否下 放 , 何 时下 放 , 完 全是 法院单方 面说 了算 , 丝毫没有 考虑 当事 人的意见 , 对涉及 当事人 切身利益 的案件随 意 进行处分 , 完全是 职权 主义诉 讼体制 在“ 作 祟” 。在 日益转 型的今 天, 一方 面 , 职权主义诉讼体 制必须 向当事人 主义体制转 轨 ; 另一 方面 , 具体 到管辖权转 移制度 中, 必 须注 入当事 人因素 , 要切 实尊 重当事人 的诉讼主体地位, 赋予 当事人 充分 的诉 讼 自由选择权 , 允 许 当事人在 下放案件 中便利参加诉 讼 、 节约诉讼 成本和上 级法院 审判 质量 较高 、 公平正义更能实现 的利 益之 间进行选择 , 由此 选择
什么是管辖权转移
什么是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常会听到管辖权转移这一词,什么是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一、管辖权转移是怎样的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1、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
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审判质量,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
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
2、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管辖包括哪三种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哪三种管辖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民法院对某案件进⾏裁定,其实裁定是⼈民法院的⼀种决定,它与判决有同等效⼒,那么裁定管辖包括哪三种管辖,关于裁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裁定管辖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裁定管辖包括哪三种管辖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民法院受理⾏政案件后,发现⾃⼰对该案件⽆管辖权⽽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政案件不属于⾃⼰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移送的⼈民法院不得再⾏移送。
“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当事⼈提出管辖权异议⽽发现。
如果当事⼈认为受诉⼈民法院⽆管辖权,应当在接到⼈民法院应诉通知之⽇起10⽇内以书⾯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受诉⼈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审查,若认为异议不成⽴,可裁定驳回;若认为异议成⽴,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民法院对某⼀⾏政案件⾏使管辖权。
根据规定,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如因当事⼈申请回避或审判⼈员⾃⾏回避⽽导致⽆法组成合议庭进⾏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如因地震、⽔灾等使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法对⾏政案件⾏使管辖权。
共同的上级⼈民法院,是指对发⽣争议的各个⼈民法院都有指导、监督关系的上级⼈民法院,⽽不是各⾃的上级⼈民法院。
3、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民法院移送给上级⼈民法院,或由上级⼈民法院移交给下级⼈民法院。
根据规定,上级⼈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民法院的第⼀审⾏政案件,也可将⾃⼰管辖的第⼀审⾏政案件移交给下级⼈民法院审判。
下级⼈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审⾏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民法院决定。
(最新整理)第06章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2021/7/26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
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 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 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 再审和重审的案件。
2.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
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 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2021标/7/2的6 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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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发生陆上、水上、航空交通事故并造 成损害结果的地方;
最先到达地:车辆、船舶发生事故后最先抵达的地 方;
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事故发生后,航空器最先降 落的地方或坠毁的地方。
思考: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区别于联系
分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 议管辖、应诉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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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便于判决的执行。
管辖权转移的名词解释
管辖权转移的名词解释管辖权转移是指特定的管辖权在特定情况下从一个法院或机构转移至另一个法院或机构的过程。
在法律领域常见的情况包括地域管辖权转移、功能管辖权转移以及诉权转移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来解释并分析管辖权转移的概念和影响。
一、地域管辖权转移地域管辖权转移是指根据地理位置或所涉及的特定法律规定,将案件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管辖区域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种转移通常是由涉案当事人的选择或请求引起的,也可以是法院自行决定的结果。
地域管辖权转移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在更加合适的管辖区域进行审理。
地域管辖权转移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使得案件在辖区内更多的当事人或证人能够方便地参与诉讼过程,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其次,它可以减轻某些地区法院负担过重的问题,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
此外,地域管辖权转移还可以提高法院的专业化水平,因为某些法院可能在特定领域的法律问题上更有经验和专长。
二、功能管辖权转移功能管辖权转移是指将某一类案件或特定类型的法律问题从一个法院或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法院或机构进行审理的过程。
这种转移通常基于某些特殊的要求或需要,可以是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或特殊性质的民事纠纷等。
功能管辖权转移的目的在于将案件分配到能更好地处理该类案件的法院,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功能管辖权转移的影响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它可以促使不同法院在特定领域形成专业化、精品化的审判模式,提升司法效能。
其次,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高效的司法服务,满足不同案件的审判需求。
例如,某些知识产权案件可能需要转移到知识产权法庭或专门的法院进行处理,使得当事人可以在专业机构中得到更好的维权。
三、诉权转移诉权转移是指原告在起诉某个被告之后,将诉讼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法人团体的过程。
诉权转移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当然也可以是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
这种转移通常是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进行的,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诉权转移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欢迎阅读!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
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 行政主体2. 行政许可3. 行政复议4. 行政相对人5. 抽象行政行为6. 行政补偿7. 地域管辖8. 行政确认9. 行政许可10. 行政裁决11. 管辖权的转移12. 行政法律关系二、选择题1. 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A. 工商局给所属干部纪律处分B. 工商干部上街宣传法律C. 财政局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D. 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2. 以下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民政府C. 市政协D.县纪律检查委员会3. 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 合法性B. 合理性C. 合法性与合理性D. 适当性4. 公民甲住在A 区,在B 区建有生产加工企业,且A、B 区同属于C市。
某日,C市人民政府所属有权行政机关对甲所拥有的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停产并予以查封。
甲对此决定不服,那么,他应向哪个法院起诉?()A.向A区法院起诉B. 向B区法院起诉C. 向C市中院起诉D. 以上三者均可5.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案件裁定的适用范围()A. 驳回起诉B. 财产保全C. 指定管辖D. 中止诉讼6.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A. 国际条约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C. 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D. 宪法7. 王甲、李乙是某大学大四女生,因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产损失。
学校作出决定予以严重警告、并各罚款200元。
二人因受学校处理,两周未正常上课。
毕业时学校以二人无故旷课拒绝授予学位。
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行政处罚权,法院不应受理B. 就授予学位而言,学校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法院应受理C. 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应全部撤消学校的处罚决定D. 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执行其本身职能,法院不应受理8. 某省人民政府为建设一项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决定占用沿途部分农民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给予了各种补偿。
债权转让后管辖权是否随之转移
债权转让后管辖权是否随之转移现在债权债务是⽇常⽣活中⽐较常见的了,⼈们也经常会因为债权债务⽽产⽣纠纷,其中,债权转让就是纠纷中很常见的⼀种。
当⼈们在债权转让产⽣了纠纷,第⼀时间就会去找法院解决问题,但是不是每⼀个法院都会受理。
今天,店铺⼩编就给您带来了关于债权转让管辖权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后管辖权是否随之转移债权转移后管辖法院不能根据转移后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由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法院谁具有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法院。
债权转让的类型1、⽀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持有的第三⽅的债权作为货款⽀付给销货⽅,销货⽅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债务⼈不是购货⽅,⽽是第三⽅即原来与购货⽅有债权债务关系的⼀⽅。
2、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为。
与上⼀种类型不同的是,发⽣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交易⾏为,进⼀步说,重组后发⽣的交易仅仅是执⾏重组的结果,⽐如以⾮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
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照《债务重组准则》进⾏处理。
3、⾮货币型企业进⾏以⾮货币性资产交换⾮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货币性资产的⽐例,以便确认是⾮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为。
⽐如,⽤应收账款作抵押⽽进⾏的融资,表⾯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是⼀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不同,容易产⽣很多的误解,下⾯就具体分析这⼀类型的会计处理。
不能进⾏债权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信任关系⽽发⽣的债权。
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债权;专为特定债权⼈利益⽽存在的债权。
法律法规---管辖权的转移
法律法规---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审判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在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就会发⽣⼀些错误。
案件的错误对于当事⼈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我国规定了民事再审的程序,在再审的过程中,民事诉讼抗诉书是很重要的。
⼀、民事管辖权抗诉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申请⼈ 申请⼈诉讼⽂书送达地: 被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与被申请⼈纠纷⼀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申请⼈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于申请⼈的户籍所在地为,不在贵院管辖的区域内,为此,申请⼈特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恳请准许。
此致 ⼈民法院 ⼆、民事管辖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划分标准: (1)基层⼈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民法院: ①重⼤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 ③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案件。
(3)⾼级⼈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治区、直辖市范围 (4)最⾼⼈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关于移交户籍管辖权的请示
关于移交户籍管辖权的请示
请示:关于移交户籍管辖权的问题
尊敬的领导:
我向您请示关于移交户籍管辖权的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导和决策。
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户籍管辖权的转移问题日益凸显。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合理、有序地移交户籍管辖权,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并推动社会发展。
我们需要明确户籍管辖权的概念。
户籍管辖权是指对于某一特定地区内的人口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关事务的管辖范围和职责。
根据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管辖权主要由户籍所在地的政府行使,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移交。
我们要考虑何时进行户籍管辖权的移交。
一般情况下,户籍管辖权的移交应该是在人口流动较大的情况下进行,比如大规模的城市扩张、经济发展带来的人口迁移等。
通过移交户籍管辖权,可以更好地适应人口流动的需求,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然后,我们需要解决如何进行户籍管辖权的移交。
首先,应该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移交的程序和要求。
其次,需要建立起各级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移交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同时,
要加强对移交后户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移交后的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我们要考虑移交户籍管辖权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一方面,移交可能导致一些管理和服务的不连续性,需要及时解决。
另一方面,移交后可能需要调整和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移交户籍管辖权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导和支持,共同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的改革和进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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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辖恒定
–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 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 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 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 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
的关系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 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3.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 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1. 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 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 案件 3.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4.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同一级别不同区 域的法院
地域管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 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诉法第20条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 – –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 高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学
Civil Procedural Law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学院
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 主管 – 民事案件的主管
–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民诉法第18条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 1、重大涉外案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 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 信用证纠纷案件 –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 案件 –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 裁定的案件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 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 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 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 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以下法院审理:
•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院; •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 •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