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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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五幼儿园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我园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第四条园长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教育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第八条(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第九条(四)教职工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第十条(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第十二条(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八)涉及到办学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十)其它对幼儿园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班子成员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一)咨询论证。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要
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九条(二)会前通报。我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条(三)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二十一条(四)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五)作出决策。对由班子成员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园长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七)形成纪要。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第二十四条第八条班子成员办公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园长审定签发。
第二十五条第九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后报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
唐山市第五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