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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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3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3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在国际社会中,人们谈论的最多的也许也是这两个概念。

然而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国际上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论。

在此,本文将浅析二者的关系问题。

从二者的概念入手,逐步过渡分析二者的辩证关系,然后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最后给出中西方关于二者的一些普遍观点。

关键字:主权人权关系方法正文: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论马克思的人权观

论马克思的人权观

论马克思的人权观
马克思的人权观
一、历史唯物主义
1、人权是历史产物。

马克思认为,人类和人权都是历史发展和进化的
产物,他把人权置于一定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在先进社会的形
态中体现出来。

2、唯物性理论。

马克思主张唯物论,他认为,人的存在取决于客观现象,人权也是一样,必须建立在客观社会环境中,反映着人们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二、对社会关系的分析
1、分析劳动关系。

马克思把社会关系看作是一种劳动关系,他认为,
劳动关系解决一个社会的本质问题,要实现人权,就要保护劳动者的
权利,也就是实现人权的基础。

2、反映劳动者的意志。

马克思认为,要实现更好的人权就必须反映劳
动者的意愿,无论是对劳动的认可,还是重视劳动的人的权利,都要
被正确的体现出来。

三、对经济制度的反思
1、经济自由。

马克思认为,要完善人权,就要建立一种经济自由制度,保证和促进经济发展。

这种经济自由制度体现了一种可以鼓励劳动主
义的制度,促进社会正义,并有利于实现人权。

2、持久的社会正义。

马克思认为,社会正义是人权的基石,他主张推行持久的社会正义,即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以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完善社会的基础。

四、改革思想的涌现
1、知识的认识。

马克思认为,知识 is power,对于社会的改革,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就是人权的传播,都需要知识的普及。

2、改革的实践。

马克思提倡以实践为主,他认为,只有通过改革来推进人权,这样才能使人权得到有效的保障,有助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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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题目一、最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选题参考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中国路径3、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制4、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与中国应对之道5、“TRIPS-递增”协定:类型化与特征分析(下)——基于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趋势的一种考察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的保护7、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扩张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影响9、21世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走向10、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人权问题11、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我国制药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1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转换及其推进策略——多边体制、双边体制、复边体制?13、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4、《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及其复边体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三条道路”15、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1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发展学术报告会综述1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问题述论18、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9、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博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应然发展趋势2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利益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题目大全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困境及相关思考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研究4、浅析美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5、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健康权6、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反思——从公共健康角度7、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限制以艾滋病药品专利保护争议为例8、人权视域下考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应然法则——由“微软黑屏”触及的系列问题展开9、中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人权视野10、反思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当前任务11、FTA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探析12、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研究13、以马克思主义时代观认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变化--兼议入世后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能转变14、日本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 --兼论对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影响1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点思考——基于贸易自由化及经济全球化的视角16、从《反假冒贸易协定》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之争与利益博弈1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影响机制分析1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家战略对策19、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美国特别301条款谈起2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形势的分析研究三、热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影响及应对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合法性危机的质疑与反思——合法性危机抑或合理性期待3、TRIPs协议创造了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模式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扩张趋势及我国的应对策略5、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理分析——以中国药品为例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基本制度研究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以《ALI原则》与《罗马条例Ⅱ》为视角9、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权研究——以药品为研究样本1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渊源1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及对策1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态势及我国比较优势分析13、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适用原则探析1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双语教学初探15、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1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大化趋势的反思与应对--基于发展权的角度17、后TRIPS协议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人权保护1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9、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制度及我国应持的立场20、浅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及对策四、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毕业论文题目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2、知识产权利益衡量论——兼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3、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5、美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中美337争端6、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公共健康保护的主要争议评析7、与公共健康危机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8、TRIPS新一轮谈判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9、TRIPS新一轮谈判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10、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1、传染病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制的正当性--以TRIPS协定的发展为视角1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13、WTO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14、知识产权与人权: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5、《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新趋势——《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表”与“里”16、TRIPS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系1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解读与启示——以利益平衡为视角18、“TRIPS-递增”协定的发展与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秩序19、试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与进口权2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中私人集团的作用五、比较好写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题目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嬗变及我国的策略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及我国对策研究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人权关系问题研究--以TRIPS协议为视角4、话语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秩序:以ACTA立法进程为例5、论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发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6、贸易机制的引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边境措施实施范围法律问题研究8、双边投资协定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影响及对策9、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迂回之路——以发展中国家为视角10、基于TRIPS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探析11、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研究12、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13、TRIPS协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研究14、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研究15、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存在困难的原因及对策16、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中庸之道17、WTO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发展和演进18、关贸总协定体制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法律分析19、TRIPS协议下软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研究20、绍兴黄酒国际贸易之殇——黄酒企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困境与实践。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咱们先来说说人权这档子事儿。

人权啊,简单来讲,就是咱们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等。

这就好比你在学校里,每个同学都有权利被尊重,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想法,都有权利参加各种活动,这就是最基本的人权。

我记得有一次,我们小区组织了一场儿童绘画比赛。

有个小朋友叫小明,画得特别好,大家都觉得他肯定能拿奖。

可结果公布的时候,却没有他的名字。

小明委屈得不行,觉得自己的权利被忽视了,这其实就是他的正当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那知识产权又是啥呢?比如说你写了一篇特别精彩的作文,这篇作文就是你的创作成果,别人不能随便拿去说是自己写的,这就是你的知识产权。

再比如说,有人发明了一个超级厉害的小玩意儿,申请了专利,这专利就是对他发明成果的保护,别人不能随便抄袭模仿。

就像我认识的一个叔叔,他自己琢磨了好久,发明了一种能让自行车更省力的装置。

为了这个发明,他花了好多时间和精力,做了无数次试验。

后来他申请了专利,这专利就是对他辛苦付出的认可和保护,别人要是想用他的发明,就得经过他的同意,不然就是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

那人权和知识产权有啥关系呢?其实啊,它们就像是一对好兄弟。

人权是基础,只有当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大家才能安心地去搞创作,去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如果一个人连最基本的生存、自由都保证不了,哪还有心思去琢磨发明创造,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反过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能促进人权的发展。

当人们的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和保护,他们就能通过这些成果获得收益,改善自己的生活,从而更好地享受人权。

比如说一个作家,他的书卖得好,赚了不少钱,就能给自己和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这也是人权的一种体现嘛。

再比如说,在学校里,如果老师能够尊重每个同学的创意和想法,保护同学们的小发明、小创作,那么同学们就会更有积极性,更有自信,觉得自己的权利得到了重视,这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多重要啊!总的来说,人权和知识产权是相辅相成的。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当今社会,人权和知识产权都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对于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人权,简而言之,是指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是每个人能够自由、有尊严地生活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则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从本质上看,人权和知识产权都旨在保护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人权保障了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让人能够在社会中不受侵犯地追求幸福。

知识产权则为创造者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鼓励他们发挥创造力,推动知识和技术的进步。

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人权在知识创造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人权是知识产权存在的基础。

如果一个人的基本人权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他很难有条件和环境去进行创造性的活动,也就谈不上对其智力成果的保护。

例如,在一个动荡不安、贫困饥饿的社会中,人们首要的需求是解决温饱、保障生命安全,而不是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或发明创造。

只有当人们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得到满足,才能够有精力和资源投入到创新活动中,从而产生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人权的实现。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者能够获得经济回报和社会认可,这不仅激励了他们继续创新,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进一步实现了自身的发展权。

同时,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知识和技术的进步,能够推动社会的发展,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就业等机会,从而促进全体社会成员人权的实现。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例如,某些药品的专利保护可能导致其价格高昂,使得一些贫困患者无法承担,从而影响到他们的健康权。

再比如,在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限制信息的自由传播,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

为了平衡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我们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当今社会,人权和知识产权都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它们不仅影响着个人的生活和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繁荣起着关键作用。

理解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对于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和创新的社会至关重要。

人权,简而言之,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尊严权等。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分割的,它们是人类尊严和价值的体现,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限制。

知识产权则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形式,它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的保护。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

通过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和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

当个人的智力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就能够从自己的创造中获得经济利益和声誉,这有助于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和发展,从而保障了个人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例如,一位作家通过版权保护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从而能够继续从事创作,实现自己的文学梦想,这就是对其人权的一种支持。

其次,人权的实现也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在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中,人们能够自由地思考、表达和创新,这是产生新的知识和技术的基础。

只有当人们的言论自由、教育权利等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从而推动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

然而,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限制知识的传播和共享,从而影响到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一些专利药物的高昂价格可能使许多患者无法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们的健康权。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公众的人权,如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可能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平衡。

为了协调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寻求平衡。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L abo r T heory )被普遍用于证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在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 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 来源于自身的劳动。

简言之, 洛克认为: 劳动使人获得私有财产; 劳动使人获得自由。

因为知识产品同样也是人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产物。

根据洛克的逻辑, 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品, 而劳动使人自身自然外在延伸, 人的天赋权利中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 所以人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

黑格尔的人格论( P ersona lity Theo ry) 被认为是与财产的洛克模式最相匹配的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路径。

黑格尔认为: 人格就是人的资格, 人的资格应该是人的个体实践自己意志的资格。

法的本质是意志自由和权利, 自由意志主要是通过私人财产所有权来表现的, 人有权将他的意志体现于任何物中。

财产权对个人的生存是必不可少的。

�“在知识产品中分清“你的”和“我的”这一财产权, 不仅是人格为了在世上作为意志自由的个人实体或特性而需要作出的一种区分,而且也是个人为了在世界上生存而需要的一种制度形式”。

[ 11] “人格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而不仅仅是一种宪法权利。

[ 12] 人格论认为: 智力产品不仅是个人所获得的, 更是个人努力的结果, 授予知识产品专有权是为保护知识产品中的人格, 捍卫知识产品创造者自身的人格不被侵犯。

功利论(U tilitar ianism )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知识产权学说。

在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上, 被认为是最有力和最广泛适用的理论。

知识产权功利论来自于功利主义学者边沁等对于功利主义思想的阐述。

[ 7] 该学说的核心思想是: 通过授予发明人和创作者对智力成果的排他性权利, 达到激励发明和创作的目标, 从而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福利。

功利学说认为: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 促进社会进步, 因而具有正当性。

激励论在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上, 激励论是最有力和最广泛适用的理论。

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论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摘要】人权是人作为人而享有的自然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两者既存在着区别又具有联系。

两者区别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形态不同;两者联系之处在于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指引,公民基本权利是部分人权的具体化与法制化。

【关键字】人权基本权利法制化宪法一、人权的概念及特点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理念经历了长久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的一套概念体系与特点。

(一)人权的概念人权作为人类普适性的一种权利,其概念按照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含义。

首先,按照人权的主体类别,可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1其次,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2(二)人权的特征除了拥有自身特殊的含义以外,人权还拥有独特的特征。

1曾令良.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J].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1):89-103.首先,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一方面,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知识产权的人格理论

知识产权的人格理论

知识产权中的人格理论摘要:知识产权是由财产权和人格权组成的完整权利,近现代思想家以哲学为分析工具,从财产和财产权的角度论证了知识产权无形性特征、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理由、知识产权法的公益性原则等。

本文换个角度,从源于德国古典哲学的人格理论来讨论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人格理论康德黑格尔自阶级社会以来,财产制度形成了一个社会的核心。

关于财产的思想在形成一个国家的法律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很多世纪以来,人们一直在探讨财产和财产权的属性,旨在为财产和财产权提供正当性。

然而,强调人格的财产理论也为我们探询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另外一种视角。

建立在为发展人格而有必要确立财产权的基础上的人格理论可以说是关于财产权讨论的另一个传统。

在该理论中,人格是作为自我表达而被赋予正当性的。

由于知识产权包含了人格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智力产品特别是智力作品具有很强的人格性,人格理论在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方面就成为典型代表的学说。

知识产权的人格上的正当性是通过为个人现实化、为个人的表达,以及作为一个人的主体的尊严和被承认提供惟一的或者独特的适当的机制界定财产的。

在人格理论看来,人格在与世界的相互作用中发展了自己;而道德责任的发展依赖于有一定范围的我们能够实施控制的财产。

Margaret Radin将其描述为“人格方面”,并明确为一个基本的原则,“实现适当的自我发展——成为一个人——一个对外部环境中的资源需要进行控制的个人。

”①从人格理论考虑财产权时,“财产权”的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

并且根据人格理论,以人格为基础的权利始于人的人格,我们称为财产权的一套权利能够实现个人人格的现实。

人格理论发端于欧洲的思想家、哲学家,特别是德国的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尤以黑格尔的财产人格说最为著名。

有学者甚至认为,康德关于所有权的性质的讨论,以及黑格尔的文化进化理论,建立在人格理论基础之上。

以人格为基①Radin, Property and Personality, 34Stanford Law Review 957(1982).础的权利理论形成了德国和法国的著作权法的基础。

知识产权论文2篇

知识产权论文2篇

知识产权论文第一篇:知识产权的概念和重要性引言: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创造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以及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个人、团体或企业在创造或发明某种作品、发明或者发现某种新产品或者新方法时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工业设计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1. 专利权:专利权是创新者的权益,用于保护发明创造的产品、方法或者技术。

拥有专利权的人可享有对于其发明的独占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制造或销售。

2. 商标权:商标权用于保护企业或个人的商标标识,确保其独特性和识别度。

具有商标权的企业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保护市场份额和声誉。

3. 版权:版权是保护文学、艺术、音像作品等的权益。

拥有版权的人可享有对其作品的独占权,控制其复制、发行、表演、展示和传播等权利。

4. 工业设计权:工业设计权用于保护产品的外观和造型,确保其与竞争对手的产品不同。

拥有工业设计权的企业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类似或仿制的产品造型。

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者研究和开发新的产品和技术,激励创新活动并推动经济发展。

2. 保护知识创造和投资: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者得到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有助于回报其研究和开发的投入。

3. 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技术转让和合作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合作。

5. 激励和奖励创新: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回报,激励其继续进行创新活动。

结论: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还可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篇: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一、引言无论是知识产权还是人权,都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和价值观。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鼓励创新和知识创造,而人权则旨在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分析它们的共同点和冲突,并讨论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1.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不同的形式。

2. 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创造,为创造者提供经济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它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三、人权的定义和意义1. 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每一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尊严权等。

它们是普世的、不可剥夺的,适合于每一个人。

2. 人权的意义人权的保护是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基础,它们确保了每一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同时,人权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每一个国家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

四、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共同点1. 保护创造者的利益知识产权和人权都关注创造者的利益保护,前者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鼓励创新和知识创造,后者则通过保护人权,保护个体的自由和经济权益。

2. 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人权的保障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两者共同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五、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平衡1. 冲突: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限制了人们对知识和文化的使用,伤害了人权的自由和平等。

同时,人权的保护可能会对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一定冲击。

2. 平衡: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需要充分考虑人权的保护。

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内,可以采取合理的限制措施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六、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国际法律框架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作用和职责WIP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

它通过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

新制度经济学第四章产权的基本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第四章产权的基本理论

第四章产权的基本理论第一节产权的含义、构成与类型第二节产权的属性与功能第三节产权的起源与保护第四节产权安排的多样性及其效率第一节产权的含义、构成与类型一、产权的含义二、产权的构成三、产权的类型回目录一、产权的含义(一)产权的含义(二)产权的客体——财产(三)产权与产权制度的关系(一)产权内涵的界定对产权的本质特征,新制度经济学家做出过不少的界定。

大体上可以将这些界定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从人与财产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界定,另一类是以财产为基础从人与人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界定。

(一)产权内涵的界定一个被罗马法、普通法、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现行的法律和经济研究基本上同意的产权定义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二)产权的客体——财产 1.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与主体相分离或相对分离、能够被人们拥有、对人们有用的、稀缺的对象,是人们建立产权关系的客观基础。

2.作为财产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必须是独立或相对独立于主体(人或人的群体)的意志而存在的对象。

②必须是能够被人们所拥有并被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对象。

③必须对人具有使用价值。

④必须具有稀缺性。

3.财产的不同分类按形态来划分,财产可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

按使用方式来划分,财产可以分为生产性财产和非生产性财产。

按可变动性来划分,财产可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按对象形成的方式来说,财产可分为自然形成的财产和劳动创造的财产。

按照物品本身的消费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财产(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俱乐部物品等。

(三)产权与产权制度的关系产权的本质是人对财产的一种行为权利,这种行为权利又体现了人们之间在财产的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认可的关系。

人们在财产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关系总是离不开产权制度的维系,有产权关系必然存在产权制度。

所谓产权制度,不过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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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题目一、最新知识产权论文选题参考1、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2、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4、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5、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6、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7、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8、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策略9、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10、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兼论《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规定之实质精神11、传统知识与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12、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13、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之关系探析14、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15、注重"法权"专有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16、知识产权与竞争法17、外商直接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兼论发展中国家的引资战略18、AVS标准制定背景与知识产权状况19、论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20、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中国的应对方略二、知识产权论文题目大全1、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2、中国"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3、知识产权利益衡量论——兼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4、欧共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5、关于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动6、我国FDI、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能力关系实证研究7、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冲突及其法律调控8、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9、信息高速公路知识产权问题探讨10、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11、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12、自主创新、国外模仿与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1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14、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3)——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技术及其规避行为的法律对策15、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16、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反垄断法》第55条的理解与适用17、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18、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19、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以重构知识产权制度为视角20、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三、热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2、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原则3、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4、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5、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6、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7、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8、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9、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思考10、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研究11、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12、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13、累积创新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4、基于遗传资源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与中国的选择15、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16、被动立法的百年轮迴——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17、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问题研究——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视角18、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19、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及验证20、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四、关于知识产权毕业论文题目1、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2、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3、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4、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5、中国自主创新中研发资本投入产出绩效分析——兼论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6、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7、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8、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9、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1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11、WTO与知识产权法研究12、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13、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14、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15、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16、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17、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18、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19、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20、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五、比较好写的知识产权论文题目1、知识产权、财产权与物权2、知识表达、知识互补性、知识产权均衡3、从微软垄断案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4、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5、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续)6、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风险与防范研究7、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8、构建知识产权优势理论与战略——兼论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理论9、基于开放式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理论研究10、数字时代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与展望11、知识产权、市场结构、模仿和创新12、平行进口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13、论知识经济、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14、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15、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开放式创新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16、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17、解决网络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应坚持什么立场18、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美国《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报告述评19、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预警机制20、动态联盟形成阶段知识产权冲突及激励对策研究。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正文:一、引言人权与知识产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当代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权代表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自由、言论等。

知识产权则涉及到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

本文将探讨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并分析这两者在现代社会中的互动关系。

二、人权的定义与保护人权是指每个人所拥有的,基于人类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言论权和隐私权等。

人权的保护是各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内容,旨在确保每个人能够平等享受这些权利。

国际人权法和国内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基石,各国政府通过签署国际人权公约和制定国内法律来确保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三、知识产权的定义与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创造新的知识、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商业模式等方面的成果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和促进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范围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但普遍认为确保创新和创造力的激励机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目标。

四、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融合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融合。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能限制人们对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从而侵犯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权利。

另一方面,人权保护要求保护每个人的创造力和知识产权。

在这方面,人权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需要在实践中寻求平衡。

国际社会和国内法律都在积极探索这种平衡,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

五、人权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分析1. 人权的重要性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人权的保护是创新和创造力的基础。

只有在一个保护人权的环境中,人们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创造出新的知识和技术。

因此,人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2.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人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鼓励和促进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这种发展不仅是社会经济进步的基础,也是人们享受人权的重要途径。

只有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人们才能够获得公平的经济机会,发展自己的事业。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当今社会,人权和知识产权都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人权作为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涵盖了生命、自由、平等、尊严等多个方面;而知识产权则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日益凸显其重要性的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两种权利看似有所不同,但实际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人权是一个广泛而综合的概念,它保障了个体在社会中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

例如,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教育、医疗保健等,以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而这种全面发展离不开知识的获取和创新。

当一个人能够自由地学习、研究和创造新知识时,他实际上是在行使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知识产权的出现和发展,可以说是对人权中创造性和智慧表达的一种保护和激励。

当个人或组织通过辛勤的努力创造出有价值的知识成果时,知识产权给予他们一定时期内的独占权,以鼓励创新和创造。

这使得创造者能够从其成果中获得经济回报,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为社会贡献更多的知识财富。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权的实现。

例如,一项新的医疗技术专利可能会带来更有效的治疗方法,从而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这是对人权中健康权的保障和促进。

同样,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在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满足了人们对文化和娱乐的需求,这有助于实现人权中的文化权利。

然而,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也并非没有矛盾和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限制知识的传播和共享,从而影响到人们获取知识的权利。

比如,某些药品的专利垄断可能导致其价格高昂,使得一些患者无法负担得起,从而损害了他们的健康权。

为了平衡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层面进行精心的设计和调整。

一方面,要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足以激励创新和创造;另一方面,也要设置合理的限制和例外,以保障公众获取知识、促进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的权利。

在国际层面,人权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也日益受到关注。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知识的传播和交流跨越了国界。

《知识产权基础问题研究(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吴汉东知识产权研究》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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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类型化、 体系化与法典化— —以民法典草案为
研究对象
论财产权体系—— 兼论民法典中的 “财产权总则”
论信用权
论商誉权
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 化的形象权
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 护——以非物质文化 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 形式为对象
关于遗传资源客体属 性与权利形态的民法 学思考
中国传统文化 1
与著作权制度 略论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二社会规范调控体系中的法律与道德 三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 四道德教化的法律保障
一关于知识产权论述的思想基础 二关于知识产权论述的基本内容 三关于知识产权论述的实践意义
导言 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中国问题导向与思想引领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治思想的基本命题 三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理念的核心要义 四知识产权法治观和发展观的制度实现
一信用: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 二信用权:资信利益的法权形态 三信用权的法律保护:制度选择
一商誉的性质、特征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商誉权的性质、特征与内容 三商誉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四商誉权的侵害及其民事救济
一知名形象:形象权的保护对象 二制度比较:形象商品化的权利形态 三无形财产权:形象权的基本属性 四形象权的基本范畴:内容、限制、期限与保护
国家治理能力 1
现代化与法治 化问题研究
国家治理现代 2
化的三个维度: 共治、善治与 法治
3 试论依规治党
和依法执政的 法治蕴意
4 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若干个问 题探讨
5 法学教育发展
的历史轨迹与 中国道路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 的法律化——关于法 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

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正文】: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

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

人权源于人的本性。

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

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

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

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

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

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

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

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

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

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

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

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及协调——以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关系为视角

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及协调——以植物新品种权与农民权关系为视角
21 0 2年 5月 第 2 第 2期 6卷
陕 西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u a o ha x A ae f oe n e or l f ani c dmyo vmac n S G
Ma ,2 2 y 01
Vo .6 .No2 1 2 .
论 知 识 产 权 与 人 权 的 冲 突 及 协 调
b e e sb e dn ,p o t h e e o me t fa rc l r n C i a,b t h n ’ u a o ils c r y s se i o e f c ,mo tfr e r d r r e i g rmoe t e d v l p n g iu t e i h n o u u i a S r r l c a e u t y tm sn tp re t C s i s a m- e s s l r l n t e l n ra l i g g iu t r st e s ri a ff r r h u d t n f rn w l n a it s i a e h a 【 fa r- r t l ey o h a d f i n .a r l e i h u vv lo me s t e f n ai e p a tv r i s tt e r o gi i o v c u a o o o ee h
p as h ti ,t e c n itb t e e ln a ei s a d fr e s ig t. w p a tv reis g a t d c n i s ie t e e t u is o e r ,t a s h o f c ewe n n w p a tv r t n a l i e m r ’f h s Ne lm f i e
c l r .T e eo e,t r tc e a ei so ln s a h a i u t e h r fr u o p o e tn w v r t fp a t tt e s me t i e me,we mu tf c s o h r tci n o r r ’r h s t c iv s o u n t e p oe t f a me s i t o a h e e a o f g b a c ewe n t e c o dn td d v lp n s l a n e b t e h o r i a e e e o me t. Ke r s ne lc u l r p  ̄ g t ;p a t e v r t o e ;fr e ’r h s y wo d :i tl t a o e y f h s ln w a e yp w r am r i t e p i n i s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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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张乃根2012-12-27 22:43:10 来源:中国人权网一、问题《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1.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活动,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2.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这两项人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或公约均提到了“科学进步”和“技术革新”、“福利”和“利益”等。

从科技发展与人权的视角看,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间存在什么联系?值得研究。

1998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召开了被认为是第一次以“知识产权与人权”为主题的研讨会,作为联合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的活动之一。

人们开始讨论这一问题:既然TRIPS协定的序言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属私权”,即个人的权利。

但是,除了在TRIPS协定之后的2000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条(财产权)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应予以保护”,为什么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国际保护法律文件或公约都没有将知识产权列为人权呢?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有没有本质联系呢?近十多年来,学术界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许多研究和讨论。

最近,一位荷兰学者主编的《知识产权与人权:悖论》,汇集了一批欧美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

一个基本的看法是:虽然传统上国际法几乎没有规定国家有义务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但是,最近十年至十五年兴起的知识产权法与人权法学界关于两者关系的争论却也是有目共睹。

尤其是涉及行使知识产权时的人权法适用问题。

”为什么在行使知识产权时应特别考虑人权法的适用呢?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来看,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历史和现实早已证实了这一点。

譬如,化学药品的研发需要巨额的研发投入,如无知识产权保护,很难促进新药的发明创造,以最终造福人类的健康。

但是,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也规定,对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考虑到与一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譬如,中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5条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在国际上,2001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指出:“TRIPS协定没有、也不应阻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

“健康权”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的缔约国有义务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

因此,TRIPS 协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药品专利权)在与公共健康的利益相冲突时,应予以一定的限制。

2003年8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决定可强制许可使用药品专利权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

一项旨在造福人类健康的药品专利权,如果其行使的结果导致公众难以承受的价格而无法获得,就应予以限制。

如果药品专利权是权利人的人权,这是否意味着不同人权之间存在可能的冲突?诸如此类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引起的问题,值得探讨。

本文仅作扼要分析。

二、探讨人权的国际保护可追溯到1815年欧洲国家签署的《关于取缔非洲奴隶贸易的宣言》(最后发展为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

但是,直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之前,国际上尚无明确的、统一和普遍的“人权”(human rights)的观念。

1929年10月由国际法研究院通过的《人的权利宣言》所采用的“人”(man)一词本身就带有排斥女性的含义,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所称的“所有人”(all human beings)不论性别、年龄、肤色、种族、国别,“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一基本观念。

人权是作为自然人与身俱有、一生始终应享有的基本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国家有义务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肇起于十九世纪末由欧洲国家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

当时还没有涵盖工商业及国际贸易有关“工业产权”(industrial rights,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和文化相关“智力产权”(intellectual rights,著作权、相邻权等)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一词。

这两项公约保护的是有期限的、具有物质内容、可有偿转让的个人无形财产权。

直到1928年修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增加第6条之二的“道德权利”(moral rights,也称“精神权利”,即请求作者身份的权利,反对某些修改与其他诋毁行为的权利),才有依附于作者身份而不受期限,不可转让的权利。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采用了包括工业产权和文学作品权利的“知识产权”概念,并考虑到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关系密切(工业产权本身源于科学技术,非精神权利的文学作品权利也与现代印刷出版的技术有关),以开放性的列举方式界定“知识产权”,为今后新的知识产权产生留有余地。

根据TRIPS协定,各成员可在履行保护该协定范围内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前提下自行决定本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只要与该协定的基本原则不抵触。

可见,人权与知识产权(除了精神权利)本质上是不同的。

人权是人意识到自己作为“人、人类”(human beings)的一分子,有尊严地活着所必需的一切基本权利,本质上是精神权利,当然也需要物质上的一定满足。

知识产权是一部分人通过自己努力发明创造的技术或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无形财产权,并且必须通过一定物质载体而体现,本质上是财产权。

正是由于这一本质区别,虽然《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但是,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未将财产权作为人权保护对象,因为财产的所有及多少取决于个人的作为或家庭的缘故,每个人不同,国家有义务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但是没有、也不可能保护每个人拥有平等的财产权。

正是这一缘故,作为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整体上也未被列为人权国际保护的对象。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一)款规定:人人有权“1,参加文化生活;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

其中第3条仅限于保护作为人权的版权,并以精神权利为基础的。

其他没有精神权利的知识产权均被排除。

既然国际公约的规定很清楚,为什么近年来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或许1998年时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罗宾逊(Mary Robinson)夫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Kamil Idris)博士共同为“知识产权与人权”研讨会的《论文集》所写的如下序言,会对人们有所启示:“近年来,知识产权与各种政策问题的关系,日益密切。

这包括贸易、健康、文化与遗产、投资、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等等。

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的改革方案使得人权成为与联合国任何事务均有关系的核心问题。

在社会发展中,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不能被过分地强调;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世界不同人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但是,在发展与相关政策领域里,知识产权的作用也引起了许多复杂的、变化迅速的、有时颇有争议的问题。

”可见,第一,近十多年来,联合国对人权问题更加重视。

2006年联合国成立新的人权理事会,并有意将其提升为与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并行的三大理事会之一,就是明证。

第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实施TRIPS协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这一方面适应了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限制了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的广大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的人民共同享有科技发展成果的需求,尤其是药品领域。

于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发生了冲突。

如果说,第一个原因具有宏观意义,牵涉到整个联合国体系的改革,那么第二个原因显得比较微观,与科技发展及具体人权的保护密切相关。

如上所述,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尤其在经济全球化、技术全球化的形势下,客观上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没有保护,依赖个人发明创造的科技何以可持续发展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强调总体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而被纳入人权范畴加以更好的保护,尽管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国家授予而具有公权性质。

但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属于国家授予的有期限合法垄断权,一旦行使不当(misuse),可能违背国家授予专利权的最终目标——促进科学技术发展,造福全人类。

因此,近年来从人权法的角度讨论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更多的关注如何适当地保护知识产权,特别在药品知识产权方面,以便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

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如何界定,是一个十分复杂、具体的问题,需要做细致的分析。

总之,除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条明确将知识产权作为人权保护,其他人权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或公约均未如此规定。

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本质区别,因此在具体的领域,假定作为人权的知识产权与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发展权、文化权等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

国际上除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限制药品专利权以有利于保障公共健康的法律性文件,尚无其他任何国际知识产权或人权公约对此具体规定。

可以预见,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继续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继续加强,与人权的新冲突还会产生。

譬如,2011年10月以来,由美国、日本和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先后签署的《反假冒贸易协定》引起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网上言论、出版自由的人权之间冲突,导致许多国家和地区公众的强烈反对,乃至欧盟议会推迟讨论批准该协定,就是一例。

(作者张乃根系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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