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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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为了规范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导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做好各项日常工作,确保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有序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苏办发[2003]99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苏劳社险[2004]15号)精神,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退休审批和档案移交
2004年12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退休审批及档案移交手续:
1.单位(包括托管协保人员、自谋职业参保人员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下同)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两个月通知职工本人填写《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经职工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核实并盖章确认后,一份由社区留底,一份交单位。
2.单位按规定对职工人事档案进行整理装订,做到材料齐全、完好。
3.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IC卡)、《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待遇审批表》、《信息采集表》和职工档案等材料,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按照退休审批程序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退休条件审核。
经审核符合退休及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打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缴费清单》(以下简称《缴费清单》)。
4.单位持《缴费清单》至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标准的通知》(苏劳社财[2004]15号)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出具缴款凭证。
5.单位持缴款凭证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办理养老、医疗待遇审批手续,确定养老金待遇,同时变更《社会保险卡》(IC卡)人员类别信息(由“在职”改为“退休”)。
6.单位于办妥退休手续次月10日起,持介绍信至承担本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领取发放存折,并及时交到退休人员手中,确保其按时领取首月养老金。
7.单位于办妥退休审批手续后10天内,持退休人员档案、《信息采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缴款凭证,填写《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移交花名册》),至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将《信息采集表》内容录入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企业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打印《档案移交明细表》(一式两份)。
经单位核对确认后,双方在档案目录上签字,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8.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按信息系统生成的档案编号次序将档案归入库房,并按规定实施管理。
9.经批准领取一次性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金仍通过原单位发放,不移交档案,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二、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
1.2004年11月底前已退休人员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办妥退休手续并经批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
(2)已填写《信息采集表》,并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录入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的;
(3)已按《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
2.符合上述第(1)、(2)条条件的退休人员,由单位填写《移交花名册》,持按规定整理完毕的退休人员档案,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办理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及档案移交手续。
其中: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系统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和创元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部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至市工投公司所属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其余企业退休人员和协保、自谋职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所属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
上述两个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设立联合接档大厅,对外办理退休人员档案的移交接收业务。
3.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按照《移交花名册》,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退休人员个人编号,经核对后打印符合(1)、(2)条条件人员《缴费清单》。
对不符合(1)、(2)条条件者,由信息系统自动剔除,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可打印不接收人员名单(注明不接收原因)供单位核对。
对其中尚未进行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应先填写《信息采集表》,并由居住地所在社区或市工投公司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录入信息系统后,再进行档案移交。
4.单位持《缴费清单》,至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财务部门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出具缴款凭证。
对已退休人数多、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按《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苏劳社财[2004]17号)规定可分三期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企业,须提供经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中心)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申请以及单位与市退管中心签订的分期缴款协议,由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财务部门进行确认操作。
5.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对退休人员档案逐一进行验收,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产生档案编号,并打印《档案移交明细表》。
经单位核对确认后,双方在档案目录上签字,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6.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按档案编号次序将档案归入库房,并按规定实施管理。
三、退休人员从企业到社区
1.在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之前,企业应与市退管中心签订《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附件3),明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协议书》须在企业首次办理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前完成签订,市退管中心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签订情况。
2.企业向退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持退休人员在纳入社会化管理前后思想稳定。
在办理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手续前,企业应告知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意义和内容,明确单位继续承担的相关责任;完成档案移交后,企业应及时告知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情况和转入社区具体时间,并协助市退管中心发放社会化管理有关宣传资料。
3.对原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福利待遇以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等,企业要继续加以落实,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以外按省、市规定应由企业发放的项目,企业应与退休人员签订由原企业继续按原办法按时足额发放的协议书,具体发放仍可通过由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发等方式进行。
4.企业退休人员以档案移交为标志,其社会保险事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步从企业转移至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
但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仍应与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街道社区日常管理事务
1.退休人员办妥退休和档案移交手续后,社区应于接到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催办信息后10天内,及时上门走访联系,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附件4,以下简称《联系卡》)和有关宣传资料,并通过信息系统予以确认。
2.各街道、社区建立所辖范围内属地管理退休人员的基础台帐,并通过信息系统对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3.退休人员因居住地搬迁所在社区发生变更的,由本人到原所在社区报告,原社区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接收社区名称,并出具《退休人员变更社区联系函》(附件5)。
退休人员持《联系函》到接收社区登记,接收社区进行人员转入操作后,退休人员正式转入新居住地所在社区。
接收社区应及时了解转入退休人员情况,新建基础台帐,变更信息系统中退休人员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发放本社区《联系卡》。
为了确保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不受社区变更影响,对未及时到新社区登记的退休人员,接收社区应根据信息系统提示及时上门走访。
接收社区通过信息系统确认退休人员转入后,原社区将收到信息系统该退休人员正式转出的提示信息。
在接收社区正式确认之前,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社区承担。
4.街道、社区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做好退休人员走访慰问、信访接待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党建、文体、学习、社会公益等各项活动;成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社区对上述各项工作、活动内容应建立台帐,并逐一、如实录入信息系统。
5.街道、社区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并通过延伸到各社区的劳动保障信息平台和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各项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搞好劳动保障政策宣传。
6.街道、社区随时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的健康情况,并协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搞好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健康体检、慢性病防治和大病、特病人员的跟踪随访。
五、社会保险业务结算和养老金发放
1.市社保中心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以社区(村)为单位开立各社区结算户,单位名称为“××区××街道××社区(退休人员)”。
2.社区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填报本社区办公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在街道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并报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区填报内容,及时对本区所属各社区基本信息进行录入、维护。
各社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市区区划调整等原因街道、社区所辖范围、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由市社保中心汇总后统一进行调整。
3.从退休人员档案正式移交之日起,其社会保险关系自动从原单位转入居住地所在社区。
市区社会化管理工作正式启动前过渡期内(2004年12月底前)移交档案的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和日常管理工作统一从2005年1月1日起转入所在社区。
4.社区结算户由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日常操作维护。
退休人员因居住地搬迁所在社区发生变更的,无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经接收社区通过信息系统确认转入后,其社保关系随即转入接收社区结算户。
5.市社保中心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当天各社区退休人数统一结算,生成结算表。
6.市社保中心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向社会服务机构传送发放数据。
退休人员于每月15日起,持发放存折到相应的社会服务机构网点领取养老金。
经批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市社保中心每月在其养老金中直接扣缴。
7.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市政策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工作。
凡养老待遇调整中须查阅、审核退休人员个人档案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街道或社区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调阅,并填写有关表式,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退休人员对养老待遇计发及调整有疑问的,街道、社区应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核对、查询、解释等工作。
六、退休人员死亡申报及资格认证
1.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的,家属应立即向社区和原单位报告,所在社区立即录入信息系统,并于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底前持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职工退休养老
证》、《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等,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经街道盖章后,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人员减少、丧葬抚恤费申领、医保个人帐户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申领等手续。
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死亡退休人员申领金额清单。
经批准可申领的金额,进入次月所在社区结算表,款项汇入所在街道开户银行账号,由街道通知社区发放给死亡退休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家属应及时向社区及原单位报告,社区立即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发生当月底前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可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3.社区应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并每年进行一次享受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每年1月1日起,社区通过上门走访、集中登记或与当地派出所核对等形式对所辖范围内退休人员进行认证,并将通过认证人员录入信息系统。
凡在当年3月5日前通过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社保待遇;逾期未通过认证的,从当年4月1日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以下简称“认证暂停”),冻结《社会保险卡》。
对“认证暂停”退休人员,社区应根据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及时上门了解情况。
经证实仍健在且符合继续享受社保待遇条件的,由社区于每月6-15日期间将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盖章的《户籍证明》报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
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输入确认后,由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其“认证暂停”期间养老金的补发月份、补发金额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补扣金额,并确定实际应补发金额。
退休人员补办资格认证手续次月起,恢复养老金发放和医保待遇享受,并同时补发“认证暂停”期间应补发金额,期间其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在本医保结算年度内持有关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认证过程中发现退休人员已死亡或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社区应及时报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或暂停其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的享受。
4.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需申请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供属)待遇的,由家属提出申请并报已故退休人员所在社区。
社区向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借阅退休人员档案,填写供属审批表和供属信息采集表,按供属审批程序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市社保中心审批。
经批准可享受定期救济费的供属,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录入其基本信息,并从定期救济费列支之月起纳入供属居住地所在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其救济费由市社保中心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于每月20日起社会化发放,发放存折由已故退休人员所在社区持介绍信于批准次月到社会服务机构领取后发放到供属手中。
经批准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供属,一次性救济费汇入已故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开户银行账号,由街道通知社区发放给供属本人。
供属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或丧失供养条件的,联系人(监护人)应及时向供属所在社区报告,由社区报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其救济费。
社区还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5日期间做好已纳入社会化管理供属的资格认证工作。
5.退休人员死亡或因判刑等原因丧失享受社保待遇条件却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列支养老金或医保个人帐户超支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扣回或追回,其中死亡退休人员在其丧
葬抚恤费中扣回;因其他原因丧失享受条件但无法扣回或死亡人员丧葬抚恤费不足扣回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通知街道、社区责令其家属限期退回。
供属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或丧失供养条件却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列支救济费待遇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通知街道、社区责令其家属或联系人(监护人)限期退回。
6.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将严格按照省政府第139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居外退休人员管理
1.对退休后长期居住地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居外退休人员),原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并移交档案后,由市退管中心统一管理。
2.市社保中心在信息系统中开立“居外退休人员”虚拟社区结算户,与其他社区结算户一并结算。
3.居外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上的“所在社区”栏应选择“居外人员”,并在“居住情况”中详细填写实际居住地地址。
《信息采集表》由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在接收档案时录入信息系统。
4.市退管中心建立居外退休人员基础台帐,并向每位居外退休人员发放《联系卡》和有关宣传资料。
5.居外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根据退休人员本人申报的居住地开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账号进行异地发放;未申报开户银行及账号的,由社会服务机构按本人实际居住地址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发放。
其中居住地开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账号由原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填报。
6.退休人员纳入市区社会化管理后转往外地长期居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社区申报,社区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接收社区(居外虚拟社区)名称,并出具《退休人员变更社区联系函》。
退休人员持《联系函》到市退管中心登记,退管中心将其转入“居外退休人员”虚拟社区,并发放《联系卡》。
市退管中心变更信息系统中退休人员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地域变更、居住地开户银行账号申报等手续。
7.居外退休人员可按照《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医[2000]9号)规定,指定居住地2所公办医疗机构,填写《居外医疗审批表》,到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居外医疗手续。
手续办妥后其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持病历、《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于本医保结算年度内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结付报销。
8.市退管中心每年一次做好居外退休人员享受社保待遇的资格认证工作。
每年12月底前,市退管中心根据居外退休人员地址向其邮寄慰问信和《苏州市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附件6,以下简称《认证表》)。
退休人员持本人有效证
件及《认证表》,按市社保中心苏社基[2002]47号文件要求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认证手续;也可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发[2004]8号文件规定,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认证表》经认证机构填写、盖章后(当地派出所打印、盖章的统一格式的户籍证明亦可),由退休人员于次年3月5日前寄回市退管中心,市退管中心逐一录入信息系统。
逾期未申报的,从4月份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和医保待遇享受。
9.居外退休人员死亡的,家属应及时向市退管中心和原单位报告,由市退管中心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减少、丧葬抚恤费申领、供属审批、养老和医保个人帐户清算等相应手续。
经批准可申领金额,由市退管中心负责发放给死亡退休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0.居外退休人员逾期申报《认证表》,或因未及时申报死亡等原因多列支社保待遇的,由市退管中心、市社保中心按本操作流程第六部分“退休人员死亡申报及资格认证”相应条款处理。
11.对纳入社会化管理、长期居住地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的供属,由市退管中心统一管理,进入“居外退休人员”虚拟结算户结算。
八、经费申请和拨付
1.每月25日前,各街道根据当月实际管理的退休人员人数和实际发生的专项费用,预算次月的费用,填写《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申请表》(附件7-1,以下简称《经费申请表》),向区退管中心申报。
2.各区退管中心汇总后,于每月27日前将本区《经费申请表》报市退管中心。
3.市退管中心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拨付当月的经费,并附《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拨款表》(附件7-2,以下简称《经费拨付表》)。
4.各区退管中心收到经费后,根据各街道的《经费申请表》核定并拨付经费,同时附各街道《经费拨款表》。
5.各街道收到经费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支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6.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对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并逐笔录入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
九、其他
1.退休人员在档案移交前,其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和社保业务办理仍由原单位承担。
2.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各街道、社区,应做好在辖区范围内居住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对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外地退休人员,原则上由其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退管服务机构实施管理,但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应掌握其基本情况,并协助外地社保机构做好享受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等工作。
4.养老保险由省直管、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其社会化管理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待国家、省有关行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
附件:
1.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
2.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
3.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4.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5.企业退休人员变更社区联系函
6.苏州市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7-1.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申请表
7-2.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拨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