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再融资新规出炉_权益市场迎良机
封面文章Cover·Story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改(以下统称为“再融资新规”)。
这标志着2019年11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再融资新规正式落地。
2014年以来,再融资政策经历从放松到收紧的变化,收紧之后,再融资市场规模较宽松时期的峰值腰斩。
本次新政在多个方面做出修订,引导更多渠道的资本活水参与进来,哺育实体经济的同时也有望给投资者可观的收益率,提高了再融资市场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规模有望同比2019年翻倍增长。
同时,市场对于此次新规的关注重点主要在创业板。
新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作出了极大的让步,使得众多过去不满足条件的公司重新获得权利。
相比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公司成为新规修订的最大受益者。
对于二级市场走势而言,虽然市场大势与再融资政策放松或趋紧并不直接相关,但创业板无论从实际的业绩增长角度,还是从一二级市场联通交易层面都是直接受益的。
相信本轮政策宽松下,创业板的业绩将受到提振,定增后交易层面的顺畅也为创业板带来活力,且创业板当前估值水平仍处于历史低位,在政策利好下有望走出业绩估值双升的行情。
再融资宽松周期重启回顾历次再融资政策,2014年开始,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经历了放松到收紧的完整周期,如今再次迎来全面放松,受到市场热烈关注。
(如图一)2014年5月创业板放开再融资,推出“小额快速”创新机制,同时推出新“国九条”,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
2015年4月将配套融资比例由25%上调至100%。
两轮政策叠加,对当时创业板的再融资进行了大力放松。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手段有增发、配股、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几种。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30•【分类】问答正文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为正确理解和适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规则,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管问答。
问:上市公司依照《实施细则》第七条引入战略投资者,有什么具体要求?答: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具体按以下要求把握:一、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2.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二、关于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1.上市公司应当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作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核心结论:①再融资政策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政策收紧-再度松绑四个阶段。
这次"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
②xx年以来定增股在定增期(从定增预案公告到定增实施)的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55.8%,而上证综指仅为7.2%,定增投资收益明显。
③以史为鉴分析定增收益,融资角度资产收购类收益占优,行业角度房地产和信息技术占优,估值角度低估值占优,大股东参与的定增收益率较高。
"再融资"新规下的定增策略2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以下统称"再融资新规")。
从去年11月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到正式新规的发布仅历时4个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心。
本文将回顾历史,对再融资政策制度的演变进行对比分析,对定增股的投资逻辑进行探讨,并分析未来定增给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
1.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再融资新规推出,定增限制大幅松绑。
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再融资新规",从修改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大点:一是降低发行条件。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同时取消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选择定价基准日的灵活性更强。
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大幅松绑,显著放宽了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监管要求及减持限制。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以上内容大多与xx11月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一致,但在此之外放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明确了"新老划断"时间点以及强化了对保底承诺和补贴的控制(具体内容详见表1)。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
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2020定向增发新规全文核心结论:①再融资政策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政策收紧-再度松绑四个阶段。
这次”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
②07年以来定增股在定增期(从定增预案公告到定增实施)的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55.8%,而上证综指仅为7.2%,定增投资收益明显。
③以史为鉴分析定增收益,融资角度资产收购类收益占优,行业角度房地产和信息技术占优,估值角度低估值占优,大股东参与的定增收益率较高。
”再融资”新规下的定增策略2月14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以下统称”再融资新规”)。
从去年11月再融资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到正式新规的发布仅历时4个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心。
本文将回顾历史,对再融资政策制度的演变进行对比分析,对定增股的投资逻辑进行探讨,并分析未来定增给市场带来的投资机会。
1. 再融资新规落地,旨在发展股权融资再融资新规推出,定增限制大幅松绑。
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再融资新规”,从修改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大点:一是降低发行条件。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同时取消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选择定价基准日的灵活性更强。
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大幅松绑,显著放宽了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监管要求及减持限制。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以上内容大多与19年11月发出的征求意见稿一致,但在此之外放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明确了”新老划断”时间点以及强化了对保底承诺和补贴的控制(具体内容详见表1)。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现行有效2020年2月14日颁布证监会令第164号《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2月14日一、第九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2020年再融资新规
2020年再融资新规2月14日,证监会连发《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创业板,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了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以及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决定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从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提升至30%。
机构指出,再融资新规及时出台表明资本市场改革推进并未受到短期疫情影响,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略超预期。
科技、医药、消费及先进制造等新经济领域、中小企业可能更为受益,券商、资管类公司等也将受益于再融资的活跃。
新规放松盈利条件多项利好促上市公司发展在历时3个月的征求意见后,2020年2月14日,再融资新规终于落地。
当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再融资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2、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3、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区别,说法错误的是()。
A.期货合约在交易所内交易,具有公开性B.远期合约的所有事项都要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C.远期合约无价格风险D.期货合约存在信用风险【答案】 D2、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 )。
Ⅰ.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Ⅱ.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Ⅲ.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A.Ⅰ. ⅡB.Ⅰ. ⅢC.Ⅰ. Ⅲ. ⅣD.Ⅰ. Ⅱ. Ⅲ. Ⅳ【答案】 A3、()是指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由于公司的送股、配股、增发股票、分立、合并、拆细及其他原因导致发行入股份发生变动,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而对转换价格所进行的必要调整。
A.转换价格修正B.转换价格调整C.转换价格更改D.转换价格变更【答案】 A4、证券市场监管手段包括()。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 D5、下列关于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投标量说法中正确的是()。
A.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B.投标量最小变动幅度为0.2亿元C.最高投标限额为不设上限D.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答案】 D6、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前一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亿元。
A.1B.2C.3D.5【答案】 C7、大公募债券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倍以及债券信用评级需达到AAA级。
A.1倍B.1.2倍C.1.5倍D.2倍【答案】 C8、()时间段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
A.9:15~9:20B.9:15~9:25C.9:20~9:30D.9:15~9:30【答案】 B9、关于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B.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80%C.基金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D.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方式分红【答案】 B10、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成交报价方式,包括询价交易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2020-02-1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1“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引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它为高成长性、高科技性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发行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条件在《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公司在申请发行创业板证券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必须是符合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高科技或创新型企业;2. 公司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3. 公司应有稳定的管理体系和合规经营记录;4. 公司应满足财务指标和信息披露要求;5. 公司和相关方不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根据《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行对象应主要为机构投资者。
二、发行程序《办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1. 公司应在创业板上市前提交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 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发行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3. 公司在获得发行批准后,需要与创业板的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确认发行方式、发行规模等事项;4. 公司完成发行准备工作后,公开发行相关证券,同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 公司完成发行后,需在一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中国证监会,以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的发行价格应当由市场决定,并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明确。
三、信息披露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业板上市公司需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具体要求如下:1. 公司应及时公开重大事项、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2. 公司应根据《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并按时进行财务审计;3. 公司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议案的决策情况;4. 公司不得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欺骗或误导投资者。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定期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六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第四章公司治理 (13)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3)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1)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一节一般规定 (25)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8)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9)第一节重大交易 (29)第二节关联交易 (33)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8)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8)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9)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第四节股权激励 (43)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4)第六节其他 (44)第九章风险警示 (47)第十章退市 (50)第一节一般规定 (50)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2)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3)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7)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62)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6)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7)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70)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4)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74)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6)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7)第十三章释义 (79)第十四章附则 (82)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股市大事件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孙庭阳 谢玮 姚坤2020 年是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
回首过去一年,从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大考验,A股如期开市,到新证券法落地实施,再到全面启动新三板改革、上证综指大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落地、退市新规出台,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目标,一批重大改革相继推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仍肩扛重担,承担着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资源配置的重大职责,在为经济转型升级引入金融活水的过程中,发挥着特殊作用。
2月3日|股市正常开市2月初,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大考验,股市是否如期开市格外引人关注,市场一度讨论较多。
中国证监会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评估、权衡利弊,决定2月3日正常开市。
这是对市场规律和交易规则的尊重,也体现了监管者的使命和担当。
中国证监会表示,关于股市开市的时间,不论是2月3日开市还是继续延迟,均有利有弊,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同时,鉴于疫情的发生及近期境外市场的反应,对于开市后A股市场可能出现的异动,有关部门将保持高度警惕,坚持底线思维,出台和研究对冲工具,缓解市场恐慌情绪。
开市之后,A股市场经受住了疫情冲击的严峻考验,市场回归常态化运行,维护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和顺畅。
3月1日|新证券法落地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开始施行。
新证券法对全面推行注册制、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方面作了完善,还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等内容。
新证券法实施后,有关部门开始做好政策衔接,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例如,3月20日,中国证监会集中“打包”修改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对13部规章、29部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4月27日|新三板精选层申报开启2020年4月27日,新三板精选层开始接收申请文件。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证券法》,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活动的开展和规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依据本办法,应当遵守《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及有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管理机制,做到诚实守信和信息披露,加强市场内外的监督,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证券发行相关政策
和行为规范,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联合征集意见稿暂行规定》的规定,按前次发行出资计划要求及其他增发条件,报证监会审批增发新股。
第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报证
监会登记,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增发新股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申购人支付新股发行承诺款,并及时分缴股票发行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联交所有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做到客观
公平。
第八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应当将新股登记完成日起三交易日以内在创业板交易
所挂牌上市。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及时分缴发行费用和
补足发行费用,并把发行费用用于新股发行的有关营销活动。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如实通报证券发行情况,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做到
有效监督、营销披露、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关于本办法的解释,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14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第八条修改为:“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511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深证上〔2020〕51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1.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答:(一)关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重大不利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所首发审核问答相关内容。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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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十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10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二节公开发行股票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第三节非公开发行股票第十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十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四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七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规定。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三)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第二十四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董事会在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时,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论证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事项;(二)债券利率;(三)债券期限;(四)回售条款;(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转股期;(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16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