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其资产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否则,造成的损失有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挪用、拆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资产购建及报废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或物品的购建,价值超过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村组、医务室、广播站、幼儿园、学校等方面的用房、设备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事前必须报代理机构验资审核,资金不就位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代理机构验资审核而擅自开工建设的,代理机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购料、请工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筹建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购料、请工或“包工不包料”等方式筹建价值10000元以内的项目,事前必须报详细的预算方案到代理机构,经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购买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或物品的,必须报镇招标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
未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报废,要及时编制清单报代理机构备案;原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残品的处置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拍卖。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1.引言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房屋、林木、水资源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等。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科学、健全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范本,以供相关单位参考和借鉴。
2.管理目标与原则2.1 管理目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资产的安全、增值和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管理原则•法治原则:依法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公开透明原则: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交易、收益分配等过程公开公正。
•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效率的提升。
•保护环境原则: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3.管理范围与主体3.1 管理范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林木、水资源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资产。
3.2 管理主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参与者。
4.管理机制与流程4.1 资产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制,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2 资产登记与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资产登记与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明确、统一和稳定。
4.3 资产交易与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与处置机制,鼓励资产流转,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价值的最大化。
4.4 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权益平衡。
4.5 监督与评估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
5.管理保障与措施5.1 法律法规保障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和执行,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而建立的。
二、制度目标1.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通过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使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2. 保护集体财产权益。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保护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权益,防止出现滥用、侵占等现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3. 加强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资源的透明和公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4.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通过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金融支持,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制度内容1. 集体资金收入的管理。
明确农村集体资金的收入来源,包括土地出租、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益等。
建立透明的收入核算制度,确保集体收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集体资金使用的管理。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规定,明确资金的用途和范围。
建立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 集体资产的管理。
建立集体资产清查制度,对集体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和评估,保证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对集体资产的处置和使用,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程序。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集体组织的透明和公正。
5. 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保证制度的执行。
四、制度实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农民普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加强组织建设。
(完整版)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我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的10类资产)。
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经联社、经济社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并重。
业务管理上,以票据等为凭证进行记账,并在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同步录入记账。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列入税务登记管理,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土地、房产等信息,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税收法规相关要求依时纳税申报。
第七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这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制度的规范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依法依规进行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资产,避免因个人私利而导致的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此外,制度的建立也可以让村民对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有所了解,避免村民对集体资产的滥用和浪费。
其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通过制度的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公平、公正地利用集体资产,有效发挥其潜力,推动集体经济产业的发展。
此外,制度的建立也可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化经营,通过集中资源,提高农村经济效益,增强农民的收入水平。
再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加农民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通过制度的建立,农民能够参与到集体资产的管理中,了解资产的使用和运作情况,增加对集体资产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同时,农民也能够通过集体资产的发展而获得更多的收益,提高生活水平,增加对集体经济的信心和支持。
最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资产流失和损害。
通过制度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加强对资产的保护和监督,防止资产被无组织或有组织的侵占、瓜分。
此外,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能存在的腐败、内斗等问题,制度的建立也可以有效遏制和纠正。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可以包括资产登记、审计检查、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集体资产的合法、公正使用和保护。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总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量。
只有通过制度的规范,才能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的福祉,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所有权第七条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经济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私分、挪用。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用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使用项目应经集体决策,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决定,并公示项目名称、金额及用途。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金使用应按程序进行审批,村委会要对审批决策进行记录,并及时向村民公示。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金的存储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村委会要定期对资金存储进行查账核对。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有明确的收入、支出记录,并定期向村民公示农村集体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违反规定或挪用、私分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条:村委会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不合规的使用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农民对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利,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村集体资金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审核通过后生效。
以上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本,实际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资管理制度整理版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接村(或场)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确保“三资”保值增值。
第五条乡(镇)党委j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依托乡(镇)经营管理站成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三资”代理中心)o“三资”代理中心按照代理权限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三资”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收入,集体土地征收。
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等,均应当及时缴入本村或本乡(镇)会计服务中心银行账户。
禁止坐支、挪用。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需要向单位或个人临时借贷资金时,应当事先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本村或本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的银行账户,然后按规定程序使用。
禁止先使用后入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任何属于集体的资金款项收入时,会计人员应当开具由县农业委员会经营管理站监制,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会计人员印鉴,并与实际金额相一致的收款收据。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Word最新版)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通过整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________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的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群众的合法权益;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加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亲密党群干群关系是的须要。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进一步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决策重大“三资”事项,使农村集体决策“三资”事项,要经村支部提议、“两委”协商、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能过发放“入户明白卡”公开会议决议状况、公开实施结果,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
使农村产权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爱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嘉奖、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运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确定的时限内刚好、足额上缴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嘉奖、补助、补偿资金等须干脆拨入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帐户,实行一个漏斗向下。
4、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觉问题刚好订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亮。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酬劳、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给、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资产及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资源;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2、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街办开发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街办开发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活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2.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登记、评估、监督和纠纷处理等。
三、资产管理原则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2. 坚持民主管理,实行集体决策,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资产登记与评估1. 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2. 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
五、资产经营与使用1.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2. 严格资产使用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变更资产用途。
六、资产收益分配1.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应按照国家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分配。
2. 收益分配方案应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并接受成员监督。
七、资产监督与检查1. 管委会应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监督,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资产纠纷处理1.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2. 涉及法律诉讼的,应依法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是指依法、公正、公平地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田、林地、水源、资源等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相关制度。
它是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应明确产权关系。
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应通过合法途径确权登记,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经济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
同时,应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使农民能够了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作情况,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其次,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应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
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是确保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严禁非法占用、破坏农村集体资产,对损坏农村集体资产的行为进行追责,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时,制定合理有效的土地利用政策,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此外,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还应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
支持和鼓励村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建设,强化农民的监督手段和权益保障,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机制。
积极培育农民经济发展组织,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农村经济组织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总之,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产权关系、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等举措,可以有效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还需要综合考虑地方实际情况,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适应农村发展的需求,为农民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提升空间。
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7)
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7)第一篇: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7) 【编者按】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农村审计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博罗县农村财务管理与审计办公室根据《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方案》制定了工作实施细则,现将《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如下,供参考。
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根据《博罗县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以各镇为主,县指导协助为辅,村(组)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业务培训以镇为单位,各镇负责组织培训,县农财办给予协助指导。
镇级农村审计员的业务培训由农业局牵头,审计局派员培训。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定和议事程序。
各镇指导、帮助所辖村(组)制定各项制度、规定和议事程序,由村委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装订成册。
三、稳定村组会计人员,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选聘会计人员任免依照有关法规写入村民自治章程,使其不因村委换届而换届,要依会计业务水平为标准,镇把好任免程序及进出关,同时要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四、加强票据管理:(一)收入票据管理。
以镇为单位,各村统一使用,收入票据由各镇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或镇政府统一印制、管理,仿效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实行领用核销登记管理。
1、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设立收入票据发出及存根核销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监控各村收入票据的使用情况,杜绝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票据或白条收取收入的情况,从源头上监控收入。
2、各村设立收入票据购入、领用发出及存根核销登记本,由专人(文书或会计)负责票据的购买和保管。
3、收入票据购入、领用发出时,票据管理员要及时在登记本中登记所购入、领用发出票据种类及票据号码。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模版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利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缴纳的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征集的各类基金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债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负责集体资金的收支、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的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经济补偿费、各类土地利用权出让金、农村用地使用权出租金、农村土地使用权登记和证明费等。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益性、按需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转。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第八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经济组织章程,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农村经济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履行相关职责,保密资金信息。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流动和预算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各类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金使用制度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过合法审核和程序审批,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优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福利改善。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和错配。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模版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模版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模板一、引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经营组织共同拥有和使用的资金。
为了强化对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经营组织的资金运作,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的模板,以供各地农村组织参考。
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性原则:农村集体资金必须保证安全,并防范各类风险,包括损失、盗窃、贪污等。
2. 透明公开原则: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应当向农民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相关信息和数据应及时公布,确保信息透明。
3. 健康发展原则: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应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三、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1.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委员会: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相关政府机构代表组成,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2. 专业管理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聘请的专业人员,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具体管理和操作。
3. 农民代表大会:负责农民的代表选举和资金管理方案的讨论和决策。
四、资金来源和用途1. 资金来源: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盈利、政府拨款、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等。
2. 资金用途:包括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收项目、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
五、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金收支管理:确立专人负责资金收支的登记和管理,强化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做到收支明细、账目清晰。
2. 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资金。
3. 资金投资: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进行合理的资金投资,保证资金的回报和安全。
4. 资金使用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公开招投标,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5. 资金流转:建立资金流转制度,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流转交易的管理和追踪。
六、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责任1. 农民监督:鼓励农民参与资金管理和监督,组织农民代表会议,定期公开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
博罗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博罗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第一篇:博罗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博罗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博罗县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石坝镇和观音阁镇下辖的25条试点村开展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试点,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省按照中央要求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和市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资金主要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要求、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方案进行分配。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六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支持试点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
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劳务等费用;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等机具购置、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提供费用支出。
(二)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
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创办为农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及建设农产品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等提供费用开支;为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等所需建设及设备购置等提供费用开支。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一)民主管理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村委会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必要时乡(办)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
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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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我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的 10 类资产)。
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经联社、经济社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并重。
业务管理上,以票据等为凭证进行记账,并在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同步录入记账。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列入税务登记管理,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土地、房产等信息,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税收法规相关要求依时纳税申报。
第七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八条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资办)负责监督本镇(街道、管委会)经联社、经济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经联社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四)土地基金的使用;(五)村(居)两委及经联社工作人员的报酬;(六)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对经济社有权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三)超过控制标准的工作餐费开支;(四)土地基金的使用;(五)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六)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股东(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成员)组成。
股东(成员)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
经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六)其他应当由股东(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股东(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股东(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经联社股东(成员)代表人数应占股东(成员)总人数 3%左右,经联社的股东(成员)代表可在村委换届时,由选举出来的股东(成员)村民代表兼任,实行一套人马管理,也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
经济社股东(成员)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股东(成员)组成,或由经济社股东(成员)大会或全体户主选举产生。
股东(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成员 3-7 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负责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 3 人。
应当挑选思想品德好,年富力强,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参加。
村(居)两委、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村一级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兼任经联社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
经济合作社在小组换届的时候必须选举产生监事会。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机构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股东(成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过半数股东(成员)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股东(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成员)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 天内组织召开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可分别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支委、村(居)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其换届可与村(居)支委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农村集体的土地管理第十八条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各村(居)要珍惜土地、合理合法使用土地、严格按规定用地。
第十九条凡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出让土地的,需报镇(街道、管委会)国土所审核后,由镇班子讨论后,由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并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备案。
商住用地原则要公开投标,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否则,作非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扩大再生产和社会保障,不准用于福利分配。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收益款项的管理,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土地基金专户,及时将收取的款项存入专户。
土地基金经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查同意,并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存入土地基金专户的款项包括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让、转让的收入以及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出租收入。
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管理第二十一条村、组所属固有和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报镇(街道、管委会)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建单位。
招投标具体做法按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由个人决定工程金额和指定工程队承建。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好工程建筑质量关,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或违反合同付款原则提前支付工程款以从中牟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的支出,一律使用财税部门开出的票据,不准自制白头单以预支的形式抵付。
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必须进行预算。
超过 5 万元(或各地依据实际自行确定数额)的基建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市、县、镇(街道、管委会)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
超过 50 万元(或各地依据实际自行确定数额)的,上报县、镇(街道、管委会)招投标中心公开投标。
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预算外的基建工程,应当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
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会计核算管理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财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财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发出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签章。
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
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各种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镇(街道、管委会)统一规定的三联根收款收据,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写,交出纳收款。
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要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
会计每月要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农资办或有关机构稽核。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季)5 日前要结清上月(季)账目,编制一式三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季)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会计要对照现金、存款报告单,审核所有收支单据、清点库存现金、核对借领款单和银行对账单,并核销当期开出的所有收入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