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医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结合我国医疗保险政策及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保异地就医的病人,包括住院、门诊等医疗服务。
三、组织架构1. 医院设立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医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2. 医院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四、异地就医备案1. 参保人员需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
2. 参保人员将备案证明提交至医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
3. 医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备案有效后,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门诊等医疗服务。
五、住院服务1. 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医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办理入院手续。
2. 医院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备案证明,按照参保地政策进行住院费用结算。
3. 医院住院结算中心在异地就医管理系统中打印《异地医保病人住院通知单》,并由参保人员确认。
4. 参保人员出院时,住院结算中心负责在异地就医管理系统中按参保地政策结算,打印《湖南省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单》,缴纳住院个人自付费用。
六、门诊服务1. 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医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办理门诊手续。
2. 医院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备案证明,按照参保地政策进行门诊费用结算。
3. 医院门诊结算中心在异地就医管理系统中打印《异地医保病人门诊费用结算单》,并由参保人员确认。
七、异地就医联网结算1. 医院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实现医保费用实时结算。
2.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无需垫付。
八、监督管理1. 医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医保政策执行到位。
2. 医院定期对医保异地就医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在本统筹区(包括宿州市四县一区)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包括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
第三条异地就医按照“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的原则,省内和省外分别通过省内异地就医平台和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进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四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窗口备案、网上备案、电话备案、手机APP备案等多种服务渠道,并确保备案渠道畅通。
第五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灵活就业、破产单位或城乡居民因在异地工作生活,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参保单位因工作需要外派的人员,持单位相关材料,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4、异地转诊人员:指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经参保地统筹区内具有转诊权的医院转出或参保人自愿要求转往统筹区外就诊的人员。
5、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指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第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或通过其他渠道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登记备案,办理备案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允许迁回,迁回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办理,备案不设有效期限。
2、异地转诊人员可到参保地具有转诊权的医院登记备案,在同一医疗机构就诊,恶性肿瘤患者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其他疾病备案有效期为一个月。
医院医保异地备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1. 我院医保参保人员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的,可申请办理医保异地备案。
2. 异地就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2)异地转诊转院人员;(3)异地急诊、抢救人员;(4)其他因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的人员。
三、备案程序1. 异地就医人员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2.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 备案成功后,异地就医人员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前往我院就医。
四、异地就医结算1. 异地就医人员在我院就医,需按照参保地医保政策进行结算。
2. 我院按照医保政策,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
3. 结算后,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由患者自付。
五、备案管理1. 我院设立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负责异地就医备案、结算等工作。
2. 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接收异地就医人员备案申请,并予以审核、备案;(2)协助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就医结算;(3)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4)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跟踪服务,确保医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违规处理1. 异地就医人员在我院就医,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理:(1)虚构病情,骗取医保基金;(2)伪造医疗证明、病历等材料;(3)串通他人,骗取医保基金;(4)其他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
2. 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我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异地就医管理制度
异地就医管理制度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和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异地就医已成为一种常规选择。
为了规范和管理异地就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权益,各地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管理体系、服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异地就医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管理机构和患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政策法规1.《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是卫计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异地就医工作的指导文件,明确了异地就医的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从政策界定、组织管理、资金保障等方面为异地就医工作提供了指导。
2.《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卫计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主要针对异地就医的费用结算管理进行规范,明确了异地就医的费用报销标准、结算程序、资金拨付等管理细则。
3.《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卫计委、人社部联合制定的,主要针对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进行管理,明确了异地就医患者享受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的条件、程序、方式等。
二、管理体系1.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管理机构各地应建立专门的异地就医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异地就医工作,包括政策宣传、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明确异地就医管理责任卫生计生委、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在异地就医管理中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3.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各地应建立统一的异地就医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异地就医患者的基本医疗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异地就医管理的即时、准确。
三、服务流程1.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异地就医患者应在就医前提前在居住地的卫生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并获取办理就诊凭证。
2.健全就医转诊制度异地就医患者如需住院治疗,需按照规定从居住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或医生诊断书,到异地医疗机构就诊。
3.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异地就医患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异地医疗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并可以选择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的医疗费用结算和管理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就医信息管理、就医凭证管理等方面。
一、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明确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原则和流程。
根据参保人员所在的参保地和就医地的不同情况,可以选择两种结算方式:一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就医,即参保人员先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二是实行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就医,即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前往就医地的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垫付,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二、就医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异地就医信息的互联互通。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异地就医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医疗费用结算情况、医疗服务明细等信息,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系统进行费用结算、电子病历传输等操作。
这样可以提高医疗信息的规范化、统一管理,方便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协作。
三、就医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异地就医的凭证管理方式。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需要持有医保卡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凭证作为就医凭证,以便在就医时进行费用结算。
医疗机构需要对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进行查验、登记等操作,确保就医凭证的真实有效。
参保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就医凭证,避免丢失或被盗用。
四、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规定。
比如,在异地就医中,参保人员需要遵守就医纪律,不得滥用医疗资源;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等。
综上所述,《办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管理措施和要求,为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提供了保障和便利。
然而,《办法》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费用结算和信息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繁琐程度,可以进一步简化和优化。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V1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V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是指在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如何进行报销和结算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条文内容,详细介绍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一、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天津市常住户口及流动人口,应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参保人员。
当参保人员在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进行异地就医。
二、异地就医结算1. 基本原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在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前提下就医;(2)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报销;(3)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2. 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中的报销手续如下:(1)持就医住院发票、门诊收费单据、医保卡、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三方医疗结算(即医保、医院和患者三方)手续;(2)医疗机构出具异地就医结算凭证(包括所用费用明细和医疗机构意见);(3)参保人员拿到异地就医结算凭证后,凭借该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申报单笔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 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报销标准如下:(1)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报销;(2)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报销;(3)取最高限额支付。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异地就医结算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在预约、转诊和就医前,需要查询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选择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2)凭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办理异地就医结算手续;(3)实行全额先行支付,个人承担未报销部分。
结论: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报销和结算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进行异地就医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同时需保证落实报销手续和报销标准。
大家在实际生活中,应了解这些规定,协助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的异地医保结算管理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人社部发〔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为切实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
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二)循序渐进。
坚持先省内后跨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安置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结合各地信息系统建设实际情况,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的地区,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三)有序就医。
坚持与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相结合,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四)统一管理。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是为了适应不同地区人民的就医需求,统筹全市医疗资源,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而制订的一项政策。
本文将对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主要包括背景和目的、基本原则、具体管理措施以及主要内容。
一、背景和目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基于以下背景和目的。
首先,随着基本医疗保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逐渐增长,尤其是在跨地区就医方面的需求日益突出。
其次,地区之间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也给异地就医管理带来了挑战。
因此,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来规范和优化异地就医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体验和获得感,是合肥市医保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基本原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公平公正原则。
承保地区和参保地区应平等对待,消除参保人在异地就医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便利高效原则。
提供一站式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就医效率和便利度。
再次,经济合理原则。
合理确定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费用,保证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合理使用。
最后,综合管理原则。
通过多级协作,统筹各级医保部门的管理力量,加强协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具体管理措施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首先,建立异地就医备案制度。
参保人员在跨地区就医前,要提前向所在地医保部门备案,确保就医行为符合规定。
其次,实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制度。
明确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保证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质量控制。
再次,建立跨地区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对异地就医的费用结算进行统一规划,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和核算。
最后,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认机制。
建立全市异地就医信息平台,实现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及诊疗信息的共享和互认。
四、主要内容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异地就医的范围和适用人群。
关于《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制定的必要性由于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00﹞146号)文件已失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就医政策,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优化经办服务,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我局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613号)文件精神及我局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阳医保通〔2020〕11号)第三点内容,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草案)》。
二、制定依据(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613号)(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阳医保通〔2020〕11号)三、主要内容解读(一)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类别包括: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拟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在校学生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视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且不受半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4、异地转诊人员:指因疾病需要异地诊治的人员。
5、急诊人员:包括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统筹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及在异地探亲、旅游、出差途中,在门、急诊就医后根据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意见需立即住院治疗的。
(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应通过医保经办机构业务窗口、网站、APP、电话(传真)等渠道提前在参保地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工作。
符合条件的急诊人员发生临时异地住院就医尚未出院的,出院前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跨省就医时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实现费用的直接结算,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保人员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
三、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程序1.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住院前,应提前向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备案手续,并自备相关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2.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医院直接向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3.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相关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后,按照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4.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已报销的费用返还给参保人员。
四、结算凭证1.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包括住院报销系统生成的结算明细清单、住院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2.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上述结算凭证,以备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使用。
五、费用报销比例1.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异地参保地的规定执行。
2.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参保人员的费用报销比例告知医院。
六、参保人员权益保障1.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住院期间享受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不得因为异地就医而受限。
3.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费用报销工作,保证费用及时结算与返还。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条款1.异地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以便更好地实施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九、总结本实施细则旨在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在异地住院期间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实现费用的直接结算。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医管理办法(2001年11月01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保人员在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就医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外地就医的人员包括: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地工作、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自行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二级以上和一所一级医院;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二级以上和一所一级医院。
参保单位应将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名单和选定的医院名称报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在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在其它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条参保人员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等在外地急症住院的,需在当地县以上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经用人单位核准后,由用人单位与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等在外地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执行。
慢性病择期在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特殊病、发生的门(急)诊大额及医疗救助等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异地就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政策规定,规范我院异地就医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三、异地就医管理职责1. 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异地就医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实施,负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负责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沟通协调。
2. 住院部负责异地就医患者的入院、出院及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
3. 门诊部负责异地就医患者的门诊就诊及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
4. 财务科负责异地就医患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和报销等工作。
四、异地就医备案1. 异地就医患者需向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2.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3.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信息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医院。
五、异地就医结算1. 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按参保地政策结算,打印《湖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单》。
2. 异地就医患者出院时,需缴纳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后,将结算结果通知患者。
六、异地就医费用报销1. 异地就医患者需按照参保地医保政策,将住院费用结算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2.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材料后,将报销费用划拨至患者账户。
七、监督管理1. 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对异地就医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异地就医政策的知晓率。
2. 医院定期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回访,了解患者就医感受,及时解决患者反映的问题。
3. 医院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提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一、总则1.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省外住院治疗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由参保地与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工作。
2.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目标是提高住院报销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费用结算的程序1.参保人员住院后,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住院信息和费用明细。
2.医疗机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住院信息发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核定费用,将费用信息发送给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用信息进行审核,并确定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
5.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费用结算信息发送给医疗机构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机构将费用直接结算给医疗机构。
6.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只需按照定额进行一次性支付,不需要自己垫付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出院后,医疗机构将相关费用结算信息发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费用结算的要求1.参保人员需在参保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确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对接。
2.参保人员需在医疗机构住院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约住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住院信息。
3.参保人员需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确保医保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费用结算。
4.医疗机构需及时将住院信息和费用明细录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并确保准确性。
5.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费用结算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送给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及时审核费用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结算给医疗机构。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 号)精神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
p1EanqFD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住院诊治,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DXDiTa9E第四条各市(地)必须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简称三项目录)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中,实现与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
RTCrpUDG第五条各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
5PCzVD7H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异地就医预付金及医疗费结算资金;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协同监督和费用清算工作,同时负责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市(地)、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系统培训、维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本地信息系统维护、改造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
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范异地就医办理程序,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0〕38号)、《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1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异地医疗管理、经办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异地医疗是指参保人员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外或异地安置(工作)人员临时回我市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医疗行为。
第四条异地医疗情形:(一)异地转诊:因本市医疗条件所限不能诊治或疾病诊疗需要,转往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二)异地安置(工作):长期在异地居住或因需要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以下称异地人员),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
(三)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因故在参保地以外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
第五条异地转诊、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应为异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或异地三级医疗机构。
在异地二级及以下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治疗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章异地转诊医疗第六条限于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因素办理异地转诊,需由本市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确需转院治疗的,医疗机构登记参保人转院信息,并推送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保人信息,并备案。
参保人应在异地入院前,办理转诊手续。
对符合简化备案手续的重大疾病及罕见病,可不在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第七条不属于第六条所列情形,但参保人坚持转外就医的,可在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联网直报手续,报销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异地转诊人员直接备案至就医地所在地市,自备案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继续异地治疗的,需重新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第三章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医疗第九条参保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纳入异地安置(工作)备案范围。
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方便医疗费用结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人员,出入我市行政区域就医的行为。
第三条异地就医按照“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的原则,省内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省外通过全国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四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工作需要,将登记备案机构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登记备案机构应积极创建条件,建立窗口备案、网上备案、电话(传真)备案、手机app 备案等多种服务渠道,确保登记备案渠道通畅。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一)长期异地居住或退休异地安置的(以下称“长期异地”);(二)因本地医疗条件制约需要转到市外就医的(以下称“转诊转院”);(三)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参保地或居住地,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救、抢救的(以下称“临时异地”);(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但自愿坚持到市外就医的(以下称“自主异地”)。
第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登记备案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一)“长期异地”登记备案。
就医前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居住资料(提供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合同、房主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任何一种资料),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属实可办理登记备案。
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2020)
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2020)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业管理部、组织人事部)、市医保中心,市级定点医药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规范异地就医办理程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德州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9月14日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范异地就医办理程序,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0〕38号)、《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9〕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异地医疗管理、经办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异地医疗是指参保人员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外或异地安置(工作、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回我市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医疗行为。
第四条异地医疗情形:(一)异地转诊:因参保人病情救治需要,转往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二)异地安置(工作、长期居住):长期在异地居住或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以下称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门诊慢性病治疗的;(三)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
第二章异地转诊医疗第五条参保人经本市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审查,根据病情救治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登记参保人转院信息,并推送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参保人须在异地入院前,办理转诊手续。
第六条以下重大疾病简化转诊手续,可直接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进行联网结算,未联网结算的可凭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回参保地报销,报销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心脏(心血管)手术、脑颅(脑血管)手术,肠梗阻手术,系统性红斑狼疮、法定传染病等重大疾病,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0号)中公布的121种罕见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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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成劳社办〔2008〕479号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就医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包括:
(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下同)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
(二)短期驻外人员因突发疾病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四条异地就医的审核及医疗费结算,按《办法》和《暂
行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目录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二)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办理时,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二)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
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长期驻外工程施工、工作流动性强的大、中型企业为职工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务工或经商的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实行事后审核的管理方式。
在个人结算医疗费用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就业证明材料。
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户籍不在成都市的在校大学生,在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在原户籍所属市、州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其异地就医实行事后审核的管理方式。
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应提供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原户籍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条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后,自生效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期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行中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但因突发疾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
费用、抢救无效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后可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异地就医登记生效开始时间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准登记当日,异地就医结束时间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准注销当日。
第十一条长期驻外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注销异地就医登记。
但长期驻外的在职职工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并重新填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后,可变更异地工作地。
第十二条长期驻外人员返回本市长期工作或居住的,应按规定注销异地就医登记,自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即行恢复。
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须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注销异地就医申报表》,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注销。
第十三条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就医应选择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属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确因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人员,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市外转诊证明或建议后,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市、州以外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在报销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时,应出具有效的市外转诊证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我市《办法》和《暂行办法》中市外转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与其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长期驻外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可在工作地或
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所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门诊特殊疾病实行事后审核和结算医疗费用。
申请病种、审核期的起止时间、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费用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驻外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时,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发现疑问时,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5号)同时废止。
本市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