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营业款收缴及核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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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营业款收缴及核对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门店营业款收取、缴款及核对操作,确保门店营业款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深圳、珠海、佛山三地财务部门及各连锁门店。

三、定义:营业款收缴是指收银员当班收到的顾客购买商品款(含批发款)、管家卡销售款(含卡充值款)到该款项存入公司银行账户的全过程,营业款核对是指:门店核对现金收入与系统收入是否一致,财务部门核对营业款是否及时存入银行,并与系统销售数据核对是否一致。目前公司营业款的收银方式有:现金、支票、银行卡、管家卡、代币劵等。

四、保险柜管理:

1、深圳区域所辖生超门店收银主管(或代班)负责掌管保险柜钥匙和

密码(综超门店由防损掌管保险柜钥匙,收银掌管保险柜密码),其他任何人不得掌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收银主管(或代班)不定期对保险柜密码进行更换,人员更换时新接手人员必须立即更换保险柜密码。

2、珠海及佛山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险柜钥匙和

密码的管理规定,并上报深圳总部财务管理总部备案。

第一部分现金收缴管理

一、现金收取:

1、收银员当班工作结束后,在防损员的监督下到指定地点整理营业

款并按照规定填写“销售缴款单”(见附表1,一式二联,第一联财务、第二联收银员),填写内容:店名、早晚班、日期、按收款方式在实缴栏上分别填写实际缴款金额(包括大小写金额)、收银员签名。确认无误后将营业款连同“销售缴款单”,交收银主管(代班)当面核对签收,收银主管(或代班)签名后交现场监督的防损员签名。

2、收银主管(或代班)核对营业款与“销售缴款单”是否一致,正

确后在“销售缴款单”上签名并将第二联(收银员联)交还收银员保存,第一联由收银主管(或代班)保存。如实际缴款金额与单据数据不一致时,收银员按正确的缴款数据重新填写一份“销售缴款单”,收银员、收银主管、防损三人签名确认;

3、营业款收款核对完毕,由收银主管(或代班)将营业款放入保险

柜,关闭保险柜门并确认一次;

4、营业款点数及存入金库时,由防损员维持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

员进入金库;

5、收银员留存的备用金,首先从面额最小的开始点起,以便下一班

时找零所用;

6、收银员填写“销售缴款单”时要求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并

用复写纸一式二联填写。

二、现金缴存:

1、收银主管(或代班)打开保险柜门,由收银主管(或代班)取出

营业款,清点好准备存入银行的现钞;

2、收银主管(或代班)按前一日未存营业款及当天早班收取的营业

款大钞部分(面值100元)分开填写银行“现金缴款单”,并在款项来源栏写明“XX店XX日营业款”;

3、每天下午2:30时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此时间前存款的,报当

地财务部门批准)由收银主管(或代班)将前一日未存营业款及当日早班的营业款大钞(面值100元)送存银行,其中周一至周五将营业款存入公司指定的对公账户,节假日(含周六、周日)将营业款存入公司指定的个人存折帐户内(由财务部门以书面形式确认),如银行周六、周日对公,直接存入对公账户;存款后必须取得银行盖章的“现金缴款单”;如因节假日半天营业款超过10万元的,每天必须存两次,其中上午11:30时前存前一天晚班营业款,下午2:30时前存当天早班营业款;

4、收银主管(或代班)在银行存款时,无论是存入对公帐户,还是

存入对私帐户时,“现金缴款单”或“个人存款单”必须由防损员检查核对,确认款项存入到公司指定的对公或对私帐户内,如发现存款帐户不属公司指定的帐户,防损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制止,防止营业款项存入非公司指定的帐户上。

5、收银主管(或代班)存款时,必须提前通知防损人员作好安全准

备工作,并在防损人员和营业员的陪同下,到财务部门指定的附近银行存款,且存款金额必须等于各收银员“销售缴款单”上的实缴

金额之和,存款过程中防损员、营业员不得中途离开银行。

6、防损员现场监督收银主管(或代班)的整个存款过程,并确保门

店营业款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存入银行。

7、收银主管(或代班)存款后,于下午3:00时前填写“营业款缴

存记录表”(见附表4,此表留存门店备查)交参与存款的防损员、营业员签名确认,并将“营业款缴存记录表”发邮件到当地财务部门,财务核算人员每天检查核对,确保每天的的营业款及时存入银行。

三、现金核对:

1、每天营业结束后,由门店防损主管(或防损员)将每台收银POS

机上的“解款表”全部打印出来,防损员打印POS机“解款表”时必须确认POS机数据均已上传;

2、收银员的缴款经收银主管(或代班)核对清楚并全部放入保险柜

后,收银主管(或代班)才能核对收银员的长短款;

3、收银主管(或代班)将“销售缴款单”与“解款表”核对,同时

将“解款表”上的应收金额按收款方式分别填写到“销售缴款单”

上的“应缴”栏内,并计算出长短款让收银员签名确认;

4、长短款赔款原则:营业款在2000元(含)以下的,短款不可超过

0.50元,营业款在2000-5000元(含)的,短款不可超过1.00元,营

业款在5000元以上的,短款不可超过2.00元,超过此范围的由责任人赔偿,长款全部上交公司。对于长、短款超过10元(含)者,对相关收银员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罚款在2天之内交清;

5、如有长款,归公司所有,如有短款,收银员必须在1天之内补交,

保证应缴与实缴数据一致,收银员短款补交后填写实缴合计;

6、核对完毕,由收银主管(或代班)将当天收银员的实收数据按收

银方式分别录入系统(信息查询-收银员平账报告模块)后保存;7、收银主管(或代班)录入保存完毕,由店长或值班经理当天晚上

或第二天上午9:00时前在后台系统打印出前一日的“收银员平账报告”(打印“收银员平帐报告”时必须确认后台数据均已处理),交收银主管(或代班)核对。

四、处罚规定:

1、严禁收银员将营业款带出商场或离开指定位置整理营业款及作

“销售缴款单”,违反规定者罚款20元;

2、营业款存错帐户的,其造成的损失由收银主管(或代班)和防损

员共同承担,故意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不按规定时间存款的,对收银主管(或代班)和防损员各处以

50-1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其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员共同承担;

4、收银主管(或代班)到银行存款工作完成前,防损主管(或防损

员)不得无故中途离开银行,因防损主管(或防损员)中途离开银行造成公司存款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100元的罚款,并有权利追究损失;

5、未按规定及时发送“营业款缴存记录表”邮件的,第一次对收银

主管(或代班)口头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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