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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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 (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3.企业取得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4.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3)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4)6.审定、发证和公告 (4)7.证书管理 (5)8.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6)9.申诉 (6)10.收费办法 (6)11.附则 (7)附件1实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品种……………………‥‥8 附件2申证产品汇总表……………………………………………………‥9 附件3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10 附件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9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包括加工和分装)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覆盖的换(发)证农药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无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1.3 本实施细则覆盖的换(发)证产品品种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第十四号令的规定,林丹、敌百虫原粉、50%对硫磷乳油、甲胺磷乳油、40%氧化乐果乳油、久效磷乳油、久效磷可溶性浓剂、水胺硫磷乳油、50%甲基对硫磷乳油等产品,已被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再受理新投产、转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有新产业政策出台时,按新规定执行。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人民
群众的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假冒伪劣农药,根据国务院农业部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所称农药,是指《农药管理法》所规定的,包括农药、化学除草剂和兽药,用于控制、防治农林作物病害、虫害、杂草的农药制
剂的总称。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农业部批准登记的农药生产企业从事
农药生产活动,以及社会各界应用农药的行为。

二、取得农药生产许可
(一)申请材料
1、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企业有关农药生产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设备及检验
技术档案的详细情况;
(4)本企业的农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6)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以及环境保护许可
等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7)本企业的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供货约定以及其他表明本企
业有能力从事农药生产的有关性质的证明材料;
(8)本企业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实施许可管理,并向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的证书。

为了规范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保障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以下是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并有负责安全、环保和人员素质合格的管理人员。

2.申请单位应具备农药产品的注册申请书、质量管理手册、质量控制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农药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

二、许可证的申请程序1.申请人需向国家农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技术条件、管理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信息。

2.国家农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实地检查情况,对其申请进行综合评估,拟定初步审核意见。

3.国家农药管理机构根据初步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其是否具备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4.如果申请人通过了审核,国家农药管理机构将依法发放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审核不合格,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1.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2.完成许可证审核和发放后,国家农药管理机构将对申请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确保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3.对于违反农药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生产不合格产品、虚假陈述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许可证。

四、期满或吊销许可证处理1.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或被吊销后,申请单位应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处置,确保不影响环境和公众健康。

2.审核机构可以向公众发布有关期满或吊销许可证的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相关产品的购买和使用风险。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旨在通过规范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确保农药生产单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提升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2021年9月30日公布 2021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2)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2)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和资料 (3)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10)第五章产品检验 (10)第六章证书许可范畴 (15)第七章附那么 (16)附件1农药产品发证范畴说明 (18)附件2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31)附件3企业核查时预备书面材料清单 (71)附件3-1企业生产农药产品要紧工艺流程图 (72)附件3-2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73)附件3-3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74)附件3-4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设备表 (75)附件3-5企业生产农药产品检验设备表 (76)附件3-6企业生产农药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77)附件3-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78)附件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79)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88)附件6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89)附件7检验报告 (90)附件8本实施细那么与旧版细那么要紧变化内容对比表 (9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那么»〔以下简称通那么〕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农药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那么一并使用。

第三条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农药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操纵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关于规范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审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审批程序的通知

( ) 三 在省 级质 检部 门备案 的产 品标准 及编制 说
明:
( ) 四 具备 相应 资质 的省级质 量检 测机 构 出具 的 距 申请 日一年 以 内的产 品质量检 测报 告 ;
( ) 五 新增 原药 生产装 置应具 有 乙级 以上资质 的
明农 药 名称 ) 填料 、 剂 、 ( 、 助 水 水溶 性 助剂 和 水应 预
( )通 过 评 审 的 产 品若 公 示 期 内无 异 议 , 三 即 办理 备 案 手 续 , 发 生产 批 准证 书 ( 换 1周 内完 成 ) 。 ( ) 公 示 期 间 有 异 议 或 专 家 评 审 中需 补 充 四 对 材料 的产 品 由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原 材 料 工 业 司组 织 专 家进 行 复 审 ( 1周 内完 成 ) 。
( ) 十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规定 的其他 材料 。 二 、 类 申请所 应提 供 的资料 各 依 据 申请 的性 质 , 应提供 的资料如 下 : 所 1 申请新 增 原 药产 品 :应 当提 交前 款 ( ) 、 一 、
( ) ( ) ( ) ( ) ( ) 规定 的材料 。 二 、三 、四 、五 、六 项
7 水 乳剂 : 效成 分 ( 写 明农 药 名称 ) 溶 剂 、 、 有 应 、 助 剂等一 混合一 加入 水一 高速剪 切搅 拌一 检测 ( 含



农 药 监 管
鼻 今 日农 药

为 贯彻落 实全 国农 药管 理工作 会议 和全 国农 资
打假 电视 电话 会议 精神 ,切 实做好 全市农 药 监督 管
生 产企 业 专项 检 查 ” 1 项 专 项 活动 。 效 震 慑 等 0余 有 了违法 犯 罪分 子 , 范 了农 药 市场 : 规 五是 部 门配 合 , 形成 监 管合力 。 药管 理部 门始终 坚持 密切 配合 , 农 形 成合 力 , 障 了农药 管理 工作 的顺 利推进 ; 是及 时 保 六 妥善 处理 投诉 案件 。及 时妥善 处理 了 1 起假 劣农 药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能力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准备的农药生产能力许可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犯罪行为,加强农药生产财务管理,有效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肥料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备案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

第六条农药生产合乎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追加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暂定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资讯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杀虫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地方农业部门及时处理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八条从事兽药生产的生产能力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长远规划;(二)有符合生产工艺明确要求的新工艺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开设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进入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监管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保证体系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七)有基本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肥料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检总局颁布最新《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质检总局颁布最新《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1 )自 2 0 1 2 年 4月 2 4日起 , 停止受理百草枯
母 药和 水 剂新 增 生产 许 可证 申请 ,停 止批 准 新增 百 草枯 母 药和 水剂 产 品 的生产 许可 证 ; ( 2 )自 2 0 1 4年 7月 1日起 ,撤销 百草 枯水 剂 生产 许 可证 、停止 生 产 ,保 留母 药 生产 企业 水 剂 出
原药 ( 甲叉法 工 艺除外 )生产 装置 。
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 了修订 ,并于 2 0 1 3年 2
月 5曰发布了第 2 3 号公告—— 《 关于公布农药等产
品工业 产 品 生产许 可 证实 施 细则 修订 单 的公 告 》 。 其 中 ,《 农药 产 品生产 许可 证 实施 细则 》修 订 内
[ 2 0 0 5 ] 4 0号)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 ( 2 0 1 1年
本)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发 展和 改 革委 员会 令第 9 号) 、《 部 分 工业 行 业 淘汰 落 后 生产 工 艺装 备 和产 品 指 导 目录 ( 2 0 1 0年 本) 》( 工产 业 [ 2 0 1 0 ] 第 1 2 号) 的规 定 ,修 订 了农 药产 品列入 淘 汰类 和 限制类 的项
理条 例 》 ( 国务 院令 第 4 4 0号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工 业 产 品生 产许 可证 管 理条 例 实施 办法 》( 国家 质检 总 局令 第 8 0号 )和 《 国家 质检 总局 规 范性 文件 管理 办 法》( 国家质 检 总局令 第 1 2 5号) 的有 关规 定 ,为 贯 彻 落 实 新颁 标 准 、 国家 产业 政 策 等有 关 要求 , 国家
口境外使用 ,允许专供 出口生产 ; ( 3 )自 2 0 1 6 年 7 月 1日 起 ,停止百草枯水剂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辅助工具,它们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保护作物免受害虫、病毒和杂草的侵害。

然而,农药的产生和使用也可能对环境和人类的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农药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并促进农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人应填写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等。

2.农药生产许可证由当地农业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周期为30天。

3.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费用,并签署农药安全责任书。

三、许可证管理1.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2.申请人应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生产农药,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产品配方。

3.许可证持有人应建立农药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4.持证企业应定期向农业部门提交农药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告,包括产品生产量、销售区域、销售量等。

四、监督和检查1.农业部门应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样品检测等。

2.如发现农药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行为,农业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许可证。

3.农业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全面监管。

五、处罚和奖励1.对农药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农业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对农药质量优良、符合环保要求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的企业,农业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工作机制和责任划分1.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2.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体系,负责产品质量和安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宜。

3.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农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七、宣传和培训1.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药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和农药生产企业对农药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药产品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它的使用可以有效地控制害虫、病害等农业问题,提高作物产量,保障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

然而,农药的使用也带来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隐患,甚至有些农药还含有毒性较高的成分,一旦使用不当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为了加强对农药产品的管理和控制,有效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健康,我国开展了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针对农药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核、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详细阐述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它规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取得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1.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3.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化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并定期培训和考核。

4.企业必须具备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产品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5.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环保设施和制度。

以上五项是企业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最基本条件。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是整个管理流程的核心,也是保证农药产品安全生产的关键。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于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企业向当地农药管理机构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交相关材料。

2.农药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如发现问题或不符合条件,要及时告知企业。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其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等。

4.审核委员会进行综合审查,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5.颁发许可证,并公示在国家农药管理局官网上。

以上流程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进行,确保颁发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法合规,有效控制农药过量使用与管理混乱。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2)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3)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10)第五章产品检验 (10)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15)第七章附则 (16)附件1农药产品发证范围说明 (17)附件2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30)附件3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71)附件3-1企业生产农药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72)附件3-2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73)附件3-3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74)附件3-4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设备表 (75)附件3-5企业生产农药产品检验设备表 (76)附件3-6企业生产农药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77)附件3-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78)附件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9)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88)附件6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89)附件7检验报告 (90)附件8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变化内容对比表 (9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药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第六条农药产品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农药登记批准。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农药产品包装上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保证农药产品质量。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留存查验记录。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购买者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储存管理制度,按照农药产品性质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农药,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和使用次数。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使用时间、使用剂量、使用面积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庄稼免受病虫害的侵害,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促进农业的发展。

但由于化学合成农药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较大,所以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和监管,其中包括实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介绍《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概念农药生产许可证是指生产企业在准确把握农药生产质量控制要求,并经责任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由农业生产资料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农药的许可证书。

其作用是保障农药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并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泛滥。

二、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生产规模、资质证明、技术流程、生产设备、生产场地、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环境保护,以及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明等。

其主要目的是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和审核,保证生产企业具备从事农药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三、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向当地农业生产资料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各种申请材料。

2.审查: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现场检查、样品检测等环节,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3.评审:对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其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来制定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和有效期限。

4.发证:在农药生产企业满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将签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企业即可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

四、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管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管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企业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体系得以有效执行和落实。

2.变更管理:在农药生产企业发生主要变动时,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以维护许可证的有效性。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编号: XK13-003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9月30日公布 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产品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1农药产品发证范围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2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1企业生产农药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的是对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和要求。

它旨在加强对农药生产环节的监管,保障农药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证书有效期、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详细介绍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首先,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法律上合法注册;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设备;具备从事农药生产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国家有关农药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能够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责任。

其次,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核准等环节。

在申请环节,申请人需向当地农药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场地和设备的规划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审查环节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核准环节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的最终决定,准予发放或者不予发放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提前90天向农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同时,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有义务履行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接受农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和整改,并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对企业进行处罚,如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同时,对于生产出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农药,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等。

总之,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对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旨在加强对农药生产环节的监管,保障农药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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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13-003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7)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7)4 许可程序 (9)4.1 申请和受理 (9)4.2 企业实地核查 (11)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11)4.4 审定与发证 (12)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2)5 审查要求 (12)5.1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2)5.2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2)5.3 农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2)5.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5.5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6 证书和标志 (15)6.1 证书 (15)6.2 标志 (16)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8 监督检查 (17)9 收费 (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11 附则 (18)附件1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9)附件2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8)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1)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2)附件5 检验报告 (43)附件6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检验项目 (47)附件7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17)附件8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156)附件9 申请产品汇总表 (163)附件10 符号说明 (16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药产品划分为17个产品单元、235个产品品种 (见表1)。

注:标*的品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标★的品种为剧毒品;标#的品种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产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药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药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农药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农药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农药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电话:84885418 84885339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陈瑞英任凤丽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含有农药产品(换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换证品种)。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规定,氧乐果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磷化锌、敌鼠钠盐、林丹、溴鼠灵原药、溴甲烷、溴敌隆原药、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列入限制类目录;三氯杀螨醇原药、百草枯母药部分工艺列入淘汰类目录。

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时间见表2。

表2 产业政策涉及产品明细表3.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等有关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或制剂企业首上原药时,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核准。

3.7.3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加工”或“分装”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农药”,“产品名称”栏填写“农药”,“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和“规格”栏填写。

同时填写“申请产品汇总表”(见附件9),明确申请品种的生产方式(生产、加工或分装)。

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包括生产、加工和分装三种生产方式。

生产是指企业有合成装置的;加工是指企业外购原药加工制剂的;分装是指通过改变外购产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企业为生产单位的。

生产级别按生产、加工、分装高低排序,加工的企业可涵盖分装企业。

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格大于等于指标值的,如≥40.0%,其产品品种发证规格为大于等于该指标值,申请任一发证范围内的规格可覆盖所有发证规格;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格为某一具体指标值的,如10.0%,其产品品种发证规格仅对所指定的规格;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格为多个具体指标值的,如10.0%、20.0%,其产品品种发证规格为规定的多个指标值,申请其中任一规格可覆盖该产品的其它发证规格;标准规定产品品种规格为所有含量的,其产品品种发证规格为全部含量,申请任一规格可覆盖所有规格。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含有农药产品(换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换证品种)。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后新建农药企业或2005年8月1号后制剂农药企业首上农药原药的,应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核准文件。

其它企业应提供同级别或高级别有效期内的任一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所在省(直辖市)级(含)以上农药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批文复印件。

4.1.1.5 申请表1内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品(标#的品种)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1.1.6 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生产”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加工”或“分装”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1.1.7 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品种的企业,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

4.1.1.8 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品种的企业,应提供《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9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复印件。

4.1.1.10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11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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