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图解1-3【高清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分级负责审批并监督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四)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技术推广工作;(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计划、财政、物价、城建、交通、能源、地矿、建材、乡镇企业、农业、林业、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负责本行业应当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乡、镇(含街道,下同)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订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水土保持法图解
1. 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6.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
7. 在有关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8. 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9.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违反该规定者处罚款。
10.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植被保护。
11.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12.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者罚款。
13. 林木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皆伐,禁止炼山造林。
14.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15.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利部门批准。
16.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18. 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防护措施。
19.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损害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1•【文号】国务院令[第120号]•【施行日期】1993.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3.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以及《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坚持谁开发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
各地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应经批准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保证水土保持规划实施。
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按有关规定将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宣传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注重效益的方针。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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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信用监管(第二十七条)等方面的规定,
沿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等文件规定。
三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的内容。针对当前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中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规定,主
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适用范围(第五条)、审批权限(第十条)、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第十八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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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2年版)》
《办法》的修订背景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 作出全面修订。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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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权威解答
5、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本着便于执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含报告书和报告表)审批实行由生 产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同级审批规定,目前部分项目的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权限会发生变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受理把关,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开展相关工作。
工作的意见》以及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的要求,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修订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等,全面落实《办法》关于水土保持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1995.01.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保持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防治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实行预防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因害设防,层层拦蓄,建立综合防治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公民植树造林,增加植被,加强对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管理,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护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资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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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 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 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 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 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目的意义 ➢ 促进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和领导。 ➢ 把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定量化、指标化,把各级、各部门 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 ➢ 增加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透明度。 ➢ 把完成水土保持任务的情况作为评价各级政府工作的内 容之一,严格考核奖惩,促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9
实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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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 ➢ 一是要系统分析评价区域水土流失的强度、类型、分布、 原因、危害及发展趋势,全面反映水土流失状况。 ➢ 二是要根据规划范围内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 况、水土流失及发展趋势,进行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和水 土保持区划,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的主攻方向。 ➢ 三是根据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合 理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一般以量化指标表示,如新增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覆盖率、减少土壤侵蚀量、水土 流失治理度等。 ➢ 四是分类施策,确定防治任务,提出防治措施,包括政策 措施、预防措施、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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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
(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分与公告
法律规定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 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 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 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保持法(图解)
水土保持法(图解)1. 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6.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水利7. 在有关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8. 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9.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违反该规定者处罚款。
10.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植被保护。
11.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12.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者罚款。
13. 林木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皆伐,禁止炼山造林。
14.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15.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利部门批准。
16.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18. 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防护措施。
19.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损害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0.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实施日期】2021.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公告、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资料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资料简介第一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及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五条【水土保持管理体制】第六条【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第七条【水土保持科研和技术推广】第八条【水土保持义务及监督举报权利】第九条【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及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第十条【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依据和原则】第十一条【水土流失调查及结果的公告】第十二条【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及与有关规划的关系】第十四条【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及修改程序】第十五条【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对策、措施】第三章预防第十六条【加强生态建设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及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第十八条【对水土流失严重等地区地貌植被及植物保护带的保护】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责任】第二十条【禁垦坡度、禁垦范围及有关水土保持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等行为】第二十二条【采伐林木的水土保持措施】第二十三条【在5度以上坡地上植树造林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水土保持措施】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线、选址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二十五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或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第二十八条【生产建设活动弃渣的利用及存放】第二十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第四章治理第三十条【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及运行管护】第三十一条【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三十二条【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流失治理义务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第三十四条【鼓励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第三十五条【水力、风力、重力侵蚀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第三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第三十七条【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第三十八条【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四十条【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监测网络建设】第四十一条【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第四十二条【水土流失监测情况公告】第四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措施】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执法证件及相对人的配合】第四十六条【水土流失纠纷解决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法取土、挖砂、采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在禁止开垦陡坡地种植农作物或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的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毁林、毁草开垦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法采集发菜、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未依法编制、审批、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及违法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在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废弃物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地方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授权规定】第六十条【本法的实施日期】第二部分附录附录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附录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说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附录三:1.我国水土流失问题及防治对策2.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意见3.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意见4.社会公众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意见5.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对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意见6.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河南、山西调研情况简报PDF制定和修订水土保持法是我国防治水土流失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