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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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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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 5 号)
城市排水许可 管理办法 已于 20 年 1 月 l 日经建 06 2 1 设部第 l2 常务会议 讨论 通过 , 予发布 , 20 年 3 1 l次 现 自 07 月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 排水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 企业 ,已在排放 I安装能够 对水量、 : 1
p C Dc 或 T H、 O r( OC) 进行检测 的在 线检测装置 l 其他重点排 污工业 企业 和重点排水 户 ,具 备对水量 、 H、 O c 、S和氨 p C D rS 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 的水量 、 质检测制度 t 水 ( ) 六 对各类施工作业 临时排水 中有沉淀物 , 以造成排 足 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堵 塞或 者损坏的 ,排水户 已修 建预沉设 施 , 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 定的标准 。 且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 重点排水 户 , 由排水管理部 门会 同有 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正常运行 , 防治城 市水环境 污染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
许可法》、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 定行政许 可 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 2号 ), 1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 申请 城市排水许可 , 排 对 水户 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 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活 动实施监督 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
条件的 , 由排水管理部 门责令 限期改正 , 符合条件后 , 予以核发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排放污水;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 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5、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五、执法依据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不进污水处理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查井
三、排水许可证书
(5)易对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 业,在排放口安装在线检测装置;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检测的能 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在成排水设施堵 塞或者损坏,修建预沉设施,水质符合标准。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排水户,按照规定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
三、排水许可证书
3、核发排水许可证书的条件(第八条)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 (2)水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苏建城〔2015〕612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城〔2015〕612号各有关省辖市建设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昆山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城镇排水许可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是严格源头控制、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尾水和污泥再生利用的有效手段,对于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纳入排水行业重点工作,抓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分类推进”的原则落实排水许可制度。
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下一步,我厅将把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二、有序实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一) 尽快开展排水户普查。
各地要结合当前现状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尽快开展排水户普查,摸清家底。
各市、县(市)要于2016年上半年完成对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排水户普查,并将普查结果上报我厅(上报格式附后)。
无锡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申领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有毒有害废水的排污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五)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排污单位;(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前款规定之外的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市、县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生活中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持证排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六条(控制指标)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全省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对总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对所辖区内排放的烟粉尘等其他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制第七条(分级管理)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各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存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区域总量控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控制规划或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第九条(分类管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是指为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有效和环保指导性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促进城市排水系统的优化和协调发展,以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一、城市排水的问题城市的排水问题一直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由于城市的人口密度极高,排放的排水量非常大。
如果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理和管理,就会对城市的环境、水质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的导致城市公共卫生危机。
其中,城市内部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站也是很容易发现的环境问题源头。
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旨在通过许可和审核环节,谨慎审核、规范管理,确保排水的质量和数量达标,同时执行实施监督和稽核,对违反排水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减少排水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具体内容1.许可范围:包括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编制、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等。
2.许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同时要给予考虑到当地的地形环境和天气因素,考虑到污水排放的影响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需求。
3.许可申请:实施必须要申请许可,其中要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设备配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等资料。
4.审核与批准:审核要充分考虑到排水是否符合规范、地段是否适宜、排放的污水量是否符合现有的环保法规标准等;审核通过后才能给予许可。
5.监管和执法:要加强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排污过程、污水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管,并对违犯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四、典型案例在中国,比较出名的城市排水管理案例是北京市。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人口极多,排水问题非常复杂,这样的一个大城市,只有不断优化和建设排水系统,才能提高城市生存环境的质量。
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系统,实施科学、规范的排水管理制度。
五、结语总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十分重大,完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体系,是保证城市环境保护的根本保证。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实施城市排水管理,对城市排水进行规范化、集中化管理,并对排放污水进行许可审批的管理制度,是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水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一、制定背景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城市排水量逐年增加,已成为影响中国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水环境的安全,国家积极推动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2017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动城市污水治理加快实现城市生态化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要深入实施污水排放许可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质量的监管,加快构建城市污水综合管控体系,提高城市生态化管理水平。
二、制度框架1.法律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排水管道管理条例》等。
2.许可申请排放污水的单位按照规定提交排放污水情况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等基本情况的申请材料。
3.审批机构城市排水许可审批机构由市环保局负责,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审批人员队伍,并与其他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和配合。
4.抽检监测对排放污水单位定期进行抽检监测,评估其排放行为及治理设施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5.许可证管理对经过审批的排放污水单位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应明确排放标准、排放量、污染物种类、监测及检测方法等内容,并规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和续签条件。
三、实施效果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污水排放行为,降低污水排放的环境风险和生态风险。
一方面,该制度要求排放污水单位对排放标准、排放量、污染物种类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达到相关的地方和国家标准。
一方面,该制度抽检监测也能够有效地降低非法排污行为,维护环境安全;另一方面,通过许可证管理可以提高排放污水单位的环保意识,加强环保管理,提高治理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的推行,能够加强环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污水排放行为,降低环境压力和风险,为建设水清岸绿的美丽中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持和行政手段。
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
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2013~2020)规划文本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七月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 (2)第三章规划标准 (3)第四章基本情况 (4)第五章雨水规划 (5)第六章管理规划 (7)第七章规划实施意见 (8)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排水的管理,进一步改善与提高无锡市道路排水功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无锡市排水(雨水)专项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东北至沪宁高速公路,西至锡宜高速、钱荣路,南至五里湖、梁塘河、旺庄路,东至沪宁高速,总用地面积约173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基准年:2012年规划年限:近期: 2015年;远期: 2020年。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第四条 规划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城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无锡市城市防洪规划》、《无锡市中心城(173km2)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锡市区水系规划》等相关规划文件。
第五条 规划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体设计、分期实施;充分利用城市原有排水设施功能;雨水排水与雨水利用齐步;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雨水综合管理,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第六条 排水制度:无锡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规划目标:以确保城市防汛安全为前提,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河网、城市排水管网,合理排放雨水;改善现有受淹区域的雨水管网收集系统,并结合无锡规划路网,完善雨水管网系统,全面提高城市防洪减灾能力;同时合理利用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形成“布局合理、蓄排结合、高效安全、水清景美”的雨水排放体系。
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11日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四章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简介-文档资料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简介-文档资料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技术规范要求简介1 前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
”在国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背景下,排水许可制定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可见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无锡市排水管理机构为加强排水许可日常管理的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排水许可管理关键技术规范要求的研究,形成了《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并不定期修编,为依法实施排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保障。
本文介绍了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要点。
2 排水许可及相关技术要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首次立法确立了排水许可制度,但是排水许可工作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在国内部分城市尝试开展。
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年施行,20XX年修订)[1]对排水许可及其办理条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内一些城市基本参照上述办法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如无锡市于1994年出台《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推行排水许可制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总体规定,包括[2]:排水口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设置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污水排放符合相关规定排放标准等,基本沿用了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内一些城市的排水地方法规对排水户应提交的申领资料也基本参照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一般包括[3]:(1)排水许可申请书;(2)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和日常检测能力证明材料;(3)排水方案和有关排水资料、图纸;(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现状与特点无锡市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排水许可管理,主要依据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20XX年修订)[3]等部门规章、地方法规。
无锡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宝应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编号:宝环()字第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环保联系人:联系方式: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
一、申请持证单位基本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燃煤发电机组和集中供
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钢铁冶炼企业、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不够可另附页。
二、申请许可事项
1、排污口
2、污染物排放浓度
体的名称;
*排放方式:间歇排放或连续排放。
3、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申请排放量
4、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申请排放量
三、排污权交易情况记录(一)排污权有偿使用情况
(二)排污权交易情况
四、需要提交的附件。
排水许可管理实施方案
排水许可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排水问题日益凸显。
城市排水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了雨水、污水、工业废水等多种类型。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地政府开始加强对城市排水的监管和管理,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二、概念排水许可管理是指对城市排水进行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要求企业或单位在进行排放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排放,以确保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三、目标1. 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措施,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维护公共利益:确保企业或单位在进行排放时遵守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3. 支持经济发展:合理引导企业或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经济发展。
四、适用范围所有需要进行城市排水的企业或单位都需要遵守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工地、餐饮业、医疗机构等。
五、实施步骤1. 申请:企业或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排水许可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报告、污染物排放清单等。
2. 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进行许可证发放。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进行退回并指出问题。
3. 监管:已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4. 更新: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并更新材料。
六、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制度,并对企业或单位进行审批和监管。
2. 企业或单位负责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3.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到排水许可管理中来,共同维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七、效果评估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进行效果评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环境效益:对排放污染物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 经济效益:对企业或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管理。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排水设施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二)排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三)有健全的排水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排水户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管理第八条持有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许可的排水量、水质要求进行排水;(二)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三)不得擅自改变排水设施的结构或功能;(四)发生排水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的排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排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或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通过。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正文:----------------------------------------------------------------------------------------------------------------------------------------------------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7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999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无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行为,保护城市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水环境、优化推动城市排水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排水应符合国家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城市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凡在本城市排水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六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成以下工作:(一)明确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提供排水工程的扩能计算;(三)进行污染物排放分析及风险评估;(四)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规程、应急预案和环保措施。
第七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后,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证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载明许可范围、使用条件、服务期限、证件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和机关印章等内容。
第八条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复杂情况下,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审批期限。
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执行防污控制措施,保障排放达标。
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和失效第十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申请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一)变更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施工技术、排放标准等发生变化;(三)发生重大影响排污物排放的修建或改建工程。
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 号《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依照前两款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条实施排污许可,应当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的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
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控源减排及污染治理工作依法进行督促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结合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计划,并于实施的30个工作日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申领颁发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四)排污口设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六)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装备、物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水许可管理实施方案
排水许可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排水许可管理是指对各类排水单位的排水行为进行合规性管理的措施。
由于水污染成为当今全球环境保护的一大难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来限制和管理排水行为。
排水许可管理方案就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排水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排水行为符合相关标准。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管理和监督排水单位的排水行为,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保护水环境,防止水资源污染。
•提高排水单位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原则•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排水单位的排水行为合法合规。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预防污染,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尽量减少或消除对水环境的影响。
•公平公正原则:排水单位的排水许可申请和管理应公平、公正的进行。
•公开透明原则:排水许可信息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效率原则: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
三、管理流程与责任分工1. 排水单位的责任•对有排水行为的单位,应及时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并按期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2. 管理流程2.1 排水许可申请阶段•排水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许可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申请材料。
•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现场勘查。
•初审合格后,环保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公告,接受公众意见征询。
•综合考虑公众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决策。
2.2 排水许可下发阶段•审批通过后,环保主管部门向排水单位下发排水许可证书,并告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相关条件。
•排水单位收到排水许可证书后,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水,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2.3 排水许可管理阶段•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对排水单位进行巡查和监督检查,确保其排水行为合规。
•排水单位应定期报送排水监测报告和自行监测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3. 管理措施3.1 监测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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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
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 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 (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
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参照印制。
第二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