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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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相关收费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6.15•【字号】鲁政发[1987]61号•【施行日期】1987.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87〕61号1987年6月15日)《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水费一定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清淤,不得挪作他用。

各市地县应严格把关。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把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定水费标准,年盈余按供水工程投资的4~6%计算。

第六条农业用水,凡是已经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都应按方计费。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原创版)
目录
1.水资源税的定义和目的
2.山东省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3.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和减免政策
4.水资源税对居民和企业的影响
5.山东省水资源税的改革试点情况
正文
水资源税是一种针对水资源开采、利用和污染排放的行为征收的税收,旨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环境和生态系统。

在我国,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原矿、选矿、地下水、地表水等资源,适用于各类矿产资源和工业、农业、生活等领域。

针对山东省的水资源税税率表,具体征收标准会因地区、用途和开采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水资源税的征收采取从量计征的方式,即按照开采、利用或排放的数量来计算税收。

对于地下水和地表水,税率通常在 0.1 元/立方米至 1 元/立方米之间,而对于特殊行业和超计划用水,税率可能会更高。

在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方面,税务机关会根据水资源税税率表进行征收,并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水资源税的减免政策,税务机关也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水资源税的实施对于居民和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用水成本的变化上。

对于居民来说,水资源税的征收可能会导致水价上涨,但另一方面,水资源税的减免政策也会对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地区产生积极的支持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水资源税的征收将提高企业的用水成本,从而促使企业采取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近年来,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已经在部分地区实施了水资源税的征收。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青岛市作为中国的海滨城市,拥有丰富的水资源,但也面临着水资源的紧张和管理问题。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青岛市制定了相应的水费收费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水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市民了解并合理使用水资源。

首先,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用水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的。

一般来说,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每月用水量来计费的。

具体来说,每月用水量在15吨以下的家庭,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2.5元人民币;每月用水量在15吨至30吨的家庭,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人民币;每月用水量在30吨以上的家庭,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3.5元人民币。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居民家庭中有老人或者残疾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用水优惠政策,具体的优惠标准可咨询当地水务部门。

其次,对于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来说,水费收费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

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的用水情况通常较为复杂,因此其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和行业特点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工商企业和公共机构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阶梯式价格来计费的,即用水量越大,单位水价越低。

此外,对于一些高耗水行业,比如餐饮、游泳馆等,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额外的排污费用。

最后,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在使用水资源的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水,避免浪费。

青岛市一直倡导节约用水的理念,鼓励市民采取各种措施来节约用水,比如修复漏水设施、安装节水设备、合理安排用水时间等。

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了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水资源。

总之,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用水情况而有所不同的,市民在使用水资源时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水费,并且要注意节约用水,共同保护水资源,建设美丽的家园。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市民们能够更加了解青岛的水费收费标准,合理使用水资源,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山东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鲁价费发〔2024〕179号

山东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鲁价费发〔2024〕179号

山东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鲁价费发〔2024〕179号暂行办法规定了超计划用水的概念,即指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农牧民等用水行为超过计划指标的情况。

暂行办法明确了超计划用水的分类,依据用水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将超计划用水分为三类,并根据不同的用水行为,制定了不同的水资源费加价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第一类超计划用水,即非正常用水行为,为了严厉打击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暂行办法实行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用水单位收取3倍的水资源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处以罚款。

对于第二类超计划用水,即正常用水行为,但超过计划指标的情况,暂行办法规定了累进加价的费率。

根据实际用水量与计划指标的超额比例,采取不同的加价费率。

超过计划指标10%以内的,加价率为10%;超过10%至20%的,加价率为15%;超过20%至30%的,加价率为20%;超过30%的,加价率为30%。

这样的征收办法将激励用水单位严格控制用水量,合理规划用水计划。

对于第三类超计划用水,即政府调整用水计划导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情况,暂行办法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医院等公益性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可以减免20%的水资源费;其他超计划用水的,可以减免10%的水资源费。

这样的优惠政策既考虑到了公益单位的特殊性,也体现了政府对于用水单位的政策支持。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和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月度或季度征收方式,并要求用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水资源费。

总之,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调动用水单位的用水积极性,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暂行办法的实施也需要进一步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公平性。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摘要:
一、水资源税简介
二、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概述
三、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的具体内容
四、水资源税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一、水资源税简介
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一种税收制度,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水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国自2016年起在部分省份试点实施水资源税制度,山东是其中之一。

二、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概述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是对山东省内水资源税的具体征收标准进行规定的表格。

根据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不同行业、不同用途的水资源税税率有所不同,实行差别化税率政策。

三、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的具体内容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将水资源税分为五个档次。

具体如下:
1.第一档:居民生活用水、公共用水,税率为每立方米0.4元。

2.第二档:工农业生产用水,税率为每立方米0.5元。

3.第三档:商业用水,税率为每立方米0.8元。

4.第四档:特种行业用水,如洗车、游泳池等,税率为每立方米1元。

5.第五档: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税率为每立方米1.2元。

四、水资源税的作用和意义
水资源税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水资源浪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此外,水资源税还可以筹集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用水定额标准

山东用水定额标准

山东用水定额标准随着山东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利用也日趋重要,促进可持续发展也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研究的关注焦点。

为了更好地推进山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当地民众的需求,山东省政府针对当地水资源利用情况制定了《山东用水定额标准》。

《山东用水定额标准》针对各行业用水划分了若干具体定额,比如,工业用水的定额为每个单位的每天300吨,农业用水定额为每个单位每天30,城市供水定额为每个单位每天150。

这些定额的预设都要求在本省用水的各项活动中予以实施,帮助落实各项水资源利用规范,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最大程度地满足当地民众的需求。

《山东用水定额标准》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重视水资源管理,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落实水资源管理体系,完善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

这些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重点贯彻用水定额标准,加强水资源管理,做到用水合理、用水节约,严格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准确反映山东地区实际用水情况和水资源供需状况,最大程度提高目前水资源管理效率。

与此同时,在实施《山东用水定额标准》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还应当重视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

认真制定完善水资源管理技术指标,加强技术改造,提升水资源管理技术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除了加强相关技术研究和教学开发以外,还应当建立各级水资源管理技术改造的制度,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理念,不断进步水资源管理技术,推广先进的水资源管理技术。

此外,实施《山东用水定额标准》还应当着力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这部分工作主要是指,对当地水资源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合理划分地区用水区域,并结合当地用水定额标准,统筹调配用水资源,同时加强地方的水资源监督,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从而解决当地水资源分配问题。

总而言之,《山东用水定额标准》的实施对落实各项水资源利用规范,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满足当地民众的需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按照《山东用水定额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状况,落实用水管理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持,推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节约型、绿色型、低碳型的社会发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综合国情和山东省水资源的特点,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山东省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管理。

本文将分析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征收管理1.范围2.对象所有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3.费率和征收方式(1)山东省设立了一级和二级水资源费征收方式。

一级水资源费按照公式计算,即水资源总量×价格×年税率。

二级水资源费有特定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2)费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用水单位和项目的特点进行分级,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使用情况确定。

同时,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征收义务和程序(1)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水资源费。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税务部门开展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2)税务部门根据水资源法律法规要求和征收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核实征收的水资源费。

二、使用管理1.用途2.使用单位(1)水资源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控、监管和执法等工作。

(2)环境保护部门:用于水环境保护工作、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

(3)农业部门:用于农田灌溉、农业灾害防治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等方面。

(4)工业部门:用于工业生产中的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和工业节水技术研发等方面。

(5)城市部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和城市节水技术的推广等方面。

3.使用管理制度(1)水资源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用用于规定的用途和项目。

(2)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使用。

(3)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水资源费使用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上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监督管理1.行政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由税务部门和水务部门共同监管,加强互相配合,确保征收和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社会组织等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价发〔2016〕18号

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价发〔2016〕18号

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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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东价发〔2016〕18号
各县区物价局(物价管理办公室)、财政局、水利局,各有关供水企业: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优化配置,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
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40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
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50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具体执行时间由各县区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统筹考虑。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水利局
2016年3月15日
——结束——。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属法定收费项目,不得随意减免。

第三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永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油田的水资源费由市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征收。

县(区)属及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水资源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五条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一)从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自备水源0.30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25元/立方米,劣质水(GB地面水质超V类)0.05元/立方米;(二)从地下取水的自备水源0.60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55元/立方米,矿泉水或地热水1.5元/立方米,微咸水(矿化度在2—3g/1)0.35元/立方米,超采区1.2元/立方米,疏干排水0.15元/立方米。

利用疏干排水的,不再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三)石油钻井用水,不分地下水与地表水一律按每眼井2000元征收水资源费;采油分离水按照疏干排水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四)建筑施工、砖瓦窑厂生产、禽畜养殖和不易直接计量水量的用水,按照用水定额换算水量计征永资源费。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实用版)目录1.水资源税的定义和目的2.山东省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3.山东省水资源税的税率规定4.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5.水资源税对居民水价的影响6.节水措施与政策正文水资源税是一种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为目的,对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

在我国,水资源税的征收旨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水资源税的定义和目的水资源税是对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目的是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征收对象为水资源的使用者。

二、山东省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山东省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其中,地表水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等。

三、山东省水资源税的税率规定山东省水资源税的税率采用差别税率,根据不同的用水类型和地区实行不同的税率。

其中,农业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的税率较低,工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的税率较高。

具体的税率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根据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水表,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用水量。

五、水资源税对居民水价的影响水资源税的征收对居民水价有一定的影响。

由于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水资源的使用者,因此,居民用水价格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政府会对居民用水价格进行补贴,因此,居民用水价格的实际涨幅并不会很大。

六、节水措施与政策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政府积极推广节水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

同时,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节水政策,如对节水型家电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对节水型住宅小区给予优惠政策等,以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总之,山东省水资源税的征收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表水保护第三节地下水保护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

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

下面是的xx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欢迎大家阅读!xx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发改价格〔XX〕29号)和省物价局、省*、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 》(鲁价格一发〔xx〕156号)要求,我市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35元/m3调整为0.40元/m3。

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80元/m3调整为1.50元/m3。

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 第135 号)规定执行。

据悉,该标准自XX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

目前我市执行的水价已经采取新的水资源费标准,因此水资源费调整并不影响居民用水价格,供水价格不变。

例如我市目前的阶梯水价第一阶梯中,综合价格是3.2元/m3,其中包括水资源费0.4元/m3,水资源费并入水费,基本水费为2.4元/m3;污水处理费是0.8 元/m3。

附:《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 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 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鲁政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居民和企业进行水费计费和收费的规定。

水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水务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青岛市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按照用水量进行计费的。

具体而言,
每户每月用水在15吨(含)以下的,按照1.8元/吨的价格计费;用水在15吨至
30吨的,按照2.5元/吨计费;用水在30吨以上的,按照3.5元/吨计费。

此外,对
于居民家庭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每月固定收费标准来计费,具体标准是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对于企业和工业用水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企业和工业用
户的用水量较大,因此水费收费标准也相对较高。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用水性质、用水量等因素而定,一般由当地水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并执行。

另外,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还包括了违约金、滞纳金等相关规定。

如果用户未
按时缴纳水费,将会按照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如果用户恶意拖欠水费或者违规使用水资源,还可能面临违约金的处罚。

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督促用户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保障水务部门的正常运转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的来说,青岛市水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保
障水务部门的正常运转。

同时,也能够激励用户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希望广大用户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摘要:
1.水资源税的定义和目的
2.山东省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3.山东省水资源税的税率
4.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况
5.影响居民水价的因素
6.结论
正文:
水资源税是一种针对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征收的税收,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水资源环境。

在我国,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原矿、选矿、地下水、地表水等。

其中,山东省作为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对水资源税的征收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山东省,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水资源,如河流、湖泊、地下水等。

同时,针对不同的水资源,山东省还制定了不同的税率。

例如,对于地下水的开采,山东省制定了较高的税率,旨在抑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保护地下水资源。

在水资源税的征收中,有一些情况下可以不缴纳水资源税。

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以及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等非生产经营性取用水,都可以不缴纳水资源税。

对于居民水价来说,水资源税的征收并不会直接导致水价的上涨。

相反,
通过水资源税的征收,可以引导高耗水企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从而达到保护水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的目的。

同时,对于居民用水,水资源税的征收可以通过污水处理费等方式进行补偿,保证居民用水价格的稳定。

综上所述,山东省水资源税税率的制定和征收,旨在保护水资源,促进绿色发展。

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水资源制定不同的税率,可以有效地引导企业和个人合理利用水资源,达到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的目的。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

青岛水费收费标准青岛市是一座美丽的滨海城市,也是一座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城市。

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市民的用水权益,青岛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水费收费标准,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下面将详细介绍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和使用水资源。

首先,青岛市的居民用水收费标准分为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两种类型。

生活用水收费按照每月用水量进行计费,具体标准如下,每月用水量在15吨及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5元;用水量在15-30吨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用水量在30吨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吨3.5元。

而工业用水的收费标准则根据不同行业和用水用途进行分类计费,具体标准由当地水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制定。

其次,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还包括污水处理费。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每月用水量在15吨及以下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每吨1元计费;用水量在15吨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每吨1.5元计费。

而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则根据不同行业和用水用途进行分类计费,具体标准由当地水务部门制定。

除了基本的用水收费和污水处理费之外,青岛市还对超标排放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果单位的污水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将会面临罚款甚至停产整顿的处罚。

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和环境,促使单位加强污水治理和管理。

总的来说,青岛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更好地保障市民的用水权益,也能够促进单位加强污水治理和管理。

希望市民和单位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水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青岛城市。

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不断完善水费收费标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水务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水资源,建设美丽家园。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

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摘要:I.水资源税简介A.水资源税的定义B.水资源税的作用II.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A.山东水资源税的税率和征收对象B.山东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方式III.水资源税的减免政策A.免税政策B.减税政策IV.水资源税的实际应用A.山东水资源税的实践案例B.水资源税对山东经济发展的影响正文:I.水资源税简介A.水资源税的定义水资源税是指对水资源开采、利用和消耗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B.水资源税的作用水资源税的主要作用包括: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调节水资源供需矛盾等。

II.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A.山东水资源税的税率和征收对象山东水资源税的税率为不同的水资源类型和用途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具体税率根据《山东水资源税税率表》规定。

征收对象包括水资源的开采、利用和消耗行为。

B.山东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方式山东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征收方式采用税收管理的方式,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III.水资源税的减免政策A.免税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以及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予以免税。

B.减税政策对特种行业取用水和超计划用水,以及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差别税率,适当降低免税额度。

IV.水资源税的实际应用A.山东水资源税的实践案例山东某地一家化工厂,因为超计划用水,根据水资源税的减税政策,享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B.水资源税对山东经济发展的影响水资源税的征收有利于促进山东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济南自备井水费收费标准

济南自备井水费收费标准

济南自备井水费收费标准
济南自备井水费是一项重要的收费项目,它是为了保证居民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使居民受益,同时也有助于节约公共财政支出,实现全民财政收支平衡。

经过细致的研究分析,济南城管委拟定了济南市自备井水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自备井水泵设施费,即按照设施安装容量和取水量收取费用,收费比例为井水取水量的1.5%;二是自备井的水费,收费比例为单位底水取水量
的3%~5%,具体收费金额根据每月全市各备取井抽水量确定。

此外,对于自备井水费未及时缴纳的,还应加收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同时,为了保证自备井水费得到有效监管,居民应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及期限缴纳自备井水费,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将依法严惩,保护节约水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济南市自备井水费收费标准旨在为社会和谐发展和节约资源的双重目的,促进财政公平支出,最大化社会效益,为居民生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打造一个和谐美丽的城市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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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

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

下面是的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xx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 * 》(发改价格〔xx〕29号)和省物价局、省 * 、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 * 》(鲁价格一发〔xx〕156号)要求,我市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35元/m3调整为0.40元/m3。

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80元/m3调整为1.50元/m3。

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 * 第135号)规定执行。

据悉,该标准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目前我市执行的水价已经采取新的水资源费标准,因此水资源费调整并不影响居民用水价格,供水价格不变。

例如我市目前的阶梯水价第一阶梯中,综合价格是3.2元/m3,其中包括水资源费0.4元/m3,水资源费并入水费,基本水费为2.4元/m3;污水处理费是0.8元/m3。

附:《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 * 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
(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分成比例为15%;其余部分由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分成使用,具体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级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设区的市与县(市、区)的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按规定分成比例分别缴入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节水项目补贴;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水资源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所需
的业务费用,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
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缴纳水
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
不缴纳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
(二)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第十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 * 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
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 * 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 *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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