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第四节 外层空பைடு நூலகம்法
外层空间: 一,概念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主要是国际条约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年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 被称为"外空宪章" 活动的基本法 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外层空间物 年 营救宇航员, 体的协定》 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 1972年《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 年 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责 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 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登 记公约 1979年12月18日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 日的《 年 月 日的 动的协定》 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月球协定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前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第七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二)外空活动的制度
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 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 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 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 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②责任的范 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 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 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 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 绝对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 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海牙公约》的规定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 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 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 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 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 该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 及它的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 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 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 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 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 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二、外层空间法
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 《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 内容包括: 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 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 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 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 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特征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air 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 动的法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 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 “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明 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国内法及司法判例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主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领空主权与人类生命安全 四、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 五、无线电信
一、航空法的特征
国际性: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 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 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 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 具,欧洲学者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 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 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 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30------40 公里 50——16000 3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航空法 三、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空气空间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第一节优选PPT
• 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
•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何国
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任 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领空主权原则
territorial airspace
• 1982年9月10日下午16时46分,越南空军米 格21飞机两架,侵入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 县和凭祥市上空进行侦察活动,侵犯了中国领 空主权。9月12日,中国外交部照会越南驻华 大使馆,强烈抗议越南方面派遣军用飞机侵入 中国领空的行径,指出这是挑衅行动,越南方
国际航空自由
▪ 非商业性运输的民用航空器。不从事运输旅客或 货物等商业性业务的民用飞机享有无害通过权。 该无害通过权包括两项权利,即不降落而飞越缔 约国上空的权利和非商业性降落的权利。“非商 业性降落”是指不为装卸旅客、货物及邮件的其
▪ 商业性运输的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民用 航空器除上述两项权利外,还享有有关商业性运 输的三项权利即: a.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 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b.装上前住该航 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c. 装上前住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 件的权利和卸下来自任何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
领空主权原则
•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再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 锥形立体空间.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1、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或“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空气空间、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2、地球上的整个空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3、空气空间分为领空和公空两个部分:国家领陆和领海的上空是“领空”,国家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之外是“公空”各国享有飞行的自由。
4、国际航空制度(一)一般原则,由于领空主权是排他的,一般国际法不承认一切外国飞机在领空内享有类似外国船舶在领海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
因此,一般外国飞机,无论是军用飞机还是民用飞机,都必须得到地面国同意之后才能进入其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领空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际航空协定,正常情况下,对于外国航空器的进入,国家给与同意的基本方式有两种:第一,双方可以以签订航空协定的方式建立航空关系,相互给予同意;第二,如果双方缺乏以协定为基础的航空关系,就只能就每一个案分别给予批准。
5、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是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1944年以后被《芝加哥公约》所取代。
《芝加哥公约是目前最为重要和最具普遍性的航空公约》,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
1)领空主权原则作为《巴黎航空公约》的继承者,《芝加哥公约》再次确认了领空的主权原则。
从航行和航空运输的角度看,该原则可以表现为以一些具体权利:(1)缔约国有权在本国领空范围内设立空中禁区,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可禁止或限制外国航行器的飞入。
(2)各国可保留国内两地载运权,指允许本国航空企业经营。
(3)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
2)航空器的分类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等国家部门的航空器,《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要飞越另一缔约国领空或在其领土上降停,须得到其同意或者两国间特别协定的许可。
第九章国际空间法(一)
▪ 1944年52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芝加哥举行了国 际民用航空会议,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简称《芝加哥公约》)、《国际航班过境协 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三项条约。
▪ 《芝加哥公约》生效后,取代了《巴黎公约》。
▪ 废弃了“无害通过”的概念,采用航空运输运 营权利时有“五种空中自由”的概念。
第九章 国际空间法
第一节 国际空间法概述
一、国际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航空法(air law)是规范一个国家之内以及国 家与国家之间民用航空活动的各项法律原则和 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合体。
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law)包括规定外 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 法律规范,主要是各国从事航天活动中的相互 权利和义务。外空法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和其 它国际法律文件发展起来的。
▪ 《芝加哥公约》明确了国家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 空主权。主权内容: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 配权。具体来讲: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②制 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的权利。③保留国内载运权。 ④设立空中禁飞区。
▪ 领空主权也适用于无线电信,1932年签订 《国际电信公约》,并成立了国际电信联盟。
▪ 对无线电波的管制与合作方面,有二个公认 的国际法原则:(1)一国有权禁止外国无线电 波扰乱其领空。(2)一国有义务禁止使其领土 作扰乱其它国家的无线电波之用。
二、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
▪ 国家领土上方的空气空间是一国领空,国家 享有排他主权;而外层空间则适用自由探索 与和平利用的原则。界限划分关系到国家主 权的界限和范围。
▪ (一)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 ▪ 1.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高高度或大气同温
层的高度为限。离地面约为30—40公里。 ▪ 2.以国家有效控制的高度为限。 ▪ 3.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限。 一般认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一)《东京公约》
1、行为范围:①违犯刑法的犯罪;②不论是否犯 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
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 行为(简称“其他行为”)
2、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 人的上述行为
3、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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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ir space)
空间 空气空间 领空——国家主权所及 外层空间 公空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 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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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于一国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 的空气空间。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登记,但可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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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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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1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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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最新2.1 领空主权
二、领空的概念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线:
-以不靠空气作依托的人造地球卫星运行 轨道最底点作标准,一般约100-110 公里高度为界,一般认为较有说服力, 比较合情合理。
领空主权的行使和限制
1)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应避免对民用航 空器使用武器
2)航空刑法上——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对领空 主权的限制
3)国家航空器豁免权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4)航空器“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
外国航空器入侵,是指任何外国航空器未经 一国准许,非法进入该国领空的行为。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了1919年 《巴黎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 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形成 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 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它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的缔约国还是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
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 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宇航器有无害过境权)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 同利益原则等)
三、领空主权
1、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2、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3、领空主权的行使和限制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
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精讲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 领空是指⼀国领⼟上空⼀定⾼度的空间。
领空作为国家领⼟的⼀部分处于国家主权之下已被现代国际法所确认。
(⼀)领空的⽔平界限 ⼀国领空从与地球表⾯平⾏⽅向看,⽌于其领⼟边界线的上⽅,即领⼟边界线向上⽴体延伸构成领空的⽔平扩展界限。
与领空处于地球⼤⽓同⼀环层,并在各国领空⽔平界限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极的上空,就其整体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上还没有⼀项专门的条约来规定,⽐如《海洋法公约》仅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的飞越⾃由。
⼀般认为,该领空外部分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对所有国家都是开放和⾃由的。
(⼆)领空的垂直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是指领空⾃地球表⾯向上扩展的外缘,这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问题。
对此国际社会有多种主张,主要包括空间论和功能论两派。
(1)空间论者认为应该⽽且也可能划定某⼀⾼度为领空和外空的界限。
他们提出了包括空⽓空间或⼤⽓层标准、卡曼线、卫星轨道最低点、航空器飞⾏点等划定⽅法。
(2)功能论不⽀持划定界限的主张,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应从功能上区分航空器或航天器两类不同性质的航⾏器,以及相应地区分相关的国家活动性质,从⽽由不同的法律进⾏规范。
他们认为,航空器活动由航空法规范,航天器活动由空法规范,完善各种具体的规则应基⽬前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必急于划界。
迄今为⽌,国际法尚未就领空与外空的具体界限作出准确的划定。
⼆、国际航空法体系 国际航空法是指国际民⽤航空法,它是随着飞机的发明和民⽤⽽产⽣的。
⼀⽅⾯,飞机本⾝在民⽤运输中的量⼤优势体现在长途跨国性的航线上,因此民⽤航空⼀开始就伴随着国际合作的需要。
另⼀⽅⾯,飞机的⾼技术特性,使许多技术标准和航⾏规则具有某种通⽤性。
上述特点使各国在国际民⽤航空领域迅速达成了⼀系列条约以规范其相关活动。
这些条约构成了现代国际民⽤航空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航空基本制度;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构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1944年的《国际民⽤航空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国际公法 第七章 国际空间法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原则。
第三节 外层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各国可 自由探索和利用。 • 国家空中主权止于何处,外层空间就始于何处。
• 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law)是用以调整国际 法主体之间在探索和利用包括天体在内的外层 空间活动中的关系。
第三节 外层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 (四)月球制度
• 1、月球及其资源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
• 2、在平等基上按照国际法进行月球上的一切活动
• 3、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 • 4、为和平目的利用月球 • 5、采取措施防止环境遭到破坏 • 6、各国对其在月球上的人员、运载器、站所保有管 辖权和控制权 • 7、国际开发制度
第二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 在飞行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 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以便卸 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 在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 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 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 使用中”。
第二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第二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 国家的领空主权: • 1、维护本国领空安全。
•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 3、保留“国内载运权”。 • 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 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的另一地点。 • 4、设立“禁止飞行区”。 • 在本国一定空域有权禁止或限制外国航空器飞行,但 应避免妨碍空中航行。
• 四、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 • (一)登记制度 • 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的有关情况自行 登记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 • (二)援救制度 •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 • 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 •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
外层空间法
或引渡:海牙公约第8条
应将犯罪作为可引渡的罪行规定在缔约 国间现存或将来的引渡条约中
只有订有条约才能引渡者,而与请求引 渡国无引渡条约时,可自行决定选择公 约作为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根据被 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缔约国未规定只有引渡条约才能引渡者, 应依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承认犯 罪是它们间可引渡的罪
以便探测的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地面国的主权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设置空中禁区和暂禁飞行的权利 保留国内载运权
AB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各 自宣布了从其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它 们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A国一架 高性能军用侦察机在距离B国东南海岸135公里海 域上空抵近侦察飞行,被B国一架军用飞机跟踪监 视。当两架飞机靠近平行向西南方飞行时,A国军 用飞机突然转向,朝东北方飞行,其左机翼撞上B 国飞机,致使其失控坠海。受损的A国飞机进入B 国领空,并降落最近的一个军用机场。事件发生 后,A国指责B国侵犯了它在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 应对事件负责;其飞机进入和降落B国是出于紧急 情况,无需它的同意;降落飞机享有主权豁免,B 国无权扣押和检查。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三)登记制度
《登记公约》
(四)月球开发制度
《月球协定》
(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 产,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据为已有,月球表面或其下层或其任何部分 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 织、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 开发成为可行,即建立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
登 记 国
为空航 有器空 权内器 行所登 使犯记 管的国 辖罪对 权行在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大气层) 国家领空
空间
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一)国家领空的地位
➢ 国家领空:是指国家的领土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亦称领空主权。
➢ 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 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 航空法: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
➢ 1783年法国蒙特高尔费兄弟的热气球升空 人类第一次航空活 动。
➢ 1903年美国赖特兄弟飞机试飞成功 开创了人类利用空间的新 时代。
➢ 《巴黎公约》 《芝加哥公约》 《东京条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三、外空活动其他规则
(一)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规则 (二)卫星遥感规则 (三)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规则
本章重要知识点
1、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及其管辖权 4、外层空间法的法律地位 5、外层空间活动的责任制度救助、送还和归还制度、
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
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一)《东京条约》规定的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
(二)《海牙公约》规定的管辖权 各缔约国
➢ 航空器的登记国
➢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
➢ 准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
罪犯的发现地国若不将其引渡给别国应实施 第四节
空间法
通知 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
1.绝对责任
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 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
2.过失责任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 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 成的损害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out space law
一、外层空间法概述
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国从事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外层空间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 段:从1957年到1976年左右为第一阶 段;从1976年至今为第二阶段。
特点:
是空间技术的直接产物;
空间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前瞻性;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Air Law
一 .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
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 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可分为两部分:航空法(air law) (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二、航空法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1919年签订了《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 公约》是航空法领域第一项多边国际 公约。 1944年签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是 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 预防和惩罚空中劫持等犯罪活动公约。
(3)引渡和起诉(案例)
公约名称 内容 性质
《东京公约》 缺乏相应的规定。政治犯罪不适用。
a.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是可 两公约都 引渡的罪行,是国际法的一大突破。 未规定强 《海牙公约》 b. 把上述罪行排除在政治性犯罪之外,制的引渡 并规定以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 义务,没 和 有引渡条 国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 《蒙特利尔 c . 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约的国家 公 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 可以根据 约》 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 其国内法 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其主管 的规定, 当局,以便起诉。并按照本国法律, 自行决定 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 是否引渡 (《华沙公约》体系)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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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 地面国家的许可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 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 历史发展 1784 1903 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 1944 《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
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3)其他条约
练习1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 主张主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 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 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练习2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 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 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 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 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 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 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 应承担绝对责任
4、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 (1)航空器的登记国 (2)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二)《海牙公约》
1、劫机行为(空中劫持)——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 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 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 事或企图从事以上行为予以协助的行为。 2、特点 ①行为时间和地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部发生的。②行为后果:既遂和未遂③行为主体: 直接从事劫持行为人和协助人。④行为表现方式: 目的在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3、性质:在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2、发射国的损害责任范围
——发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 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 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1、绝对责任——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 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 赔偿责任 2、相对责任(过错责任)——损害发生在地球表 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 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3、共同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 个发射国求偿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一)类型 1、航班飞行——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 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 2、非航班飞行——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 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
(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1、不滥用航空 2、无差别对待原则 3、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航空统一标准和措施 的实施
(2)议定书——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 为为非法 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 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 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行为样态:既遂、未遂、共犯 2、管辖权:在《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罪行 发生地国
(三)求偿
损害赔偿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时间:一年内 方式:以协定解决。如协议不成,应要求赔偿委 员会裁决且为终局决定。
(二)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营救协定》 1、外空物体的通知与归还:各缔约国如发现外空 体应通知发射当局或联合国秘书长,发现应依请 求予以归还 2、宇航员的救助与送回: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 书长,给予一切必要帮助并送回
2、对劫机犯罪的处罚
公约要求应该“严厉处罚” 一般认为,在国内法关于罪状和罪名的法定刑中, 在所适用的量刑幅度围内,处以最高刑罚,即应 是公约所指的“严厉惩罚”。 卓长仁劫机案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
一、概念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 活动的基本法 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外层空间物 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1972年《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 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 记公约 1979年12月18日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 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二、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起诉
《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第七条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 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 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 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 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 定。
练习2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 应承担绝对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 丙三国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 两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对 所有国家都是自由和开放的 1、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自由 2、各国无主权要求:包括月球和天体 3、和平利用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一)外空损害责任制度 1、责任主体——发射国(国际组织比照适用) 发射或者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 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二)领空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受其地面制度的制约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登记与国籍 航空器 aircraft——“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 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 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 器 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
4、《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准普遍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 ④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 刑事管辖权
(三)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1、行为范围: (1)《蒙特利尔公约》: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 受损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 种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
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 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 (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登记,但可以转移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练习1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 专门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 为若干部分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 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 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 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 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法律文件 1963年《东京公约》——犯罪+某些其他行为 1970年《海牙公约》——反劫机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反破坏公约 1983年《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 主要内容:定罪+管辖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一)《东京公约》 1、行为范围:①违犯刑法的犯罪;②不论是否犯 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 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 行为(简称“其他行为”) 2、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 人的上述行为 3、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 “飞行中”: 机门关闭——任一舱门打开
(1)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制,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的罪行”, 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引渡中的“政治犯 罪”。 (2)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相互间互相承担引 渡义务。即只有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被请 求国根据该条约承担引渡义务。在无引渡等条约 情况下,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后本国法律开展引渡 合作。但如果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 时才给予引渡,而被请求国批准与其位订有引渡 条约的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时,它可以自行决定认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ir space)
空间 空气空间 领空——国家主权所及 外层空间 公空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 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一)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于一国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 的空气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