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房产证怎么算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房产证怎么算现在很多年轻男女,在即将结婚之前会共同或者由一方出资购买房子作为两人的婚房,然后办理结婚就,但是后面还要在房产证登记名字,所有两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不然就会出现矛盾纠纷。
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房产证怎么算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房产证怎么算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1、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部分与配偶无关。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5、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三、温馨提示: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制度也在不断变革和完善。
作为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新婚姻法对于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房产问题作为婚姻家庭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备受关注。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为解决夫妻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最新规定,以帮助人们对相关法律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一、共同房产的归属根据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共同房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证,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再是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夫妻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共同房产的归属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原则是“原则上由夫妻共同协商一致”,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在夫妻共有房产的划分中,应当考虑到各方在购置共同房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情况。
二、个人房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根据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婚前所拥有的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这意味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购置的房产,在婚后依然享有所有权。
然而,若是个人房产发生增值,由于夫妻的共同努力,共同贡献到房产增值的话,增值所得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的划分原则同样是“原则上由夫妻共同协商一致”,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申请处理。
三、个人房产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个人财产的权益,新婚姻法规定了个人房产的保护措施。
一方面,个人房产在不侵害夫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个人财产权益,不得侵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婚前所拥有的个人房产因结婚后的生活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经过夫妻共同协商,并制定书面协议。
新婚姻法(2013全)
新婚姻法: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三做: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的投入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
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
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和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人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自己好吃好喝。
3、对方父母如果没退休工资、没医保。
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却要小两口来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事,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附一现实的笑话:“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
10年后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
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开,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这种婚姻法让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
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性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性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性离婚并把这个女性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第一,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依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第二,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度,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为强化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督促和引导共同财产权的合法行使,确保共同财产对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的有效释放,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引进民法调整方法,设置了不正当行使共同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后果。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
新离婚法财产分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
而随着离婚的增多,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双方的权益,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新的《婚姻法》和《民法典》。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离婚法中的财产分配问题。
一、离婚财产的概念离婚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和增值部分。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登记前,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如个人工资、奖金、继承财产等。
婚后财产是指在婚姻登记后,夫妻双方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如共同购买房屋、汽车、存款等。
增值部分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增值部分。
二、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新离婚法中规定了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平等分享、保护婚姻期间贡献、保护无过错方和公平合理原则。
1. 平等分享原则平等分享原则是指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平等分享财产。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应当均分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 保护婚姻期间贡献原则保护婚姻期间贡献原则是指离婚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保护婚姻期间的贡献。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各自在婚姻关系中所作出的贡献,合理分配共同财产。
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家庭主妇的角色,照顾家庭和子女,那么他或她应当得到更多的财产分配。
3. 保护无过错方原则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是指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如果一方违反婚姻法律规定,导致离婚,那么他或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财产分配方面的责任。
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那么应当平等分配共同财产。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法院将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各自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财产状况、离婚后的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离婚财产分配的实践在新离婚法实施后,离婚财产分配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2022新婚姻法房产规定有哪些
2022新婚姻法房产规定有哪些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许多夫妻离婚时为争夺房产打得头破⾎流,为了解决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对房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那么新婚姻法房产规定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新婚姻法房产规定有哪些《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
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房产的规定有:第⼗九条由⼀⽅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条双⽅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法达成协议时,⼈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给予另⼀⽅相应的补偿;(三)双⽅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分割。
第⼆⼗⼀条离婚时双⽅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使⽤。
当事⼈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当事⼈结婚前,⽗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的个⼈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双⽅的除外。
当事⼈结婚后,⽗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的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的除外。
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属于,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浅析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导言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着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目前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新婚姻法以第十七和十八两条;规定了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具体情形..并且在随后出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又作了一个具体的规定..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二、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修订后的婚姻法;吸取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摒弃了原规定中的不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为:“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1、新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原婚姻法中对于“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文字表述上比较模糊..公民收入的来源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工资收入、也可能是投资收入;夫妻购置财产的用途可能不同;既可能归家庭使用;也可能纯粹归个人使用..按照该条的规定;似乎是将一切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都不加区别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这部分用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都列举了出来;这样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就更强了..当然在实践中;尤其是夫妻双方离婚之时;特别是投资收入以及生产经营的收入实际金额;如何判断仍十分困难;投资收入、生产经营一方;往往在离婚之时刻意隐瞒财产;转移财产;而另一方很难能够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2、新婚姻法更注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原婚姻法中将一方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十分笼统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与继承法、合同法的某些规定不协调..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原财产权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例如;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继承人依法定或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都体现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如果把本应由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让非继承人和非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同时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再如;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负义务的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而此时受赠财产已归受赠人和其配偶所得;那么赠与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恐怕是不能对抗真正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的.. 而在新的婚姻法中;这一点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使得继承人、受赠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证;也体现了被继承人、赠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自主性..3、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时间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标准;缺乏科学性..由于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应该让另一方无偿使用;但结婚时间再长;也不能使其成为共同财产;让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违反了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原理..2、问题是目前针对婚后财产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有些方面规定得还是比较的模糊..1、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2、婚前一方购买;婚后扩建..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在婚后扩建的部分也应看作为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出资装修..一般对于装修的费用;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对于一方的装修费用;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4、2001年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各方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性质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他们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在理论上难以立脚..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是实质上这种关系也可能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收入或其他合法途径购置了一些财产;并单独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各方也均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客观上已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此时;夫妻间留存的只是一种纯身份上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将夫妻各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二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内容;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个方面..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辅相存、互为前提的..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时若将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简单地归结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笔者认为;对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归属;仍应认定其为夫妻双方共有为好;由于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多个:有的因逃避债务而分居;有的因工作需要而分居;有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相信将此单纯的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相信因逃避个人债务而分居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很有可能更会发生恶性借债的情况..如果发生此种情况;最大的受害者无疑就是债权人了..在夫妻内部财产问题与对债权人的外部财产问题;个人认为还是以对外优先为好;所以法律中规定的分居期间的收入为双方共同财产是比较恰当的..5、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无形财产是指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空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1980年婚姻法未对无形财产作出规定;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有关财产权部分的问题;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的规定..而知识产权在当前及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赚取高额的利益;足以在今后为享有其人身权的一方赚取高额的利益..但若此时一方提出离婚;则婚姻法无法公平照顾双方利益..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含了大量的夫妻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旦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则可供分割的夫妻财产就不多了;即使全部分给弱者;也明显不合理..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把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期待权分别考虑;各自规定;由获益的一方对牺牲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以充分照顾牺牲一方的合法权益..二、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1、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理解各异;分歧较大;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如婚前所投资的股票;婚后因股票大升而获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2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在医疗费的规定中有一些值得商榷..医疗费是受害人向医院支付的实际费用;任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时;都是按受害人为治伤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凭据支付;不可能出现额外的医疗费..医疗费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人身保险金、伤残赔偿金等..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受害人在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时;往往是以夫妻共同的积蓄或向他人借款该债务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先垫付;然后再向侵害者请求赔偿的..如果将获赔医疗费一概规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显失公平..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充分考虑到财产所有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获得财产者的权利;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2001年婚姻法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故审判实务中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摩托车、轿车等高档生活用品..为此;人们概念中过去作为生产工具出现的轿车、摩托车等已经自然而然地转变为生活用品;并逐渐成为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面;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一样;象上面提到的轿车、摩托车等对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很小;而对另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则可能很大..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及生产用品与生活用品之间作出科学界定;必将损害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度..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制订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笔者认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a、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b、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c、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d、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e、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f、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5..g、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2、个人财产的划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在2001婚姻法中对于个人财产的规定是比较细致的; 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再具体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地方存在争议;在司法处理中也各执一词;无法划分清楚..1 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拿到的产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个人财产划分的时间上;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得比较模糊;在我国;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才从售楼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所以;从这一法律规定看;不管婚前已支付了多少房款;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购买一方就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所以当属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如真是按此规定确认夫妻财产;则对于出资购买方无疑是不公平的;成为一种变向的侵害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个人认为;产权交易在买卖关系中一直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它存在着签约和登记两个部分;也就是说;双方在购买房屋签合同之时为合同成立;登记拿到产权为合同生效;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双方购房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之时;一方违约;另一方诉讼;法院是支持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承履行合同这一主张的;由此可见;在产权交易买卖过程中;签定合同之时;合同成立;虽未生效;但已可以预见此合同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将会生效;所有权将会转移..所以;在确认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确认是时间不应是实际取得所有权之时;而应是实际确认将会获得房屋所有权之时;也就是签定合同;合同成立之时..个人观点2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将房屋出卖所得;是否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从以上问题又引伸中另一个问题;从我国新的司法解释看;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看;其卖房所得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认为;婚前房屋的出卖所得应看作为一种婚前个人财产的延伸;还是应认为是个人财产;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划分非常困难..3 房改房问题..房改房指单位作为福利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是职工按标准价、成本价、市场价等不同的价格标准从单位购买到了公有住房;取得了公房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认定房改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婚前财产.. 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享受了国家房改的福利政策;购买了房改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有关的房改福利..这就意味着;虽然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改房;但在双方婚后;实际上给将对方享受房改福利的权利提前预支了;因而;对于。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If you don't like others, it's hard to expect oth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十八条的规定。
随着当前我国婚姻问题越来越普遍,离婚率也一直呈上升趋势,许多婚姻关系恶化、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甚至是刚刚结婚的小夫妻,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和离婚财产的分割等问题都十分关注,那么,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一、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
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二、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
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
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三、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2022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2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我们都知道婚姻是将两个本无任何联系的家庭组合成一个新的大家庭。
现在社会中,大家也意识到了婚姻对彼此的重要性。
所以,大家最好还是对自己的婚前的财产有一定的了解和规划。
那么2022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2022新婚姻法即《民法典》婚姻篇中婚前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1、2022新婚姻法即《民法典》婚姻篇中明确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3、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篇取消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关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规定不再适用。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婚姻法第二十条怎么解释
新婚姻法第二十条怎么解释近年来,我国婚姻法的修订使得家庭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然而,该条款的实质性解释和适用范围仍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针对新婚姻法第二十条进行解释,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第二十条的有关内容新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婚姻中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
该条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的财产,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其它合法方式取得的各自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双方还有权自行或者约定共享、分割、转让、处分各自所有的合法财产。
2. 第二十条的解释与理解尽管第二十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的具体范围,但根据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案例的裁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共同财产: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及储蓄账户上的存款等都属于共同财产。
此外,夫妻共同还负有偿还的债务也应视为共同财产。
(2) 各自财产:夫妻中任何一方通过自己的劳动、继承、赠与、奖励等方式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例如婚前已经拥有的房产、汽车、存款等都可视为各自财产。
3. 自愿约定原则根据新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双方还有权自行或者约定共享、分割、转让、处分各自所有的合法财产。
这就意味着,夫妻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协商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方案。
这种自愿约定的原则在帮助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4. 保障利益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法律本意是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公正,同时也要考虑到家庭稳定的因素。
在具体应用中,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避免任何一方因财产纠纷而导致婚姻破裂。
法官在审理财产纠纷的案件时,应注重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维护夫妻间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5. 应对实际问题的思考和建议然而,新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解读与适用仍然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法律解释,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的范围和标准。
2022年婚姻法新规定2022国家婚姻法新规定
2022年婚姻法新规定2022国家婚姻法新规定2022年婚姻法新规定随着社会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婚姻法的修订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
2022年,为了适应新的时代背景和婚姻关系的多样性,我国将实施一系列新的婚姻法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2022年婚姻法的新规定。
首先,2022年婚姻法规定加强了对婚姻登记的要求。
为了避免婚姻登记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新规定规定了更严格的申请条件。
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同时,还设置了强制性的婚前调查和婚姻登记公告制度,以确保双方确实具备结婚的自愿和能力。
其次,2022年婚姻法新规定强化了婚姻财产的保护机制。
根据新规定,夫妻在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上,更加注重个人贡献和公平原则。
如果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归属的方式,按照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执行。
离婚时,将对夫妻共同财产实行公平分割原则,确保双方在离婚后公平分享财产。
第三,新规定进一步保护了家庭成员的权益。
对于家庭暴力和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
此外,新规定也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子女权益的维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法享有抚养、教育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第四,2022年婚姻法新规定还进一步扩大了离婚自愿的范围。
根据新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离婚,无需经过法院审理。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协议书的形式自行解除婚姻关系,以提高离婚效率和减轻双方的经济负担。
最后,新规定还增加了对同性婚姻的保护。
根据新规定,对于同性婚姻,依法予以承认,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和权益。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婚姻法对多元婚姻形式的认同和包容,推动了法律对社会变革的跟进。
综上所述,2022年婚姻法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保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这一系列的变化将对婚姻登记、婚姻财产、家庭成员权益和离婚自愿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婚姻法律规定第七条(3篇)
第1篇第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概述《婚姻法》第七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这一条款是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财产继承、财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定,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工资、奖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如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农业生产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创作、发明、设计等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
以下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具体解释:1. 夫妻双方在购买、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等财产处分行为中,应当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
2. 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合同、办理财产登记等法律行为中,应当共同参与,共同承担责任。
3. 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贡献、需要等因素进行分割。
新婚姻法 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9新婚姻法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谈到房产问题,无疑是涉及到离婚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应当采取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根据司法实践,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是比较难以界定的。
2017新婚姻法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呢?▲离婚时5种房产分割规则: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获得房产证的,或婚后一方父母赠送给自己的孩子,并未公证说明赠送给夫妻双方的,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2、房产由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且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得房产证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还是其中一方的名字,都应该合法分割。
房子价值按离婚时市价估计,不由买房时房价来定。
若离婚时涉及房屋贷款尚未还清,则需要将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扣除,由得房方独自偿还剩余的贷款。
3、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婚姻存续期内取得房产证的情况现在比较多,这种情况认为房屋不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并不影响财产的权属划分。
也就是说,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按婚前婚后出资比例,参照市价而定。
4、未过户的二手房或继承房,这类在离婚时还没有过户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手房未过户则涉及案外第三人,在离婚时不予分割,继承房未过户则还属于其中一方父母的财产,离婚后过户属于个人财产。
5、夫妻双方没有所有权的房子,这类房子包括子女名下的房子和公租房之类只有使用权的房子。
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子女个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不予分割;而公租房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夫妻离婚时也是无权分割的。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需要遵守以上五种原则,这五种原则是确实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原则。
这五种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不代表该房产不能进行分割。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才参考这五种原则后进行宣判。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
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
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
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著。
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
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
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
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改革夫妻财产新规
婚姻法改革夫妻财产新规婚姻法是一部对于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调节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夫妻财产的分配问题也提出了更多的期望和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我国对于婚姻法进行了改革,推出了夫妻财产新规。
本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改革中的夫妻财产新规。
一、夫妻财产新规的背景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一直是矛盾之一。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了财产纠纷的频繁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新的夫妻财产规定,旨在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财产新规的核心内容1.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扩大在过去,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攒下的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
而在新规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被进一步扩大。
除了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在婚前和分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2. 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新规还对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
而对于一方对财产的特殊贡献,新规中给予了相应的考虑和保护。
例如,如果其中一方为购买房产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离婚时可以获得较多的财产份额。
3. 非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在新规中,非夫妻共同财产也得到了保护。
没有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离婚时将归属于各自所有,不受共同财产分配的限制。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三、夫妻财产新规的意义与影响1. 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新规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过去,财产纠纷往往是离婚过程中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新规的出台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与救济。
2. 推动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财产纠纷常常是夫妻关系中的痛点之一,婚姻法改革中的夫妻财产新规的出台,有助于解决财产纠纷,减少离婚对夫妻关系的破坏。
夫妻双方可以更加公平地享有财产权益,从而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2020新婚姻法房产分配规定最新
2020新婚姻法房产分配规定最新一、婚姻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三、婚姻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需要去办理公证。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新婚姻法房产归属条款
新婚姻法房产归属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法”)确定了新婚姻制度下房屋归属条款。
一、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中经营的生活必需品、日用品、服装、器具、厨房用品和未加工原材料等财产,不包括因
工作结余而供家用的财产,也不包括因专业经营而供家用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四条:夫妻独立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
后依法独立取得、分别拥有的财产,包括劳动报酬、工作结余、个人经营所得以及娶妻、
男方给付给女方额外婚费、礼金、婚房及维持家庭生活之用的其他财产。
四、有关房屋归属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其中不能分割
的部分除外,在婚姻关系终止后由双方共同拥有。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有哪些规定?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根据当前的一些情况做出了调整,而在财产上的调整最引人注目。
那么新婚姻法在财产上有哪些新规呢?小编就为您整理新婚姻法在财产上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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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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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婚前婚后的财产规定有哪些
第一,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依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第二,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度,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步骤如下:
1. 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申明如下内容:第一,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
第二,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方法和期限。
第三,各项财产的归属、数量和价值。
第四,各项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六,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方法及期限等。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北京地区要求离婚双方各自提供2寸单人照片2张)。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否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提出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应当认真填写《离婚申请书》并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
审查内容除对《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离婚的条件认真地进行审查外,还须对当事人的收入、财产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与核实,以达到保障离婚协议的真实、自愿与公平。
3. 批准
通过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
离婚证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未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