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合同法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第⼀一章民法通则本章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民通意见”)。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通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所有、交换、流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合同买卖关系、物品所有关系、委托关系等。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家庭、监护等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与参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的受理与授权,税务机关收缴税款、海关检查货物、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都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如果⾏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需要受民法调整,此时⾏行政机关与民事活动另外⼀一⽅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通第3条、第4条、第7条)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2013年卷⼆二第31题/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因下列哪些⾏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A.某交通管理局对张某作出违章停车罚款决定B.赵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事务C.某公司与某⾼高校合作研发新技术D.海关检查⼊入关者王某的可疑⾏行李【解析】1、BC。
《民法通则》第2条。
选项A、D均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故不符合题意。
第⼆二节民事主体每年有2-3道题。
⼀一、⾃自然⼈人【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相对应。
】(⼀一)民事权利能⼒力(民通第9条,第10条,民通意见第1条)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商铺租赁租赁商铺的法律依据
商铺租赁租赁商铺的法律依据商铺租赁是商业运营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商铺租赁合同则成为租房双方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介绍商铺租赁的法律依据,帮助租户和房东了解合同的要点和法律保护,确保双方的权益得以保障。
商铺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商铺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章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商铺租赁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土地、设备等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因此,商铺租赁作为一种租赁合同,受到合同法的规范。
其次,物权法也是商铺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商铺作为一种不动产,具有物权属性,租赁商铺则可以算作一种物权的行使。
在商铺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以商铺作为合同标的,将物权的使用权授予承租人,而承租人则支付租金作为对使用权的回报。
物权法对不动产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商铺租赁提供了法律支持。
此外,商铺租赁还受到民法通则的规范。
民法通则具有一般适用性,对各类民事关系都具有指导意义。
在商铺租赁合同中,无论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合同解除还是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可参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民法通则要求各方在订立合同时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商铺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和民法通则。
合同法对于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为商铺作为不动产的使用权提供了保护,而民法通则则在一般民事关系方面提供了指导。
租户和房东在商铺租赁合同中,应当遵循这些法律依据,合法合规地履行合同责任,维护双方的权益。
尽管商铺租赁合同受到法律依据的保护,但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仍然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以保障。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寻求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合同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民法通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实施。
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等方面,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
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目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只有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效果,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
法权益。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法作为民法通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民事活动、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法的规定,遵守合同法的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实施,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 刘某与王某是邻居。王某是其所在地的镇长,刘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某是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 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羡已久,但又不愿按市场价 购买这套邮票。 购买这套邮票。2001年,刘某申请宅基地建房被 年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 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刘某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 找到王某,王某对刘某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 片红》的邮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此事可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价格卖给我, 片红》的邮票以 元的价格卖给我 此事可成。 刘某无奈, 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 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某。王某遂批准了刘某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 刘某便以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祖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为此引起纠纷。 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 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条规定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 变更或终止 、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用人部门):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第二条乙方(应聘人):姓名: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联系方式:身份类型属于下列第()种: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⑵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⑶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⑷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的员工。
附:身份证复印件二、协议期限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1.固定期限:本协议期限为自_ _年__月_ 日起至年_月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协议生效日期为_ _年_ _月_ 日,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的终止期限。
三、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部门,担任__ _岗位工作。
并履行下列岗位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甲方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岗位要求,安排乙方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休假方式、休假时间。
第九条乙方的休假实行五、劳动报酬第十条乙方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实行下列第()种薪酬标准:1.按月薪计算工资,其月工资为________元整(税前);2.按日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元/日;3.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元。
我对民法的理解
我对民法的理解经贸112 李绒1105020225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民事活动遵循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
遵循的制定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律。
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3、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如:民通意见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二、公民(自然人)、法人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属于公法范畴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个体,与法人的概念相对应。
所以: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特征: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代表: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可以是厂长、经理、董事长、理事长企业法人:在中国领域设立的三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以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包括权力、行政、司法、军事机关法人基本特征: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不以法人身份出现,从事民事活动时,以法人身份出现,机关法人的经费来自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机关法人依法或行政命令设立,不需进行登记程序,即可获得法人资格。
注意问题:机关法人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滥用经费。
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公益为目的。
社会团体法人:一定数量的会员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国,公司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的区别:注册资本金要求不同、融资不同、开放性不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个体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农村承包责任经营户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都作了详细规定,《合同法》规定,一方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4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5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6刑法:(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2、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3)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4)特殊情况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生活中的法律法规
生活中的法律法规生活中的常见的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2.合同法3. 产品质量法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道路交通安全法6. 治安管理处罚法7. 行政许可法8. 刑法……在日常生活中,,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着人们的生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更应该知法懂法不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今日说法》中播出《折翅的花季》中今年19岁的小婷从16岁时开始就成为一个抢劫团伙的主要成员,两年时间里,她一共抢劫了10多次,涉案金额7000多元。
而小婷走到今天这一步,家庭离异因素和学校不当的教育方式都脱不了责任。
小婷是个可爱的小女孩。
和其他的孩子一样,童年的小婷生活得无忧无虑, 这一点从小婷的相册里每年增加的照片可以看得出来。
然而,现在19岁的她却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里。
很难相信这个年仅19岁的少女,在4年前就是一个4人抢劫团伙的主要成员,而小婷抢劫的对象竟然都是与她年龄相仿的在校学生。
他们的抢劫手段是,看到有同学骑车经过,就突然从旁边冲出将学生从车上拽下来。
如果碰到不愿意掏钱的同学,他们就用铁链子殴打。
截止到小婷案发时,在两年的时间里,小婷一共抢劫了10多次,涉案金额7000多元。
一个活泼可爱的小女孩是如何一步一步转变为现在的抢劫犯?在小婷身上到底发生过什么事情呢?小婷最先感觉到的变化出现在父母的身上。
由于感情不和,父母之间常常爆发的争吵,使她感到困惑和不解,也给小婷年幼的心理留下阴影。
这种天天面对父母之间争吵生活持续了1年的时间,在那段时间里,很多事情对于小婷来说已经没有印象了。
但是有一件事情她永远也忘不了。
那一天,年仅8岁的小婷面临着人生中的第一次选择。
小婷的爸爸把她叫到身边问她,我和你妈妈要离婚了,你愿意跟谁呢?那时小婷什么也没说,这个问题对于她来说还太沉重。
法院判决小婷由她的父亲抚养。
从那一刻起,小婷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失去了母爱。
作为一个企业的负责人,繁忙的工作使得他的父亲连小婷的日常生活都顾不上,更别说在学习和成长上对小婷进行教育了。
“九民”会议纪要民法总则衔接部分规则总结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不一致如何处理:(看时间+规定)
编号
原文
知识点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
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的关系:
1.规则相同的,随便适用哪一个。
2.规则不同的,原则上适用公司法。例外:
(1)民法总则的有意修改公司法规则:将公司法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改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的新内容:增加撤销公司决议的后果为“不影响对外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一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制定。
在《民法典》合同编实施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等旧的司法解释,并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前,依法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实体性规定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民法通则意见》第2条关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规则等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
对于程序性规定的精神,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第23条等与《民事诉讼法》及相
关法律不冲突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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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六大冲突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六大冲突本文是小编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工作同志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以及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写的民法规则总梳理两本书整理的民法规则冲突或不一致之处6则;1.关于监护,取消了诉前指定及否定“按顺序”指定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本条第一款取消了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的诉前指定程序;同时,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而本款规定有关当事人对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注意这里将起诉改变成了申请;本法第28条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法第28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而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了“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对其的否定;2. 实际上否定了宣告死亡的“顺序”限制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要不要有顺序上的限制,历来存在争议;反对意见认为,法律不应当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因为如果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失踪人长期不能被宣告死亡,使得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长期不能稳定,例如继承不能发生、遗产不能分割等,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很大,与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初衷相悖;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这种意见较为普遍,因此,最终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我们认为没有规定,是对顺序上限制的否定;3.违法是否导致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条第三项规定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违法与行为效力的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与民法通则将一切违法行为均认定无效的规定相比,合同法将违反任意性规范的合同排除在无效范围之外,且将民法通则中的“法律”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强制性规定”作了限定,其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的角度看,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都越来越趋于严格;这实际上体现了民法尊重意思自治、鼓励交易自由的精神;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问题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并在该条中对违法无效的行为作出限定;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不生效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通意见第67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本条规定与其不同,规定为不生效,更加保护交易安全;5.诉讼时效期间3年,特别规定以及保证期间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条第一款将原来的诉讼时效2年调整为3年,同时“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允许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如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2年,因是参考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以后应该也会随着民法总则的精神相应修改,但是在修改之前,仍应按照2年适用;6.个人合伙的依据哪里寻民法总则第二章删除了“个人合伙”;本章删除了民法通则的“个人合伙”一节;在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删除这一节,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民法总则应当保留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以规范其入伙、退伙、债务承担等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普通的民事合伙是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商事合伙如合伙企业可以归为“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不应当再规定个人合伙;经立法工作的同志研究,认为,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规定,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合伙行为予以规范;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分为起字号的与不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二者区别在于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需经登记;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对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基本取代了民法通则关于这类合伙的规定,合同法也可以对民事合伙合同作出规范;从境外立法例看,多将民事合伙作为合同关系放在债编中加以规定;基于此,民法总则不再专门规定个人合伙;对现有的合伙,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民事合伙,可以考虑在民法典合同编专门规定“合伙合同”,对相关问题作出规范;二是对于商事合伙企业,民法总则已将其纳入“非法人组织”一章予以规范,具体规则仍由合伙企业法等相关单行法规定;。
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1. 合同法基本概述合同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之一,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约束和保障作用。
合同法的主要任务是确立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等、自由自治的原则,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得以有效进行。
2. 中国合同法的法律依据中国合同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文件,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和保护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制度保障。
民法通则是中国合同法的总则性法律文件,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合同法则是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3.1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内容合法、明确;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可能需要符合更为严格的成立要求。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的效果。
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如果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该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合同履行的进程。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3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
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未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责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合同法的监督和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和保护机制。
合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各业务执行部门或其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因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而签订的各种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第四条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禁止采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从合同的拟定及谈判磋商、合同的审核及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的违约及纠纷处理,到合同的日常管理、合同相关部门职责及合同责任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在对外交往中的各种合同行为。
第二章合同的拟定及谈判磋商第七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合同订立前,承办部门应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一)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年检合格的有效营业执照;(二)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三)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等可实现履行的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需提供担保的合同,应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承办人完成资信调查后,应将上述资信调查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一起提交审核。
民事金融案件范围
民事金融案件范围
民事金融案件的范围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实施,最重要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合同法》、《金融市场管理法》、《信用卡管理条例》、《银行客
户信息保护条例》等等。
民事金融案件的范围包括:银行纠纷,包括贷款纠纷、信用卡纠纷、
票据纠纷等;证券交易纠纷,包括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交易纠纷、股权转
让纠纷等;保险纠纷,包括保险缴纳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理赔纠纷等;典当担保纠纷,包括抵押物追收纠纷、典当担保纠纷、质押物追收纠
纷等;拍卖纠纷,包括拍卖价格纠纷、拍卖合同纠纷、拍卖品纠纷等;金
融合同纠纷,包括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金融租赁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等;票据纠纷,包括汇票纠纷、本票纠纷、支票纠纷等;货
币业务纠纷,包括货币质押纠纷、货币兑换纠纷、货币鉴定纠纷等。
此外,还有金融管理机构纠纷、金融监管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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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合同法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 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 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 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 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 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 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3、违约责任 189、191条4、法定解除权 195条第十二章借款合同1、商业借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97条①商业借款是要式合同,民间借款不要式;②商业借款是有偿合同,民间借款原则上无偿;③商业借款是诺成合同,民间借款是实践性合同。
2、200、203、205、208条第十三章租赁合同1、租赁人的特殊权力 229条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所有租赁合同230条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房屋租赁2、任意解除权 232条3、224、223、221、215、216条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1、三方当事人 239、240条出租人与承租人是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关系在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中承租人是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2、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246条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承担风险(侵权责任)244条租赁不合格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一般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出租人直接干预了标的物的买受247条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须承担维修费用第十五章承揽合同1、任意解除权 268条2、合同相对性 254条承揽人将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不合格,定作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1、分包、再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272条Ⅱ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286条第十七章运输合同1、客运合同 295、297、299条301-303条①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负有救助义务,否则承担侵权责任对3种特殊旅客(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承运人同意的无票旅客)也要承担②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原因造成③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对托运物品承担无过错责任(311条货运合同)2、货运合同 311条无过错责任310、314条不可抗力,承运人要承担车的损毁和运费的风险3、多式联运/单式联运 313、317、318条区别:单式联运情况下各区段承运人和总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各区段承运人只对经营人负责,不对托运人承担义务第十八章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相当于转移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相当于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相当于完成一定行为的合同,但标的是无形财产权1、一般规则 326-329条职务成果原则上归单位,但完成人有署名权(身份性权利)、取得报酬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物质性权利),如果单位转让该技术成果,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2、技术开发合同 337、338条339条委托开发没有明确约定成果归受托人,但委托人有免费实施、优先受让的权利340条合作开发①合作方共同申请、共有专利专有权,一方转让另一方可优先受让②一方不申请,另一方可单独申请并单独享有专利专有权,未申请一方可免费实施③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优先受让,受让方可单独申请单独享有专有权,转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④一方不同意申请,另一方不得申请→341条技术秘密3、技术转让合同 354条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创造人4、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 363、359Ⅱ新发明成果归发明人咨询合同中决策失败,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受决策风险第十九、二十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篇二: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在现代的法律中,民法主要是在权利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原则的基础上,对人们之间的矛盾进行调整的一部重要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