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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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
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二主观(判断分析、简答、论述)
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源自西周,对于处理两科疑难的案件时,宁可不依循常规偏宽处理,也不能错杀无辜。定罪有疑问时要从轻,不能从重,宁可有不经之失误,也不能枉杀无辜。不辜指无辜、无罪;不经指违背常规、违反常法。
2、春秋战国时期刑书的公布及其意义
郑国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威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同时它也结束了夏商西周以来的“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法律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战国时期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创造了条件,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及其新型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或庶人。庶人固然不能违反僣用自己所不得适用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但却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规范的礼。
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制定和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
4、秦朝焚书令所涉及的罪名以及秦朝刑罚的种类
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等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其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刑罚种类:耻辱刑,迁刑,财产刑,赎刑,肉刑,生命刑,身份刑,劳役刑。
诽谤谣言罪,秦朝严禁臣民议论皇帝与朝政,凡稍微有批评指责,构成诽谤谣言罪。秦始皇以此罪名坑杀方士儒生四百六十余人。
5、春秋决狱的含义和原则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6、汉朝原宥制度:亲亲得相首匿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这一规定首先是限定在一家之内,即祖孙三代,夫妻之间;其次是卑幼首匿尊长一概不论,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者,一般犯罪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
7、唐朝:同居得相为隐
在继承“亲亲得相首匿”的同时,将相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并且不仅仅是有罪不告不为罪,向有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使之得以逃亡,也不为罪。但唐律规定谋反、谋大叛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得相隐不告。
8、北齐律的主要贡献
北齐律总结历代刑事立法的经验,首创“重罪十条”制度,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秩序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规定了最严厉的制裁内容,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儒家所提倡的三纲五常和道德礼教。确定是十二篇的法典体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堪称比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对《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影响。而后世的宋元清各代立法仍依效唐律,周边亚洲国家的立法也收到唐律的重要影响。
9、准五服以治罪含义、原则
“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原则: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10、狭义的唐律,广义唐律四种的基本含义
广义的唐律是指唐朝所有的法律制度。狭义的唐律仅指唐朝的刑法典,有三个阶段:唐高祖制定《武德律》;唐太宗制定《贞观律》;唐高宗制定《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11、编赦与编例
赦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昭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是把众多的散赦,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始于宋太祖《建隆编赦》,宋仁宗前,律赦并行,宋神宗变法时宣布“反律所不载者,一断以赦”,赦达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位,神宗时设有“编赦所”。
编例是宋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编例活动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神宗时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哲宗时有《元符刑名断例》,南宋高宗时有《绍兴刑名断例》等.宋朝颁例之多,前所未有,至南宋庆元年间,仅条例〔指挥〕前后已达数万件之多.其地位也日趋重要,甚至有“引例破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