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法学《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案
程婴和公孙杵臼设计救出赵武。 03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01 赵武长大后复仇成功,恢复赵氏名誉。 02 张汤审鼠案审判过程 02 张汤受理老鼠偷食案,详细勘查现场。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依法审判,对老鼠进行笞 刑并判处死刑。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审判过 程
此案体现了张汤的公正和 严谨。
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当代法治进步
01
对传统法律文化的 批判
如封建等级观念、重刑轻民思想 等。
02
继承传统法律文化 的优秀成分
如重视道德教化、强调社会和谐 等。
03
推动当代法治进步 的措施
如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
06
总结回顾与拓展延伸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分组讨论中国古代某个朝代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并 准备向全班汇报讨论成果。
THANKS
感谢观看
背景
西汉时期,张汤初任长安吏,负责审理案件。
简介
张汤在审理一起老鼠偷食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展现了他的才 能和公正。
历代名案简介及背景分析
案例三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背景
清朝同治年间,浙江余杭发生一起谋杀亲夫案。
简介
杨乃武被诬陷与小白菜通奸并谋杀其夫,历经多次审理终得昭雪。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赵氏孤儿案审判过程 01
要重视家庭教育和家族传统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
从名案中汲取历史智慧,启迪现代法治建设
01
张汤审鼠案的启示
02
要注重细节和证据在审判中的重要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一)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
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
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
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的观点(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
(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课件完整版
法典与案 例结合阶 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 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 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 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 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 (清末、 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 中华民国) 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一、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
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 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刑罚体 系
《禹刑》
“大辟二百,膑辟三 百,宫辟五百,劓、 墨各千”
《汤刑》 墨、劓、刖、宫、大辟
二、夏商法律制度
刑罚适 用制度
夏
商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 “殷罚有伦”、“义
经”
刑义杀”
主要罪 名
司法制 度 监狱制 度
不孝、不用命及昏、墨、不孝、不用命、“乱
贼等
政”、“疑众”、
“官刑”
行政、军事、司法不分 内服与外服、“神判”
2.主要刑罚种类
五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
3.主要罪名
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初创时期: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1、夏以天命神权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和誓等。
•2、商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进步•3、西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指导思想,“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刑事政策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概念:(两个条件:首先有一个与众不同,而且对外发生过影响的主体法律体系,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A,中华法系的成因•①与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②与生产方式的特点有关.③与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有关.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和发展•(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曲折发展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注意的几个问题•1.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2.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4 .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礼法为主。
礼法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核心是以礼为准则,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开始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记》、《尚书》等典籍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
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律令》以刑法为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对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律的制定,不仅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顶峰之作。
《宋律》以刑法为核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宋律》还对土地、财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明清时期,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
这两部法典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对刑法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逐渐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以民法为主的法典。
此后,民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元朝法制(1271-1368)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6)《风宪宏纲》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8)《至正条格》第二节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与行政立法一、国家政权体系(一)中央政权体系大汗中书省(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六部枢密院(军事机关)另设:蒙古翰林院、通政院、匠作院、集贤院、宣政院(二)地方管理机关行省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道路、府、州、县二、行政法律规范三、行政监察制度全国分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司第三节保留民族风俗的民事经济立法一、民事法律内容(一)所有权(二)契约之债:羊羔息二、保留传统的婚姻习惯同一少数民族内部通婚,各依本俗法不同民族通婚,依男方习俗蒙古族与其他民族通婚,依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关于婚姻成立及其限制婚姻解除的规定三、扩大奴隶占有制第四节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立法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一)笞仗刑以“七”位尾数,徒刑附加仗刑(二)凌迟成为常刑(三)五刑之外设立鲸、劓等肉刑(四)私刑合法化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在法律上将居民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不同等级的人同罪异罚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第五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多元化(一)中央司法机关大汗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中政院、道教所、枢密院断事官、奥鲁(二)地方司法机关行省、路、府(州)、县--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之变化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中国法制史 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教学大纲一、引言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介绍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历程。
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学生将了解到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传承与变革,进一步提高对中国法律文化的理解和认识。
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能够:1. 掌握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和重要事件;2. 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并能分析其背后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3. 辨析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体系特点,并对其进行比较和评价;4. 培养批判思维和独立分析能力,能够就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
三、教学内容1.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夏商周法律制度- 秦汉法制变革- 隋唐法典与法律学派- 宋元法律制度演进2. 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 明清法律制度演进- 清末维新法制改革- 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与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法制建设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中共党的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机遇与法律改革四、教学方法1. 授课- 通过讲授法制史的重要事件和理论,引导学生了解法律制度演进的演变过程;- 利用案例分析,深入剖析历史时期的法律问题和制度变革;- 结合多媒体和文献资料,展示丰富的历史文化背景,使学生全面认识中国法律制度的多样性。
2. 小组讨论- 设立小组讨论环节,促进学生互动、交流与合作;- 启发思考,培养学生批判思维和独立分析能力,引导他们对历史事件展开思考和讨论。
3. 阅读和研究- 鼓励学生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和研究资料,拓宽自己对中国法制史的理解;- 提供自主学习的机会,引导学生进行独立研究,完成课程作业和论文。
五、教学评价1. 考试- 设立闭卷考试,测试学生对重要事件、人物和理论的掌握程度;- 要求学生能够分析和评价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问题。
2. 作业与论文- 布置小组作业,要求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展示批判性思维;- 鼓励学生撰写论文,对中国法制史的某一时期或特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法制(一)指导思想:“天罚神判”的思想;受命于天,行天之罚(二)刑法(三)军事法《尚书·甘誓》是中国的第一部军事法。
(四)司法官与监狱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五)夏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2.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二、商朝法制(一)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二)主要罪名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3.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四)军事法《尚书·汤誓》(五)民法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所有权制度归商王所有。
3.一夫一妻是商朝的基本婚姻形式。
4.从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
(六)司法制度1.司法官(1)中央设司寇。
(2)京城周边地区设有“士”与“蒙士”。
(3)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
2.关于神判天罚3.监狱商朝的监狱为圜yuán 土,羑[yǒu]里(六)商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2.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三、西周法制(一)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三)《九刑》与《吕刑》(四)周礼与礼刑关系核心是“孝”,“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核心是“忠”。
2.礼刑关系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2.刑罚(1)五刑即墨刑、膑刑(肉刑: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宫刑、大辟(九刑加上流(流放),赎,鞭(用荆条抽)、杖)(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罚试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②不罚无辜,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中国法制史教案
中国法制史教案一、引言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变革及其特点的学科。
本教案旨在通过介绍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掌握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培养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分析能力。
二、教学目标1.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2.掌握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变革过程;3.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主要法律制度;4.培养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分析能力。
三、教学内容1.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法制史的定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法律的阶级性和普遍性法律的强制性和灵活性法律的传承性和变革性4.中国古代主要法律制度官制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宗教法律制度四、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讲解、演示等方式,向学生传授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理论;2.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帮助学生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应用;3.讨论法: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培养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分析能力;4.情境教学法:通过模拟古代法律场景,让学生亲身体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
五、教学评价1.平时成绩: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和参与讨论的表现进行评价;2.期末考试:通过笔试的方式,测试学生对本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能力;3.课程论文: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论文,综合考察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六、教学安排本课程共安排16个学时,每周2个学时,共计8周。
具体教学安排如下:1.第1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2.第2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夏商西周时期)3.第3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春秋战国时期)4.第4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秦汉时期)5.第5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6.第6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隋唐时期)7.第7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宋元明清时期)8.第8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主要法律制度七、教学资源1.教材:《中国法制史教程》2.参考文献:《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献选读》等3.多媒体课件:包括PPT、视频、图片等教学资源八、教学建议1.在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情境教学等方式,增强学生对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2.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3.引导学生进行课后阅读和自主学习,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4.在课程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纲要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含义与内容1.中国法制史的含义P3⊙中国法制发展的历程⊙一门学科(有双重性)2.中国法制史的内容P3各发展时期的立法、司法、法律思想等二、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意义P121.基础法学的重要学科2.有助于法理学的学习3.有助于部门法的学习4.有利于了解、理解和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5.有利于知识结构的完善和思维方法的改进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能为现代法治贡献什么?重法治吏观念;刑罚仁道主义;“法自然”思想;科举取士;“公天下之法”观念;民本主义;“(汤武)革命权”观念;“法重于君”,“法尊于君”的观念;政治权威与思想权威的分离;社会治理重视“礼仪”,重视循规蹈矩、表面文章的仪式或礼节。
(范忠信)四、中华法系的若干基本特点★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亦融合了道、释的某些教义★礼法结合★立法权与司法权始终集中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法律以刑法为主★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与民刑有分、诸法并用★家族主义色彩浓厚★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职业法学家集团的缺位☆罪刑关系既是法定的,又是非法定的,二者构成了一个法定又非法定、非法定又法定的和合体。
☆中华法系具有法典的法家化、法官的儒家化、民众法律意识的鬼神化等三大特点。
☆铃木贤(日本国北海道大学):中华法系的基本思维有三个方面:第一,行政与司法界限不明。
第二,强制与合意模糊不清。
第三,中国的裁判制度按社会危害性高低,分为刑事裁判、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体系。
☆高见泽磨(日本国东京大学):通过赏的量(相对于功)和罚的量(相对于罪)来定量评价人的多样化行为,并依靠这一方式来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功罪赏罚型的法。
☆陈顾远《中国固有法系之简要造像》中国固有法系之神采为人文主义,并具有自然法像之意念;中国固有法系之资质为义务本位,并具有社会本位之色彩;中国固有法系之容貌为礼教中心,并具有仁道恕道之光芒;中国固有法系之筋脉为家族观念,并具有尊卑歧视之情景;中国固有法系之胸襟为弭讼至上,并具有扶弱抑强之设想;中国固有法系之心愿为审断负责,并具有灵活运用之倾向。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
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
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
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
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篇2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
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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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 制度
导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范围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 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 商朝习惯法
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 “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 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 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 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 (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 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 附加的自由刑。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主讲教师:
主要内容: 1、奴隶社会法制(夏、商、西周、春秋) (1章——4章上) 2、封建社会法制(战国——鸦片战争) (4章下——10章)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11章——13章) 4、新民主主义法制(14章)
中国法制史法硕
中国法制史法硕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研的重要科目之一,学习中国法制史需要掌握以下方法:- 了解历史阶段:中国法制史大致分为四个历史阶段,包括奴隶制法制、封建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以及社会主义法制。
- 掌握法律制度特点:以法律思想为例,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思想,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
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
清末表现为两面性,既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华的利益。
- 使用对比方法:法硕教材编写有一定规律,每章包括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几部分。
阅读教材时,有意识地找出前后变化,通过对比,掌握前一个王朝与后一个王朝法制的不同,以及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时期的变化。
掌握了这些方法后,再根据课程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就能够取得好的成绩。
中国法制史教案
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一)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通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方向与学习方法中国法制史既是法律学的一门通史,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法学和历史学体系中交叉的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
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基本方法:首先,要掌握中国法制发展历史过程中的主要阶段以及各个历史阶段法制的基本特征。
其次,要掌握中国法制发展历史上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变化的关系。
第三,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观和历史唯物观来分析和理解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2.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
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
“以古为鉴,可知兴衰”,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生、发展及其演进过程,包含着合理性的因素,丰富的经验。
我们必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对其进行批判的总结,并从现实的需要出发加以借鉴和吸收。
对于广大学生而言,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和法律观,并为学习法学理论和各个部门法提供有关的历史知识,从而加深对于我国现行法律的理解。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历史发展教学目标及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中国法律起源的特征,以及发展过程,使学生初步对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法律有所了解,为今后的系统学习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和难点: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进程教学过程: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法律最初指“刑”刑法产生于何时,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刑起源于五帝时代,即原始社会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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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
(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
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
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
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
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二主观(判断分析、简答、论述)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源自西周,对于处理两科疑难的案件时,宁可不依循常规偏宽处理,也不能错杀无辜。
定罪有疑问时要从轻,不能从重,宁可有不经之失误,也不能枉杀无辜。
不辜指无辜、无罪;不经指违背常规、违反常法。
2、春秋战国时期刑书的公布及其意义郑国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威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
同时它也结束了夏商西周以来的“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法律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战国时期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创造了条件,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及其新型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
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或庶人。
庶人固然不能违反僣用自己所不得适用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但却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规范的礼。
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制定和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
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
4、秦朝焚书令所涉及的罪名以及秦朝刑罚的种类史官非《秦记》皆烧之。
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等烧之。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其同罪。
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刑罚种类:耻辱刑,迁刑,财产刑,赎刑,肉刑,生命刑,身份刑,劳役刑。
诽谤谣言罪,秦朝严禁臣民议论皇帝与朝政,凡稍微有批评指责,构成诽谤谣言罪。
秦始皇以此罪名坑杀方士儒生四百六十余人。
5、春秋决狱的含义和原则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它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6、汉朝原宥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这一规定首先是限定在一家之内,即祖孙三代,夫妻之间;其次是卑幼首匿尊长一概不论,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者,一般犯罪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
7、唐朝:同居得相为隐在继承“亲亲得相首匿”的同时,将相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
并且不仅仅是有罪不告不为罪,向有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使之得以逃亡,也不为罪。
但唐律规定谋反、谋大叛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得相隐不告。
8、北齐律的主要贡献北齐律总结历代刑事立法的经验,首创“重罪十条”制度,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秩序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规定了最严厉的制裁内容,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儒家所提倡的三纲五常和道德礼教。
确定是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
立法成就最大,堪称比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对《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影响。
而后世的宋元清各代立法仍依效唐律,周边亚洲国家的立法也收到唐律的重要影响。
9、准五服以治罪含义、原则“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原则: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10、狭义的唐律,广义唐律四种的基本含义广义的唐律是指唐朝所有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唐律仅指唐朝的刑法典,有三个阶段:唐高祖制定《武德律》;唐太宗制定《贞观律》;唐高宗制定《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11、编赦与编例赦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昭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是把众多的散赦,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编赦始于宋太祖《建隆编赦》,宋仁宗前,律赦并行,宋神宗变法时宣布“反律所不载者,一断以赦”,赦达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位,神宗时设有“编赦所”。
编例是宋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编例活动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神宗时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哲宗时有《元符刑名断例》,南宋高宗时有《绍兴刑名断例》等.宋朝颁例之多,前所未有,至南宋庆元年间,仅条例〔指挥〕前后已达数万件之多.其地位也日趋重要,甚至有“引例破法”的现象.12、明代九卿会审、中央地方司法机关九卿会审又称三司会审,明朝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合称为“三法司”作为中央审判机关的刑部,原设四司,后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的上诉案件,以及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案件。
刑部有权处理流刑以下的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人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
死刑案件则必须经刑部审理,大理寺复核后,奏请皇帝批准。
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都察院即原来的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驳正。
13、清朝大清律例的产生与经过清朝开始以后,就沿着“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制定法律。
顺治三年五月,在“故明律令”的基础上,经过“广集廷议”,“增损裁量”,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九年,刑部编辑并经核准了《刑部现行则例》,之后将其附入了大清律;雍正五年颁布《大清律集解》;高宗继位后,命三泰等为总裁,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重加编辑,同时详校定例,折衷损益,统名之为条例。
又芟除律后总注,增添小注,并经高宗亲自鉴定,于乾隆五年完成《大清律例》。
14、秋审制度作为“秋谳大典”的秋审,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九卿、詹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会同审理各省的死刑复核案件。
会审以后由刑部领衔向皇帝具题。
经过秋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衿、留养承祀四类。
除情实奏请执行外,其余三类均可免于死刑。
15、礼的含义与特征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定、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
16、礼治与法治的关系所谓“礼治”,就是君、臣、父、子各有名分;贵贱、上下、尊卑、亲疏都有严格的区别。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17、原心定罪原罪:很大程度上矫正了汉武帝时期酷吏横行,“务求深文”的现象。
在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定罪。
18、法家流派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
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