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66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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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图解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图解
招投标
招标程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公开(条件)、邀请(条件) >3家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2:项目分三种层次:国家控股控制类项 目;一般国家投资项目;非国有项目。 一般程序: 招标小组(项目合法、资金到位) 编制招标文件(歧视性条款,评标办法) 发布公告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发放招标文件(修改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 现场踏勘、答疑(先后顺序、周知性) 接受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撤回) 开标(日期、主持人) 投标有效期(指开标时间到投标结束的时间)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构成、重大偏差,细微偏差) 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定合同(时间、实质性内容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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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自行)招标 签订委托合同
资资格预审文件
提交截止至少 3 日前 发售期不 得少 于 5日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
异议 在 提 交截 止 2 日 前 提出 提交时间自 停止发 售之日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审查 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开标
文件出售 至投标截 止至少 20 日
履约能力审查
评标 提交评标报告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 内公示,公示期 3 日
评标结果公示
异议
答复
向主管部门报告
在 确 定 中标 人 之日起 15 日内
确定中标人
投诉
处理
发中标通知书
发中标通知书 30 日内签 订书面合同
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文件存档 解决合同争议
对资格审查文件提出异议 编制提交资格申请文件
发售期 不得 少于 5 日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 编制招标文件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宣讲(共 53张PPT)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宣讲(共 53张PPT)


8、误区:工程招标采用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适用采购法,将突破招标 投标相关规定。
9、招标代理机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主要对代理机构的 资格等级及标准、资格申请、审核与认定进行了规定,但对招 标代理机构的职责、义务未进行明确。省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 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 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 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2)《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2015 年11月13日通过并实行。各代理机构应认真学习并执行。


2、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招投标市 场健康规范发展,国务院于2011年12月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 施行。
3、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4、 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 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 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 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 实质:招标程序一经启动,即受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实 体和程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共 32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共 32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 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标的项目范围,以及可以邀请招标、不招标
的具体情形
• 细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
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段招标程序、工

程总承包招标程序、评标程序
• 严格了对行政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纪律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 补充完善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能源与工业项目的行政监督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 准备出台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包括: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 活动,解决国有企业招标监管缺位等内容。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条例》中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任 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 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最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课件ppt

最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课件ppt

3、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与规模标准, 对于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环 节的流程与要求进行了细化的规定,解决了招投标实务中 存在争议的诸多问题;
4、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肯定了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交 易所、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等创新性制度与做法。
《条例》总计85条,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下面我们结合案例对 相关条文进行一些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概述:工程招标投标是目前我国乃至世界上广泛采用的建 筑工程交易方式。我国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行《招标投 标法》,标志着我国招投标活动进入了法制化、市场化轨 道,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众多违法非法行为, 比如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影响了工程质量, 留下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2006年,国家发改委会同铁 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决定起草《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 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招标投标 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配套法规。是我国招投标事业发展 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十四、关于串通投标做了哪些规定?
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 相互勾结搞虚假招标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叫做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了五种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是投标人之 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是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 人;三是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是属于同 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是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 动。
十:关于投标人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宣贯培训PPT文档共96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宣贯培训PPT文档共96页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96Biblioteka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宣贯培训
11、不为五斗米折腰。 12、芳菊开林耀,青松冠岩列。怀此 贞秀姿 ,卓为 霜下杰 。
13、归去来兮,田蜀将芜胡不归。 14、酒能祛百虑,菊为制颓龄。 15、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

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梳理PPT参考幻灯片

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梳理PPT参考幻灯片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 外;
。 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5
废标的法定情形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
应作废标处理。
6
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 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8
擅自终止招标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法律风险及规定-2
B. 法定强制招标项目 除A项规定的责任外,还要承担改正、罚款、处分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 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投标相 Nhomakorabea规定梳理

招投标法培训课件

招投标法培训课件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 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禁止干预招投标
主要资质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商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 发展改革: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 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招标代理行为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 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 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立法变化:本条没有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3、细化和补充了《招标投标法》第16条的规定。 4、规定了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的 制定和使用。
a.现有的标准文本有 b. 格式文本与示范文本或标准文本的区别 c.标准文本能否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教学PPT课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教学PPT课件

投标人(投标)
交易中心(中介)
评标委员会(评标)
社会监督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三个需要) (一)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三)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一)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 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 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 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 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 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 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 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针对以上情况,各 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 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因 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 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
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
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二)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 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 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 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 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 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 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 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 标规则统一。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95页PPT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95页PPT

条例具体条文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 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 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 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 理等服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 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前言
▪ 问题二:招标中尤其值得各级领导干部汲取教 训和警惕的一些错误意识
▪ 1)鸡毛令箭分不清,事发独自吓掉魂; ▪ 2)培训经济害死人,歪嘴和尚乱念经; ▪ 3)好心有为敢担当,稀里糊涂成罪人; ▪ 4)他错你错我跟着,倒霉只有我一个; ▪ 5)以为代理担干净,不料百板挨自身; ▪ 6)行政裁决压不住,法理终究司法定。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前言
▪ 问题一:近几年要学好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就是 学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1)本条例至少5一8年改不了; ▪ 2)本条例层阶高,统管其它; ▪ 3)本条例集大成,延展性强(标准文本、兜底

《招投标法条例》课件

《招投标法条例》课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邀请招标的批准】 公开招标的范围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 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 金额的比例过大。
明确批准机关 的分工
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 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 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活动 。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 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 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 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政出多门,资格条件不同,业务范围不同,亟 待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
以“城镇”替 代“城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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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配套措施
➢将进行全国性的招标投标配套规章、规定的清理。 ➢将制订新的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将推出一系列关于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将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予以进一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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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效力
➢《条例》内容和现有法规、规章矛盾之处以《条例》为准 ➢《条例》内容比现有法规、规章更严格的按《条例》执行 ➢《条例》内容比现有法规、规章宽松的暂按原规定执行,或寻求相关部门 的具体解释 ➢《条例》未规定的按现有法规、规章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条
第七章 附 则
3条
7条 17条 9条 15条
16条 4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68条
8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预防和惩治腐败
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目标宗旨
9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解决突出问题
➢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面: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简单,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规 章和地方性规定各行其是,多有冲突。 ➢招标人方面:存在规避投标、假招标、限制排斥投标人等现象。 ➢投标人方面:围标、串标、挂靠投标、陪标的情况较为严重。 ➢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代理机构恶性竞争,甚至成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中介。 ➢评标专家:一些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泄露招标投标信息。 ➢监管方面:政府干预招标投标的情况严重,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多头管 理和地方政策让当事人疲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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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对招标人权利的限制
➢ 规定了异议与答复制度(投标人可以对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 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应3日内或当场作出答复) ➢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规定(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审 查) ➢ 标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使用 ➢ 增加了第五章投诉与处理(异议前置) ➢ 评标委员可以提出延长评标时间
原有部分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 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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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
原有部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行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3号)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部门 规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 (2000)34号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 [2000]868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4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 27 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建设部令第 89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示例)
地方规章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3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与置业工程建设相关的部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地方 法规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 规章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3
目录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14
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
《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 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 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对比分析
2012年3月
1
目录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2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示例
法律
(全国人大)
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示例)
6
目录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7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85条
第一章 总 则
6条
第二章 招 标
26条
第三章 投 标
12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15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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