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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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个人档案的建立、使用、年度考核、年审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第三条交易中心不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分优秀、胜任、不胜任(考核标准详见附表),考核情况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评标专家年审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四条评标专家每年进行1次考核,每两年进行1次年审,聘期为2年。

第五条评标专家劳务费纳入交易中心统收统付管理,依据《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指引》按周期结算,并自动划入专家本人帐户。

第六条交易中心建立单项工程评标专家评标情况评价制度。每项工程评标结束后,交易中心评标见证人员及招标人如实评价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该评价纳入评标专家动

态考核,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享有权利同时应认真履行义务,有责任支持和配合评标工作和培训年审工作。评标专家如有不良行为,将作相应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保持和交易中心的联络,保证联络电话的畅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知会交易中心,确保准确回避及有效联络。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重视评标工作,接到评标通知时应积极参加,已承诺参加评标工作的必须准时出席,不得无故迟到;如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评标工作,必须至少在评标集合时间前2小时向交易中心请假。如因故不能参加某一时段的评标工作,应提前向交易中心办理请假手续。评标过程不得擅离评标现场,以确保评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评标间隔期为5天。

第十一条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在同一项目评标时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二条外单位借用评标专家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后,方能进行专家抽取。评标结束后,借用单位需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至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评标工作,注销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因故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二)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三)出国定居;

(四)担任现职国家公务员或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五)年龄超过65周岁(院士、大师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评标资格一年: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和年审且不办理请假手续;

(二)年度考核为不胜任,经重新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不协助监管部门有关调查;

(四)经监管部门裁定对已评标项目需重新复核,无正当理由不协助或故意推诿而影响项目进程;

(五)承诺参加评标后,因故无法参加且不按时请假或不办理请假手续而影响评标进程;

(六)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情节严重的;

(七)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

(八)不遵守评标区有关规定,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区并使用,经确认与评标无关。

因违反上述情形(一)或(二)被暂停评标资格的,需

重新年审或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评标资格,予以解聘: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二)委托他人替代评标;

(三)承诺参加评标后,无故连续缺席2次;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五)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六)向他人透露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不遵守评标区有关规定,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区并使用,经确认与评标有关;

(八)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九)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评标资格一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进行处罚,取消其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2010年前因未参加专家年审而被退库的,可重新办理入库手续,经资格认定后重新启用;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退库的,终身不得入库。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积极参加评标工作,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本细则修订后自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批转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0]60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标准(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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