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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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第三讲刑事诉讼基础理论一、刑事诉讼目的论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目的传统刑事诉讼目的的片面化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的复合化目的:

指那种通过意识、观念的中介被自觉地意识到了活动对行动所指向的对象和结果。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是指以观念的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美国)正当程序与实体真实(日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中国)消解冲突与实施政策的协调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作为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严重冲突的法律机制,必然关涉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为它是以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司法活动,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为直接目标的国家惩罚行为,通过对罪犯的必要惩戒达到消除其再犯可能性,并警示社会潜在犯罪人以保障社会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目的。

但是,社会是由所有公民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又构成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内涵,个人基本人权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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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将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同时,个人人权本身就是所有法律制度的最高目的和最终价值取向,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不得随意剥夺公民个人人权。

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严重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与社会控制机制,发现实体真实是它最直接的价值目标。

同时,获得事实的诉讼证明过程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即体现正当程序的原则,保障程序参与者特别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正当程序设置的意义更多的不在于实现实体真实,而在于通过程序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司法权的非法侵犯,在于保证刑事诉讼在公平而合理的时空限度内得到有效地解决。

由此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两项价值目标:

发现真实与正当程序都不能仅仅强调一项而忽视另一项乃至选择一项而抛弃另一项。

解决纷争与实施政策刑事政策是争对犯罪的防范系统工程及整体应对方案,刑事司法是根据法律程序解决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的持续运作本身就是实施刑事政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政策实施不可能离开刑事诉讼这种严重冲突解决的法律机制而独立地自动实现。

---------------------------------------------------------------最新资料推荐------------------------------------------------------ 具体到涉及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与为此而建立并持续运作的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关系上,就应当遵循法律内在价值要求与基本规律,通过法律程序的理性运作最终实现解决冲突的法律目的。

法律目的实现就意味着国家刑事政策得到贯彻和执行,从而实现解决纷争与实施政策的协调统一。

出于对国家政治功能的过分夸张和对绝对安全与绝对秩序的过度追求,很难克服一种将刑事政策简单等同于严厉惩治犯罪一整套策略的单向思维。

刑事政策定义为与犯罪作斗争的策略、手段和措施,并不等于它仅仅只有打击和惩罚犯罪的策略和手段,实际包含着公正司法与有效解决严重刑事争端等多元诉求。

在仅仅强调打击犯罪的片面刑事政策指引下,可能直接将刑事诉讼定位于行使国家刑罚权,通过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活动的思想。

这种思想又与严刑峻罚统治的惯性思维联系起来,结果是刑事诉讼就成为了惩罚犯罪的工具和载体,其目的也简单化约为查明犯罪事实,适用刑法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尽管发现真实并施加行为人应得的惩罚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绝不表示刑事诉讼容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真实,因为现代国家的刑事诉讼同时追求其他目的,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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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乎法治国基准的诉讼程序。

林钰雄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

这不但代价过高,而且往往与解决争执的目的不沾边。

贝勒斯刑事诉讼目的(司法):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消解严重冲突刑事诉讼法目的(立法):

通过创制刑事正当程序以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协调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平衡;自由与安全的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的平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本规则旨在为正确处理每一起刑事诉讼提供规定,以保证简化诉讼,公正司法,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延缓。

日本刑事诉讼法:

本法以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与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令为目的。

二、刑事诉讼价值论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诉讼法价值传统刑事诉讼价值的非平衡态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态价值:值得人们追求的善,通常区分为作为方法的善与作为目的的善,即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

---------------------------------------------------------------最新资料推荐------------------------------------------------------ 具体包括:

价值观念、价值标准、价值目标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和运作中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及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标准。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论:

实体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地增加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

边沁相对工具主义程序论:

刑事程序包含着非工具主义目标:

其一为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权利,二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德沃金程序本位主义论:

正义先于真实;刑事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给予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提供一种确保被告人与裁判者通过协商、对话和争辩而共同制作裁判的场合,使被告人通过积极有效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而保持一种道德主体地位。

达夫内在价值:

程序本身符合正义要求外在价值:

程序因具备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而具有工具性经济效益价值:

程序符合经济效益的陈瑞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功能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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