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思考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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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思
考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思考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理念的差异
——“安全生产(生产的安全)”还是“职业安全卫
生(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领域,主要是
生产领域和劳动关系领域。笔者认为:“安全生产”与
“职业安全卫生”是不同领域中两个相互关联,然而理念
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以生产为本”;后者是“以人为
本”,体现了人们对于职业伤害问题认识的两个阶段、两
种理念。理念的不同导致立法时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
法条内容、实施机制等一系列的不同。
安全科学(基础与核心是事故致因理论)源于生产劳
动,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生产关系所
反映的安全观念的差异而不断变化发展。事故致因理论始于20世纪初,当时蒸汽动力、电力驱动的机械生产取代手工操作,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已经初具规模。在生产力飞跃发展的同时,由于机械设计完全不考虑操作安全,工人无培训,加之超时劳动,致使生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发生事故往往中断生产,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以致影响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企业主逐渐认识到:“不安全就不能生产”。因此安全管理成为企业生产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关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生产的安全。
一方面,由于机器在工业生产中显示出巨大威力,人们对其顶礼膜拜,机器俨然成为生产的中心。而工人则成为机器的附庸和奴隶。
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动关系,是企业主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压榨,根本不顾工人死活,谈何保护劳动者。国家法律也保护企业主。当时“法庭判决的
原则是工人理应承受所从事的工作中通常可能发生一切危险。”
这个时期的生产管理理论(以泰罗制为代表)认为生产效率高低完全取决于工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基本思路是加强对工人的管理,“使工人适应机械,满足机械的要求”。事故致因理论的思路与之一样,“将工业事故的责任归因于工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以后,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不断出现,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生产力飞跃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更多、更大的危险。
一方面,“人机工程学(Ergonomics)的兴起标志着工业生产中人与机械关系的重大变化”,从“以机械为中心”变成“以人为中心”,设计机械时要考虑人的特性,使机械适合人的操作,以提高工作效率。从事故致因的角度,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不符合人机工程学的要求可能是
引起人失误导致事故的原因。
安全人机工程作为人机工程学的重要分支,将“本质安全”作为生产安全追求的目标,这是生产中“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所谓“本质安全”是指:从设计开始,就通过运用工程技术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使在人误操纵或机械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或者即使发生事故也能够将事故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以内。
此外,与日俱增的、数以万计的危险化学品除了易于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外,其毒性对工人健康的危害(急性的或慢性的)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另一方面,随着工人运动发展和社会进步,“以人为本”的理念为越来越多人所接受,这对于保护劳动力和体现“社会正义”,对于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关系重大。“人本思想”渗透到企业管理理论
(包括安全管理理论)中。
在上述背景下,“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凸现出来。职业安全卫生是一个全面的、完整的、内涵丰富的概念,其关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其任务与内容既包含了要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又包含了要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二者缺一不可。在职业安全卫生的工作领域内,虽然涉及多个方面或多个部门的具体工作,但是就其宗旨目的、方针政策、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机制等来说,都是一致的(从对比《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可以明显看出)。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密不可分,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安全因素与不卫生因素同源、安全措施与卫生措施通用、安全状态与卫生状态互动和共存。所以,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合并立法,有利于对职业安全与卫生做出统一的制度设计和统筹兼顾的安
排和协调。因此,无论在立法(如许多国家的《职业(劳动、劳工)安全卫生法》及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或者在制定有关标准(如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时,都是将“职业安全卫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
然而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口号还有市场,由“安全生产”向“职业安全卫生”理念的转变还没有完成,要“生产的安全”还是“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即“以生产为本”还是“以人为本”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二、推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运行机制的差异
——有无“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协调机制”
1.关于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及雇主组织、
工人(雇员)及工人(雇员)组织三方之间,通过相关组织机构和程序规则,就有关(涉及到各方利益的)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劳动关系调整以及与之相关重大问题,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的交往活动。
在宏观层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工会三方协调机制”是国际通行的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已经为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也正在为我国的实践所证明。
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调机制就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对于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切实维职工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建国以来,在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而且与上述“三方协调机制”原则相一致的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