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公司增资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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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的会计处理
公司增资是指通过向现有股东征集资金或引入新股东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增资的会计处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本账户,增资后,公司需要在资本公积、股本等科目下增加相应的金额。
股本账户是用来记录公司注册资本的账户,增资后需要在股本账户下增加相应的金额,以反映公司新的注册资本额。
2. 资本公积,增资所得到的超过面值的部分会形成资本公积。
公司需要在资本公积账户下增加相应的金额,以反映增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3. 股东权益,增资后,公司的股东权益会增加,需要在股东权益账户下增加相应的金额,以反映股东权益的变动。
4. 税务处理,在一些国家,公司增资可能涉及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处理增资所得的税务事项,如所得税等。
5. 股东权益变动公告,公司增资后,需要及时向股东公告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总的来说,公司增资的会计处理涉及资本账户、资本公积、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会计科目的处理,同时也需要关注税务处理和股东公告等相关事项。
这些会计处理需要符合当地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案例研习2 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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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2 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的财税处理(与大家分享我的案例学习笔记,欢迎大家批评和指正。
)一、会计处理(未考虑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总结:1、母公司以货币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案例1)母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按照实际支付的增资金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子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按照实际收到的增资金额增加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账面价值。
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无需为该项交易做出特别调整。
2、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案例2)母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子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合并报表会计处理:将母公司用于增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形成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者母公司未实现的内部利润进行抵销,具体抵销的处理参照“内部商品交易、内部固定资产交易或者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等合并抵销处理。
3、母公司以货币对其非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案例3)母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按照实际支付的增资金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子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按照实际收到的增资金额增加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账面价值。
合并报表会计处理:(1)母公司应当按照增资前后不同的持股比例分别确认增资前后应享有的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
(2)调整母公司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参照“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相关处理):母公司应当调整的资本公积或者留存收益=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至增资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母公司新增持股比例-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增资金额-增资金额×母公司原持股比例)。
4、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非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案例4)母公司个别报表会计处理: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增资的会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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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的会计如何处理
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
企业成⽴时收到的投资与经营期间收到的投资,在性质与对企业的重要性上有很⼤的区别,但是会计处理原则是⼀致的。
投资者以现⾦或⾮现⾦资产投⼊的资本,应当按照投资者应享有⼩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额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账,实际收到的现⾦⾦额或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现⾦资产价值超过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差额计⼊资本公积。
对于⼀般企业⽽⾔,在企业创⽴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多全部记⼊“实收资本”账户,因⽽基本不会出现资本溢价。
当企业有新的投资者加⼊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新加⼊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
其原因主要有:
(1)补偿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2)补偿企业未确认的⾃创商誉。
对于⼀般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的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存款”、“固定资产”等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
X集团公司增资账务处理实例[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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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集团公司增资账务处理实例[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一、背景资料
X集团公司为某省政府一投融资平台,由A公司向省政府交纳利润5亿元现金出资注册成立。
成立后将A公司和B公司国有经营性资产或股权评估后增资投入集团,其中A公司账面净资产40亿元,评估净资产100亿元,评估增值60亿元,B公司账面净资产50亿元,评估净资产120亿元,评估增值70亿元,评估增值部分已经过财政厅认可。
A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共13个,B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共11个。
X集团对A公司和B公司全额控股,成立后委托省国资委负责资产监管,委托Y(原A公司和B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人事管理。
集团实施以集团总部为战略决策机构,二级单位实施经营管理,三级单位具体运营的三级管控体系。
省政府批准成立集团公司的时间为2012年6月10日,集团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日期为2012年6月20日,A公司和B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6月1日,增资结果完成工商登记的日期为2013年5月30日。
评估基准日至增资完成日这12个月期间,A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亿元,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0亿元。
A公司和B公司在集团公司增资过程中,自身也完成了相应的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工作。
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改制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 20)规定:①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生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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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
实务,会计实操]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根底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勺股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方案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
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
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勺股权比例.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表达的实收资本为a ,那么:a/ 〔 a + 100 万〕=20%,解得:a= 25 〔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
【会计实操经验】增发形成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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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增发形成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问题一、例题关于企业增发新股后形成合并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在2014年CPA综合考试一(A卷)中有相关案例,具体内容如下:审计项目组在审计A公司20×3年投资相关事项过程中注意到以下事项:1.20×2年3月,A公司以现金1 000万元购入B上市公司250万股普通股股票,占B公司总股本的5%。
A公司将该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
20×3年9月1日,A公司以向B公司的母公司(非关联公司)定向增发2 300万股A公司普通股作为对价,另外收购B公司50%的股权,从而获得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
20×3年9月1日(购买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5元,B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4.2元。
A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审计费100万元、律师费100万元、佣金及手续费500万元。
20×3年9月1日,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将之前所持B 公司5%股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于20×3年9月1日的公允价值1 050万元和追加收购B公司50%股权时所增发股票的公允价值11 500万元之和(即12 550万元)作为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50万元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将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00万元全部冲减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
问题:针对以上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判断A公司20×3年投资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哪些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答案解析:(1)A公司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50万元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控股合并的,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购买日对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不作处理,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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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
“平价增资”是“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
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
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投入200万现金参股,A在
B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按照A投入的资金占增资后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即A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200/(200+800)]。
请分析该增资扩
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2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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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会计实操]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 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
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企业增资及股权转让中的税务处理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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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资及股权转让中的税务处理经典案例近期一朋友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问题,下面就结合一个经典案例来看看,这样大家会有比较深刻的认识。
基本案情:D公司为南京高新区一家设备制造公司,注册资本3036.78万元人民币,2015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未上市,2015年销售收入6000余万元,在业内属于领先企业,股权分配情况为自然人王某持股6.55%,A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3.45%。
2016年5月,自然人王某将其持有的D公司6.5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李某,转让价格为209万元,D公司财务主管主动来到高新区地税局代自然人王某申报个税,王某的原始出资额为1990465.19元,申报印花税2090000*5/10000=1045元,申报个税(2090000-1990465.19-1045)*20%=19697.96元。
在对企业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高新地税发现,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2016年4月31日企业所有者权益净值为50331939元,王某占有的相应权益净值为50331939*6.55%=329674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转让股权行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且根据企业自行叙述,本次转让不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之有正当理由的收入偏低情形。
由此,高新地税对本次转让的收入根据净资产做了核定,核定本次转让收入为3296742元,王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296742-1990465.19-1045)*20%=261046.4元,王某对此没有异议,愿意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金额申报纳税。
事情进展貌似非常顺利,但细心的税务人员在对企业过去3年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却发现了新疑点。
原来,D公司1991年成立时注册资本为75.77万美元,其中王某占40.89%,A有限责任公司占59.11%,2015年3月A有限责任公司对D公司增资255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3036.78万元人民币,其中王某占6.55%,A有限责任公司占93.45%。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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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1、案情介绍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
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借:银行存款 100贷:实收资本——A 25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3、涉税处理分析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720万元(900×80%),小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80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多80万元。
这就是所谓的“折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80万元(1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将其原拥有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0万转移给了A个人(900×20%-100),增资后,C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720万元(900×80%),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少了80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多了80万。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涉五税处理的政策解析及实例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涉五税处理的政策解析及实例](https://img.taocdn.com/s3/m/6da402e2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c3.png)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涉五税处理的政策解析及实例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涉五税处理的政策解析及实例2009-05-17 11:06 转自福建财税网近接某国有大型企业来电咨询,该公司有一固定资产经评估后,对外投资设立由该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请问该公司对外投资此固定资产,是否必须开具发票?评估增值部分,在公司帐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有一固定资产经评估后,对外投资,分为动产部分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部分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公司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分税种政策及会计处理解析如下:一、营业税公司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交纳营业税。
如贵公司的投资方式不符合该文件规定,就对外投资的不动产,交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公司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对外进行投资,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货物。
交纳增值税。
”公司用自己使用动产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4%的征收率减半交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投资用固定资产为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则应按财税[2002]29号文的规定执行。
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投资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开发票,可以根据评估报告、合同或协议作账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案例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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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被投资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非货币 性资产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合同价或协议价 不公允的除外。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方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的原则顺序是企业合并准则、长期股权投 资准则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等。即首先考虑是否属于企业合并,如 果属于企业合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确定初始成本,属于非企业合 并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定初始成本,其他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准则等确定初始成本。
二、启示 1.正确理解关联方之间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1 号》中规定,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 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 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 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规定 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 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 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这项规定是参照《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内容做出的,即关联方之间“上销”、“下销”交 易损益的抵销。 2.正确理解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与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之间的关系。
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累计折旧
5000贷:固定资产 12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8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 长期股
权投资—A公司 4 000 投资收益 6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000
这项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方交易,因此在期末编制合并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增资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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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增资的账务处理增资这个事儿,听起来好像挺复杂的,但一讲清楚其实也没那么神秘。
尤其是从会计角度来看,明明是件让人头痛的事儿,可说得轻松一点,大家就能懂了。
你看,增资就好比是一个公司要“补充能量”,让自己变得更强大,能跑得更快。
而要做到这一点,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发行新的股票、筹集更多资金。
于是啊,问题来了: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是股东掏的,还是别人买的股票?不管怎么着,钱进来了,账面怎么做,才能让大家明白?我们得聊聊增资的几个“套路”。
增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原有股东加资,另一种就是通过发行新股来吸引外部投资者。
这两种情况,账务处理的方式差别大着呢。
你看,假设是原有股东增加资本,那就简单了,股东认缴出钱,公司账户就“收钱”。
股东的钱呢,直接进入“实收资本”账户,这个账务处理就好像是把钱从口袋里拿出来,放进公司存款账户,然后在账本上做个标记,清清楚楚。
哦对了,这笔增资可不能随随便便入账,必须得有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这就像你去开个新账户得看身份证一样,合法合规,才能给公司增资。
如果是外部投资者认购新股,这时候可就热闹了。
新股一发行,那些投资者把钱投进来,公司拿到钱之后,又得做账务处理。
这个时候,公司会收到一笔“资本公积”或者“股本溢价”啥的,具体是哪个,得看股票是以多少价格发出去的。
你想,股东认购的价格是固定的,可能比原本的账面价值还要高。
账务上就要分开来,原股东加的资金直接放进“股本”,而超出的部分,就放进“资本公积”,好像你去买东西,明明价值100的东西,商家卖你200块,那你多出的100就不白白给商家了,而是按规定算在公司“账本”里。
你再想象一下,增资这个事儿,不光是个账务处理,还是一种公司的战略调整,毕竟这涉及到股东利益、公司的未来发展啥的。
你说,能不小心吗?不管是原股东增资,还是外部投资者认购新股,这个增资账务处理做得不清晰,后面可麻烦了。
股东们看到账本上不明不白的,想问清楚都难,怎么管理公司的财务,如何制定策略,简直是“一团乱麻”!可见增资的账务处理,简直是“头疼的事儿”,却又是必不可少的事情。
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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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 会计实操]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 准予扣除;特殊规定: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准予扣除。
资本化: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 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借款的利息准予扣除: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④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不得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提示1」销售(营业)收入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提示2」计算2次限额, 其中的较小者为税前扣除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1」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
「提示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超过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财税差异及案例分析(2021整理)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财税差异及案例分析(2021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9023fac7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8b.png)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本钞票的财税差异及案例分析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际执行中的纳税处理,都要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根底。
分析和把握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本钞票的财税差异,一是要分析企业因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方式不同采纳会计核算方法所计量初始投资本钞票存的在差异;二是进一步解析税收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根底与会计核算之间的区不。
从而深刻体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本钞票会计核算的差异,以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一、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钞票会计上:企业因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本钞票,会计核算因合并前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是否被第三方操纵,分为同一操纵下的控股合并按公允价值、非同一操纵下的控股合并按账面价值分不确定初始本钞票计量的两种方式。
税收上: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是能够到达对被投资企业操纵程度的投资,是纳税处理中除债务重组外唯一能够采纳特不重组方式确认投资本钞票的形式。
纳税处理时区分一般重组业务或特不重组业务分不处理。
1、同一操纵下的控股合并的案例例1-1:A公司2021年6月30日向集团内部B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2000万股一般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15元〕,以取得B公司75%的股权,并自取得股权之日其能够对B 公司实施操纵。
合并后B公司仍保留法人资格持续经营,同时两家公司合并前采纳的会计政策相同。
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10000万元。
A公司于合并日确定长期股权初始投资本钞票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7500万元贷:股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500万元2、非同一操纵下控股合并的案例例1-2:A公司2021年6月30日向B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2000万股一般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15元〕,以取得B公司75%的股权,并自取得股权之日其能够对B公司实施操纵。
合并后B公司仍保留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家公司合并前无关联关系。
合并日B 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10000万元。
A公司于合并日确定长期股权初始投资本钞票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30000万元贷:股本2000万元营业外收进——债务重组利得28000万元3、案例分析〔1〕会计核算的差异分析上例中,A公司与B公司合并前二者之间关系存在差异但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本钞票的初始计量会计核算呈现不同的结果:例1-1中,A公司与B公司为同一家集团内部子公司的情况下,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75%的股权到达对B公司的操纵,属于同一操纵下的控股合并,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初始本钞票计价是按占B公司在合并时点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的7500万元〔即10000×75%〕;超过股本的局部5500万元〔即7500-2000〕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税法脑立方——实例解析个人股东增资后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上)
![税法脑立方——实例解析个人股东增资后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上)](https://img.taocdn.com/s3/m/88c77ef4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61.png)
税法脑立方——实例解析个人股东增资后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上)个人股东增资后股权转让较为常见,但因政策把控难度大、涉税环节多、税收风险等级高、是典型的涉税热点、难点问题。
本文通过实例解析,就个人股东增资后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向关注“税法脑立方”公众号的读者汇报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实例为满足境内A公司上市股东独立性的要求,A公司控股M公司的个人股东张某要进行股权剥离转让。
张某实投M公司资本2000万,现张某拟转让所持全部股权,合同约定收购方支付价款为4000万。
张某实投M公司2000万资本中,有800万是2015年用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当时M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东也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没有证据表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张某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算法:1.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20%=400(万元)2.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800)×20%=560(万元)请问哪种算法正确?二、假如时光可以倒流现在,我们把时钟倒拨回M公司2015年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那个时点。
1. 透穿复合交易面纱税法既尊重纳税人的商业外观形式,同时也要遵循实质课税原则,准确定性经济交易实质,才是征税的核心所在。
从税收的视角看,因税收源于商事交易及应遵循的法定原则,准确定性经济交易实质,识别其税收属性,其实就是识别其商事交易与其对应的税收法律关系。
商事交易分为单一交易和复合交易两种,单一交易是指单一合约中只存在一个法律关系的交易,如销售、租赁等;复合交易是指单一合约中含有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交易,比如以房抵债、债转股等。
问题的关键是,税收属性只能识别单一商事交易中与其对应的一个税收法律关系,对识别复合交易的税收属性,如以房抵债、就要分拆为两项单一的商事交易事项,一是销售房产,二是偿还债务。
显而易见,2015年M公司用未分配利润为个人股东张某转增的资本,识别税收属性时,也要分拆为两项单一的商事交易事项,一是M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分配(分红)给张某,二是张某将收到的分红款又投资到M公司。
并购重组业务中疑难财税案例处理解析(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并购重组业务中疑难财税案例处理解析(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https://img.taocdn.com/s3/m/9b6f56b1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ea.png)
K 限公司 2016年 5 月取得天恒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12.38万元可以抵扣,2016年 5 月可以抵扣 7.43万元(=12.38×60%), 2017年 5 月抵扣 4.95(=12.38-4.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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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延期时间自股权发生变更之日即 2015年 10月 1 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另外,张先生需要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到华海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并实施动态管理,即如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解答 3:如 C 为房产土地等资产增资应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于房产土地增资行为处理完全不同。 原营业税下是财税 2002年 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 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下是国税 2016年第 14号: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 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 月 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 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 月 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 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 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 月 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
增资扩股及账务处理案例
![增资扩股及账务处理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58be96e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87.png)
增资扩股及账务处理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们就说有个小公司叫酷喵科技有限公司,原来呢,就两个股东,张三和李四。
张三占股60%,李四占股40%,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
公司经营得还不错,现在想扩大规模,就打算增资扩股。
二、增资扩股过程。
# (一)新股东加入。
这时候有个新股东王五瞅准了酷喵科技的潜力,想要加入。
他们商量好了,王五打算投资50万,占公司20%的股份。
# (二)计算新的注册资本。
那这个时候注册资本就得重新计算了。
咱们来算一下啊,王五占20%的股份,投资了50万,这就意味着公司现在的整体价值(按照王五的投资来算)是50万÷20% = 250万。
那原来的注册资本是100万,现在要增加到多少呢?因为整体价值是250万,王五投资后的占比情况已经确定了,所以新的注册资本就是50万÷20% = 250万50万(王五投资的钱) = 200万。
# (三)股东股权调整。
原来张三占股60%,李四占股40%,现在注册资本变成200万了,那张三的股权就变成了100万×60%÷200万 = 30%;李四的股权就变成了100万×40%÷200万 = 20%。
王五呢,就是20%。
三、账务处理。
# (一)收到王五投资款时。
公司收到王五的50万投资款,那银行存款就增加了50万,这个很简单,就做一笔分录: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实收资本王五(200万×20%)4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00。
这里为啥有个资本公积呢?因为王五投资了50万,但是按照他所占的股份,他的实收资本只应该是40万,多出来的10万就是资本溢价,就放到资本公积这个科目里了。
# (二)调整原来股东的实收资本。
原来张三和李四的实收资本也要按照新的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进行调整。
对于张三,原来实收资本是100万×60% = 60万,现在变成200万×30% = 60万,其实金额不变,但是要在账上做个记录,注明股权比例的变化:借:实收资本张三(调整前)600,000。
权益法其他投资方增资会计处理
![权益法其他投资方增资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6cb6457c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08.png)
权益法其他投资方增资会计处理好嘞,今天咱们聊聊权益法下的其他投资方增资,这可不是个枯燥的话题哦!说到增资,大家一定想到了那些融资的热闹场面,资金在空中飞舞,合作伙伴们高兴得合不拢嘴,真是热火朝天的场景啊。
增资,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为了扩展业务或者改善财务状况,决定增加资金投入。
想象一下,一个小伙伴决定再投点钱,助力团队打出一场漂亮的逆转战,那感觉简直爽翻了!好啦,咱们从权益法的角度来看看这个增资的会计处理。
别担心,这里没什么高深的公式,咱们说简单点。
你得知道,权益法主要是用在你能影响投资对象的情况下,比如说你持有了对方的一定比例股份。
这时候,增资的时候你可不能坐视不理啊。
想象一下,一个朋友买了一个蛋糕,结果他发现这个蛋糕特别好吃,想着再来一块。
于是,他决定把原来的蛋糕切大一点,也就是增资。
这可不是随便做的,得先看看这个蛋糕值不值。
增资后,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可要好好处理。
这就像在一个大家庭里,突然多了个新成员,大家都得调整一下自己的位置。
这时候,投资方要重新评估自己在被投资方的权益,记住,增资不仅是资金的增加,还是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期待。
想象一下,这就像大家一起去旅游,大家都期待能玩得开心,享受快乐的时光。
不过,增资的会计处理可得小心翼翼。
你要确认增资的金额。
这就像你在商店里买东西,得确认价格一样。
有些公司可能会给你个折扣,可能还有优惠,这样一来,你的投资成本就得重新计算。
搞定这一步,你还得记得更新账本。
毕竟,账本可不是随便翻翻的,这里面可是藏着大把的秘密呢。
增资后,投资方需要按照新的持股比例来调整对被投资方的投资账面价值。
这可是关键的一步,想想如果你不调整,账面上那数字可就和现实大相径庭。
这就像你把一杯水倒入一个更大的杯子里,水的量没变,但杯子的样子却变了,懂吧?投资的账面价值得随时更新,以确保它真实反映你的投资情况。
增资后可能会引发新的权益变化。
投资方在增资后,会享受到更多的投票权,更多的参与权。
增资款的账务处理
![增资款的账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9d859819ff00bed5b9f31d67.png)
增资款的账务处理企业办理增资,增资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间有一个临时账户,停留在该账户时,要计入“银行存款——增资临时款”吗?还是等资金到公司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时再入账?(黑龙江省高晓强)★在线专家:企业办理增资,应该以企业的名义开立临时账户进行验资,所以要确认银行存款增加。
借:银行存款——临时户贷:其他应付款等办理完验资手续后,转为基本户,撤销临时户:借:其他应付款贷:实收资本借:银行存款——基本户贷:银行存款——临时户房产代理公司的账务房地产代理公司是收取卖房佣金的,请问如何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科目是哪些?(广东省姚圆圆)房地产代理公司收取的卖房佣金收入属于代理费收入,应当在销售房产确认代理费的时候确认收入(一般是开具代理费的发票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可以设置“劳务成本”科目,核算与销售房子直接相关的人工等费用'在确认收入时’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劳务成本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简化核算也可以不设置“劳务成本”科目,发生的所有的经营、管理等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处理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与另一公司协议。
一部分货款以港币支付给我公司,付款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而我公司又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其他公司,而付港币这部分货款我公司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请问我这笔收入该怎么做分录和交税,是不是就不交增值税了?(福建省温海霞)您的理解不对。
即使不开具发票,销售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祝收到港元时要按即期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账务处理正常计算值税。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假设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借:应收票据(原始凭证附汇票的复印件)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贷:应收票据包装物核算在对包装物进行处理时,单独计价的是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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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
实务,会计实操]
“平价增资”是“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等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 投入200万现金参股,A在B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按照A投入的资金占增资后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即A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200/(200+800)]。
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2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