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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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节
渊源
宪法 基本法律 法律
教育法的法源
制定机关 表现形式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学位条 例》、《教师法》、《职 业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师资格条例》、 《<义务 教育法>实施细则》、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工作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要。
第二节
(一)法律关系概说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
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基本特征是: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以与这种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
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管理的原则,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
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源
法律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关系。 这类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 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2.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1)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
(2)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 (3)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二、五条)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源
(4)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各项原则(第一、二、二十七条);
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与政府关系的调整,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形成一个既便于进
行地方统筹协调,又便于调动各业务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学校又 有较大的自主权的管理关系。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 管理权。学校的权利则表现为国家授予的权利和学校固有的权利两类。学校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面要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 在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学校又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对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行 使某些国家权力。学校还享有作为社会组织应享有的各种权利。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义务与其权利一样,也可以按照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 分为国家义务和学校义务。国家的义务是指国家对于学校所负的责任,一般 由行政法或教育法作出规定。学校的义务分成两类,一类是对于国家所负的 义务;另一类是对其所属成员所负的义务。
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聘任或任命的关系。
学校与教师这一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学校有权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师业
务水平、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在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学校、政府机关与
社区的关系问题。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
反映在所有权、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3)学校与教师、学生

在学校内部,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有权责分配和学
(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四十七条);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源
(4)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四十九条)
(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第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可
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基本法
第一节
真题示例:

教育法的涵义
1.教育法形式上的特点是( ) A.有统一法典 B.有完整系统 C.无统一法典 D.无变动性
答案:C
2.简答题:简述教育法的特点。
第一节
(四)教育法的原则

教育法的涵义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在全部教育法规文件中始终起作用的指导思想, 是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的涵义
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
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违 反教育法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二)教育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1)教育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某一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当事人。 国家行政机关的存在及其教育行政职能的行使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 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法律以 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三节
渊源
教育法的法源
制定机关 表现形式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XX省义务教育 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 实施条例》等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 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 《学生伤害事故 处理办法》等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它反映了国家的教育的基
本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特征。它使众多的教育法规文件成 为一个从这些共同原则出发的内部统一的体系。 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 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 (1)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任务,规定教育的基本制
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通常规定和调整内
容较具体的部门性问题。
第三节
(三)Fra Baidu bibliotek政法规

教育法的法源
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 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 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的相对方构成了这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主要有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参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充当这一关系的当 事人。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仅限于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1)行政权力必须为国家专有。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
理活动。 (2)行政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4)行政的目的必须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为出发点。 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

(1)教育事业发展计划(规划)管理的法律形式 (2)教育经费管理的法律形式 (3)学校教学工作管理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
的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和批评为中心的监督权。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
为前提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可以分为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其产生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都是法律关系参加者 的意志表示。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关系由生产关系所决定, 因而具有客观性。
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和经济等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
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法律与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制定的程序、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执行的方
式有极大的不同。
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
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在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两 类基本的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 基本特征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 平等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1.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
(5)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帮助各少 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原则(第四条)

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十九条)
(2)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四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六)政府规章

教育法的法源
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范围内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种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组织、管理和 领导教育活动。


度、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
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
(2)教育事业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必须保证教育事业的公共性。 (3)一切教育事业的举办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为基础。

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
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 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规章
政府规章
第三节
层级 形式
教育法的法源
制定机关
(2)教育法极富变动性
第一节
2.内容上的特点
教育法的涵义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公定力(公认而确定)。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强制性。 (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不同于其他法。
教育法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强制力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三)教育法的功能 1.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第二章
教育法的原理
第一节
(一)教育法的定义

教育法的涵义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 各种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教育法是国内法 2.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 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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