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工程类别划分规范
欢迎阅读第四章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类别I II III 工业建筑工程 钢结构 跨度 建筑面积 m m 2 >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其他结构 单层 跨度 建筑面积 m m 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双层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50 >10000 >30 >6000 ≤30 ≤6000民民用建筑工程 公用建筑 砖混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30≤6000 其它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60 >12000 >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 砖混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 2 —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它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 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构筑物工程 烟囱 混凝土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 高度 容积 m m 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 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 容积(单体) m 3 >3000 >1500 ≤1500 单独土石方工程单独挖、填土石方 m 3 >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 桩基础 工程 桩长 m >30 >12 ≤12工程名称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与民用建筑 四星级宾馆以上 三星级宾馆 二星级宾馆以下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下 (含30m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一)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说明第7条办理。
项目工程类别划分规范标准(汇总)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6、堆砌英石山20吨及以上或景石80吨及以上或塑6米高及以上的假石山
7、单条分车绿化带累计宽度5米、道路种植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8、二条及以上分车绿化带累计宽度4米、道路种植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7、单条分车绿化带宽度5米、道路种植面积1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8、二条分车绿化带累计宽度4米、道路种植面积1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9、三条及以上分车绿化带(含路肩绿化带)累计宽度20米、道路种植面积6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0、公园绿化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9、三条及以上分车绿化带(含路肩绿化带)累计宽度15米、道路种植面积4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0、公园绿化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1、宾馆、酒店庭院绿化面积 8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2、天台花园绿化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绿化工程
13、其他绿化累计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1、宾馆、酒店庭院绿化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2、天台花园绿化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3、其他绿化累计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二类
1、单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2、高度15米及以上的仿古塔
3、高度9米及以下的重檐牌楼、牌坊
4、20,000平方米及以上综合性园林建设
3、最大管径200毫米以下的室外管网工程
4、一、二类工程以外的工程项
三、市政工程
工程类别
划分标准
一类
1、截面净宽度9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厂房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桩基础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等五个类型分列。
(1)工业厂房工程,指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生产厂房或生产车间。
工业建筑中,为物质生产配套和服务的实验室、化验室、食堂、宿舍、医疗、卫生及管理用房等独立建筑物,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是供人们生活、起居用建筑物的统称,包括住宅、以及职工、学生、军人等的集体公寓、集体宿舍等住宿类建筑。
公共建筑,是行政办公、政治文化活动、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商业、交通旅游、观展纪念、生活服务等公共事业活动所需要的建筑物的统称。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并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之外,如:烟囱、水塔、贮仓、水池等工程。
(4)桩基础工程,是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的稳定性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工艺,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以及其他材质的桩基础。
桩基础工程,适用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桩基础工程。
(5)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挖方或填方工程量>5000m³、且需要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运、填等。
单独土石方工程,是指自然地坪与设计室外地坪之间(即,建设准备阶段一平范围的土石方竖向调配)、挖方或填方(非指挖方和填方的合量)工程量>5000m³的土石方工程。
单独土石方工程,套用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一章第一节单独土石方相应字目。
单独土石方工程,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也适用于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单独土石方工程。
(6)同一建筑物工程类别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工程类别、确定其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 )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1 )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山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85980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等因素,将工程项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于统一管理和监督。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工程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工程项目性质划分。
1. 基础设施类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机场、港口、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 房建类工程,指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3. 城市规划类工程,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城市规划类项目。
4. 环保类工程,主要包括环境治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气治理等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5. 农林类工程,指农田水利、林业工程、农业园区建设等农林领域的工程项目。
二、按照工程项目规模划分。
1. 大型工程,指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影响范围较广的工程项目,如高铁、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等。
2. 中型工程,投资规模适中,建设周期一般在1-3年,如中小型水电站、中小型道路工程等。
3. 小型工程,指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周期短、项目范围较小的工程项目,如小型水库、小型桥梁等。
三、按照工程项目特点划分。
1. 新建工程,指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基础设施、新建建筑等。
2. 改扩建工程,包括对已有工程设施进行改造、扩建或升级改造的工程项目。
3. 维修养护工程,主要针对已建成的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养护和修缮的工程项目。
四、按照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划分。
1. 高新技术工程,指采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
2. 传统工程,指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和技术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技术复杂度相对较低。
以上是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对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技术复杂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可以科学合理地划分工程类别,为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实施提供了重要依据。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精品文档,超值下载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那是心与心的交汇,是相视的莞尔一笑,是一杯饮了半盏的酒,沉香在喉,甜润在心。
我无所谓成功不成功,但我在乎我自己的成长;我无法掌握别人,但我可以掌握自己。
我唯一能把握的,是我会一直尽力走下去,不为了别人,为了给自己一个交代。
这个世界上有太多的事情是我们无法掌握的,你不知道谁明天会离开,你不知道意外和你等的人谁先到来。
项目工程类别划分规范标准(汇总).docx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单位I II III钢结构工业建筑工程其他结构公用建筑民民用建筑工程居住建筑烟囱水塔构筑物工程筒仓贮池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跨度建筑面积单层跨度建筑面积双层檐高建筑面积砖混檐高结构建筑面积其它檐高结构建筑面积砖混层数结构建筑面积其它层数结构建筑面积混凝土结构高度砖结构高度高度容积高度容积(单体)容积(单体)单独挖、填土石方桩长m>30>18≤ 18m2>16000>10000≤ 10000m>24>18≤ 18m2>10000>6000≤ 6000m>50>30≤ 30m2>10000>6000≤ 6000m—30<檐高< 50≤ 30m2—6000<面积< 10000≤ 6000m>60>30≤ 30m2>12000>8000≤ 8000层—8<层数< 12≤ 8m2—8000<面积< 12000≤ 8000层>18>8≤ 8m2>12000>8000≤ 8000m>100>60≤ 60m>60>40≤ 40m>60>40≤ 40m3>100>60≤ 60m>35>20≤ 20m3>2500>1500≤ 1500m3>3000>1500≤ 1500m3>15000>100005000<体积≤10000m>30>12≤ 12(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名称工程类别I II III工业与民用建筑四星级宾馆以上三星级宾馆二星级宾馆以下单独外墙装饰幕墙高度 50m 以上幕墙高度 30m 以上幕墙高度 30m 以下(含 30m)(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建设项目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doc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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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下(含30m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I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小于等于600m3且大于50m3,按构筑物III类工程计算;小于等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强夯工程,均按单独土石方工程II类执行。
3、装饰工程有关说明:(1)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建筑,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类工程确定。
(2)民用建筑中的公用建筑,包括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I类工程确定。
(3)一般居住类建筑的装饰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4)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等工程,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5)单独外墙装饰,包括幕墙工程、各种外墙干挂。
二、安装工程(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1、设备安装工程工程类别工程类别标准Ⅰ类1、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精密数控(程控)机床;自动、半自动生产工艺装置;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国外引进成套生产装置的安装工程。
2、主钩起重量桥式≥50t、门式≥20t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运行速度≥1.5m/s自动快速、高速电梯;宽度≥1000mm或输送长度≥100m或斜度≥10°的胶带输送机安装。
3、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工程;全面积防爆电气工程。
4、中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各型散装锅炉设备及其配套工程的安装工程。
5、各类压力容器、塔器等制作、组对、安装;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电解槽、电除雾、电除尘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6、金属重量≥50t工业炉;炉膛内径Φ≥2000mm煤气发生炉及附属设备;乙炔发生设备及制氧设备安装。
7、容量≥5000m3金属贮罐、容量≥1000m3气柜制作安装;球罐组装;总重>50t或高度>60m火炬塔架制作安装。
8、制冷量≥4.2MW制冷站、供热量≥7MW换热站安装工程。
9、工业生产微机控制自动化装置及仪表安装、调试。
10、中、高压或有毒、易燃、易爆工作介质或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管径Φ≥500mm的厂区给水、燃气、采暖管网(线);管径Φ≥800mm的厂区排水管网(线)。
11、附属于上述工程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2、净化、超净、恒温、恒湿通风空调系统;作用建筑面积≥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
13、作用建筑面积≥5000m2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智能化建筑物中的弱电安装工程。
14、专业用灯光、音响系统。
工程类别工程类别标准Ⅱ1、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引进主要设备的安装工程。
2、主钩起重量≥5t桥式、门式、梁式、壁行及旋臂起重机及其轨道安装;运行速度<1.5m/s自动、半自动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行道;Ⅰ类以外其他输送设备安装。
类3、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工业厂房及厂区照明工程。
4、蒸发量≥4t/h各型快装(含整装燃油、气)、组装锅炉及其配套工程。
5、各类常压容器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
6、Ⅰ类工程以外的工业炉设备安装。
7、Ⅰ类工程以外金属贮罐、气柜、火炬塔架等制作安装。
8、Ⅰ类工程以外制冷站、换热站安装工程。
9、未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管径Φ<500mm厂区给水、燃气、采暖管网(线);管径Φ<800mm的厂区排水管网(线);厂区消防管网。
10、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1、工业厂房除尘、排毒、排烟、通风和分散式(局部)空调系统;作用建筑面积<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
12、作用建筑面积<5000m2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
Ⅲ类1、台重≤5t的各类机械设备;配套功率<3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Ⅰ、Ⅱ类工程以外的梁式、壁行、旋臂式起重机及轨道;各型电动葫芦、单轨小车及轨道安装;小型杂物电梯安装。
2、蒸发量<4t/h各型快装(含整装燃油、气)锅炉、常压锅炉及其配套工程。
3、台重≤5t的静置设备安装。
4、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5、厂房内给排水、采暖、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
6、Ⅲ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
7、Ⅰ、Ⅱ类工程以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2、炉窑砌筑工程工程类别工程类别标准Ⅰ类1、专业炉窑设备的砌筑。
2、中压锅炉、各型散装锅炉的炉体砌筑。
Ⅱ类一般炉窑设备的砌筑。
Ⅲ类Ⅰ、Ⅱ类工程以外的炉体砌筑。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等级,均以单位工程划分,一个单位工程一般只定一个类别等级。
一个单位工程中有多个不同的工程类别等级时,则依据主体设备,或主要部分的标准确定。
2、对于民用工程中列有单独标准的专业工程,可单独确定工程类别。
3、民用建筑小区中的建筑工程有多个工程类别时,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按Ⅱ类工程确定。
4、智能化建筑是以建筑为平台,将楼宇设备自动化系统、通信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与建筑和结构有机地集成为一体,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三、市政工程(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名称工程类别标准道路工程Ⅰ类主干道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10cm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22cm 广场、机场路面面积≥8000m2Ⅱ类次干道沥青混凝土路面6cm≤面层厚<10cm水泥混凝土路面18cm≤面层厚<22cm 广场、机场路面3000m2≤面积<8000m2Ⅲ类支路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6cm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18cm 广场、机场路面面积<3000m2桥涵工程Ⅰ类单跨跨径≥30m,或多孔跨径总长≥100mⅡ类10m≤单跨跨径<30m,或50m≤多孔跨径总长<100m Ⅲ类单跨跨径<10m,或多孔跨径总长<50m排水工程Ⅰ类1.顶管工程2.管径≥1200mm3.沉井内径≥15m4.排水设备安装5.排水沟渠净断面≥4m26.给排水构筑物Ⅱ类1. 600mm≤管径<1200mm2.沉井内径<15m3. 2m2≤排水沟渠净断面<4m2Ⅲ类1.管径<600mm2.排水沟渠净断面<2m2工程名称工程类别标准隧道工程Ⅰ类截面净宽≥9mⅡ类7m≤截面净宽<9m Ⅲ类截面净宽<7m给水工程Ⅰ类1.管道试验压力≥1Mpa2.DN≥1000mmⅡ类0.7Mpa≤管道试验压力<1Mpa Ⅲ类Ⅰ类、Ⅱ类以外燃气Ⅰ类1.焊缝有探伤要求的管道且管径≥300mm2.调压站(区域)工程Ⅱ类1.无探伤要求且管径≥300mm2.有探伤要求且管径<300mmⅢ类Ⅰ类、Ⅱ类以外供热工程Ⅰ类1.中压以上2.有探伤要求且管径≥400mm Ⅱ类有探伤要求且管径≥200mm Ⅲ类Ⅰ类、Ⅱ类以外路灯工程Ⅰ类1.高杆灯≥15m2.桥栏杆灯3.高架路灯Ⅱ类1.高杆灯<15m2.包箍灯臂长≥0.7m3.桥栏装饰灯4.地灯5.地缆Ⅲ类Ⅰ类、Ⅱ类以外(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1、单独施工的人行道,按道路工程Ⅲ类取费。
2、排水工程中同时存在管道、顶管、排水沟渠等工程,且同时存在多种管道管径时,管径≥Φ1200mm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Ⅰ类工程,Φ600mm<管径<Φ1200mm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Ⅱ类工程,管径≤Φ600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Ⅲ类工程。
其中,主管道长度不包括顶管所占长度。
顶管工程、沉井、排水设备安装、排水沟渠单独确定工程类别。
3、各类地下管沟工程,参照排水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
四、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类别工程类别标准Ⅰ类工程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工程、假山工程、园路工程、园桥工程、园林小品工程Ⅱ类工程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工程、假山工程、园路工程、园桥工程、园林小品工程其中四项Ⅲ类Ⅰ、Ⅱ类工程以外的园林绿化工程(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单位工程的确定,以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为准。
2、绿化养护工程按Ⅲ类工程标准执行。
五、房屋修缮工程(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修缮面积(m2)I类工程>36000II类工程>12000III类工程≤12000工程类别每平方米定额省价人工费(元)I类工程>180II类工程>70 III类工程≤70工程类别定额省价直接工程费(万元)整体修缮工程局部修缮工程I类工程>400 -II类工程>150 >60III类工程≤150 ≤60(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房屋修缮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土建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分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