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16
用经纯化的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 3.6 超声波清洗器 ultrasonic clea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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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应要求器械供应商送达的外来医疗器械、植入物及盛装容器清洁。
c) 应遵循器械供应商提供的外来医疗器械与植入物的清洗、消毒、包装、灭菌方法和参数。急诊手术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要求规范WS310.2-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16Centralsterilesupplydepartment(CSSD)—Part2:Standard for operating procedure of cleaning, disinfection and sterilization2016-12-27发布2017-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I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要求 25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3附录A(规范性附录)CSSD人员防护及着装要求8附录B(规范性附录)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操作方法9附录C(规范性附录)酸性氧化电位水应用指标与方法11附录D(规范性附录)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要求13前言本部分5.5.1、5.5.2、5.5.3、5.7.5、5.7.7、5.7.8、5.8.1.4、5.8.1.8b)2)、5.8.1.8b)5)、5.9.5a)、5.9.5c)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WS310《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是从诊疗器械相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角度,对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操作、监测予以规范的标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管理规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本部分为WS310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WS310.2—2009。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在适用范围中,删除了“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和“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的要求;——调整了术语,植入物从本标准调整至WS310.1;A0值和管腔器械从WS310.3调整至本标准;增加了3.14湿包和3.15精密器械的定义;——删除了第6章“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改为“应遵循WS/T367的规定进行处理”(见4.1);——增加了外来医疗器械及植入物的交接、运送及包装、清洗方法、使用后清洗消毒等要求(见47);——增加了精密器械保护措施、使用后的处理的要求(见5.1.1、5.1.2);——增加了湿热消毒用水的要求(见5.4.2);调整了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见5.4.3);——增加了管腔器械内残留水迹的干燥处理方法(见5.5.3);——修改了压力蒸汽灭菌器压力参数范围(见5.8.1.6);——删除了干热灭菌、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低温甲醛蒸气灭菌程序、参数及注意事项的具体要求,改为符合WS/T367的规定,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调整了灭菌物品储存架或柜放置要求(见5.9.2);——增加了植入物放行要求(见5.10.2);——增加了管腔器械内腔清洗的要求(见附录B的B.1);——细化了清洗消毒器设备运行前准备、检查、装载、设备操作运行和注意事项(见附录B的B.3);——增加了规范性附录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要求(见附录D);——调整了附录D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和水质量到WS310.1。
WS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GSSD)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和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
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洗cleaning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
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
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
3.2 超声波清洗器ultrasonic cleaner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
3.3 清洗消毒器washer-disinfector具有清洗与消毒功能的机器。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16Centralsterilesupplydepartment(CSSD)—Part2:Standard for operating procedure of cleaning, disinfection and sterilization2016-12-27发布2017-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I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要求 25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3附录A(规范性附录)CSSD人员防护及着装要求8附录B(规范性附录)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操作方法9附录C(规范性附录)酸性氧化电位水应用指标与方法11附录D(规范性附录)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要求13前言本部分5.5.1、5.5.2、5.5.3、5.7.5、5.7.7、5.7.8、5.8.1.4、5.8.1.8b)2)、5.8.1.8b)5)、5.9.5a)、5.9.5c)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WS310《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是从诊疗器械相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角度,对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操作、监测予以规范的标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管理规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本部分为WS310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WS310.2—2009。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在适用范围中,删除了“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和“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的要求;——调整了术语,植入物从本标准调整至WS310.1;A0值和管腔器械从WS310.3调整至本标准;增加了3.14湿包和3.15精密器械的定义;——删除了第6章“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改为“应遵循WS/T367的规定进行处理”(见4.1);——增加了外来医疗器械及植入物的交接、运送及包装、清洗方法、使用后清洗消毒等要求(见47);——增加了精密器械保护措施、使用后的处理的要求(见5.1.1、5.1.2);——增加了湿热消毒用水的要求(见5.4.2);调整了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见5.4.3);——增加了管腔器械内残留水迹的干燥处理方法(见5.5.3);——修改了压力蒸汽灭菌器压力参数范围(见5.8.1.6);——删除了干热灭菌、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低温甲醛蒸气灭菌程序、参数及注意事项的具体要求,改为符合WS/T367的规定,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调整了灭菌物品储存架或柜放置要求(见5.9.2);——增加了植入物放行要求(见5.10.2);——增加了管腔器械内腔清洗的要求(见附录B的B.1);——细化了清洗消毒器设备运行前准备、检查、装载、设备操作运行和注意事项(见附录B的B.3);——增加了规范性附录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要求(见附录D);——调整了附录D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和水质量到WS310.1。
医院手术室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医院手术室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一、概述1清洗: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2.冲洗: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3.洗涤: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
4.漂洗: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
5.终末漂洗:用软洗、纯化水或蒸用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处理的过程。
6,超声波清洗器: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
7.清洗消毒器:具有清洗与消毒功能的机器。
8.闭合: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
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
9.密封包装层间链接的结果:密封可以采用诸如黏合剂或热熔法。
10.闭合完好性: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
I1包装完好性: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
12.植入物: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d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13.湿热消毒:利用湿热使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代谢发生障碍,致使细胞死亡。
包括煮沸消毒法、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
二、清洗及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1.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WS310.3的规定。
2.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或灭菌方法。
3.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清洗、消毒、灭菌,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设备、药械及耗材应符合国务院卫生执行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操作与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灭菌(1)压力蒸汽灭菌:适用于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
包括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灭菌程序。
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程序包括灭菌前准备、灭菌物品装载、灭菌操作、无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的监测等步骤。
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
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 核查。
管理要求 • 应采取 的方式,对所 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 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CSSD回收, 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
建筑布局分为
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值班室、卫生 间、办公室、休息室等。 • 工作区域包括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含 独立的敷料制备或包装间)和无菌物品存放区。
机械清洗的注意事项
• 被清洗的器械、器具、物品应充分接触水流,轴关节充分 打开,拆开至最小化。 • 精密器械和锐利器械应固定放置。 • 定时检查清洁剂管是否通畅,检查方法有:在酶清洗液和 润滑液的瓶身划线并标注时间,保证用量准确。
• 手工清洗过程应注意水温,酶清洗剂的浓度,浸泡时间等 对器械清洁度的影响。 • 清洗步骤包括清洗、冲洗、洗涤、终末漂洗四个步骤。
包装基本要求 • 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手术器械应 采用闭合式包装,由2层包装材料分两次包装。 • 开放式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纺织品材料应一用 一洗,在冷光源灯桌上检查有无破损,有无污渍。 • 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规范核对器械种类、规格和 数量。拆卸的器械应进行组装。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 械不应完全锁扣。
灭菌操作的要求
• 应观察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 和时间等灭菌参数及设备运行情况
灭菌物品的卸载
• 从灭菌器卸载取出的物品,待温度 降至室温方可移动,冷却时间要大于 30分钟。 • 每批次应确认灭菌过程合格,包内 包外化学指示物合格,检查有无湿包 现象,防止无菌物品损坏和污染。 • 无菌包掉落在地上或误放到不洁处 应视在无菌 物品存放区。 • 物品存放架应距地面高度20cm,距离墙 面5cm--10cm,距离天花板50cm。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2022-04-01 发布2022-12-01 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清洗、消毒、灭菌流程的技术操作部份参照了美国 ANSI/AAMI ST79-2022 医疗设备中蒸汽消毒和灭菌保证综合指南 ( ANSI/AAMI ST79-2022 comprehensive guide to steam sterilization and stearility assurance in health care facilities)EN ISO 15883-1.:2022《清洗消毒器》( EN ISO15833-1:2022《washer disinfector》)和 EN285:2022 《大型蒸汽灭菌器》( EN 285:2022 Sterilization steam sterilizers Large sterilizers)。
本标准第 5.5.1、5.7.4、5.7.6、5.7.7、5.8.1.4.2b )和 e )、5.8.2.2.1、5.9.5.1、5.9.5.2、6.1.1 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 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CSSD )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和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本标准合用于医院的 CSSD 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
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合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要求规范WS310.2-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16Centralsterilesupplydepartment(CSSD)—Part2:Standard for operating procedure of cleaning, disinfection and sterilization2016-12-27发布2017-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I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要求 25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3附录A(规范性附录)CSSD人员防护及着装要求8附录B(规范性附录)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操作方法9附录C(规范性附录)酸性氧化电位水应用指标与方法11附录D(规范性附录)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要求13前言本部分 5.5.1、5.5.2、5.5.3、5.7.5、5.7.7、5.7.8、5.8.1.4、5.8.1.8b)2)、5.8.1.8b)5)、5.9.5a)、5.9.5c)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WS310《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是从诊疗器械相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角度,对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操作、监测予以规范的标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管理规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本部分为WS310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WS310.2—2009。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在适用范围中,删除了“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和“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的要求;——调整了术语,植入物从本标准调整至WS310.1;A0值和管腔器械从WS310.3调整至本标准;增加了3.14湿包和 3.15精密器械的定义;——删除了第6章“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改为“应遵循WS/T367的规定进行处理”(见 4.1);——增加了外来医疗器械及植入物的交接、运送及包装、清洗方法、使用后清洗消毒等要求(见47);——增加了精密器械保护措施、使用后的处理的要求(见 5.1.1、5.1.2);——增加了湿热消毒用水的要求(见 5.4.2);调整了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见 5.4.3);——增加了管腔器械内残留水迹的干燥处理方法(见 5.5.3);——修改了压力蒸汽灭菌器压力参数范围(见 5.8.1.6);——删除了干热灭菌、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低温甲醛蒸气灭菌程序、参数及注意事项的具体要求,改为符合WS/T367的规定,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调整了灭菌物品储存架或柜放置要求(见 5.9.2);——增加了植入物放行要求(见 5.10.2);——增加了管腔器械内腔清洗的要求(见附录B的B.1);——细化了清洗消毒器设备运行前准备、检查、装载、设备操作运行和注意事项(见附录B的B.3);——增加了规范性附录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要求(见附录D);——调整了附录D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和水质量到WS310.1。
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效果的后的物品进行微生物 检测,以评估消毒效果。
残留物检测
检查消毒剂是否残留,以避免对 使用者造成危害。
设备维护
定期对消毒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03 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灭菌前的准备
物品准备
确保待灭菌物品清洁干燥,去除表面污渍和残留 物。
刷洗
使用刷子或洗涤器对物品表面进行刷洗,去除污 渍和细菌。
漂洗
用清水冲洗物品表面,去除清洗剂和其他残留物。
干燥
将物品晾干或用毛巾擦干,确保物品干燥无水。
注意事项
在清洗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物品的完好性和安全性,避 免损坏和污染。
清洗效果的评估
01
02
03
目视检查
通过观察物品表面的清洁 度和光泽度,初步评估清 洗效果。
细菌检测
对清洗后的物品进行细菌 检测,确保其达到无菌或 清洁标准。
残留物检测
对清洗后的物品进行残留 物检测,确保清洗剂和其 他化学物质被彻底清除。
02 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前的准备
清洁
在消毒之前,需确保物品 表面清洁,无明显的污渍 和杂物。
检查
检查消毒设备是否完好, 确保电源、水源等设施正 常。
消毒方法
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如紫外线消毒、化学消毒等,确 保消毒效果。
清洁与消毒周期
根据设备使用频率和污垢程度,制定合理的清洁与消毒周期,确 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05 清洗消毒及灭菌操作的安 全防护
个人防护措施
穿戴防护服
清洗消毒及灭菌操作时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服,包括但不限于口 罩、手套、围裙等。
包装材料选择
根据物品性质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如纸、布、 塑料等。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8、灭菌
9、储存
•9.1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 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一次性使 用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进入无 菌物品存放区;物品存放架或柜 应距地面高度20cm,离墙10cm, 距天花板50cm.
•9.2无菌物品储存效期:环境的温度、湿 度达到规定时,使用纺织品材料包装的无 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天;未达到标准时, 有效期宜为7天。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 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个月;使用一次 性医用皱纹纸、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 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使用一次性纸塑 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
7.4包装方法及材料: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 装,纺织品包装材料应一用一清洗,无污渍,灯光检查无 破损。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应由2层包装材料 分2次包装。密封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可 使用一层,适用于单独包装的器械。
7.5封包要求: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封包应严密, 保持闭合性完好。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 ≥6mm,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封口处≥2.5cm。
6、器械检 查与保养
•器械表面及其 关节、齿牙处应 光洁,无污渍、 血渍、水垢等残 留物质和锈斑; 功能完好,无损 毁。
7、包装
7.1器械和敷料分室包装。
7.2盘、盆、碗等器皿应单独包装。
7.3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有盖的 器皿应开盖,摞放的器皿间应用纱布隔开;管腔类物 品应盘绕放置,保持管腔通畅;精细器械、锐器等应 采取保护措施。
•3、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处理应符 合国家当时发布的规定要求。
• 注意事项: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应每次更换;每次处理工作结束后 ,应立即消毒清洗器具,更换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洗手和手消毒。
WS-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3.1.2 洗涤washing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
3.1.3 漂洗rinsing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
3.1.4 终末漂洗end rinsing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
3.2 超声波清洗器ultrasonic cleaner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
3.3 清洗消毒器washer-disinfector具有清洗与消毒功能的机器。
3.4 闭合closure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
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
3.5密封sealing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
注: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
3.6 闭合完好性closure integrity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
3.7 包装完好性package integrity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
3.8 植入物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d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3.9 湿热消毒moist heat disinfection利用湿热使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代谢发生障碍,致使细胞死亡。
包括煮沸消毒法、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
4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4.1 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要求进行处理。
4.2 应根据WS 310.1的规定,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方法。
4.3 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WS 310.3的规定。
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1.5 植入物: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 • 留存时间为30d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
3、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 3.1 回收湿热消毒方法的温度、时间应参照表1的要求。消毒后直接 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5min, 或A0值≥3000;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其湿热消毒温度≥90℃时间 ≥1min,或A0值≥600. • 3.5 干燥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 干燥温度,金属类干燥温度70℃~90℃;塑胶类干燥温度65℃~75℃。 • 3.6 器械检查与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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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1、术语和定义 2、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 3、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4、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的诊所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1、术语和定义
• • • • 1.1 清洗: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 漂洗和终末漂洗。 1.2. 冲洗: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1.3 洗涤: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 的过程。 1.4 湿热消毒:利用湿热使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代谢发生障 碍,致使细胞死亡。包括煮沸消毒法、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
3.10无菌物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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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 原体污染的诊所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 4.1 朊毒体污染的处理流程 • 4.1.1 疑似或确诊朊毒体感染的病人宜选用一次性诊疗器 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 • 4.1.2 可重复使用的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浸泡于 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再按照本标准5.3~5.8 • 进行处理, • 压力蒸汽灭菌应选用134℃~138℃,18min,或132℃, 30min,或121℃,60min。
WS-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GSSD)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和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
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洗cleaning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1.1 冲洗flushing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3.1.2 洗涤washing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
3.1.3 漂洗rinsing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
3.1.4 终末漂洗end rinsing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
3.2 超声波清洗器ultrasonic cleaner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
清洗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课件
消毒灭菌的方法
热力消毒灭菌
物理
照射消毒灭菌
1.燃烧灭菌法 2.干热灭菌法 3.微波消毒灭菌 4.煮沸消毒法 5.低温蒸汽消毒法 6.压力蒸汽灭菌法
1.日光暴晒法 2.紫外线灯消毒法 3.臭氧灭菌灯消毒法 4.电离辐射灭菌法
过滤消毒
化学 浸泡法 擦拭法
喷雾法
薰蒸法
化学消毒灭菌法
化学消毒剂的使用原则: 1.选择合适的消毒剂。 2.严格掌握浓度、时间及方法。 3.定期更换。 4.消毒灭菌前的准备。 5.消毒灭菌后的处理。
分类 a 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
清点、核查。 b 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
清洗 a 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手工清洗。 b 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手工清洗
适用于精密、复杂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 的初步处理。 C 清洗步骤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清洗 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d 精密器械的清洗,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
注:CSSD指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PartII: standard for operating procedure of c1eaning,disinfection and steriliztion
干燥 1 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
常用的化学消毒剂
氯已定 洗必泰
0.02%:手浸泡30’ 中 0.05%:粘膜
0.1%:器械浸泡 30’
忌与肥皂及盐相遇
苯扎溴铵 新洁尔灭
低
0.05%:粘膜
1.与肥皂有拮抗作用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1. 引言清洗消毒及灭菌是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能有效杀灭细菌、病毒和其他微生物,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本文档旨在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在清洗消毒及灭菌方面的操作技术,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清洗消毒操作规范2.1 前期准备•进行清洗消毒前,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手套、口罩和防护衣。
•准备好清洁剂和清洁工具,确保其完整、干净、无损坏。
•将清洁设备预热至适宜温度,如有需要。
2.2 清洗步骤1.将使用过的医疗器械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并标识清洗前状态。
2.首先,用清水将医疗器械表面的可见污物清洗干净,尽量避免过度刷洗造成划伤。
3.使用适当的清洁剂,根据医疗器械的特性和使用范围选择合适的清洁剂。
将清洁剂按照指定比例配置好并倒入清洗设备中。
4.将医疗器械放入清洗设备中,确保器械完全浸入清洗剂中。
5.根据清洗设备的规定,选择适当的清洗程序和时间,并启动清洗设备。
6.清洗结束后,将医疗器械取出,并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确保清洗剂彻底去除。
7.仔细检查医疗器械表面,确保无污物残留。
如有残留,应再次进行清洗。
8.清洗后的医疗器械应迅速干燥,可以使用干燥设备,也可以自然晾干。
3. 灭菌操作规范3.1 灭菌方法选择根据医疗器械的特性和使用范围选择合适的灭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常用的方法: - 高温高压灭菌 - 化学物质灭菌 - 干热灭菌 - 真空灭菌 - 过氧乙酸灭菌3.2 灭菌操作步骤1.对医疗器械进行再次清洗,确保表面无可见的污物。
2.根据选择的灭菌方法,准备好相应的灭菌设备和灭菌剂,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配置和加热。
3.将清洗干净的医疗器械放入灭菌设备中,并确保器械之间有足够的空间,避免重叠。
4.按照灭菌设备的指示,选择适当的灭菌程序和参数,如温度、压力、时间等,并启动灭菌设备。
5.灭菌过程中,要定时监测和记录灭菌设备内的温度、压力等参数,确保灭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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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CSSD)PartII: standard for operating procedure ofc1eaning,disinfectionand steriliztion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清洗、消毒、灭菌流程的技术操作部分参照了美国ANSl/AAMIST79-2006医疗设备中蒸汽消毒和灭菌保证综合指南(ANSl/AAMI ST79:2006 Comprehensive guide to steam sterilization andsterility assurance in health care facilities) 、EN ISO 15883-1:2006《清洗消毒器》( ENISO 15883-1:2006《 washer disinfector 》) 和EN 285:2006《大型蒸汽灭菌器》(EN 285:2006Sterilization Steam sterilizers Large sterilizers)。
本标准第5.5.1、5.7.4 、5.7.6 、5.7.7 、5.8.1.4.2b)和e)、5.8.2.2.1、5.9.5.1、5.9.5.2、6.1.1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瑞金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煤炭总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伍爱、张青、巩玉秀、么莉、李六亿、张流波、李新武、钱黎明、冯秀兰、王易非、钟秀玲、武迎宏、张宇、黄靖雄。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CSSD)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和被阮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
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己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 13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WS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消毒技术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洗cleaning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1.1 冲洗flushing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3.1.2 洗涤washing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
3.1.3 漂洗rinsing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
3.1.4 终末漂洗end rinsing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
3.2 超声波清洗器ultrasonic cleaner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
3.3 清洗消毒器washer-disinfector具有清洗与消毒功能的机器。
3.4 闭合closure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
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
3.5 密封sealing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
注: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
3.6 闭合完好性c1osure integrity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
2 / 133.7 包装完好性package integrity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
3. 8 植入物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d 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3.9 湿热消毒moist beat disinfection利用湿热使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代谢发生障碍,致使细胞死亡。
包括煮沸消毒法、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
4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4.1 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要求进行处理。
4.2 应根据WS310.1的规定,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方法。
4.3 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WS310.3的规定。
4.4 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或灭菌方法。
4.5 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清洗、消毒、灭菌,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6 设备、药械及耗材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操作与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5.1 回收5.1.1 使用者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物品分开放置;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中,由CSSD集中回收处理;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应双层封闭包装并表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
5.1.2 不应再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采用封闭方式回收,避免反复装卸。
5.1.3 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5.2 分类5.2.1 应在CSSD的去污区进行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点、核查。
5.2.2 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
5.3 清洗5.3.1 清洗方法包括机械清洗、手工清洗。
3 / 135.3.2 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
手工清洗适用于精密、复杂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
5.3.3 清洗步骤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
清洗操作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3.4 精密器械的清洗,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4 消毒5.4.1 清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
方法首选机械热力消毒,也可采用75%乙醇、酸性氧化电位水或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药械进行消毒。
5.4.2 湿热消毒方法的温度、时间应参照表1的要求。
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5min,或A值≥3000;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其湿热消毒温度应0≥90℃,时间≥lmin,或A值≥600。
0表1 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温度消毒时间温度消毒时间≥1min 30min 7590℃℃≥≥≥10min70℃ 100min80℃5.4.3 酸性氧化电位水的应用见附录C。
5.5 干燥5.5.1 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
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金属类干燥温度70℃~90℃;塑胶类干燥温度65℃~75℃。
5.5.2 无干燥设备的及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毒的低纤维絮擦布进行干燥处理。
5.5.3 穿刺针、手术吸引头等官腔类器械,应使用压力气枪或95%乙醇进行干燥处理。
5.5.4 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
5.6 器械检查与保养5.6.1 应采用目测或使用带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每件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
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处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功能完好,无损毁。
5.6.2 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有锈迹,应除锈;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5.6.3 带电源器械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
5.6.4 应使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
不应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
5.7 包装5.7.1 包括装配、包装、封包、注明标识等步骤。
器械与敷料应分室包装。
5.7.2 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规程或图示,核对器械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拆卸的器械应4 / 13进行组装。
5.7.3 手术器械应摆放在篮框或有孔的盘中进行配套包装。
5.7.4 盘、盆、碗等器皿,宜单独包装。
5.7.5 见到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
有盖的器皿应开盖,摞放的器皿间应用吸湿布、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管腔类物品应盘绕放置,保持管腔通畅;精细器械、锐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5.7.6 灭菌包质量要求: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公斤,敷料包终了不宜超过5公斤。
5.7.7 灭菌包体积要求: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30cm×25cm;脉动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30cm×50cm。
5.7.8 包装方法及材料5.7.8.1 灭菌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9633的要求。
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
纺织品包装材料应一用一清洗,无污渍,灯光检查无破损。
5.7.8.2 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其清洗消毒应符合本标准5.3、5.4的流程。
5.7.8.3 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
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应由2层包装材料分2次包装。
5.7.8.4 密闭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可使用一层,适用于单独包装的器械。
5.7.9 封包要求5.7.9.1 包外应设有灭菌化学指示物。
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还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放置包外灭菌化学指示物。
5.7.9.2 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胶带长度应与灭菌包体积、重量相适宜,松紧适度。
封包应严密,保持闭合完好性。
5.7.9.3 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6mm,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封口处≥2.5cm。
5.7.9.4 医用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参数的准确性和闭合完好性。
5.7.9.5 硬质容器应设置安全闭锁装置,无菌屏障完整性破坏时应可识别。
5.7.9.6 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
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