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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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培育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关于联合印发支持500家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琼农字〔2013〕129号)要求,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4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信社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择优培育扶持百强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规范管理好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农信社每年授信不少于3亿元给予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重点支持。

二、扶持条件
1.从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中产生。

2.依法登记设立。

在市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财务管理规范,规章制度较为完善。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依法在税务部门按时申报纳税、在工商部门按时进行年报、在质检部门按时进行组织代码年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经济实力较强,入社成员30人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4.产业优势明显,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效益明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5.服务成效明显,在同等条件下,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市县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高入当地同
类农民合作社平均收入水平。

6.广泛推行标准化,建立完善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记录档案,实现产品质量可溯源。

7.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产品获得“三品”认证,获得海南省著名商标和海南省名牌农产品品牌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

8.社会声誉良好,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评定程序
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按照市县推荐、评定确认、动态调整3个程序进行。

(一)市县推荐。

各市县成立由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农信社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评定小组,根据辖区范围内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择优推荐。

被推荐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明材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证书或无公害农(畜)产品产地认证证书、注册商标批准书、合作社获得国家、省、市县的荣誉证书、合作社有关管理制度、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市县示范社证书等相关材料。

各市县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推荐20个农民合作社,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信社等相关单位组
成的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筛选。

(二)评定确认。

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最终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信社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实地调研考核后,报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领导小组确认,并报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动态调整。

对已评定的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由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监测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原评定结果,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四、扶持措施
(一)省级财政通过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在项目上、政策上重点倾斜,放大财政支农效应。

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示范社持有和管护。

(二)各市县农业部门优先支持百强合作社示范社开展品牌创建、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与三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以及社会化服务。

(三)各市县农业部门要实施农民合作社辅导计划,依托“阳光工程”等培训工程,重点对百强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和农村能人进行培训。

(四)农信社把百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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