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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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 根据《生产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各种施工作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 职责
各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的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负责, 即本部门、单位的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如非其它部门、单位施工造成的破坏, 责任部门及单位应按要求保持责任区内的整洁卫生。
4 实施
4.1 公司容貌
4.1.1 公司的道路必须坚持每个工作日打扫干净, 道路两旁无杂草, 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4.1.2 公司的绿化区域应做到无杂草、无杂物, 常修剪, 保持绿化整齐。绿化区杂乱无章, 不经常修剪的每平方米罚责任人3元。
4.1.3 公司内的一切垃圾应倒入垃圾池内, 倒在垃圾池外的, 每次
罚责任单位50元。
4.1.4 公司主干道不得乱堆乱放物资, 临时将物资堆放在公司主干道上, 须经安保处同意, 否则视为乱堆放, 每次罚责任人50元。4.1.5 自行车、摩托车要按指定位置摆放, 生产现场摆放自行车、摩托车, 每辆罚20元。
4.1.6 公司内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方停放, 违者每辆罚100元。4.2 环境卫生
4.2.1 各车间必须保持车间内部整洁、干净, 各种物料堆放整齐有序, 如车间内脏乱、物料堆放混乱无标识, 罚车间负责人100元, 安保科下达整改通知后未能按整改期限完成的, 加倍处罚。
4.2.2 在生产场所乱扔饭盒、烟头、烟壳、废纸等其它杂物的, 每个罚20元。
4.2.3 厂区主干道和生产场地必须留有不小于5米宽的安全通道,
且安全通道不得占用, 因生产需要临时占用必须在工作完后及时
恢复, 否则按每平方米罚责任单位50元。
4.2.4 船台区域( 含露天船台) 的清洁打扫工作由船台二车间负责。不能有垃圾及杂物, 清扫不干净罚车间负责人100元/次。
4.2.5 系泊码头的垃圾必须按指定位置堆放, 责任单位必须当日要
清理完毕, 不按时清理的每次罚责任单位责任人100元。
4.2.6 喷砂房除锈施工, 如无特殊原因, 砂房不关闸门施工, 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4.3 作业场所
4.3.1 分厂车间内部必须有不小于1米宽的安全通道, 并保持道路
畅通, 无安全通道罚车间责任人100元; 管线拉设整齐有序, 设备
干净无油污, 安全标志清晰, 管道、阀门、容器无能源跑、冒、滴、漏现象, 检查不合格的, 每次罚车间500元。
4.3.2 机加工产生的铁屑每天下班前应清除到垃圾池( 桶) , 保持清
洁, 若检查不合格, 罚责任人50元/次。
4.3.3 系泊码头、船台使用的各种气瓶, 用完后领用单位要及时将空瓶送回领用点, 否则每个瓶罚使用单位50元。
4.3.4 各单位使用的氧气、液化气瓶必须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乱扔乱放的每个瓶罚使用单位50元。
4.3.5 上船设备及物料在船台区域放置时间不能过长, 否则每次罚堆放责任人50元。
4.3.6 小规格材料必须有器具盛装, 标识清晰, 且放置在船台区域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超过48小时按每天罚责任单位50元。
4.3.7 船舶大合拢拉码在作业完后, 地面码脚必须立即拆除不能留根, 否则每个拉码罚责任人50元。
4.3.8 船上的垃圾、边角余料, 不得往地下倒, 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4.3.9 在船台区域进行的各种作业的工装、材料、设备, 工作完后24小时内必须立即送回本单位内, 停留在船台区域内超过24小时罚单位100元。
4.3.10 船舶下水后, 如三天内无船舶上船台的, 则各种脚手架、木枕、木尖、跳板等工装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放置回指定位置, 脚手架、钢质跳板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七个工作日内, 有产品上船台的, 脚手架能够不拆除, 但必须整齐排列, 否则超过一天罚船台车间负责人100元。
4.3.11 上船待装的设备及物资材料只允许在船上指定位置停留48
小时, 超过48小时未安装的物资材料必须离船, 特殊情况必须经安保处批准方可延长, 并放在指定位置。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4.3.12 根据公司实际, 公司在必要位置车间及有条件的产品船上放置垃圾箱, 施工后的垃圾( 余料除外) 由施工者清理后放到垃圾箱内。产品船上的垃圾箱装满后由电装车间负责吊下产品船, 车间和产品船上的垃圾箱装满后均由各部门负责清运倒到垃圾场。各单位施工后, 不按”工完料清场地清”的原则清理生产现场的, 酌情处罚施工单位50元/次, 当月出现二次以上的, 追加处罚责任单位300元。垃圾箱装满后各部门要及时清运, 经安保科督促而没有清运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4.3.13 任何人不得在船舶上36V低压照明线上搭接灯、风机、电钻等电气设备, 36V低压照明线总线路上的照明灯头及灯泡不得擅自拆除, 违者罚款100元。
4.3.14 系泊码头各种管线、动力线应按架空拉设的原则, 走管线架, 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4.3.15 码头不准随意摆放任何物资, 因施工需较长时间放置在码头的油桶等材料或设备必须经安保处同意后放在指定位置, 乱摆放
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4.3.16 上船的设备及物料、小规格材料原则上只能在码头指定位置上放置48小时( 小规格材料要有东西盛装) , 超过48小时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4.3.17 船上待装的设备及物资材料只允许在船上停留2天, 超过2
天未安装的物资材料必须离船, 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4.3.18 船上作业的工具、设备必须摆放整齐, 不得阻碍其它作业人员行走, 否则每天罚责任单位100元。
4.3.19 仓库成品、半成品、设备、配套毛坯件等必须排列整齐、合理, 帐、物、卡相符, 未按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3.20 化学危险品仓库内的化学危险品性能有相互抵触( 如接触后会爆炸、燃烧或产生毒气) 以及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物品, 必须分库或隔离储存, 未按要求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罚责任单位100元。
4.4 能源
4.4.1 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内及可移动的动力管道做到勤检查、勤维护, 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经检查发现本单位内的能源跑、冒、滴、漏的罚100元。
4.4.2 焊、割作业人员的各种焊、割具皮带线应保持不破漏, 焊、割具皮带线破损、漏气的, 每项每次罚50元。
4.4.3 公共场所的管道、阀门、容器能源跑、冒、滴、漏由机修公司负责管理, 发现管道、阀门、容器能源有跑、冒、滴、漏情况的, 必须在3天内处理完, 工程量较大的必须书面报安保处备案, 否则视为违章, 并处罚责任人100元, 一周内不处理的罚动基
处负责人200元, 一月未处理的罚500元。
4.4.4 机械、设备、行车维护、修理不设承油盘, 油污落地的, 每次发现一例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