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对正义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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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对正义法的理解

班级:法学1301 学号:1049723102719 姓名:董世军当我初次接触到“人是目的”这一“石破天惊”的伟大命题时,不禁震撼与感动于它所体现的光辉的人性价值和深切的普世价值。它所倡导的,要把每个人作为具有理性的人同等地看待和尊重,把自己和他人能够基于某一行为或某一制度而获得更好的生存状态、更好地生活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不是把他人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这让我联想到中共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将“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的政策理念,其基本含义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由此可见,东西方的这两种思想有着相通之处。但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最初的的提出者管仲拘囿于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并没有站在更高的角度来阐释该思想的来源,当今社会,这一思想作为执政党的理念贯彻执行,但它应该是一种渗透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内心的思想,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了解康德的深刻阐释,进而了解新康德主义者施塔姆勒在他的《正义法的理论》中阐述的社会理想和正义的法的概念和方法,让我们的法律更加正义与人性化,让我们的党的执政理念更具智识资源的支撑,也让我们每个人都学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人是目的”这一理念的提出者康德认为,自然界的事物依据自然意志存在,只具有相对价值;而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具有自由意志,

具有绝对价值,即其本性凸显为目的本身。这就昭示我们,不仅人的各种主观需求的满足是目的。客观目的,亦即其存在自身就是目的的东西,而且是一种无法用任何其他目的来取代的目的,别的东西都应当仅仅作为手段来为它服务,因为若不然,就根本不能发现任何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①康德还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彼此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一个人的行为,无论是针对他自己的,还是针对别人的,他必须同时把自己和别人都尊为目的。②既然人是目的,那么人的生理需求、精神需求以及随着知识的扩展、智识的发展所要求满足的东西就应该得到满足。是以被较普遍地接受的正义法的含义就是:人们得到他所应当得到的东西。而这种应然性的基础在于人的存在就是目的,人具有绝对价值。但是单个个人享有个人自然禀赋的权利且人人平等,却无法依靠个人实现保障安全、维持秩序、实现自身权利时免受他人侵犯,于是这种责任就移交给了主权者。所以主权者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它的责任就是通过制定正义的法律,即能够充分满足人民所应得的东西的法律来实现人的价值,激发人的个性与潜力,让人能够自由全面发展,以人为目的来运行整个国家机器。

施塔姆勒在《正义法的理论》中所讲的法的理念的本旨社会理想,即“一个自由意志人的共同体”,在我理解看来所言说的就是具有良性品质的法律所欲求达到的目的和具体的规范的设定应充分尊重和满足个人的需求,这不仅包括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为他人和为自己而实现的外在物质方面的需求,更包括需要的得到他人尊重、认可、有尊

①《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36页。

②同上。

严的存在等等人之为人最为内在的或者说原始的需求——它不区分个体差异,是人所共有的需求。在满足外在可量化的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人内在的真实需求。而让人感受到存在的意义与价值的内在需求,它往往是最为重要的,也是最难以实现的。由此我们也开始明白为什么在经济发达物质丰富的国家或地区,人的幸福指数却很低,相反的,物质环境并不那么丰富的国家或地区,人们生活地却很幸福。

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自由的活动需要集体力量为支撑,需要在相互依存和交往中得到归属感、他人认同和理解,这样,人才会满足自己的内在需求,能够很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显而易见,一个遭到共同体排斥、得不到他人认同、感受不到自我价值的人很难发挥自身的潜力,实现对他人和自己的价值的。那么,一个自由意志人的共同体应该是在使每个人能在共同组建的共同体中实现自身的意志,发挥自身的潜力,实现自己的最大的价值的同时,也能使个体在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互尊重,彼此把对方当做一个目的来看待,心怀善意地关怀他人的利益与需求,彼此能够满足最为内在的需求,而不像工具一样仅仅是为了他人的目的亦或是共同体的目的的实现而被使用,或者仅仅把他人当做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工具来使用。这就是我所理解的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理想,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具备的品质,或者说是一种潜在的,流动在每个人心中,最终汇聚成一股社会氛围的爱意与善意。是“不来自实在法却可以适用于实在法并作为检验实在法是否含有某种应然品质的尺度性东西”,是法律所应该追求的“引航星。”

不过要准确清晰地理解施塔姆勒的关于正义法的理念还需要结

合他所提出的正义法四原则。这四项原则是:

1、一个人意志的内容不得被迫经受另一个人任意欲望的控制。

2、每一种法律要求必须是义务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

3、一个处于法律义务中的个人不得被任意逐出一个法律社会之外。

4、每一种所授予的处置能力不得是排斥性的,除非受排斥的那个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

我这样来理解这四项原则。首先看第一项“一个人意志的内容不得被迫经受另一个人任意欲望的控制”原则,这项原则的含义是正义的法必须包含这样的内容,即作为同样具有理性的人之间是平等自由的,个人的意愿应受到尊重,不被他人无故地附条件地凌驾驱使。比如说,在行政法领域,只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可受到行政法律规范的,那么他才受到行政法律关系的约束,而作为具体的行政主体,只有在他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时才能够对对方的行为自由及意志加以干预。否则,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一方无权任意干涉对方的意志和自由。

第二项原则“每一种法律要求必须是义务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这项原则的含义是法律自身应该具有公平的属性。具体来说就是在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不能完全承受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导致双方利益失衡,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就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义务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但是他同样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享有权利受损害时得到法律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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