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对正义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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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古希腊地中海边孕育法律的摇篮亚里士多德是古代希腊著名学者和伟大的思想家,是雅典“三杰”之一,留下了许多伟大的思想火花。

他的法律思想,在其折中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的思想紧密相关的。

但我们更欣赏他的法律正义论,这个理论创新让法律在爱琴海畔开始孕育,并不断发展,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平衡;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中庸的权衡。

”什么是正义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至于美德则是指人能够摆脱欲望的能力,即使一个人本身好,又使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那种性格状况。

这也就是说,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具体的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正义的法——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强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

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

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就具有不平等性。

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

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

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

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浅谈如何形成敬畏法律之心

浅谈如何形成敬畏法律之心

浅谈如何形成敬畏法律之心如何形成敬畏法律之心法律是一切国家的基石,它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为了让人们更加尊重、遵守法律,我们需要形成敬畏法律之心。

这需要从教育、宣传、执法等多个方面加以推进,以下将进行浅谈。

首先,教育是培养人们敬畏法律之心的基础。

在学校中,要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从小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学校可以开设法律课程,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原则,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

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让他们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从而养成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

其次,宣传也是形成敬畏法律之心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更加了解法律知识和具体规定。

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推出法律微课堂等系列节目,向广大市民普及法律法规,使他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的意义和效力。

此外,还可以组织各类法律讲座、法治教育活动,加强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提高公众参与法律宣传的积极性。

再次,执法工作的公正与高效也是形成敬畏法律之心的重要条件。

执法者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保持公正和廉洁的态度。

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使违法行为者犯罪成本高昂,让人们明白违法必受惩罚。

同时,执法工作也应该加强透明度和公开性,对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公正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以增加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敬畏。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激励机制,来推动敬畏法律之心的形成。

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公众意见,使法律规定更加贴近实际和公正。

同时,要加大对法律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违法必究的强烈震慑,让人们对法律心生敬畏。

另外,还可以通过设立法律知识竞赛、激励优秀法律工作者和公民的奖励机制,鼓励人们主动学习和遵守法律。

最后,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形成推动敬畏法律之心的良好氛围。

浅谈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

浅谈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

浅谈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观1摘要: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讨论在哲学史乃至人类思想史上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绝非是与后人开的一本正经而严肃的玩笑!关键词:正义《理想国》柏拉图正义,一直是人类苦心追求的美好价值。

两千多年前的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活在一个大变动的时代,这个时代人们普遍渴求一种正义的生活,渴望生活的美好,而那些渴望正义的人们却饱受了不正义的折磨,他们一直试图向正义探源,对正义作出了深刻的思考。

而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很少对正义进行思考,或者当人们对正义进行着思考时,对自己、别人乃至整个社会是否存在正义进行思考时,甚至连正义是什么都说不清楚。

正如我的老师廖峰博士所说,社会的发展是伴随着人类智慧的发展的,但两千多年以前的哲人们所思考的问题,到今天甚至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对这些问题始终保持着无知。

难道两千多年以来人类的智商没有提升过,这着实可怕!一、柏拉图的生平柏拉图(公元前427年— 347年)2古希腊的大哲学家。

他一生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古希腊民族文化中心的雅典。

民主制复辟后处死了苏格拉底,使他对现存的一切政体完全失望,决心通过哲学改变统治者,以此改造国家。

怀着这一政治抱负,他三下西西里岛,企图通过教育独裁者的途径建立新政体。

但终未能实现自己的政治计划,叙拉古的统治者狄翁被谋杀后,格拉图的政治理想遂彻底破灭。

在政治事业屡遭失败的时候,柏拉图的哲学事业却获得成功。

他于壮年时期成就了经典作品《理想国》。

全书一个重要的层面就是政治思想,是关于人类的一个理想的共同体生活的构想。

柏拉图是第一个对正义问题做出系统思考的思想家,在《理想国》一书中,正义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

理想国是一个正义的国家,正义是柏拉图建立理想国的精神支柱,也是他构建理想城邦的出发点与归宿。

1交稿日期:2013.12.162据《韦氏新世界美国英语词典·大学版》第二版,柏拉图生卒年不准确二、关于正义的讨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第一卷中,通过苏格拉底与别人的对话对正义观念作了逐一的分析和批判:(一)关于克法洛斯“有话实说,有债照还”的反驳克法洛斯从自己的经营活动出发,提出正义就是“有话实说,有债照还”。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认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而且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当代社会,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和管理方式,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的概念、功能和地位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增进对法律的认识。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承载着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

它是国家为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而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确保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法律还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为人们提供了救济的途径和保护的手段。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具有多种功能。

首先,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能够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其次,法律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安全等,使人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此外,法律还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确保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对法律的认识不仅是了解法律的内容和规定,更是要具备正确的法律意识。

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正确的法律意识还能够增强公民的法律责任感,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注重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法律,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对法律的认识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历来就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目标,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繁荣进步的同时,各领域的矛盾日趋尖锐,区域、城乡、行业发展的巨大差距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巨大挑战。

促进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目标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

“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人类的理想社会正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这种以全人类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公平正义思想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远大目标。

这为我们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理念。

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理论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实际国情,领导人民大力发展生产,努力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始终贯穿着不断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理念,肩负起带领中国人民探索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

在改革开放历史大发展时期,邓小平把公平正义上升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容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

权利公平是指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年龄、身份、区域、职业、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差别,在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它是整个社会公平的逻辑起点,也是社会公平的核心。

人们只有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公平,才能拥有最起码的尊严与自由。

这样,社会才能够维持稳定,才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点。

机会公平即“机会均等原则”,是指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它强调人们在创造社会财富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机会公平使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使进入市场的主体不因家庭背景、自然禀赋、特权等因素而少得到或多得到某种竞争机会。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正方,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

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每个成员都能享有公平和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法律公正则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应该紧密结合,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社会正义是法律的根本目的。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没有社会正义的法律就会失去其意义和价值。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奥利弗·韦德尔·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只有法律与社会正义相一致,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遵守。

再者,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保障。

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只有法律公正,才能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所说,“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基石,没有法律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正义。

”。

最后,我们需要看到,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只有在法律公正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正义;而只有实现社会正义,才能使法律公正得到真正的实现。

因此,我们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反方,不应该与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之间的关系。

首先,社会正义与法律公正是两个独立的概念。

社会正义是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法律公正是一个更加具体的概念,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不应该被强行联系在一起。

其次,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实现社会正义。

法律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必然会受到人的主观意识和利益的影响。

因此,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完全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有时甚至会偏离社会正义的轨道。

正如法学家罗伯特·科维尔所说,“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实现社会正义,有时甚至会成为社会不正义的工具。

论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

浅谈司法公正王莹内容提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是否公正一直是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司法公正的本质。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更是人类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却又是一个复杂、艰苦探索的过程。

另外,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然而在现实当中,我们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对其获得深刻地理解。

因此,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的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引言:我国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

然而,纵观人类历史,为了解开这谜一样的难题,有无数杰出的思想家绞尽脑汁、耗尽心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这种难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地揭示、理性的对待司法公正的本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目前,司法公正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因此,只有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意义,才能从更深层次的了解、剖析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如果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

所以,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与司法权司法是国家法律生活最基本的形式。

[柏拉图,法理学,正义]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柏拉图,法理学,正义]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一、柏拉图正义观提出的背景《理想国》是一篇长度仅次于《法篇》的对话体著作,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与思想家柏拉图的重要著作之二《理想国》是一篇对柏拉图哲学思想总结与概括的论著,理想国,指的是理想中存在的,人们是正义和善良的国家。

柏拉图推理出的理想国所要阐述的重点就是正义。

正义作为评价政治生活价值的标准、维持社会秩序的最高原则,在古希腊是一个重要的观点。

正义可发生在国家中,也会体现在个人中,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个人体现出的是遵守社会制度的优良品德。

正义可发生在国家中,也会体现在个人中,在人们生活中,通过单个成员体现出的是遵守社会制度的优良品德。

苏格拉底为了把道德的理念落实到每个人的具体行为中,把自己的一生都奉献在探索德行知识的道路上,最终付出了生命去维护社会正义。

苏格拉底的死,对柏拉图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开始思考一种最终能为全社会带来幸福的途径:正义的道路需要什么样的引导,需要受到保护和肯定的美德的人该怎样操作《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也仅仅是发表个人的浅薄认识,通过《理想国》中的论述,尝试对柏拉图的正义理念进行分析与论述。

二、什么是正义在中文中,正义指的是公平与公道,从字面与经验理解,何为公平,何为不公平很容易,却难给大家一个都接受的准确有关正义的定义。

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正义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

1、正义是人类各得其所。

正义是一种人类的精神意向,根据每个人的品德、能力、身份、地位、奉献的分配机会、财富和权利等,使每个人都能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2、正义是一种公平等价的回报。

这种观点在中国和西方的一些语言表达中都有体现,比如中国的用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西方的一个在某种情况下以某一种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他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是不公正的。

3、正义是所谓的平等对待。

从某种特殊的观点来说,给予就是同样的对待平等的人。

4、正义是很理想的自然产生的关系。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

浅谈对法律的认识在当代社会中,法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浅谈对法律的认识,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一、法律的定义和功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标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的。

它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准则和限制,保护了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同时也约束了人们的行为和习惯。

法律的主要功能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自由,促进公平正义,调节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纠纷,以及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

法律的存在和有效执行对于一个健康的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于各个层面和领域。

从个人来看,法律规范了人们的个人行为和权益,比如合同法保护了个人的财产权益,民法保护了个人的人身权益。

从组织和群体来看,法律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从国家层面来看,法律规范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维护了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利益。

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国家,法律都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

它是整个社会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准则,为社会的和谐和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法律的意义和重要性法律的意义和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人们可以通过法律获得公正的对待,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法律规范了社会的行为准则,约束了人们的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再次,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最后,法律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一种合法合规的行为方式,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重要性还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上。

法律的存在为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法律还规定了个人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推动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四、法律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法律在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存在着差异和不足,有些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浅谈法治与正义

浅谈法治与正义
二 、 治 与正义 的关 系 法
正义 , 如美 国辛 普森案 一样 , 实现 司法 公正 , 正 要 首先 就要 实现程
士 多德在 其 《 政治 学》 中也 提 出了法 治 的经 典 解释 :法 治应 当包 序 公 正 。 我 国著 名法 学 家沈 家本 也指 出:刑律 不善 , “ 而 “ 不足 与 害
现的 先决 条件 。 司法 不独 立 必然 严重损 害 司法 公正 , 失去 司法 而

在 司法 独立 是 哲学 家 西塞 罗 认为 , 正义 的实质 即是 正确 的理 性 。 总结看 来 , 正 公正 性 的司法 则损 害 的是 法 治 的源 头 。 我 国 目前 , 个 很大 的 问题 , 主要 的就 是行 政干 预司 法 。比如 “ 总 理为 最 温 义 即要求 每 个公 民必须 在其所属 的地 位 中尽 自己的 义务 , 与其 做

什 么是 法治
在人 类 的法 治进程 中 , 古希 腊有~ 位伟大 的殉 道者 —— 苏格
拉底 。 认 为 , 他 法律 与城 邦 一样 , 是正 义 的表现 , 都 也是 强者 的 意 看得 见 的方式 实现 。这 说 明法律 的最 终 目的是要 实现社会 正义 , ” 志 。 强调 , 论是 自然 法还 是人 定法 , 他 无 人们 都 要坚 决服 从 , 严格 而 其核 心不 光在 于 实体 法 的正 义 , 在于 程序 法的 正义 , 于 司 更 在 遵守 。即使 面对 不合 理 的法律 裁判 , 宁可 牺牲 自己 的生命 , 必 法 机关 、 法机 关 的公 平正 义 。 是 目前 , 们 的司法 机关 、 法 也 执 可 我 执 须维 护法 律 的尊 严 。 而他 自己也正 是这 样做 的 , 以他 自己的 生 机 关滥 用职 权 、 越职 权 办 案 的案例 数不 胜数 , 他 超 这说 明我 国法 治 看 正 在每 个案 例 中 , 序 正 程 命 , 受 了对他 不公 正的死 刑裁 判, 接 维护 了法 律至 高无 上 的权威 。 建 设 中“ 得 见 的” 义仍 是 人们 期 盼 的, 从苏 格 拉底 身上 , 们可 以看 出, 治 既是指 法律 统 治 , 我 法 法律 义和 正当 又是 十 分迫 切和 必 要 的 !甚至 程序 正义 要更 重 于实 体 的普 遍适 用 和至 高无 上 , 并且 平等地 约束 社会 一 切成 员 。 亚里 而 含两 重 意义 : 己成 立 的法律 获得 普遍 的 的服从 , 大家 所服 从 的 而 法律 又应 该 是 良好 的法律 ” 因此 , 治 的基本 特 征是 法律 至上 。 。 法

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浅谈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和程序公正的主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

应该说,在全国各级政法机关中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先进、科学、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开放、发展的理论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

它吸收了古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

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各级政法机关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作为政法工作者,认真理解并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基本内涵,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仅就五个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及其相关内容,谈一下个人的理解和认识:一、“公平正义”的主要内涵公平正义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

公平正义在社会学意义上,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是指权利与义务对称,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获得的收益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是指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

公平正义表现为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法治精神。

它规定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以法律为基础的共同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展开竞争、获得发展,当彼此之间出现矛盾和争端时,坚持在法律和程序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依法解决。

公平正义体现了国家在法制基础上对社会利益的调控。

国家必须在公平正义缺失情况下积极作为,调整利益冲突,化解矛盾,使公平正义得到切实贯彻。

法与公平正义不可分开,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浅谈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解决

浅谈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解决

机场 即被 警 方逮 捕 , 目前被羁 押 在朝 阳区看 守所。 此前 , 湖南省 沅江市 形式 正义 , 即程 序正义 。 程 序正义是 以法治作为社 会生活价值调整 方 式 检察 院以妨 害信用卡管理 罪和销售假 药罪对 陆勇提起诉 讼, 陆勇已被 网 和实 现人们 共 同学 理想社 会 目标时, 人们在 立 法、 司法、 执法 过程 中对 上追逃。 陆勇的3 0 0 多名白血病 友联名 写信, 请求 司法机 关对他 免于 刑 正义 的追求和 渴望 , 比如法 官在 审判 案件时候 应该做 到不偏 不倚, 不 能 事处罚。 带 有感情 色 彩来判决 , 同时注 重诉 讼效率 , 即办案 、 审案 、 断案 的过程 对 陆勇涉嫌 犯罪 的主要 指控 是销售 假药 , 是否 是 假药应 按照现行 要 强调准 确、 高效 ; 最 后, 还 应 强调诉 讼程 序 的规范性 , 只要案件 的 审 的药品管理法 规 来认 定 , 而 现行 的药 品管理 法 规规定 , 走私未经 国内审 理过 程符 合法律 的规定 就不予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 情况。 批、 许可 的药 即认定为假 药。 很不幸 , 陆勇代购 的印度仿制抗癌 药 , 虽然 2 . 实 质正义 , 主要 是 从立 法者 制定 的 良法 中体现 出来 , 通 过 法律 资 源、 社会合 作的利益和 负担进行公正 在印度属于 合法生 产、 销 售 的正规 药品 , 却未经 我国药 品监管 部 门批准 的规 定实现 对政治 自由和平 等、 销售 , 因此也可以被 视为 “ 假 药” 。 同时, 根据 当前刑法 修正案的规 定 , 地分 配 。 实质 正义 也分 为 三种 形式 : 与 法制 这种 形式正 义相 对应 的 实 只要具有主 观故意生产、 销售假药 的行为 , 即构成犯 罪, 不管是否牟利 , 质正义 , 即社 会正义 ; 与 抽象 正义 相对应 的称为具体 正义的实质正义 , 是 否发 生实 际人 身伤 害。 因此, 尽管 陆勇 为病 友代购 的 印度 仿制 抗 癌 与程 序正 义相对 应的 实体法 上 的实体正义 根据 我们对 实质 正义的理 药, 确 实药 效很 好, 而且他 本人没有直 接牟 利, 其 行为 亦可被认 定为 销 解一 一 社会利益与负担的合理 分配可 以引申出, 实质正义追 求社会范 围 售假 药。 在现 在药品监管法律 框架下, 警 方抓捕 陆勇于法有据 。 可是 , 既 内实质 上的正义和 公平, 最 大限度上符 合社会成 员的正义价 值观 念, 对 然是涉嫌犯 罪, 为什么还会有数百名病友为陆勇 “ 喊冤 ” ? 不 同社会成 员 的行为 给予不 同的法 律调 整 , 同时对 利益 和负担 的分 配 身为身患 白血病 的重症 患者 , 陆勇在顽 强与病魔斗 争的过程 中, 发 和矫正 , 在这 些过程 中法的实质 正义得 到彻底体 现 , 这 也合乎道 德 的要 现 了疗 效 相近 而价格 便宜 很多 的 “ 救命 药”, 和广大 病友分享信 息 , 还 求。 主动帮 那些 不会 “ 海淘 ” 印度仿 制抗癌 药 的病友代购 。 如果 陆勇 因此而 三 从“ 许霆 案 ” 思 考 形式 正义 与 实质 正义 的关 系 获罪 , 不仅身受 “ 救命之恩” 的病友们感到难 过, 也让 公众难 以接受 。 2 0 0 6 年4 月2 1 日 , 被告人许霆来 到天河区黄埔大 道某银 行的A T M取 看完 这个案 件, 我 想大 家都 会感 到矛盾。 法治 社会 , 有法 必依 、 执 款 机取 款 , 结果 取 出1 0 0 0 元后 , 他 惊讶地 发现 银行 卡账户里只被 扣了1 法必严 是法治 的基本 秩序 , 个人好恶 确实不能 影响法律 的正常运 行。 可 元 , 狂喜之下, 许霆 连续取款 5 . 4 万元 。 当晚 , 许霆 回到住处 , 将此事告诉 是, 在 严守法律 秩序 的前提下, 我 们也不能忘记 “ 法律 不外乎人性” 的原 了同伴 郭安 山。 两人 随即再 次前往 提 款 , 之后反复 操作多次 。 后经警方 则, 不能无视人们 内心对公平、 公正的共 同愿 望。 简而言之 , 法律是 维护 查实 , 许霆先后取 款1 7 1 笔, 合 计l 7 . 5 万元 , 郭安 山则取款 1 . 8 万元。 事后, 正义 的利 剑, 但是机 械的追 求依 法办事 , 忽视 “ 程 序正义” , 就可能变成 二 人 各 携 赃 款 潜 逃 。 “ 双 刃剑” , 甚至 适得 其反 、 本末倒置 , 使得 本应实 现的 “ 实质正义” 成 同年 l 1 月7 日, 郭安 山向公安机 关投 案 自首, 并全额 退 还赃 款I . 8 万 为空谈 。 元。 经天河 区法院 审理后 , 法 院认 定其 构成盗 窃罪 , 但 考虑到其 自 首 并 二 法的正义的区分: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主动 退款 , 故 对其判 处有 期徒 刑一年 , 并处罚金1 0 0 0 元。 而潜 逃一年 的 ( 一) 正 义的内涵 许霆 , 1 7 . 5 万元赃 款 因投资失 败而挥霍一 空, 今年5 月在 陕西宝 鸡火车站 正义 , 是一个 令人觉 得既深 邃又简 约的词汇 , 它可 以大到是法 的最 被警 方抓 获。目 前, 广州市 中院审理后 , 被告许霆 以非法侵 占为 目的, 伙 高 的价值和 最崇高 的最求 目标 , 它又可 以小 到我们 日 常生 活 中的人们按 同同案人 采用秘密 手段 , 盗窃 金融机 构, 数 额特 别巨大 , 行 为 已构成 盗 照一定 的道 德标准 所应该做 的事情, 即一种 道德评 价一一 公正 , 美 国的 窃罪 , 遂判 处无期徒 刑 , 剥 夺政治权 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 许 博登 海默 将正义 总结为 “ 具 有一张普 罗透 斯 式的脸 , 变幻无 常, 随时可 霆随后提 出上诉 , 2 0 0 8 年3 月, 广州中院认定许 霆犯盗 窃罪, 判处有 期徒 呈不 同形 状 , 并具 有极 不相 同的面貌 ” , 古希 腊哲 学家柏 拉 图认 为 ,‘ ‘ 人 刑5 年, 许霆再 度 上诉 , 2 0 0 8 年5 月, 广州省高 院二 审驳 回上 诉 , 维持 原 们按 自己的等级做 应当做 的事就是 正义” ; 哲学 家休谟认为 ,“ 正义并不 判 。 是 自然的, 而是一种 ‘ 应付人类环 境和所需 而采取的措 施或者 设计 … 。 “ 许霆案 ” 初审判决 一经作 出, 随 即引起社会舆 论的一片哗 然。 不 亚 里 士多 德认 为 ,“ 正 义寓于某 种 平 等之中, 它要求 这些 资源 , 包括 机 管 是法律界人士 还是普 通百姓 , 普 通认 为广东 中院量 刑过 重, 是法 院判 会, 按照 比例 平等 的原则 , 公 平地分配 给社 会成 员, 平等 分配 的标 准就 错了吗? 早在 “ 许 霆案 ” 争论 之初 , 就 有许 多资 深法 学家 指出依 照我国 是 正义 的标准 。 ” 现行 刑法 的规定 , 广州 中院以 “ 盗窃金 融机 构 罪” 来定罪 , 量 刑有 法可 ( 二) 形式正义与实质 正义的 内涵 依, 事实也是确 凿充分, 并没有不妥之处, 同时 考虑到没有从轻和减 ��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学习体会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公平正义认识教育法制理念社会主义心得体会中央政法委决定201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

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

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

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检察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检察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

其次,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检察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

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检察改革的成败。

正确的法学观

正确的法学观

正确的法学观:
正确的法学观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至上: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社会治理的基础。

正确的法学观应该强调法律的至上地位,尊重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正确的法学观应该追求公平正义,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歧视和偏见。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法律功能的必经之路。

正确的法学观应该注重程序公正,确保司法审判、行政决策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受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

证据为本:证据是确定法律事实的基础。

正确的法学观应该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基础,不轻信口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是法律赋予执法者的重要权力。

正确的法学观应该强调自由裁量的合理运用,确保执法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裁决。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实现法律功能的关键环节。

正确的法学观应该注重法律的适用,确保法律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浅谈公平正义的现实意义

浅谈公平正义的现实意义
P o p u l a r S c i e n c e
科 学 大众 ・ 科 学 教 育
2 0 1 4 年 第3 期
浅谈公平正义 的现实意义
王静 瑶
( 中共 南 阳市委 党校 方城 分 校 , 河 南省 4 7 3 0 5 6 )
摘 要: 中国梦是 中国人 的梦 , 也是我们未来奋斗的 目标 。 而公 平正 义正是 实现这一梦想的基础和前提 。 本文着重从 这一角度 出发 , 结 合公平正义是发展 中国特 色社会主 义道路的经验总结 , 公 平正 义是 制度革新 的首要价值 , 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三 个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域的不平等 , 通 过 有 效 的社 会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 消除两极分化和城乡 差别 , 用科学 、 规范 、 完善 的 制 度 体 系去 消 解 一 些 导 致 社 会 不 公 的
7 0多 年 前 , 在《 可爱 的中国》 里, 方 志 敏 同志 曾 预 言 : “ 中 国 一 力 量 , 有 效 保 障 全 体 人 民共 享 改 革 成 果 。 定 有 个 可赞 美 的 光 明前 途 , 那时 的中国, 处处都是活跃 的创造 , 处 三 、 公 平正 义 是 构 建 和 谐社 会 的重 要 基 础 处 都 是 日新 月 异 的变 革 , 明媚的花园 , 将 取 代 凄 凉 的 荒 地 !” 7 O多 更让全世界惊叹。“ 中国梦” 的茁壮 , 充 实 着 每个 人 的梦 想 。 社会公平正义 , 不 仅 是 衡量 社 会 文 明进 步 的重 要 尺 度 , 同 时 还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是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的 一 个 较 高 阶 段 ,公 平 正 年后 , “ 活 跃 的创 造 ” 早 已 超越 先烈 勾 勒 的愿 景 , “ 日新 月异 的改 变 ” 是一个社会完善、 成 熟 的标 志 , 是 社会 和谐 的基 本 条 件 。 回首 最 近 十 年 的发 展 历 程 , 公 平 正 义 的理 念 日渐 深 入 人 心 . 特 义 是 构 建 社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的重 要 基 础 ,我 们 要 构 建 的 社 会 主 义 别 是 在 实 践 基 础 上达 成 的理 念 共 识 . 日渐 成 为 我 国 社 会 发 展 的 坚 和 谐 社 会 就 是 要 以公 平 正 义 为 价 值 导 向 , 引 领 社 会 各方 面建 设 。 然 固基 石 。 “ 平均 ” 与“ 总量” 的尴 尬 反 差 , “ 个 富” 与“ 共富” 的局 部 失 而 改 革 开 放 3 0多 年 来 的 实践 表 明 : 我们 的 经 济 发 展 很 快 , 但 是 社 衡. “ 民富” 与“ 国强” 的共同企盼, 昭示我们 : 托起 “ 中国梦” 的, 不 仅 会 发 展 相 对 滞后 , 不 公 的社 会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

社会公平与法律正义演讲稿

社会公平与法律正义演讲稿

社会公平与法律正义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社会公
平与法律正义这一重要的议题。

首先,让我们先来思考一下,什么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就
是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经济地位等因素的歧视和限制。

而法律正义,则是指法律的公正和
公平执行,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发现社会上存在着不公平和
不正义的现象。

一些人因为出身、家庭背景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享
受到应有的权利和机会;一些人因为权力、金钱等因素的干扰,逃
避法律的制裁。

这些现象无疑是对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的严重挑战。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法
治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法律是保障我们权利的重要工具,是社会
秩序和正义的守护者。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公平和公正的社会
制度和机制,保障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最后,我
们更需要加强对于法律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

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每个人都应该关心社会公平,为社会正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平、更加正义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让社会公平与法律正义成为我们共同的追求和目标。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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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对正义法的理解
班级:法学1301 学号:1049723102719 姓名:董世军当我初次接触到“人是目的”这一“石破天惊”的伟大命题时,不禁震撼与感动于它所体现的光辉的人性价值和深切的普世价值。

它所倡导的,要把每个人作为具有理性的人同等地看待和尊重,把自己和他人能够基于某一行为或某一制度而获得更好的生存状态、更好地生活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不是把他人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和工具。

这让我联想到中共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将“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的政策理念,其基本含义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由此可见,东西方的这两种思想有着相通之处。

但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最初的的提出者管仲拘囿于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并没有站在更高的角度来阐释该思想的来源,当今社会,这一思想作为执政党的理念贯彻执行,但它应该是一种渗透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内心的思想,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了解康德的深刻阐释,进而了解新康德主义者施塔姆勒在他的《正义法的理论》中阐述的社会理想和正义的法的概念和方法,让我们的法律更加正义与人性化,让我们的党的执政理念更具智识资源的支撑,也让我们每个人都学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人是目的”这一理念的提出者康德认为,自然界的事物依据自然意志存在,只具有相对价值;而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具有自由意志,
具有绝对价值,即其本性凸显为目的本身。

这就昭示我们,不仅人的各种主观需求的满足是目的。

客观目的,亦即其存在自身就是目的的东西,而且是一种无法用任何其他目的来取代的目的,别的东西都应当仅仅作为手段来为它服务,因为若不然,就根本不能发现任何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

①康德还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彼此之间应该相互尊重。

一个人的行为,无论是针对他自己的,还是针对别人的,他必须同时把自己和别人都尊为目的。

②既然人是目的,那么人的生理需求、精神需求以及随着知识的扩展、智识的发展所要求满足的东西就应该得到满足。

是以被较普遍地接受的正义法的含义就是:人们得到他所应当得到的东西。

而这种应然性的基础在于人的存在就是目的,人具有绝对价值。

但是单个个人享有个人自然禀赋的权利且人人平等,却无法依靠个人实现保障安全、维持秩序、实现自身权利时免受他人侵犯,于是这种责任就移交给了主权者。

所以主权者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它的责任就是通过制定正义的法律,即能够充分满足人民所应得的东西的法律来实现人的价值,激发人的个性与潜力,让人能够自由全面发展,以人为目的来运行整个国家机器。

施塔姆勒在《正义法的理论》中所讲的法的理念的本旨社会理想,即“一个自由意志人的共同体”,在我理解看来所言说的就是具有良性品质的法律所欲求达到的目的和具体的规范的设定应充分尊重和满足个人的需求,这不仅包括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为他人和为自己而实现的外在物质方面的需求,更包括需要的得到他人尊重、认可、有尊
①《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36页。

②同上。

严的存在等等人之为人最为内在的或者说原始的需求——它不区分个体差异,是人所共有的需求。

在满足外在可量化的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人内在的真实需求。

而让人感受到存在的意义与价值的内在需求,它往往是最为重要的,也是最难以实现的。

由此我们也开始明白为什么在经济发达物质丰富的国家或地区,人的幸福指数却很低,相反的,物质环境并不那么丰富的国家或地区,人们生活地却很幸福。

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自由的活动需要集体力量为支撑,需要在相互依存和交往中得到归属感、他人认同和理解,这样,人才会满足自己的内在需求,能够很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

显而易见,一个遭到共同体排斥、得不到他人认同、感受不到自我价值的人很难发挥自身的潜力,实现对他人和自己的价值的。

那么,一个自由意志人的共同体应该是在使每个人能在共同组建的共同体中实现自身的意志,发挥自身的潜力,实现自己的最大的价值的同时,也能使个体在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互尊重,彼此把对方当做一个目的来看待,心怀善意地关怀他人的利益与需求,彼此能够满足最为内在的需求,而不像工具一样仅仅是为了他人的目的亦或是共同体的目的的实现而被使用,或者仅仅把他人当做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工具来使用。

这就是我所理解的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理想,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具备的品质,或者说是一种潜在的,流动在每个人心中,最终汇聚成一股社会氛围的爱意与善意。

是“不来自实在法却可以适用于实在法并作为检验实在法是否含有某种应然品质的尺度性东西”,是法律所应该追求的“引航星。


不过要准确清晰地理解施塔姆勒的关于正义法的理念还需要结
合他所提出的正义法四原则。

这四项原则是:
1、一个人意志的内容不得被迫经受另一个人任意欲望的控制。

2、每一种法律要求必须是义务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

3、一个处于法律义务中的个人不得被任意逐出一个法律社会之外。

4、每一种所授予的处置能力不得是排斥性的,除非受排斥的那个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

我这样来理解这四项原则。

首先看第一项“一个人意志的内容不得被迫经受另一个人任意欲望的控制”原则,这项原则的含义是正义的法必须包含这样的内容,即作为同样具有理性的人之间是平等自由的,个人的意愿应受到尊重,不被他人无故地附条件地凌驾驱使。

比如说,在行政法领域,只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可受到行政法律规范的,那么他才受到行政法律关系的约束,而作为具体的行政主体,只有在他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时才能够对对方的行为自由及意志加以干预。

否则,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一方无权任意干涉对方的意志和自由。

第二项原则“每一种法律要求必须是义务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这项原则的含义是法律自身应该具有公平的属性。

具体来说就是在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不能完全承受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导致双方利益失衡,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就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义务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但是他同样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享有权利受损害时得到法律救济的
权利。

这样在他承受义务的同时,作为人所共有的需要被公平对待的需求就会得到满足。

同时,因为这种义务的承受和遵守,是社会处于有序的状态,保护了他人和自己生活环境的稳定,由是,使他“成为自己的邻居”。

第三项原则“一个处于法律义务中的个人不得被任意逐出一个法律社会之外”,这项原则的含义是法律应包含保障安全的品质。

如前所述,人们构建国家,创制法律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共同体的力量来实现个人所无法实现的保障安全、维持秩序的需要,因此法律的终极的任务必须满足这种需要。

譬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不能将其排除于行政过程之外,却让行政相对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承担义务与责任。

如果这样,那么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就会毫无安全感可言,因为随时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遭受了行政处罚。

人没有被当做目的来看待,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这样的共同体也没能完成它的一项最根本的任务,也没有满足理想的社会共同体的要求。

第四项原则是“每一种所授予的处置能力不得是排斥性的,除非受排斥的那个人可以成为他自己的邻居”,它的含义是主体享有的处置能力不能相互冲突与排斥,但是如果这种排斥能够使自己的需求和他人的需求得以满足,那么就是正当的。

我认为这项原则是在强调社会共同福利。

社会共同福利没有确切的定义和清晰的界分,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

社会共同福利不是个人欲望和个人要求的总和,也不是政府当局
所作的政策决定,而是与人的共有的利益与愿望是一致的。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每个人都有权利进入到一定的行业领域从事一定行为,但是行政主体为了规范整个市场秩序,维护共同体成员的利益,会对行政相对人准入的资格进行审核,排除不合格的相对人进入特定领域和行业的资格。

表面上看这种排除限制了相对人的权利,抑制了其需求,但是这种为了整个共同体的良性运作的排斥,恰好是共同体中的每个人对安全、秩序的需要都得到满足,被排斥的人也免于承受因其行为危害了他人的利益与需求而遭致的惩罚,使他自己“成为他自己的邻居”。

一种思想的接受需要时间和过程。

依此标准来制定法律,构建社会共同体,依此原则来检验法律的正义性质和共同体中存在的问题,是我们今后要长期经历的实现真正正义与理想社会的必经过程。

现今社会,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与民众的冲突与矛盾越来越深刻、尖锐,政府的公信力似乎并没有随着改革而逐渐提升。

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学习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时候,真正理解为什么以人为本,究竟该把人置于怎样的位置,人民不是被统治的工具与手段,他们应该被放在最高的位置上作为目标去实现。

这不是简单的人性化,它需要深入骨髓的理解与内化并去践行。

作为普通的社会共同体的一员,为于理想社会的建设和公平正义的法的制定和执行,我们并不是毫无作为,毕竟是我们每个人组成了共同体,我们对整个国家的构建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负有责任,而不能完全依赖政府。

学习理解正义法的要旨,在生活中能够切实去
尊重、爱护他人,爱护共同体,把他人当做目的来看待,以同理心来看待他人,相信我们的共同体会越来越和谐。

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期待我们生活的共同体,我们的生活会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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