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ee6066d31b765ce0408140e.png)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简单总结如下:1.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旧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改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取消了对转让的限制。
2.第三条,旧规规定只有商品交易,但新规增加服务贸易条款;3.新规强调“真实贸易背景”;4.新规新增一个独立章节“第二章定义”,明确信用证各相关业务的定义。
5.关于开证,新规明确信用证需要提及的各个要素,较之旧规的16个要素,新规变为22个要素,增加诸如“是否可转让”、“是否可议付”等要素6.保证金和收费的硬性条款取消了。
旧规规定开证时必须向银行交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新规改为“一定数额”。
7.旧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延长到1年;本次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同业间的国内证二级市场福费廷已对于信用证有效期有所突破,部分银行已开始操作一年期国内证的福费廷买卖,而97年的办法里曾明确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次修订对此予以了肯定。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信用证管理规范
![信用证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aacefbbba1aa8114531d934.png)
*****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证管理,规范信用证开具、融资、付款等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公司进口付汇工作顺利、高效进行,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进口业务项下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的业务。
第三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所述,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财务总监作为信用证管理工作的决策人,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下到单付款、押汇融资和尝还融资款项等事项的最终审批。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作为信用证开具工作的实际操作部门,负责信用证开具申请的内部审核和信用证开具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作为信用证开具的需求部门,负责按照实际业务需要提出信用证开具申请,信用证开具后跟进流转及到单情况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章信用证开具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在外贸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合理安排信用证的开具事宜,原则上合同上规定明确开具时间的按照其约定时间开具,如未约定具体时间,各业务部门应与进口商协商确定恰当的开证时间。
第八条开证时间确定后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立台账》,详细登记合同号、品名、数量、价格、开证时间等信息,确保每笔合同按时开证。
第九条开证之前业务助理填写《信用证开具申请表》,依次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负责后续具体开证事宜。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开证专员)综合考虑每个合作银行的剩余开证额度、融资成本、银行效率等因素后确定开证行,并向其提交开证申请书、合同等相关申请资料(不同银行略有差异)申请开立信用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cdc0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8c.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9〕135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近来,部分银行信用证管理松弛,对开证申请人资信条件审查不严,信用观念淡薄,延期偿付甚至拒付信用证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国银行的信誉。
为规范银行信用证业务,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对外形象和银行信誉,现就加强信用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信用证业务尽快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之中,进一步健全风险内控制度。
今后,对信用证业务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分支机构而又出现信用证等业务违规情况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追究各级直至总行领导责任。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各银行应加强开证管理,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条件,严格办理授信,切实防止企业信用风险转变为金融风险;严防利用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进行融资。
对乱开证,违规开证,到期不能兑付的,要由上级行迅速兑付,并对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银行在处理与外方的信用证纠纷时,应严格遵循UCP500等国际惯例,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信用,无正当理由不得延付或拒付信用证。
——结束——。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448741952cc58bd63086bd3a.png)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王冬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贸易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结算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在商业银行结算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尤为重要。
一方面,进出口贸易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出口贸易商们会千方百计地化解风险,其中包括向银行转嫁风险,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加之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以及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均给银行管理和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地梳理风险点,分析风险引起的原因,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范操作,减少纠纷,规避风险,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跟单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由于国际贸易货物的购销需要跨越国界,交易双方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银行的介入,解决了货物和资金交换时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
进口商只有在同意付款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明等提货、报关必需的单据,而出口商若想获得付款保障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将相关单据交给银行。
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是跟单信用证所独有的特征。
一、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主要防范措施进口商的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银行处理进口信用证单证业务时的流程主要包括信用证的开立/ 修改、到单、付款/ 承兑/ 承诺延期付款/ 拒付等。
下面我们将按进口信用证的流程依序分析该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风险点一:进出口商联手假造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或由于贸易合同市场基础的不充分,影响了申请人履约的意愿,从而造成开证行的资金损失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坚实的贸易合同基础是进口商履行信用证意愿的前提。
首先,在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进出口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形成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ce105a86195f312b3169a558.png)
附件1: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X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包括开证前的审核、信用证开立(开证、修改、注销和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档案管理等五个环节。
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
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处理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进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
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不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产品。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准入、调查和审查、开证审批及贷后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XX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调查、付款保证的落实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和客户额度的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档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67fe06e10661ed9ad51f3af.png)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原则和方法 (1)第三章归档范围 (2)第四章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5)第五章保管期限 (6)第六章附则 (6)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业务档案管理,保证国际业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XXX银行行政办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业务包括国际结算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其中国际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进口代收、汇款等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汇出汇款融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出口发票融资、对外担保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的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XXX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贸易金融部及总行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异地分支行。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国际结算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国际业务经办行形成的档案资料,应按照业务办理程序及时、规范、全面收集整理,逐步实现综合管理。
第六条各国际业务经办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七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作为法人客户信贷档案的一部分,应由经办行按照本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收集归档,并留存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表、信贷业务出账通知书、相关单证资料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处理所需的资料、凭证用于业务备查。
第三章归档范围第八条各档案收集、整理部门应按业务条线做好档案管理建立工作。
从类型上,国际业务档案可分为管理类和要件类。
其中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客户首次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有效授权印鉴卡等。
要件类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办理每笔国际结算业务时提供的业务资料以及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一)国际结算业务管理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客户申请开户基本资料、监管机构要求保留的业务资料和审批文件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db7c60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8d.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8.01•【文号】银发[1997]265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银发[1997]26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行。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让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五条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公司进口信用证制度范本
![公司进口信用证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296f0754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ac.png)
公司进口信用证制度范本一、定义与目的1.1 本公司(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人”)根据业务需要,为确保进口业务的顺利进行,降低交易风险,特制定本进口信用证制度范本(以下简称“本制度”)。
1.2 本制度旨在明确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以下简称“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信用证的开具、履行及管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信用证的开具与履行2.1 开证申请人在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后,可根据合同约定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
2.2 信用证应按照国际商会(ICC)发布的《统一惯例》(UCP 600)等相关规定开具,包括以下内容:(1)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及银行名称、地址;(2)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及有效期;(3)货物描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4)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利息;(5)运输方式、装运期限及目的地;(6)单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质量证书、原产地证书等;(7)其他条款,如保险、 Inspection 等。
2.3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信用证金额,并承担相关费用。
2.4 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运,并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以便开证申请人办理付款手续。
2.5 开证申请人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应按照信用证约定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如发现单据不符,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通知出口商或银行要求更正。
2.6 信用证到期后,如出口商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三、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3.1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开证申请人如需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3.2 银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人的修改或撤销申请后,应通知出口商。
如出口商同意修改或撤销,银行予以办理;如出口商不同意,信用证继续有效。
3.3 开证申请人在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后,应承担因此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
四、风险管理与监控4.1 开证申请人应加强对进口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信用证项下的货物、金额及单据符合实际业务需求。
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ab55b0c26fff705cd170a71.png)
实用文档泰安市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 (4)第三章本行作为委托行的办理流程 (4)第四章本行作为代付行的办理流程 (7)第五章展期规定 (8)第六章风险管理 (10)第七章收费管理 (11)第八章附则 (11)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代付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及进口T/T项下三种进口代付业务:(一)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代为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先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待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偿还开证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开证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代收业务项下,应代收付款人申请,代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代收付款人偿还代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代收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实用文档(三)进口T/T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T/T业务项下,应付款人申请,付款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付款申请人偿还付款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款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进口代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本行作为委托行,指定境内外代理行作为代付行;他行作为委托行,指定本行作为代付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代收或进口TT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在还清本行付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付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进出口贸易的信用证如何操作
![进出口贸易的信用证如何操作](https://img.taocdn.com/s3/m/50e758b4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90.png)
进出口贸易的信用证如何操作在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信任。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要点。
一、信用证的定义和作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出口商而言,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降低了收款风险。
2、对进口商来说,通过信用证可以控制货物的交付时间和质量,确保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3、对银行而言,信用证业务可以带来手续费收入,并增加与客户的业务往来。
二、信用证的操作流程1、签订合同进出口双方首先签订贸易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并规定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如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装运期等。
2、申请开证进口商根据合同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申请时,进口商需要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向开证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3、开证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通过通知行传递给出口商。
4、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对信用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
5、审证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
如果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或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应及时通知进口商要求修改信用证。
6、备货、装船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无误后,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组织生产、备货,并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
7、交单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相关的运输单据和其他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将单据提交给议付行。
8、议付议付行审核单据,如果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议付行将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出口商垫付货款。
9、寄单索偿议付行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并向开证行索偿。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78edb3625c52cc58ad6be56.png)
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实施细则xx总发〔xx〕136号附件3,xx年5月7日印发本实施细则包括进口开证、信用证修改、进口到单、进口付汇/承兑/拒付、信用证注销/撤销等业务。
我行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谨慎地处理。
第一章进口信用证业务进口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根据有进口权的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文件。
进口信用证业务包括五个主要环节: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归档。
第一节进口开证(一)申请开立信用证1、凡在本行办理进口信用证的客户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有权经营进口业务的法人;(2)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外经贸部等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贸易进口合同、进口许可文件(如需)及其他有关文件或有效凭证;(3)必须是经我行查询“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在名录的企业;(4)必须在本行有人民币或外汇存款帐户,落实开证保证金和其它担保措施。
如果进口方要求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我行可为其提供资信调查服务。
2、有效凭证和开证申请书的审核:(1)有效凭证的审核:我行应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2)开证申请书的审核要点:开证申请书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也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重要商务合同。
此申请书属要式合同,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后,即表示接受相关规定。
信用证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结算部门留存,第二联信贷部门留存,第三联申请人留存。
审核申请书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真实性的审核:开证行须审核申请书上的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的真实性;②条款的审核:要求内容简洁、清楚、完整、合理,不能模棱两可,尤其是本行所负责任必须十分明确,含义不清的字一概不用,如“大约”、“第一流”、“合格”等等。
各条款之间要衔接,在审核开证申请书时应与原始合同对照,以确定申请书条款的正确性及与合同的一致性。
具体审核内容如下:A、申请人详细名称和地址。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db4b042467ec102de2bd892d.png)
附件1: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X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包括开证前的审核、信用证开立(开证、修改、注销和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档案管理等五个环节。
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
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处理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进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
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不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产品。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准入、调查和审查、开证审批及贷后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XX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调查、付款保证的落实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和客户额度的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33dd6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b7.png)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10日)废止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全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信用证(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单证一致情况下,以进口货物做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为其垫付资金的短期融资行为。
本规定仅限于我行开立的信用证。
第三条信用证(进口)押汇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向我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基本客户或符合“双大”战略的客户;2.在我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帐户;3.信誉良好、在我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没有逾期贷款等不良业务记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办理押汇:1.非全套物权单据;2.即期信用证项下,经我行审核单据,单据中有较严重的不符点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3.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4.远期60(含60天)天以上的信用证;5.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不良记录者;6.其他不适合押汇者。
第六条信用证(进口)押汇最高金额不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
第七条押汇利率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120天。
进口贸易信用证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进口贸易信用证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80122248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c8.png)
进口贸易信用证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进口贸易信用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与国外供应商达成交易意向在进口贸易中,首先需要与国外供应商达成交易意向,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a8d8f340c281e53a5802ffe3.png)
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有关的国家法令、金融外汇管理法规、国际惯例与准则及行内担保业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进口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我行)根据国内进口商(下称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有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付款承诺。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信用证的开立第四条开证申请人的资格(一)具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二)原则上要求是外汇管理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名录分类为B类、C类企业须符合外汇局相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xx银行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一式两联,以下简称信用证申请书);(二)《xx银行开立信用证合同》/《xx银行额度项下开立信用证合同》;(三)进口贸易合同或代理进口贸易合同;(四)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登记证明等批件(如需);(五)《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需)(以下简称登记表);(六)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或中征码代码;(七)如果开证申请人属第一次在我行办理外汇业务,则需提供: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均可)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单位基本情况表(八)其他视情况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开户行收到资料后,对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资料、贸易背景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包括:(一)开证申请人是否具有进出口或代理进出口经营权;(二)递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三)信用证申请书上的印鉴是否相符;(四)开证申请人的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等。
敞口开证的,还应按我行授信审批要求做好相关开证前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开户行初审无误后,按照《xx银行开证业务操作流程》(xx 发 [2013] 389号)登记我行信贷管理系统,收取开证保证金、手续费及电报费,敞口开证的还须按风险管理部的要求做好出账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cc1c00f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bd.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2.04.30
•【文号】银发[2002]124号
•【施行日期】2002.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
的通知
(银发[2002]124号2002年4月30日)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中、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向银行支付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保证金,应当从其人民币账户或者外汇账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二、在信用证贸易进口结算项下,开证申请人可以在开证时购汇,作为开证保证金,但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向银行出示开证申请书及有效凭证或者商业单据。
如因信用证撤销、单证不符拒付或法院下达止付令等原因而使信用证付款义务消失,则所购外汇应当立即结汇。
三、未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及保函时,不得向客户收取人民币保证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办理
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0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73号)同时废止。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272b718ccbff121dc368315.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1999]3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9.01.20【实施日期】199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和资金分配体制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风险缺乏严密、科学的控制管理,没有建立和严格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循的统一的授权授信制度,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对本外币分割授信,对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等分散授信。
结果造成信用证项下大量垫款和损失;银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对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使各商业银行蒙受重大损失;给银行自身及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在我国银行业推行统一授信刻不容缓。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行应立即根据《指引》的要求,从本行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本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细则;同时要修改和制定有关业务规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组织结构作出相应调整。
各行在推行统一授信制度、深化信贷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加强内控与改善金融服务,注意安全与提高服务效率的关系,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各行应将根据《指引》制定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力量对各行制定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问题,由人民银行各分行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第一条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bd9856b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83.png)
泰安市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 (2)第三章受理资料与审查要点 (3)第四章业务处理流程 (5)第五章贷后管理 (6)第六章收费管理 (7)第七章附则 (7)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系指在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开立的信用证以及本行叙做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本行应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本行所有的协议后,本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在还清本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进口押汇币种原则上应是付汇币种,根据客户需要,也可以是美元或人民币。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第五条总行各部门职责参照《泰安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进口押汇业务的贷前调查、业务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传递、回单管理、客户资信状况的动态跟踪、风险认定及贷后管理等。
第三章受理资料与审查要点第七条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前应向本行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押汇申请书;(二)与本行签订进口押汇单笔协议或总协议;(三)信托收据;(四)全套进口单据;(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在对进口押汇业务的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审核要点:(一)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单笔协议或总协议、信托收据等使用本行统一的文本格式,资料上申请人加具的签章必须有效真实,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完整、清楚,符合本行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我行(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本办法所称进口信用证业务是指开立、修改上述保证性文件以及与此有关的业务,如开证保证金的收取、售汇、对外付汇等环节。
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管理原则为:对综合授信客户应在符合用信的条件下办理,对于临时性需求的客户可采用单笔申请报批的流程,对属于于低风险业务范畴的全额保证金业务可直接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国际业务部办理的进口跟单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第二章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授权与授信管理第五条国际业务部是我行具体办理进口开证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所有进口开证业务都必须经审核办理。
第七条审核材料包括:
(一)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情况,有无不良纪录;该笔信用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