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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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法律体系
2014-10-15
作者:孙小波柳莹
导读:阿联酋实行联邦制。1971年临时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权利范围,临时宪法于1996年5月经修订成为永久宪法。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体系
阿联酋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拉丁法系),但源于法国法系的埃及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影响。伊斯兰教法是阿联酋法律体系又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法并非成文法,而是一种伊斯兰法学思想,《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教义,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争议、仁慈”的原则。因此,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阿联酋的立法机构是联邦最高委员会。联邦最高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通过联邦法律。此外,各酋长国根据宪法,拥有就各酋长国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大致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协定及条约以及酋长国地方法律。
(一)宪法
阿联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治理原则、七个酋长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了自由、权利、公职和联邦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安全与武装力量以及通常各国宪法都会涉及的其他问题。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包括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各酋长国之间的交通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并且保留对这些领域的直接管辖权,以此保证实现宪法规定的宗旨与目标。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地方政府资源(如石油和其它矿产资源)的控制权力。地方政府还负责自己的城市管理事务以及对本区域经济活动发放许可证的权利。通过这种分权方式,在保证满足联邦政府整体愿景和规划条件下,每个地方政府均拥有有效规划经济战略的灵活处置权。
(二)联邦法律
联邦法律须经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后并由联邦总统签署公布。在最高委员会闭会期间,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颁布联邦法律的,联邦总统和联邦部长会议可以“法令”形式共同颁布法律,但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颁布的“法令”至迟应在颁布后一个星期内提交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如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通过,则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然后通知联邦部长会议。如联邦最高委员会未批准通过,则颁布的“法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出“决定”,批准颁布的“法令”在此之前的法律效力或调整其法律效力。此外,在联邦最高委员会闭会期间,联邦最高委员会可以授权联邦总统及联邦部长会议共同颁布“命令”作为紧急
指示(涉及签订国际协定及条约,宣布实施或取消军法管制,宣布战争防御状态,任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及法官的事项除外),但最终批准权仍属联邦最高委员会所有。任何“命令”应由联邦总统签署后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除非联邦法律对特定情况作出相反规定,联邦法律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情况不具有溯及力,刑事案件除外。
(三)国际协定及条约
为促进阿联酋投资和贸易的发展,迄今为止,阿联酋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签署了44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32项双边投资条约。
中国政府和阿联酋政府之间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协定和条约主要包括:《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新闻文化合作协定》、《引渡条约》、《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
(四)酋长国地方法律
阿联酋联邦除对宪法明确规定的事项拥有全部立法和行政权外,作为联邦成员的各酋长国可同邻邦或毗邻地区签订有限的地方性行政协定。但这些协定不得违反联邦利益或联邦法律,而且应事先通知联邦最高委员会。如果联邦最高委员会对上述协定不予批准,则必须暂时搁置,听候
联邦最高法院尽快对反对意见作出裁决。此外,各酋长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权限还包括采取适当措施负责执行联邦颁布的法律以及联邦签订的
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包括为此目的颁布必要的地方法律、章程、决议和法令。
二、外国投资优惠政策和措施概述
在符合阿联酋政府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下,阿联酋不限制外汇自由汇入和汇出。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投资资本和利润回流不受限制。阿联酋货币迪拉姆可自由兑换,汇率直接与美元挂钩。在阿联酋的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外汇贷款不必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批准。外资公司或外国自然人可将红利、利息、工资收入、营业利润等自由汇出境外而无需任何批准手续。此外,阿联酋通过设立自由贸易区的方式大量吸引外资。外国投资者可选择在非由阿联酋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中
设立特定专业公司,或者可选择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独资公司。基于海合会成员国的地位,阿联酋也鼓励和允许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在阿联酋进行商业活动。
阿联酋是一个低税收国家,境内没有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从税收法律层面上,外国企业与阿联酋当地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当地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基本都适用于外国企业。阿联酋对行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针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征税措施。被征税企业主要集中于外国银行和外国石油
类公司。二、针对不同商品征收不同税赋。阿联酋对于那些与阿联酋传统文化和习俗不相符的商品征收较高的重税。特定重税商品一般指烟草类和酒精饮料等。三、各酋长国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不同的产业发展区,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从而推动这些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经济贸易法律概述
(一)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是经济部和外贸部。经济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贸易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经济活动;管理国内投资以及吸引外资;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外贸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与其他国家同级别贸易部委签订贸易协议;在国际贸易组织、展会和会议中代表阿联酋与其他国家相关部门合作。
(二)经济贸易法律体系概述
除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成员国之间的交通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这些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由联邦保留制定法律的权利及管辖权外,阿联酋各酋长国在经济、贸易、投资、行政等法律制定以及相关活动的控制和监管方面均享有不同程度地自主权和灵活处置权。阿联酋现行有效的与贸易相关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商业公司法》、《商业代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