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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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

阿联酋

阿联酋的王子和公主们
阿联酋的历史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历史,在一个很长的时 期内同阿曼的历史有密切联系(见阿曼历 史)。16世纪初,葡萄牙人侵入波斯湾地 区,1514年占领了霍尔木兹岛,随后控制了包括 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内的波斯湾地区。接 踵而至的是英国人、法国人、荷兰人等。
阿联酋的经济文化
【 行政区划 】 由七个酋长国组成:阿布 扎比、迪拜、沙迦、哈伊马角、阿治曼、富 查伊拉、乌姆盖万。 【 经济 】 阿联酋的经 济 : 以石油生产和石油化工业为主,同时, 注重发展经济多样化。 目前,服务业已成 为该国的重点发展产业。 【 资源 】 石油和 天然气资源非常丰富。已探明的石油储蓄量 为 133.4亿吨,占世界石油总储量的9.4%, 居世界第三。天然气储量为5.9万亿立方米, 居世界第四。 【 农牧渔业 】 农业不发达。 近年来,政府采取鼓励务农的政策。今年农 业发展较快,蔬菜可满足市场需求的65%, 肉、蛋、奶产量逐年增长,分别满足当地需 求的52%、67% 、90%。主要农产品有椰枣、 玉米、蔬菜、柠檬等。渔产品可满足国内需 求的80%。畜、牧业规模很小,主要肉类品 依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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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简称 阿联酋 首都 阿布扎比 国歌 Arabic Emirati Tahiat Alalam 官方语言 阿拉伯语 时区 东四区 国家领袖 总统哈利法· 本· 扎耶德· 阿勒纳哈扬 人口密度 30/km2 主要宗教 伊斯兰教 GDP总计 800亿美元 国际电话区号 +971 道路通行 靠右驾驶 独立日 1971年12月2日 国鸟 游隼 外文名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所属洲 亚洲 主要城市 迪拜,沙迦,哈伊马角 国家代码 AE 货币 阿联酋迪拉姆 政治体制 贵族共和制 人口数量 423万(2004) 主要民族 阿拉伯族 国土面积 83600平方公里 人均GDP 5万美元 人类发展指数 0.846(高,2011年) 法律体系 伊斯兰教法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医疗器械法规分析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医疗器械法规分析
许可范围
医疗器械许可范围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包括诊断设备、治疗设备、辅助设备等。 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有不同的注册要求和流程。
医疗器械监管和执法情况
监管机构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设立了专门的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器械市场。该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 和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医疗器械注册和许可制度
注册制度
阿联酋实行医疗器械注册制度,所有 在阿联酋销售的医疗器械都需要在相 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注册过程中需 要提交产品的技术文件、临床数据、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许可制度
除了注册制度外,阿联酋还对医疗器 械的生产、进口和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相关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 能在阿联酋从事医疗器械相关活动。
建立合作机制
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医疗器械 监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 息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行业发
展。
参与国际交流
积极参加国际医疗器械领域的交 流活动,了解全球最新的法规动 态和技术趋势,提升企业的国际
竞争力。
加强人才培养
培养一批熟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医疗器械法规的专业人才,为企 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力支持
医疗器械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分布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 大型医院、诊所和医疗保健中心等机构。此外,随着远程医 疗和移动医疗的快速发展,家庭医疗器械市场也逐渐兴起。
市场主要参与者
01
国际知名医疗器械制造商
如西门子、通用电气、飞利浦等国际知名医疗器械制造商在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设有分支机构或代理商,提供各类高端医疗器械产品和服务。
监管措施
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定期巡查、抽样检验、质量评估等,以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相关法 规和标准的要求。

阿联酋婚姻制度

阿联酋婚姻制度

阿联酋婚姻制度
阿联酋是一个以穆斯林为主导的传统文化社会,因此其婚姻制度也是受到伊斯兰教宗布被授予的“六备戒”法律约束。

婚姻在伊斯兰教以及阿联酋文化中都是一个重大的事件,因为它将两个家庭连接在一起,也是为了建立一个新的家庭。

阿联酋的婚姻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综合的制度,既有伊斯兰教的层面,也有文化的层面。

从伊斯兰教的角度来看,在阿联酋,婚姻是一个相当认真的事情,它被视为“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美好事情,因为它是通过相互尊重和合作才能达到家庭的幸福。

根据伊斯兰教的义务,婚姻的男方和女方都需要向另一方的父母成员索要一定金额的财物以表示对对方的
尊重和家庭的重视,而这笔钱称为“朋友费”,可以用来支付婚姻仪式或为新婚夫妇买一些必要的物品。

此外,根据宗教信仰,婚姻合法只有在经过婚姻仪式前,由当地政府机构提供的“家庭关系证书”中注明。

从文化层面来看,由于阿联酋是一个高度传统和宗教的社会,因此婚姻仪式一般都是非常认真的,家庭成员们都会在仪式上表现出特定的礼节和礼仪,而婚礼上最重要的是邀请家人和朋友出席仪式。

在婚礼仪式之前,双方家庭通常都会在一起商讨许多问题,包括宗教仪式、婚礼费用以及新婚夫妇未来的安排等。

总的来说,阿联酋的婚姻制度融合了伊斯兰教的教义和文化,这种制度表明在婚姻中双方的家庭重视和尊重对方的家庭背景。

婚姻在阿联酋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社会机制,用来建立和维护
家族和社会,以保证家庭的幸福。

伊斯兰教的原则是必须尊重婚姻双方的家庭以及双方的父母,这也是建立一个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的根本原则。

ecas标准

ecas标准

ecas标准
ECAS标准是指阿联酋合格评定体系(Emirates Conformity Assessment System),也被称为阿联酋符合性评估系统。

该体系是根据阿联酋2001
年第28号联邦法律授权实施的产品认证计划,是一个强制性的产品认证体系。

该体系的目的是保证产品符合核定标准,不仅是产品质量方面,还包括安全方面。

如果产品符合该标准和要求,则授予其标志“Al Alama”。


了产品本身,ECAS也评估生产商或制造商。

该体系中规定对内阁条例/2列出的所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随后阿联酋又逐渐添加了其他产品。

ECAS认证计划保证进入阿联酋的产品符合核定标准,所有涉及公众生活、
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环境和阿联酋经济的产品都属于该计划内。

此外,ECAS将把本地生产的产品也列入该计划内,以确保这些产品的质量,使这
些产品在全球市场中具有竞争力。

针对电器安全认证,阿联酋运作ECAS程序和自愿认证EQM。

ECAS全称
是Emirates Conformity Assessment Scheme,是当地在线注册程序,根据2001年Federal Law No. 28而设立,涵盖安规、有害物质限制(RoHS)和能效的管控。

EQM全称是Emirates Quality Mark,为当地自愿认证;
除了对产品本身,对制造商的质量管控系统也有所要求;程序相对复杂,时间相对长。

比较适用于每年大量出口到阿联酋的企业。

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相关人员或机构获取准确内容。

阿联酋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阿联酋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阿联酋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阿联酋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一、投资合作及税收的有关规定【投资主管部门】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投资管理的部门:经济贸易部、财政工业部和外交部。

经济贸易部主要职能: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制定规范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协调政府和企业间的关系;开展政府间的贸易谈判。

财政工业部主要负责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和投资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与经济有关的外交事务由外交部负责。

【投资方式及相关优惠政策】(1)设立普通公司(外资最多持49%股份)。

管理机关对符合一定的投资项目会给予特别优惠,包括为项目免费或者以最优惠的租金用地;以优惠价格提供配套;项目建设所需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以及生产所需原材料和包装材料可以免税进口;投产5年免税(到期后可延长)等。

(2)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允许外资全额持股)(3)在自由贸易区设立公司,可享受以下政策和服务A、可成立外商独资企业B、进出口全部免税;C、100%资本、利润汇出;D、协助雇佣劳工,并提供赞助和住房等其它服务;E、自由贸易区企业(FZE)为有限责任公司,受所在自由贸易区法律法规制约;F、独立的自由贸易区管理局(FZA)对区内企业依特殊条例进行管理。

【外资的市场准入】(1)商业代理:阿联酋的贸易代理活动必须通过阿联酋公民或由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进行。

(2)只有阿联酋公民或由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方可提供下列服务:房地产;汽车租赁;农业、狩猎和林业;渔业;人力资源;证券;公路运输。

(3)只有阿联酋公民或由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方可开设旅行社和提供导游服务。

(4)WTO服务贸易领域中仅下列领域允许外商投资:艺术、电影工作室;剧团;电影院;剧场;艺术品展览馆;体育活动。

(5)药品、药剂仓库、预防中心只允许阿联酋公民或由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投资。

反腐败导刊 清廉单元建设十大创新案例

反腐败导刊 清廉单元建设十大创新案例

反腐败导刊清廉单元建设十大创新案例导言反腐败工作是建设清廉政治的重要保障,清廉单元建设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举措,正在逐步推进,各地区乃至国际上都涌现了不少成功的创新案例。

在这篇导刊中,我们将介绍十大清廉单元建设的创新案例,以期为更多地方和组织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南京市“阳光清廉宿舍”建设南京市政府通过实施“阳光清廉宿舍”建设项目,将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移动应用技术,监督清算住房和水电费用,实现公开透明化管理,并建立了宿舍公共秩序监督、激励机制,有效营造了清廉的宿舍环境。

二、新加坡“清廉信用卡”新加坡政府在反腐败工作中不断创新,推出了“清廉信用卡”项目,该项目通过信用卡交易数据的监测,监督政府工作人员的消费行为,有效地限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清廉意识。

三、北京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模式北京市通过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模式,即随机抽取监督对象和监督时间、地点,公开监督结果,实现了监督全程全覆盖,提高了监督效果,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日本“反腐败智能监督平台”日本政府借助科技创新,开发了“反腐败智能监督平台”,该平台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防腐败行为,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五、香港“清廉问责制度”香港政府在实施清廉单元建设上,建立了严格的问责制度,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界定,形成了对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地净化了政府工作环境。

六、韩国“清廉激励机制”韩国政府引入了一系列的清廉激励机制,例如对廉洁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晋升和褒扬,形成了廉政文化氛围,鼓励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行为。

七、澳大利亚“反腐败透明网站”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反腐败透明网站”,通过公开政府机关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等数据,实现了对政府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和公众参与,有效地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廉洁性。

八、德国“清廉组织评估体系”德国政府建立了清廉组织评估体系,对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清廉评估,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公开,提高了机构和单位的清廉意识和自律性。

迪拜的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迪拜的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

然而,在拓展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企业常常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本文以某国际贸易公司诉某品牌代理商侵权案为例,分析迪拜侵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案件处理过程。

(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拥有某品牌在迪拜地区的独家代理权。

某品牌代理商(以下简称“被告”)在迪拜市场上擅自使用原告拥有的某品牌商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原告向迪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2. 如被告构成侵权,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二、迪拜侵权法律分析(一)迪拜侵权法律体系迪拜作为阿联酋的一个酋长国,其法律体系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同时借鉴了英、美等国家的法律制度。

在侵权法律方面,迪拜主要参照《迪拜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

1. 《迪拜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基本问题。

2. 《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迪拜民法典》第49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3.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迪拜民法典》第50条,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2. 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3. 赔偿损失。

三、案件处理过程(一)一审阶段1. 原告向迪拜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 被告答辩,否认侵权行为,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3.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了案件事实,收集了相关证据。

4.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地理位置示意图
伊朗
波斯湾
阿拉伯联合酋 长国
沙特 阿拉伯
哈撒克 斯坦
国家简介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简称为阿联酋。19 世纪初,它是英国的保护国。1971年3月1日, 英国宣布同各酋长国签订的条约于年底终止。 同年12月2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宣告成立, 由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富查伊拉、乌姆 盖万和阿治曼6个酋长国组成联邦国家。
后记
多么富有的国家啊 !听说那里 的出租车都是兰博基尼牌的!感兴 趣的同学们,课后可以搜集更多的 资料!来了解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制作者:黄允楷
四· 世界之最 ——帆船酒店。
五· 世界之最——迪拜 塔
六· 后记
爸爸说,在亚非洲交界的地方,有一个 渺小而又富有的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简称阿联酋)。那里的土地虽然很小,但 是那里生产石油,他们靠向外国出售石油赚 了许多钱。因此那个国家很富有。爸爸还说, 那个国家用这些钱,建造了一个超六星级的 酒店——帆船酒店。我对这个国家充满了向 往。
中文名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文名称: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简 称: 阿联酋 所属洲 :亚洲 首 都: 阿布扎比 主要城市 :迪拜,沙迦,哈伊马角 国庆日 :12月2日(1971年) 官方语言 :阿拉伯语 货 币 :阿联酋迪拉姆 辅币:费尔 国家领袖 :总统哈利法· 本· 扎耶德· 阿勒纳哈扬 人口数量 :840万(2014年10月)人口密度 :30人/平方公里 主要民族 :阿拉伯族 主要宗教 伊斯兰教 国土面积 :83600平方公里 国际电话区号: +971 道路通行: 靠右驶 独立日: 1971年12月2日 法律体系 :伊斯兰教法 国 鸟: 游隼 国 花 :孔雀草 货币换算: 1迪拉姆=100费尔 建交日期 :1984年11月1日

阿联酋劳工法

阿联酋劳工法

劳动法(一)简介阿联酋《劳动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为"联邦法案80年第8 号"。

阿联酋的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宣称此法在保护劳方权益方面可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并引以为荣。

但同其它阿联酋法律一样,对本国公民都提供最多的权益和便利。

劳动法》共分十二个部分,193 个条款,即:第一部分定义与总则(条款1-8 )第二部分对工人、青少年和妇女的雇用条款(条款9-34 )第三部分雇用合同与报酬(条款35-64 )第四部分工作时间与休假(条款65-90 )第五部分工业安全、预防措施、健康与社会保障(条款91-101 )第六部分处罚条例(条款102-112)第七部分解除雇用合同(条款113-141)第八部分有关补偿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的规定(条款142-153)第九部分劳方的集体质询(条款154-165)第十部分对劳方的监督管理(条款166-180)第十一部分处罚(条款181-186)第十二部分总结(条款187-193)第二部分员工的雇佣青年和女员工的雇佣第1章员工的雇佣第9款工作是阿联酋国民的固有的权利,非阿联酋国民除非遵循下列特殊条款和规定,否则将不能享有在国家政府部门工作的权利。

第10款1、雇不到阿联酋本国国民的工作岗位要优先雇佣阿拉伯国籍的国民;2、其次是雇佣其他国籍国民。

第11款在劳工部设立一个科室,专门负责为即将参加工作的阿联酋国民提供以下服务:a搜寻适合即将参加工作的阿联酋国民的工作机会;b、帮助雇主提供适宜员工以满足雇主需要。

c、要为即将参加工作的阿联酋国民注册,建立档案,免费发布他们的有关信息。

要为他们发布注册证书,证书内容包括注册号,就业申请时间、姓名、年龄、住所、申请职业、工作经历及证书。

第12款雇主招收本国员工时,要在15日之内通知劳工部,告知员工的姓名、年龄、工作类型及注册证号码。

第13款没经劳工部同意,不得招录非阿联酋国籍员工。

第14款劳工部除非特殊需要也不得招录非阿联酋国籍工作人员。

全球外汇监管亚洲篇之迪拜——DFSA

全球外汇监管亚洲篇之迪拜——DFSA

全球外汇监管亚洲篇之迪拜——DFSA⼤家都知道迪拜 Dubai 是阿联酋的其中⼀个酋长国,也是阿联酋五个酋长国中经济⽐较发达的⼀个,与中东和⾮洲其他区域相⽐,迪拜成熟的⾦融环境及完善的交易基础设施,成为全球外汇经纪商开拓中东热⼟的“桥头堡”,⽽迪拜⾦融中⼼(DIFC)⼜是这些⾦融服务企业的⾸选。

DIFC为外资⾦融机构提供的条件和营造的环境成为核⼼吸引⼒。

那么,究竟是什么吸引了如此多的外汇经纪商、知名⾦融公司⼊驻迪拜?下⾯让MMIG⼩编从⼏个⽅⾯分析⼀下,给想在迪拜发展外汇业务的经纪商们做⼀个参考。

⽆外汇管制外汇管制的开放降低了公司⾯临的政治风险,从⽽吸引⼤量专业⾦融资本流⼊迪拜。

同时,这样增加了资本的流动性。

应该说,相对于其他⼀些新兴的国际⾦融中⼼,迪拜的零税率和⽆外汇管制是其⽆可⽐拟的竞争⼒。

零税率迪拜国际⾦融中⼼为⼊驻的⾦融机构提供了很多优惠条件,包括⾄少50年的零税率;同时DIFC已经和45个国家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等。

独特的法律体系迪拜国际⾦融中⼼在商事法律⽅⾯采⽤了⼀套独⽴于阿联酋司法体系的司法制度,整个中⼼相当于⼀个特殊司法区。

⾦融中⼼内设⽴了独⽴的司法机构,相关的商事诉讼或仲裁都可在中⼼内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遵循普通法规定加以解决。

特殊的监管机构迪拜⾦融中⼼不受阿联酋央⾏的管制。

该中⼼在规范管理上完全独⽴于阿联酋央⾏,在该中⼼落户的所有银⾏等⾦融企业只需要接受迪拜⾦融服务管理局(DFSA)的监管。

事实上,迪拜国际⾦融中⼼的整体架构与英国的⾦融管理局(FCA)⼀样,从设⽴之初就把英国的制度整套搬过来。

迪拜国际⾦融中⼼的商事法律是依据英国普通法确⽴的,管理规范也是⽐照伦敦⾦融中⼼的监管规范制定的。

由于伦敦的这套监管规范已经在全世界被认为是⾮常标准的监管规范,多数在迪拜国际⾦融中⼼落户的企业对于这套法律及监管规范⾮常熟悉,这也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看完了迪拜的监管及监管制度的介绍,相信⼤家已经清楚了迪拜受到外汇经纪商追捧的原因。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法律规则的集合体。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由其历史、文化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全球范围内,大致可以归纳为五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是:普通法体系、民法体系、穆斯林法体系、习惯法体系和混合法体系。

普通法体系是英国传统法体系的一种延伸,它主要适用于英国及英联邦国家。

普通法体系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即依据先前的判例来决定现行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它注重案例的先例效力,法官的判决在相似案件中具有约束力,因而形成了一套稳定而有序的法律体系。

民法体系则始于罗马法,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及其它由欧洲国家所影响的国家和地区。

民法体系以法典为基础,法典是一种通过立法形式创立的法律规则的集合,包括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民法体系注重条文的适用和解释,法律的具体规定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典或类似的法律文件制定。

穆斯林法体系主要适用于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它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内容更多涉及宗教、道德和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穆斯林法体系在特定国家和地区内部可能存在差异,以其独特的宗教和文化背景为支撑。

习惯法体系多存在于非洲、大洋洲和一些欧洲国家的前殖民地地区。

习惯法体系是指基于社会习俗和传统的法律规则,缺乏明确的正式立法和判例的约束。

在习惯法体系下,法律规则更多地由社会群体内的习俗、传统和普遍认可来决定,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主要依靠社会对习俗的理解和一致认同。

混合法体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存在,它们是由两种或更多种法律体系相互融合而成。

混合法体系可能产生于历史上的法律传统交融、殖民地地区的法律传承等多种原因。

在混合法体系下,各个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并行存在,并相互影响、交互适用。

总的来说,五大法律体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内发展形成了各自的特点和规则。

了解和认识这些法律体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国际交往中的法律事务,促进不同法律体系间的对话与合作,维护全球法治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阿联酋法律体系

阿联酋法律体系

阿联酋法律体系2014-10-15作者:孙小波柳莹导读:阿联酋实行联邦制。

1971年临时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权利范围,临时宪法于1996年5月经修订成为永久宪法。

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体系阿联酋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拉丁法系),但源于法国法系的埃及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是阿联酋法律体系又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法并非成文法,而是一种伊斯兰法学思想,《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教义,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争议、仁慈”的原则。

因此,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阿联酋的立法机构是联邦最高委员会。

联邦最高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通过联邦法律。

此外,各酋长国根据宪法,拥有就各酋长国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

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大致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协定及条约以及酋长国地方法律。

(一)宪法阿联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治理原则、七个酋长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了自由、权利、公职和联邦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安全与武装力量以及通常各国宪法都会涉及的其他问题。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包括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各酋长国之间的交通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并且保留对这些领域的直接管辖权,以此保证实现宪法规定的宗旨与目标。

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地方政府资源(如石油和其它矿产资源)的控制权力。

地方政府还负责自己的城市管理事务以及对本区域经济活动发放许可证的权利。

通过这种分权方式,在保证满足联邦政府整体愿景和规划条件下,每个地方政府均拥有有效规划经济战略的灵活处置权。

(二)联邦法律联邦法律须经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后并由联邦总统签署公布。

阿联酋法律体系

阿联酋法律体系

阿联酋法律体系阿联酋法律体系2014-10-15作者:孙小波柳莹导读:阿联酋实行联邦制。

1971年临时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权利范围,临时宪法于1996年5月经修订成为永久宪法。

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体系阿联酋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拉丁法系),但源于法国法系的埃及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是阿联酋法律体系又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法并非成文法,而是一种伊斯兰法学思想,《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教义,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争议、仁慈”的原则。

因此,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阿联酋的立法机构是联邦最高委员会。

联邦最高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通过联邦法律。

此外,各酋长国根据宪法,拥有就各酋长国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

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大致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协定及条约以及酋长国地方法律。

(一)宪法阿联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治理原则、七个酋长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了自由、权利、公职和联邦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安全与武装力量以及通常各国宪法都会涉及的其他问题。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包括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各酋长国之间的交通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并且保留对这些领域的直接管辖权,以此保证实现宪法规定的宗旨与目标。

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地方政府资源(如石油和其它矿产资源)的控制权力。

地方政府还负责自己的城市管理事务以及对本区域经济活动发放许可证的权利。

通过这种分权方式,在保证满足联邦政府整体愿景和规划条件下,每个地方政府均拥有有效规划经济战略的灵活处置权。

二、阿联酋投资相关政策

二、阿联酋投资相关政策

二、阿联酋投资相关政策(一)经济政策 (1)1. 在阿联酋投资设立公司的法规及程序 (1)2. 阿联酋《公司法》简介 (1)3.在阿联酋开办企业的有关费用 (2)(二)金融业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 (2)1.金融业总体情况 (2)(1)金融体系 (2)(2)银行业发展情况 (2)(3)阿联酋金融准入相关政策 (3)(4)金融法律体系情况 (4)2. 保险市场情况及相关法规 (4)3. 证券市场情况 (4)(三)自由贸易区政策 (5)(一)经济政策1. 在阿联酋投资设立公司的法规及程序阿联酋执行自由经济政策,无外汇管制,基本也没有什么税收。

在阿从事贸易、投资、承包劳务等项业务都是经贸活动。

外国人在阿联酋从事这三项业务活动,均须执行《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后加入工商会,成为法人,享有同阿联酋本国资本公司同样的权力与义务。

所不同的只是在申请注册公司时,经营活动的表述不同,这主要是为确定注册的公司营业范围。

如注册的是贸易公司,就可以进行贸易活动;如注册的是投资建厂,就自然享受投资环境一章中的优惠,至于怎么投资,用什么技术,资本多少,那都是与合伙人具体商谈的有关问题;如注册的是承包公司,还需要按阿方对不同等级的公司,在资本、技术力量和业绩方面的要求去申请公司等级。

如想承包专业项目如水电、道路等工程,在取得公司等级后,再凭公司的技术实力与业绩,去申请承包专业项目的资格即可。

只有上述手续都办完,才能开始营业。

2. 阿联酋《公司法》简介《阿联酋商业公司法》(1984 年第8 号法案,简称公司法)于1985年1月1日生效。

《公司法》涉及广泛,有329项条款。

除明确了可依据该法在阿组建公司的实体形式外,该法还涉及合伙人、股东及其他与公司有关人员的权力与义务,公司的变更、兼并与清算,以及政府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问题。

《公司法》对在阿组建的商业公司或是在阿开展主要业务的公司都同样适用。

阿联酋法律体系

阿联酋法律体系

2014-10-15作者:小波柳莹导读:阿联酋实行联邦制。

1971年临时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权利围,临时宪法于1996年5月经修订成为永久宪法。

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体系阿联酋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拉丁法系),但源于法国法系的埃及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是阿联酋法律体系又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法并非成文法,而是一种伊斯兰法学思想,《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教义,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争议、仁慈”的原则。

因此,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阿联酋的立法机构是联邦最高委员会。

联邦最高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通过联邦法律。

此外,各酋长国根据宪法,拥有就各酋长国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

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大致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协定及条约以及酋长国地方法律。

(一)宪法阿联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治理原则、七个酋长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了自由、权利、公职和联邦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安全与武装力量以及通常各国宪法都会涉及的其他问题。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包括国防、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各酋长国之间的交通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并且保留对这些领域的直接管辖权,以此保证实现宪法规定的宗旨与目标。

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地方政府资源(如石油和其它矿产资源)的控制权力。

地方政府还负责自己的城市管理事务以及对本区域经济活动发放许可证的权利。

通过这种分权方式,在保证满足联邦政府整体愿景和规划条件下,每个地方政府均拥有有效规划经济战略的灵活处置权。

(二)联邦法律联邦法律须经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后并由联邦总统签署公布。

阿联酋法律案例(3篇)

阿联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阿联酋作为中东地区的重要经济体,近年来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和企业。

然而,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频繁,商业欺诈案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商业欺诈案件为例,探讨阿联酋的法律体系、案件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

二、案件背景2018年,一家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阿联酋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价值500万美元的合同,内容涉及设备供应和安装。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相应款项。

然而,在货物抵达阿联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向阿联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阿联酋法律体系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同时融合了英美的法律制度。

商业法律主要包括《商业公司法》、《合同法》和《民事执行法》等。

在商业欺诈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以下要素: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支付义务;3. 原告因此遭受损失。

四、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原告向阿联酋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并列出了证据清单,包括合同、货物交付证明、与被告的通信记录等。

2. 答辩阶段: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否认存在合同关系,并声称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3. 证据交换阶段:双方交换了证据,包括原始合同、货物质量检测报告、银行转账记录等。

4. 庭审阶段:双方在法庭上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并出示了证据。

法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对证据进行了审查。

5.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

五、判决结果阿联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万美元及违约金。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业欺诈,对其进行了处罚。

六、案例分析1. 合同关系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其胜诉的关键。

2. 证据的充分性: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货物交付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

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穆斯林法系、习惯法系和混合法系。

本文将对这五大法律体系进行介绍,探讨其特点、应用范围以及对全球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国家。

它以法典为核心,具有系统化的法律条文,体现了对成文法的青睐。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的社会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运用法典上的规定。

该法系注重法律的形式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因此注重法律程序和正义。

在大陆法系下,司法判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一个稳定的判例法。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其扩展影响广泛,包括英联邦国家、美国等。

普通法系不仅依赖于成文法,更重视法官根据先前的判决案例制定的判例法。

判例法视为一种权威法律来源,法官有权依据判例来解释和审理案件。

普通法体系强调个案解决和法律灵活性,鼓励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这种法律体系以文字判决为主,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主要适用于伊斯兰国家,其法律来源于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戒律(修订之前)。

穆斯林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与宗教有机结合,法律规定涉及日常和宗教层面,例如家庭、婚姻、继承等。

这个体系下,法官是宗教学者,他们主要根据伊斯兰教法来判决案件。

穆斯林法系在法学和宗教信仰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四、习惯法系习惯法系在非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地区较为常见。

习惯法系是基于长期的实践、惯例和传统形成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不依赖于成文法,而是重视社会的实践和习俗。

习惯法主要用于社区内部的争议解决和纠纷处理,以社会共识和集体经验为基础。

习惯法系注重社会联系和和解,试图通过司法程序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同时具有多个法律体系特征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融合了两种或多种法律传统,并形成自己的独特体系。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拉伯文:تاراملإا ةيبرعلا ةدحتملا‎,英文: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一般简称阿联酋,俗称沙漠中的花朵,是一个以产油著称的中东沙漠国家,位于阿拉伯半岛东部,北濒波斯湾,海岸线长734公里。

西北与卡塔尔为邻,西和南与沙特阿拉伯交界,东和东北与阿曼毗连。

外籍人口占3/4,主要来自印度、巴基斯坦等国。

居民大多信奉伊斯兰教,多数属逊尼派;在迪拜,什叶派占多数。

自1966年阿联酋发现石油以来,该国一跃成为世界最富裕的国家之一。

中文名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文名称: T he United Arab Emirates简称: 阿联酋所属洲: 亚洲首都: 阿布扎比主要城市:迪拜,沙迦,哈伊马角 国歌: Arabic Emirati Tahiat Alalam国家代码: A E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货币: 阿联酋迪拉姆时区: 东四区政治体制:贵族共和制 国家领袖: 总统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人口数量: 508万(2012年) 人口密度: 30人(平方千米) 主要民族: 阿拉伯族 主要宗教: 伊斯兰教 国土面积: 83600平方公里 GDP 总计: 3825亿美元(2012年国际汇率) 人均GDP : 66,625美元(2012年国际汇率) 国际电话区号: +971 国际域名缩写: .ae 道路通行: 靠右驾驶 人类发展指数: 0.846(高,2011年) 独立日: 1971年12月2日 法律体系: 伊斯兰教法 国鸟: 游隼 国花: 孔雀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行政区划(酋长国)▪ 阿布扎比酋长国 ▪ 迪拜酋长国 ▪ 沙迦酋长国 ▪ 哈伊马角酋长国▪ 阿治曼酋长国 ▪ 富查伊拉酋长国 ▪ 乌姆盖万酋长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由七个酋长国组成:阿布扎比(Abu Dhabi)、迪拜(Dubai)、沙迦(ash-Shariqah 或Sharjah)、哈伊马角(Ras Al Khaimah)、阿治曼(Ajman)、富查伊拉(Fujairah)、乌姆盖万(Umm-al-Qaiwain)。

阿联酋法律体系的国家法安全与司法

阿联酋法律体系的国家法安全与司法

法院体系与审判程序
法院体系
阿联酋的法院体系分为三级,即最高 法院、上诉法院和初级法院。各级法 院之间具有明确的管辖范围和审判程 序。
审判程序
阿联酋的审判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 透明的原则。审判过程包括起诉、受 理、调查、审判和执行等阶段,确保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改革
挑战
在阿联酋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包括案件积压、审判效率不高、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这些 问题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亟待解决。
02
CATALOGUE
阿联酋法律体系概述
法律体系构成
宪法
联邦法律
阿联酋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 本制度、原则、权利和义务。
由阿联酋联邦国民议会制定,适用于全国 范围,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等。
地方性法规
伊斯兰法
由各酋长国制定,适用于本地区,涉及地 方管理、城市规划、交通等方面。
作为阿联酋的主要法律渊源之一,伊斯兰 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尤其在家庭法、继承法和刑法方面。
全的定义、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等。
阿联酋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法安全与司法 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阿联酋在国 家法安全和司法方面的现状,指出存在
的问题和不足。
阿联酋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法安全与司法 的改进措施及建议:提出针对阿联酋国 家法安全和司法方面存在问题的改进措 施和建议,如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
独立性等。
04
CATALOGUE
司法制度及实践
司法制度概述
阿联酋的司法制度
阿联酋的司法制度以伊斯兰法为基础 ,同时吸收了民法和商法的元素。阿 联酋的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审 查的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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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法律体系2014-10-15作者:孙小波柳莹导读:阿联酋实行联邦制。

1971年临时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权利范围,临时宪法于1996年5月经修订成为永久宪法。

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体系阿联酋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拉丁法系),但源于法国法系的埃及法对阿联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影响。

伊斯兰教法是阿联酋法律体系又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伊斯兰教法并非成文法,而是一种伊斯兰法学思想,《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教义,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公平、争议、仁慈”的原则。

因此,阿联酋法律体系呈现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

同时,阿联酋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阿联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阿联酋的立法机构是联邦最高委员会。

联邦最高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通过联邦法律。

此外,各酋长国根据宪法,拥有就各酋长国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

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大致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协定及条约以及酋长国地方法律。

(一)宪法阿联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治理原则、七个酋长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了自由、权利、公职和联邦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安全与武装力量以及通常各国宪法都会涉及的其他问题。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包括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各酋长国之间的交通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并且保留对这些领域的直接管辖权,以此保证实现宪法规定的宗旨与目标。

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地方政府资源(如石油和其它矿产资源)的控制权力。

地方政府还负责自己的城市管理事务以及对本区域经济活动发放许可证的权利。

通过这种分权方式,在保证满足联邦政府整体愿景和规划条件下,每个地方政府均拥有有效规划经济战略的灵活处置权。

(二)联邦法律联邦法律须经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后并由联邦总统签署公布。

在最高委员会闭会期间,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颁布联邦法律的,联邦总统和联邦部长会议可以“法令”形式共同颁布法律,但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颁布的“法令”至迟应在颁布后一个星期内提交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

如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通过,则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然后通知联邦部长会议。

如联邦最高委员会未批准通过,则颁布的“法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出“决定”,批准颁布的“法令”在此之前的法律效力或调整其法律效力。

此外,在联邦最高委员会闭会期间,联邦最高委员会可以授权联邦总统及联邦部长会议共同颁布“命令”作为紧急指示(涉及签订国际协定及条约,宣布实施或取消军法管制,宣布战争防御状态,任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及法官的事项除外),但最终批准权仍属联邦最高委员会所有。

任何“命令”应由联邦总统签署后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除非联邦法律对特定情况作出相反规定,联邦法律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情况不具有溯及力,刑事案件除外。

(三)国际协定及条约为促进阿联酋投资和贸易的发展,迄今为止,阿联酋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签署了44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32项双边投资条约。

中国政府和阿联酋政府之间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协定和条约主要包括:《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新闻文化合作协定》、《引渡条约》、《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

(四)酋长国地方法律阿联酋联邦除对宪法明确规定的事项拥有全部立法和行政权外,作为联邦成员的各酋长国可同邻邦或毗邻地区签订有限的地方性行政协定。

但这些协定不得违反联邦利益或联邦法律,而且应事先通知联邦最高委员会。

如果联邦最高委员会对上述协定不予批准,则必须暂时搁置,听候联邦最高法院尽快对反对意见作出裁决。

此外,各酋长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权限还包括采取适当措施负责执行联邦颁布的法律以及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包括为此目的颁布必要的地方法律、章程、决议和法令。

二、外国投资优惠政策和措施概述在符合阿联酋政府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下,阿联酋不限制外汇自由汇入和汇出。

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投资资本和利润回流不受限制。

阿联酋货币迪拉姆可自由兑换,汇率直接与美元挂钩。

在阿联酋的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外汇贷款不必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批准。

外资公司或外国自然人可将红利、利息、工资收入、营业利润等自由汇出境外而无需任何批准手续。

此外,阿联酋通过设立自由贸易区的方式大量吸引外资。

外国投资者可选择在非由阿联酋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中设立特定专业公司,或者可选择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独资公司。

基于海合会成员国的地位,阿联酋也鼓励和允许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在阿联酋进行商业活动。

阿联酋是一个低税收国家,境内没有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

从税收法律层面上,外国企业与阿联酋当地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当地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基本都适用于外国企业。

阿联酋对行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针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征税措施。

被征税企业主要集中于外国银行和外国石油类公司。

二、针对不同商品征收不同税赋。

阿联酋对于那些与阿联酋传统文化和习俗不相符的商品征收较高的重税。

特定重税商品一般指烟草类和酒精饮料等。

三、各酋长国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不同的产业发展区,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从而推动这些产业的快速发展。

三、经济贸易法律概述(一)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是经济部和外贸部。

经济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贸易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经济活动;管理国内投资以及吸引外资;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

外贸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与其他国家同级别贸易部委签订贸易协议;在国际贸易组织、展会和会议中代表阿联酋与其他国家相关部门合作。

(二)经济贸易法律体系概述除国防、国内安全、外交、医疗卫生、环境规划与控制、劳动力市场调控与管理、电信以及成员国之间的交通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等这些事关国家内外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由联邦保留制定法律的权利及管辖权外,阿联酋各酋长国在经济、贸易、投资、行政等法律制定以及相关活动的控制和监管方面均享有不同程度地自主权和灵活处置权。

阿联酋现行有效的与贸易相关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商业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和相关规定、《商业交易法》、《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海事法》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和海关监管等法律中。

(三)经济贸易监管法律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从事贸易活动主要适用以下法律:《商业公司法》: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从事各种商贸活动,首先应向投资所在地酋长国的经济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方可取得营业执照。

除在自由贸易区内,外国投资者不得在阿联酋境内直接设立独资公司,只能设立合资公司并须通过阿联酋籍公民或由阿联酋籍公民设立的实体法人(以下简称“阿联酋居民”)作为担保人和合伙人,担保人与合伙人不必为同一人。

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合伙人,阿联酋居民在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为51%或以上,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一般为49%或以下,双方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义务。

担保人可不必投资,但有权获取合资公司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担保费,以贸易公司为例,担保人一般收取合资公司纯利润的20%。

《商业代理法》:如果外国公司或其他实体不采取在阿联酋设立实体公司的形式,而仅希望通过贸易方式或设立代表处的形式使其产品进入阿联酋市场,则须按照《商业代理法》的规定指定商业代理。

根据阿联酋《商业代理法》,被代理人可以在阿联酋全国指定一家商业代理,也可以在每个或多个酋长国指定一家商业代理,但不得在一个酋长国指定多家商业代理。

商业代理在代理区域内通过独家的方式推广销售被代理人的产品。

被代理人与商业代理须签订代理协议并在登记部门登记。

《商业交易法》:《商业交易法》是阿联酋专门管辖商业活动的法律。

《商业交易法》定义了商业活动的范围;确立了一些基本概念,例如经纪、商业代理、运输(海运除外)等;就某些类型的商业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公开拍卖、通常为连锁店和百货公司采用的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和降价销售商品等。

《商业交易法》内容涉及广泛,除包括与前述有关的内容外,还包括国际商品销售、商标(商誉)、不正当竞争、商业抵押、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银行业活动、商业票据和破产等内容。

除《商业交易法》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外,在商业交易中,根据《可兰经》确立的伊斯兰金融教法基本原则,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是被禁止的。

债权人通常被称作合作伙伴,被要求与债务人共担风险,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难以享受到优先于股东的权益,因此,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和实现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阿联酋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破产法,现行破产制度主要体现在《商务交易法》中。

《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阿联酋已经根据相关国际标准颁布了《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

在阿联酋注册商标,应通过商业代理或阿联酋国内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如申请被主管机关受理,则在阿联酋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告期间如无他人提出异议,则公告期间届满,注册商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商标注册保护期为十年。

商标保护期前五年内,商标所有人连续使用该商标且无他人对商标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则任何人无权再对商标的所有权提出争议。

商标所有人可在保护期最后一年提出续展申请,申请续展十年。

无论是申请注册商标还是专利,申请人均可通过阿联酋经济部网站的网上服务获得有关申请文件和具体资料。

阿联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进一步扩展到计算机和互联网领域。

近年来,阿联酋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于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进口和使用盗版软件,将处以罚款甚至监禁。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法律规定:阿联酋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的部门包括环境与水资源部、阿布扎比食品管理局和各酋长国市政厅。

阿联酋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因此采用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基本一致的进口商品标准。

除对影响公共生活、健康、安全、环境的进口商品控制较为严格外,其他进口商品准入标准相对宽松。

此外,阿联酋各酋长国政府均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当地口岸进口的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实施进口禁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清真食品必须符合伊斯兰教对屠夫、被宰杀动物、宰杀工具及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并获得阿联酋驻出口国使领馆或其授权机构、阿联酋有关机关认可的伊斯兰组织颁发的认证。

阿联酋有关动植物进口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79年阿联酋第5、6号联邦法及其修订本、2001年阿联酋农业与水产部(现为环境与水资源部)发布《第109号行政决定》转发《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第460号动物检疫规定》、2005年第383、511号部长决议、2009年第539号部长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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