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25)韩晓春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在我国1985年生效的第一部专利法中,就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文件必须要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在专利制度的历史上,并不是一开始就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两种文件。
英国是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但在英国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规定申请专利必须要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或者说,在专利制度的初期,专利文件中并不作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样的区分。
但随着专利制度的实践,人们发现仅仅在专利文件中说明自己的发明似乎并不够,人们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必须先阅读整个专利文件,并且再判断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范围很困难。
甚至发明人自己也感到很不方便,于是发明人在说明发明的专利文件的最后,总是习惯的概括一下自己的发明,以体现应当受到的保护范围,这就是最原始的权利要求书。
可以说,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的出现要早于权利要求书,而权利要求书亦不是政府首先规定的,而是发明人自己根据实际需要而创造的。
基于发明人这一成功的经验,英国于1883年率先在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专利必须要有“权利要求书”,规定“对于正式说明书来讲,其结尾必须有一段关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单独声明”,尽管当时对权利要求的撰写尚没有明确要求。
德国于1891年在专利法中强制性规定,每项专利申请必须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以定义所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注)。
进入20世纪以后,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均规定了权利要求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之一。
而我国是在20世纪下半叶的1985年才建立起了专利制度,因此,在一开始我国专利法就规定了权利要求书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
了解权利要求书产生的历史过程,可以使我们更好的理解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以及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
从权利要求书产生的历史过程上看,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产生的,即光有说明书不能很好的概括要求保护的范围,或者说权利要求书是从说明书中“分离”出来的。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是专利文本的核心部分,它定义了专利的技术范围和权利要求。
专利性是专利文件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
可能性。
而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实施专利权人的
专利权利要求。
下面将介绍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的四种逻辑
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的
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性的基本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是有效的,并且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进行
使用或实施。
第二种情况是权利要求满足,但专利性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是新颖的和有创造性的,但申请人的可能性不被接受。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权,因为专利性的基本要求未满足。
第三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不满足,但专利性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但满足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但权利要求需要进行修改或缩
小范围。
第四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
的权利要求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
无法获得专利权,且无法阻止他人在该技术范围内使用或实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存在四种逻辑关系。
了
解这些关系对于判断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情况非常重要,有助于保护创新
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实用性判断的特点(专利知识讲座11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10、实用性判断的特点专利法第22条对实用性的定义是:“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实用性标准的把握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实用性定义中“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领域,是指广义上的产业,而不限于工业。
如第三产业中的洗染业、美容业等均包括在内。
2、在审查实用性时,不限于权利要求,还包括说明书中所对应的部分。
原因是权利要求主要是概括性的表示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有时不能单从权利要求书中判断出是否具有实用性。
所以,在仅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难于判断实用性时,应当结合说明书进行审查。
但是,对于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违反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
即使权利要求未请求保护该方案,专利局也要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删除,目的是保证在授权文本中不存在违反自然规律的内容。
3、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时,从属权利要求不必然具有实用性。
这与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的规律不同。
如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生产某杂交植物品种的方案是可行的,但从属要求附加了一种不能重复再现的随机特征,则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实用性。
4、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逻辑上具有再现性,不要求已经实施。
这与评定科技进步奖的标准不同,评定科技进步奖必需要实际已经完成。
逻辑上的再现性这一特点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客体的特点、即概括性、上位性、抽象性所决定的。
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只要申请专利的技术可能实施就满足了要求。
如前不久媒体上报导摩托罗拉公司发明了一种光线透过手机上的彩屏给下面的充电电池充电的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如果经审查员审查,认为光线透过彩屏给电池充电是可行的,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可以授予专利权。
而不必要求摩托罗拉公司一定要生产出手机来,摩托罗拉公司是一个专门生产手机的公司,如果该充电的技术得以突破,不可能生产不出手机来。
当然,事实上摩托罗拉公司或者生产有样机则是另一回事。
逻辑上的再现性再一个含义是指,基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具有概括性(权利要求无论大小均有概括性),如果要求实施,也不可能全部穷尽实施。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要求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要求
1.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得像一把精准的钥匙呀!比如,“一种具有独特功能的智能设备”,这可不能模棱两可,得清晰明确!就好像你找东西,得明确知道要找啥,不然不就乱套啦?
2. 从属权利要求就像是给独立权利要求锦上添花呢!比如说,在那个智能设备基础上,“还具有方便携带的特点”,这不就让它更完美了嘛,多好呀!
3. 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千万别含糊其辞啊!像“一种大概是这样的装置”,这可不行哦!那不是等于没说嘛,要斩钉截铁呀!比如,“一种能快速制冷的冰箱”,多具体呀!
4. 从属权利要求得紧紧跟着独立权利要求走呀,不能跑偏啦!假设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特殊的工具”,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是“其具有耐腐蚀性”,这搭配多和谐呀!
5. 独立权利要求别写得太复杂啦!就像“一种有着极其复杂结构和多种复杂功能的超级玩意儿”,谁看得懂呀!简单直接才好呢,例如“一种实用的杯子”,多明白!
6. 从属权利要求要增强独立权利要求的优势呀!比如独立权利要求是“一辆酷炫的汽车”,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是“拥有超级酷炫的外观设计”,哇塞,更吸引人了呢!
7. 写专利权利要求可得用心呀!别马马虎虎的。
你想呀,如果写得乱七八糟的,那还能有价值吗?就像说“一种好像是这样又好像不是这样的东西”,这能行嘛!
8. 从属权利要求能让独立权利要求更上一层楼呀!假如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高效的机器”,那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加上“工作时超级安静”,这不是更完美了?
9.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真的很重要呀!一定要认真对待,才能写出好的专利来呢!
观点结论:撰写好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是至关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专利的质量和价值,必须得重视起来呀!。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2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为了更准确的理解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有必要了解专利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以及专利侵权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
一、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在专利性问题上的四种逻辑关系:1、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创造性。
根据审查指南的定义:“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比如,我们假设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全自动机械手表,而从属权利要求为在该种手表上增加了星期和日历装置。
当经过审查员的判断,假如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即不带有星期、日历装置的手表具有创造性,那么,显然,增加了星期、日历装置的从属权利要求就更应当具有创造性了(当然,在此举的例子是便于理解而杜撰的)。
由于创造性与新颖性的共性均是与现有技术不同、产生了量变,因此,在逻辑关系上也是相同的。
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新颖性。
2、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不一定没有创造性。
原因是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概念,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而新的限定或增加有可能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创造性。
假定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自动机械手表没有创造性,但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星期、日历装置这一附加技术特征,而基于增加了这一新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可能“拉”大了距离、提升了高度,从而产生了创造性。
在新颖性问题上存在同样的逻辑关系,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仍要具体的判断,有可能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星期、日历这一附加特征,相对现有技术产生了新颖性(相对独立权利要求必然有“新颖性”)。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14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4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
因此,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的,但最迟亦要在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决定是否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53条的规定,经实质审查驳回的情形、也就是实质审查的内容是:1、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德即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以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其遗传资源的获得是否违法。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虽然不违法、但不属于保护的范围即是否属于科学发现、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否属于动物和植物品种、是否属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是否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的审查。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25条所进行的审查。
3、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虽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最初的立法本意在于弥补先申请原则只调整不同申请人、而不调整相同申请人的情况。
即同一申请人同一日,或不同日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最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
但基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从字面上涵盖了所有重复授权的情况,故后来其调整的范围涵盖到所有重复授权的现象。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更明确了这一点,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不限于同一申请人,而且包括所有申请人,即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存在,也不允许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权存在。
故在发明专利实审程序中,对重复授权的审查是一项重要内容。
概括讲,是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第1句)的审查。
4、在相同主题情况下,谁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该条就是先申请原则,尽管重复授权现象在审查实践中,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均引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来处理,而不再使用先申请原则来处理。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专利知识讲座5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50、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概括起来,外观设计专利有如下特点:1、外观设计相对版权保护具有“新颖性”。
版权保护的是独创性,那怕与别人的作品一样,只要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就受到法律保护。
比如张三在北海公园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李四同时在同一位置上也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
两张白塔照片看起来没有什么不一样。
但是,张三的照片体现了张三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李四的照片体现了李四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两张照片各自体现各自的人格。
尽管看起来一样,但各自享有自己的版权。
但是,如果张三先以自己的“白塔”作为花瓶的图案申请花瓶外观设计,而李四后以自己的“白塔”申请同样形状花瓶的外观设计,尽管李四对自己的白塔照片享有版权,但最后只能张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李四不能获得外观设计设计专利,或者获得也要被无效掉。
原因就在于外观设计要求有“新颖性”,即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在先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而不仅仅是具有独创性。
2、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制度修改的内容相对比较多,但是,仍没有正式引入创造性的标准。
但是在专利法第23条中增加了这样的内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对该表述,学术上大都认为可以理解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对外观设计是否应当具有创造性这一标准,在我国已经争论了许多年。
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外观设计的标准仅在于“与现有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该标准大都认为属于新颖性标准。
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均认为该标准过低。
如根据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标准之一是“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指南还特别举例了“汽车与玩具汽车”不属于相近似。
但实际生活中恰恰发生过甲汽车公司申请一件汽车外观设计,而乙玩具公司将甲公司申请的汽车外观设计抄袭过来后,再申请玩具汽车外观设计,结果两件申请均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5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5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B2.D3.A4.D5.D6.C7.B8.B9.A 10.D 11.C 12.B 13.D 14.A 15.C 16.A 17.C 18.A19.A 20.D 21.A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D 3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D 32.ABCD 33.ACD 34.ABCD 35.ACD 36.BCD 37.ABC 38.BD 39.BCD 40.AB 41.BCD 42.CD 43.AD 44.AD 45.AB 46.BC 47.ABC 48.BCD 49.BD 50.AD 51.BCD 52.ABC 53.AD 54.BCD 55.AD 56.CD 57.AB 58.ABD 59.ACD 60.ACD 61.ABC 62.AB 63.AD 64.ABCD 65.AD 66.BCD 67.BD 68.AB 69.ABCD 70.AC 71.BCD 72.CD73.ACD 74.ABC 75.ABC 76.AB 77.ABCD 78.ABC 79.BCD 80.ABC 81.ABCD 82.ACD 83.BD 84.AD 85.BD 86.AC 87.BCD 88.BD 89.AC 90.CD 91.ACD 92.AC 93.ABC 94.ABCD 95.ABCD 96.BD 97.CD 98.AD 99.AB 100.AD1、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申请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专利申请书是发明人将自己的发明申请专利的重要文件。
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填写各种各样的表格,其中最重要的是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书的核心内容,对于专利申请的通过和保护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区别和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发明本身所要求的权利,它是专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要求之一。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专利申请人需要清晰地描述其发明的技术特点,以及发明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和应用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包括发明的技术特征,即发明的技术方案、原理、特点等。
这是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必须清晰说明的内容。
2.技术效果除了技术特征外,独立权利要求还需要包括发明的技术效果,即发明能够实现的功能、性能等。
这是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创新点。
3.应用范围独立权利要求还应包括发明的应用范围。
发明的应用范围描述了其在技术领域中所具有的广泛应用价值,包括了其市场需求与应用场景。
独立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内容,专利局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审查非常严格。
因此,申请人在填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标准的精炼性独立权利要求达到了专利法对专利要求的最基本标准,必须要精炼明晰、清晰明了,避免过于复杂的语言或过于宽泛的词句,否则会影响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
2.不得省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包括发明的全部技术特征。
申请人在编写时一定要注意不要疏漏或省略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否则可能导致专利无法得到认定。
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对具体的细节和特定实现方案的更加详细的描述。
它是由独立权利要求派生而来,并对其内容进行延伸和补充。
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对而言,它不是对发明的要求,而是对发明的细节和具体应用方案的要求。
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2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5、独立和附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为了统一和方便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方便公众通过权利要求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为了方便专利局审查员的审查。
各国专利法均对权利要求、 包括附属权利要求等的撰写方式有明确的标准。
可以说,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 项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一、我国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21条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局部和特征局部,按照以下规定撰写:1、 前序局部:写明要求保护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2、 特征局部: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创造或者实用 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局部写明的特征合上述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余为附属权利要求。
显 然,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最宽,所有带有锅盖的平底锅均包括在内了。
权利 要求1中的“一种锅,包括锅体和锅盖”为前序局部,这局部内容第一披露了 主题名称,即“一种锅”。
第二写明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 征,即“锅体和锅盖”。
这些特征不仅本创造有,现有技术中也有,但仍是不 可缺少的和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而特征局部是“所述锅体的底部为 平底”(我们假定申请人认为“平底”是其创造的),该局部内容是该创造创 造所作的奉献,是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或者说是现有技术中 没有的技术特征。
但是,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该区别特征必须和前序局部共有 的必要技在一起,限定创造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在此假设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1、 一种锅,包括锅体和锅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 锥形突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锅,5cm 之间。
其特征在于: 其特征在于: 其特征在于: 其特征在于: 所述锅体的底部为平底。
所述锅体的反面还陈列有多个所述锥形突起的高度在1cm 至所述锥形突起的高度为3cmo术特征一起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2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1、权利要求的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如前所述,权利要求的产生是基于需要对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的保护范围作一个概括,以使公众和审查员能快速和准确的判断其要求保护的是什么。
否则还要“研读”说明书再作判断。
况且,即使“研读”说明书也未必能准确的判断保护范围。
在专利法中有两处条款提到了权利要求在确定保护范围中的作用,即专利法第26条和专利法第59条。
因此,要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应当对该两个条款中提到保护范围的含义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我国前三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而专利法第59条(原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但有人提出质疑,这两个条款所述的保护范围是否是同一的?笔者认为,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和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专利法26条是针对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时的规定,也是对审查员审查权利要求时的规定,或者说是标准。
该款包含两个意思,一是权利要求撰写不能脱离说明书,二是要概括所要保护范围,这也正是权利要求产生的逻辑起点。
而专利法第59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法官在判断专利侵权时的要求,是说不能机械的从权利要求的字面上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
原因在于权利要求毕竟是对说明书中记载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文字概括,而要理解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还必须看说明书。
所以,如果光看权利要求书有些模糊,或者权利要求书的用词不很准确时,均需要以说明书或者附图来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范围予以“补充”,从这一角度来讲,法官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能要超出权利要求文字表述的范围。
或者是比文字表述的范围更窄,也不排除略宽的可能。
另外,在判断专利侵权时,还可以引入等同原则,即将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物也包括在保护范围内。
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专题四)权力要求
专题四 权利要求一、权利要求的格式要求1.权利要求书的基本概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21条)① 权利要求书是设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②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权利要求书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③ 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2.独立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独立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两段式格式。
即,在撰写形式上,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① 前序部分:写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② 特征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2)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3.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22条)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法知识讲座作者的话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
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
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
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
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韩晓春2015年6月23日目录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2、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法‛3、知识产权是‚准物权‛4、专利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规范5、专利权是行政授权产生的民事权利6、专利权‚授予‛和‚登记‛的区别7、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8、专利权不仅是专有权,更是排他权9、专利权是狭义的无形财产10、专利权的时间性11、专利权的地域性12、专利权的可复制性13、专利权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1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15、专利权的可恢复性16、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公示性17、申请专利的主体18、申请专利主体中的自然人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20、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1、外国法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2、无国籍和双重国籍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3、专利法中规定的四种共有关系24、权利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25、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和退出共有权26、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7、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28、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31、职务发明中单位制定的报酬标准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33、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3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5、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36、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37、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资格38、专利代理权和律师代理权产生的异同39、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40、专利代理是公法上的代理41、发明专利的客体42、产品发明特点和种类43、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44、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45、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和范围46、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保护上的交叉47、实用新型专利权带有‚自负其责‛的性质48、外观设计概念和保护的客体49、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50、外观设计的保护特点51、外观设计不保护的客体52、构成外观设计的六种组合53、局部外观设计54、外观设计和实用美术作品的关系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5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7、违反法规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58、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9、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0、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1、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64、不符合发明定义的不能授予专利权62、什么是先发明原则63、什么是先申请原则6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65、先申请原则与禁止重复授予原则的关系66、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的关系67、申请阶段申请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8、申请阶段申请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9、授权后阶段权利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0、授权后阶段权利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禁止重复授权72、避免重复授权的‚衔接性‛放弃73、优先权的含义和类型74、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条件75、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办理的手续76、要求优先权的基本逻辑要求77、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78、优先权也是一种财产权79、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正规申请和第一次申请80、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及其法律效力81、优先权类型的转换82、本国优先权的特点和条件83、本国优先权出现的几种特例8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好处85、初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6、实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7、无效程序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8、优先权核实时PE类文件构成的两种情况89、对新颖性概念的理解90、现有技术概念的含义91、抵触申请的含义和构成特点92、本人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理由93、抵触申请与丰富现有技术94、国际申请构成本国申请的抵触申请95、在先申请构成国际申请的抵触申请96、审查员对抵触申请的检索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98、出版、使用和其他方式的公开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100、涉及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10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102、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效力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标准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0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考虑的其他因素106、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107、判断创造性应遵循的规则108、判断创造性的步骤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110、实用性判断的特点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12、外观设计专利性标准的变化113、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114、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115、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构成116、外观设计重复授权的构成117、‚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118、外观设计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关系121、权利要求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122、权利要求的内容及特点12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125、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26、申请专利的途径和审查文本127、专利申请日的意义128、保密专利申请及其意义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130、专利申请的单一性13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案申请132、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13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6、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137、分案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138、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139、专利申请分案的手续140、几种不同的专利审查制度141、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142、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14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144、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手续和专利权期限14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中止和财产保全146、权利和期限的恢复147、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48、专利复议机构和原处分部门149、专利行政复议程序150、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152、中日两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15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54、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155、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56、专利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157、专利复审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58、专利复审的前臵审查159、专利复审的代理、合议和审查流程160、专利复审期间对文件的修改161、专利复审决定的类型、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162、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163、专利无效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64、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165、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166、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167、专利无效的类型和法律效力168、专利无效决定的司法审查169、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170、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171、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和法律效力17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173、专利局登记行为的公信力174、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176、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177、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179、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181、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况182、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183、专利侵权的赔偿范围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185、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186、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187、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188、专利诉讼的类型189、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190、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191、先用权的抗辩192、在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使用不视为侵权19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194、为审批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不视为侵权195、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196、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197、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198、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199、专利权评价报告200、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种类201、强制实施许可的程序202、专利技术的出资203、专利权的质押204、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和‚专利池‛205、专利权的夫妻共有和继承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207、专利局的审查部门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209、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211、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规定的期限212、专利期限的计算213、专利费用种类和缴纳的期限214、专利费用的减缓215、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216、专利申请号和专利文献编号、种类代码217、香港的专利制度218、台湾的专利制度219、巴黎公约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21、专利合作条约22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23、布达佩斯条约224、斯特拉斯堡协定225、洛迦诺协定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
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专利知识讲座1)韩晓 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
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就世界范围来讲,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从1883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1993年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均是从外延范围上对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类型进行了列举,没有对“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从内涵上下一个定义。
从各国国内法来看,也尚未见到对知识产权概念给出定义的。
国际条约、国内法没有对“知识产权”下定义,并不意味着人们不想给“知识产权”下一个能被公认的定义,只是因为知识产权包括的权利类型差别性很大,且其外延又是不断扩展,人们很难给其下一个涵盖周延、没有遗漏且十分准确的定义。
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内涵的探讨,并努力和试图对“知识产权”给出一个尽可能全面和准确的定义。
因此,学者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对知识产权进行概括、表述和定义的学术活动。
如我国学者郑成思教授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注1) 0刘春田教授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注2)。
吴汉东教授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中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注3)o张玉敏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支配其所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注4)。
从上面列举的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来看,既有共识的部分,也有差异的部分。
共识的部分是均认为知识产权是某种“权利”。
差异部分则在于对权利的来源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是“智力成果”,有的认为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
对权利性质认识上也有不同,有的认为是“专有性”权利、有的认为是“排他性”权利、有的还突出了“标识性”、突出了商业“信息性”等。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C2.D3.B4.B5.C6.A7.C8.A9.D 10.A 11.B 12.A 13.C 14.A 15.B 16.C 17.D 18.D 19.C 20.A 21.B 22.C 23.D 24.A 25.B 26.D 27.D 28.D 29.D 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BC 32.ABC 33.AD 34.ABCD 35.AC 36.ABCD 37.AD 38.ABD 39.BD 40.CD 41.ABC 42.AD 43.AB 44.BCD 45.AC 46.BCD 47.AD 48.BD 49.AC 50.AD 51.AD 52.BCD 53.BD 54.BC 55.AC 56.AC 57.ABD 58.BC 59.ABD 60.AB 61.ABC 62.ABCD63.BC64.ACD 65.ACD 66.AD 67.ACD 68.AC 69.ABD 70.BC 71.BC 72.AB 73.ACD 74.BC 7 5.ACD 76.CD 77.AD 78.AC 79.AC 80.AC 81.AD 82.AC 83.BC 84.AD85.BD 86.BD 87. BC 88.AD 89.BC 90.BC 91.ACD 92.BD 93.BC 94.BD 95.ABD96.AB 97.BD 98.BD 99. ABC 100.ABD一、单选题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评析:A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而不是公告授权,A错误。
韩晓春专利讲座汇总
一、民法调整对象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关系、维持财产静得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权利溢用禁止原则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三、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式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关系(强制性)4、本质上是人与人关系5、包括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素: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
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客观:权利义务只想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自由内容:权利义务五、民法上的监护概念:监护人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1、被监护人(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2、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3、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教育。
监督和营救被监护人六、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
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永恒民事义务(责任)被资格权利能力和权利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权利,(可能和显示性)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处分的可能性)公民和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七、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1、无行为能力2、行为能力受限制3、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由法人机关,主要指执行机关即法定代表人行使。
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专利知识讲座12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2、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修改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可以说,修改后的规定更能反映权利要求的作用,以及其和说明书的关系。
而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实施细则第20条对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有明确定义:“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可以说权利要求书有如下特点:一、必须以说明书为依据来撰写权利要求书。
这是权利要求书的逻辑起点,即权利要求书本质上的作用是指明说明书中记载的哪些技术方案是要求保护的。
因此,权利要求书当然不能脱离说明书,或者说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内容的范围。
当然,如果申请人撰写不当,将说明书未记载的特征写入了权利要求书,仍然可以补入说明书。
但权利要求书仍然是以补入说明书后记载的范围为准,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或者说,权利要求书必须获得说明书的支持,也是这个道理。
该逻辑意味着,申请日以后,权利要求书中如果出现了说明书中未有的内容,是不允许的。
二、撰写的内容要求清楚和简要。
这也是由权利要求书的性质所决定的,说明书的要求是对发明创造充分公开,以使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的程度。
因此,说明书不能要求简要。
或者说,说明书写得越详细、越具体、越全面越好。
除了需要保密的Know How以外,公开的越充分,对申请人越有利。
从这一角度讲,说明书的篇幅往往是较长的,相对于权利要求长得多。
权利要求则不同,权利要求书出现的原因就在于方便公众和审查员判断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也象说明书写的一样复杂和细致,就丧失了权利要求书存在的价值了。
因此,清楚和简要就意味着“概括”,即权利要求书要对说明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高度的概括,或者说是“限定”。
让人一目了然的可以得知该专利权所要保护的范围。
发明专利的客体(专利知识讲座4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41、发明专利的客体这里所说的“发明”,是指三种专利中的发明专利。
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2条对发明进行了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以前,对三种专利的定义是放在细则中规定的,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将定义统一提升到专利法中,但对定义的内容并没有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定义只是对发明专利概念的概括,并不等于全部专利性的条件,对授予专利性的条件,专利法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定,当然,也包括要符合定义。
那么,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呢?根据该条的定义,应当认为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技术方案”。
当然,是具有专利性的技术方案。
那么,发明专利客体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应当认为,发明专利的客体具有如下两点特征:一、具有概括性或者说上位性,这是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专利权基于是无形财产,其财产权的界限只能由政府对外进行公告或公示公众才能知晓。
而发明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必然具有不同程度的概括性,而不是一件具体的产品或者一个具体的方法。
否则,如果保护范围限于一件具体的产品,或者一个具体的方法,申请专利就没有意义了。
因为“天底下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比如工厂生产了100台电视机,如果专利权只保护其中的某一台,其他99台均不保护,别人生产相同的电视机也不侵权,该专利权就没有意义了。
如果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一种”电视机,必然是所有该种类电视机均应当受到保护,即所有未经许可生产此种电视机的,均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
假如一项关于手表的发明,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子手表,包括表壳、电子机芯和指针式表盘,其特征在于表盘上有液晶显示屏”。
显然,该发明点在于表盘上的液晶显示屏。
具有该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的手表可以有如下情况:如图所示,图上的几只手表均落入该权利要求的范围,在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制造上述手表的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专利知识讲座12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2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权利要求虽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但最为主要的分类还是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一、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提供最宽的保护范围。
细则20条所述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概括的是最大、最宽的那一个技术方案。
比如一件发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有A技术方案(假如是全自动机械手表),但如果发明人同时还发明了带有星期和日历的全自动机械手表,带有星期和日历的全自动机械手表的技术方案也记载在说明书中。
我们将其概括为B方案。
这时,A方案就属于独立权利要求,其概括和保护的范围最宽,无论是否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均在其保护范围内。
而B方案是包括了A方案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并且还附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对A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即附加的特征是星期和日历装置。
显然,B方案概括和保护的范围要小于A方案,B方案就属于从属权利要求。
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
一份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必须有独立权利要求,但往往还有从属权利要求。
既然独立权利要求概括和保护的范围最宽,为何还要有概括和保护范围小的从属权利要求呢?原因有如下几个,一个是为了无效程序作准备(给自己“留退路”)。
如前所述,专利权是一种推定有效的财产权,尤其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也同样),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其法律稳定性较差。
而发明专利也会基于检索不周延(使用和其他方法公开是无法检索的)和创造性标准的把握亦是有相当弹性。
且申请人往往要争取最大的概括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往往是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双方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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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25、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为了统一和方便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方便公众通过权利要求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为了方便专利局审查员的审查。
各国专利法均对权利要求、包括从属权利要求等的撰写方式有明确的规范。
可以说,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一、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要求是: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在此假设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1、一种锅,包括锅体和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底部为平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背面还陈列有多个锥形突起。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突起的高度在1cm至5cm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突起的高度为3cm。
上述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余为从属权利要求。
显然,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最宽,所有带有锅盖的平底锅均包括在内了。
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锅,包括锅体和锅盖”为前序部分,这部分内容第一披露了主题名称,即“一种锅”。
第二写明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即“锅体和锅盖”。
这些特征不仅本发明有,现有技术中也有,但仍是不可缺少的和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而特征部分是“所述锅体的底部为平底”(我们假定申请人认为“平底”是其发明的),该部分内容是该发明创造所作的贡献,是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或者说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技术特征。
但是,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该区别特征必须和前序部分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一起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即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锅体、锅盖和平底锅体这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共同构成的。
上述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尽管其是对权利要求2的限定,但仍属于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只不过是间接从属。
而权利要求4是直接对权利要求2的限定,亦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
上述权利要求的撰写可以看出好处是,如果权利要求1被无效后,后面的
从属权利要求仍可能具有创造性而获得保留。
而如果权利要求1不被无效,则申请人获得了最大的保护范围。
但是,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要求。
根据细则第21条的规定,如果发明创造不适于上述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比如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等,就可以不采取上述方式撰写。
但是,如果一份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有多项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时,该如何撰写呢?根据细则的规定,应当是先写独立权利要求,再写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写完了,再写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后是该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就象前一个阿姨领着一队小朋友、后一个阿姨也领着一队小朋友一样。
这样撰写目的是使人一目了然,逻辑关系清楚。
由于上述撰写方法前序部分是已知的现有技术,对应于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部分。
所以也称为“背景式书写形式”,这种背景式独立权利要求的书写形式最早是德国采用,所以也叫“德国式权利要求”,这种撰写方式方便公众和审查员对哪些技术是现有技术,哪些是发明人作出的新贡献一目了然。
现已经被世界各国所采纳,成为世界流行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注)
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要求是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如上述权利要求2至4均是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内容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背面还陈列有多个锥形突起”。
其中的引用部分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该引用逻辑的包含了权利要求1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限定部分是“所述锅体的背面还陈列有多个锥形突起”,该特征是发明人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的限定。
显然,限定后的保护范围窄了,但法律稳定性强了。
中间的用词是“其特征在于”,是用来连接前后两部分,以及用来划界的。
即前面的部分属于独立权利要求所具有的特征,后面才是附加的限定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从属权利要求还可以引用在先的从属权利要求,即间接的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
如权利要求3。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在引用在先权利要求时,可能发生引用两项以上在先权利要求的情况。
当在后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在先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该在后从属权利要求就叫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在“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我们将上述权利要求修改一下,以说明:
1、一种锅,包括锅体和锅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底部为平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背面还陈列有多个
锥形突起。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体的背面还陈列有多个条形突起
4、根据权利要求2或权利3所述的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或条形突起的高度为3cm。
其中的权利要求4即为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所谓“择一方式引用”,是说只能以上述“或”来连接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而不能用“和”。
如果上述权利要求4的引用部分是这样写就错误了:“根据权利要求2和权利3所述的锅”,原因是中间用词使用了“和”。
另外,根据细则的规定,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在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权利要求4不得被更在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原因是如果再被以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将造成判断上的混乱。
注:参见王胜利、刘义著《图解专利法》一书第340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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