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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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

以及工作日界线”的思考

第六小组:马一琳邱超萍严春妹内容概要:资本家为了进行生产,必须把他的资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购买生产资料,另一部分购买劳动力。价值增殖过程表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作为资本中的不同部分,在价值增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马克思据此把它们区分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

工作日不是一个不变量,而是一个可变量,但它的变动有一定的界限,它的最低限是不能确定的,最高限取决于两点:一是劳动力的生理界限,二是道德界限。正常的工作日取决于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

关键词: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工作日界限剥削劳动力商品所谓不变资本是以生产资料形式存在即原料、辅助材料、劳动资料的那一部分资本。它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既存的价值转移和保存到新产品当中的,其价值量不发生变化。不变资本用C来表示。所谓可变资本是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它在生产过程中会改变自己的价值量,实现价值增值。可变资本用V来表示。不变资本价值的转移与可变资本价值的再创造,是通过劳动的二重性实现的。当工人的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把生产资料的就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并保存下来的同时,又作为抽象劳动每时每刻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价值。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间比例的变动,只反映资本构成的比例变动,不影响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区别。

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矛盾,不仅表现在劳动过程与价值增值过程的对立上、资本的两个职能部分的对立上,以及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价值的对立上,而且还表现在工作日的两个部分,即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对立上。工作日是指工人一天的劳动时间,工作日不是一个不变量,而且是一个可变量,它的一部分固然是由再生产劳动力的那部分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但它的另一部分却随着剩余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工作日本身是可以确定的,但它本身是不定的。虽然工作日是可变量,但它的变动却有一定的界限,它只能在这个界限内变动。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决定了工作日的最低界限不能等于必要劳动时间,而它也不能无限制的延长,它有生理和道德的界限,也就是说,工人在一天24小时中必须要有吃饭和睡眠的时间,还要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务、抚育子女及参与社会活动。由于资本家是资本的化身,所以他总是竭力延长工作日,使工作日的长度不仅突破道德界限,而且突破生理界限。工人‘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绝不罢休。’(23.334-35)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围绕工作日的长度,与资产阶级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工作日的实际长度取决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阶级斗争的力量对比。

划分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意义

根据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将资本区分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史上的重大理论贡献之一。具有重要意义。恩格斯曾高度评价了这一区分:“这个区别

提供了一把解决经济上最复杂的问题的钥匙。”(《资本论》第二卷,第22页)

首先,将资本划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两部分,阐明了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不是由他垫支的全部资本创造的,更不是由其中的不变资本创造的,而是由可变资本即工人的劳动力创造的,从而揭示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进一步揭露了剩余价值形成的实际过程,使剩余价值理论更加完善和科学。

其次,将资本划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揭示了资本剥削工人的真实程度。既然剩余价值是可变资本创造的,因此在考察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时,不应当剩余价值同全部预付资本相比,更不应当用不变资本相比,而是应当同可变资本相比。剩余价值同可变资本的比率,就是剩余价值率,又叫资本主义剥削率,能准确的表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

最后,将资本区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为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及其历史趋势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正是以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资本有机构成理论,在此基础上,他又揭示了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创立了再生产理论和剩余价值的分割理论,这些对于研究并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及其灭亡,具有及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区分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可以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提供依据,那现阶段的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剥削存在剥削呢?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在人类历

史上首次提出是工人养活了资本家。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存在着非公经济,于是引发出必须关注现阶段我国存在的劳资关系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等问题的思考。要关注劳资关系问题,在现阶段的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有无剥削现象,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

研究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应是:不能离开生产力的发展抽象谈论剥削和剩余价值理论。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是指凭借着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劳动产品。它的得以出现、存在并终究要被铲除,归根结底要由生产力水平、社会发展状况决定。因而,剥削既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范畴,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历史范畴。由于消灭劳动异化、消灭剥削的条件在我国还远没有具备,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剥削现象在我国不能马上消失。正如马克思曾讲过的:“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23.11)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党中央将合法的资本收入界定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将私营企业主界定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这实际上是在注意了理论分析和政策对待的区别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可变资本是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那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呢?

以劳动力形式存在的那部分资本称为可变资本,那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是否是商品呢?随着改革的深化,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的提出,从存在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买卖、劳动合同等现象出发,实际上已确认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也是商品。同时劳动者也存在着一个两权分离问题。劳动力的所有权属于劳动者,这种观点成为主流。而另一部分人,劳动力是否是商品,不在形式,而在实质。从范畴意义上讲,劳动力成为商品,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为前提。因为他一无所有,只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成商品出卖。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就成为雇佣劳动。社会主义的工人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不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占有生产资料的自己,他们也不能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自己雇佣自己。所以,把公有经济中的劳动力看成商品,在逻辑上市说不通的。总之,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力是非范畴意义上的商品。它不以雇佣劳动的形式表现,不以自己的剩余劳动增值他人的资本。但他以商品的形式流通,服从商品流通的规律。那么;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中,工人是否要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呢?马克思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5页)作为超过劳动者本人直接需要的劳动,是一般意义的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是永远存在的。但这种剩余劳动不再被他人无偿占有,变成增值他们的资本的手段,而是用来满足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因此,它是社会共有意义上的必要劳动。这种看法是把劳动力的性质区分不同经济成分的性质,并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笼统混合。

参考文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资本论》与市场经济问题研究肖云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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