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上)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国之重器”,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于2017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该法典于2020年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典的制订有四大意义:一是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二是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为扎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中央网信办于7月举行网信大讲堂,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报告,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做解读。
本刊将讲座精华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人物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我国著名法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等。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参与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大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改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
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四是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根本遵循。
基础性地位及运用优势“典”,在汉语里具有典范、典籍的含义。
其实,“典”的本意是基础性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月报Monthly report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两大部分,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民法典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确立有关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民法典也是规范公权的基本遵循。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 王利明
作为整合私法制度的统一体,民法典还将统一民事审判的司法规则 ,能最大限度的限制法官
⑤ 换言之,民法典为法官提供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规则, 这对于保障司法公 的恣意裁判,
正极为重要。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产物, 对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将提供重要的保障。 这主要表现 在: 第一,在体系性的框定下,民法典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性。这不仅在于法典源自国家最高立 法机关之手,在权力来源上有至高的权威性,同时其属于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基本
[ 关键词] 法律体系 民法典 法典化 民法总则 人格权法 债法总则 [ 中图分类号] D92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0 - 114X ( 2012 ) 01 - 0005 - 13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任务, 这一目标已经基本 实现。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 、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市场经 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这一体系适应了我国社会基本经济 制度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涵盖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和人与自然的关 ,《民法通则 》 、 《合同法 》 、 《物权法 》 、 《侵权责任法 》 等一系列基 系等各个领域。就民法而言 本民事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 、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制 定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
一、中国民法体系化必须走法典化道路
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已完整 , 突出表现为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已经制 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建设就功德圆满 、万事大吉,因为法律体系是动态的,需要不断 、 《合同法 》 、 发展完善、与时俱进; 而且,在民事立法领域,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 《民法通则》 《物权法 》 、《侵权责任法》 等基本民事法律,各项法律之间基本上也保持了一致 , 但在形式上却 因为没有民法典而体系化程度不高 ,这既与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不符 ,也与刑法、诉 讼法等其他基本法律的法典化形态不匹配 。由此可知,在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层面上,一 项首要的任务就是制定一部民法典 。 5
王利明:民之所欲,法之所系
王利明:民之所欲,法之所系
程胜清
【期刊名称】《方圆法治》
【年(卷),期】2012(000)014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说,王利明的学术历程,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
在他看来,作为一个学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发点都应当是为了实现人文关怀,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
【总页数】3页(P16-18)
【作者】程胜清
【作者单位】《方圆》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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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纂一部具有时代特征的中国民法典——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J], 陈景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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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曾几次着手,但历经周折,仍是“千呼万唤未出来”。
令人欣慰的是,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民法典制定的条件终于日渐成熟了。
首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使得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宗旨的民法,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而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结论,则更具思想解放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进而奠定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
其次,时至今日,基于对古今中外数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共识。
国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
就民法而言,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民法等同于婚姻法,或者将民法的职能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
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与完善。
这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政治、思想环境。
再次,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独立性逐渐增强,随着竞争的展开,个人自主、责任自负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私人主治的空间也得以不断开辟,并日渐巩固和扩大。
人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开始理性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从而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日趋成熟的社会文化基础。
此外,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
最后,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颁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王利明)
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3-11-15内容摘要: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仅适用个别的局部性的民事关系的,或常会发生改变的,或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或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均应由单行法加以规定。
我国民法典体系要采纳德国潘德克顿模式,应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总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来展开分则。
分则应为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分则关于民事权利的各编之后,应规定一个对各类民事权利加以保护的侵权责任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单行法、法律关系、总则、分则、侵权责任编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
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
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第一,民法典是对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所作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它在整个国家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最普通、最基础的民事立法,然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为此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是指在构建民法典的过程中,采用系统思考的方法,将各个民法制度条文有机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是民法制度的总称,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各方面的规定。
在构建民法典时,需要将各个民法领域的规定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在体系化思维中,首先要将各个民法领域的规定进行整理和归类,明确各个规定之间的关系和依存性。
例如,财产权与合同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要将两者的规定相互衔接,确保其相互协调。
其次,要注重细节的处理,确保各个领域的规定之间没有冲突或重叠,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
体系化思维还要注重整体性和前瞻性。
整体性指的是将民法典中所有规定纳入考虑,不仅要关注个别领域的规定,还要关注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
前瞻性指的是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民法典中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应对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总之,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是一种系统性的方法,通过组织和整合各个民法领域的规定,形成一个完整、有条理的法律体系,以保证民法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王利明)
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1-1【内容提要】制订我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在于: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可以为各类规章的制订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交易规则;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民法典的制订步骤,可以先制订各项单行民事法规,再编为统一的民法典。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制订,应与整个民法典的内容、体系相联系而通盘考虑。
应贯彻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体例上宜有总则篇;专设人格权制度;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而民事责任制度不必单独设立;民法典应包括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制度,并采用民商合一体制。
【关键词】民法典、制订、内容、体例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大大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步伐。
当前,尽快完成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制订工作,使这些法律早日问世,应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在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出台后,我们应该加快民法典的制订工作,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典,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为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颁行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将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将为我国在下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制订民法典的必要性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学者所呼吁和企盼。
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
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
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收稿日期:2012-12-28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湖北仙桃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孟强(1981-),湖北保康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周玉林(1979-),广西玉林人,副编审、社会科学家杂志社社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编辑学等。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王利明,孟强,周玉林■王利明(1960-),湖北省仙桃市人。
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自1984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并兼任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要作品如《民法新论》、《违约责任论》、《民法·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人格权法研究》、《司法改革研究》、《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等多次获得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中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等国家级奖励。
■名家语丝WORDS FROM THE CELEBRITY摘要: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是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结束无法可依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本土性、人民性、统一性、开放性四大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王教授在阐述个人学术目标的基础上认为:法律制度的完备必须与具体实践严密配合,法律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持续任务。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并非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概念,属于法律继受的产物。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学者对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中“droir civil”的创造性翻译。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droir civil)时,由于不了解其制度背景,从而创造性地用汉字的“民法”为该法典定名,以致于“市民法”的制度信息在“民法”的术语中被丢掉了我国清末制定《清末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华民国民律曹楠》,均称为“民律”,而不称“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之开始被日本学者转译的“droir 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 law——有关罗马市民(罗马公民)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称于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二、民法的含义民法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是从表现形式上对民法进行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两者的区别形式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实质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并不考虑形式,而是注重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属性的分析。
4、两者的联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不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的价值,后者通过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使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化。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下)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许中缘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三、民法典体系化的守成与创新诚然,法典的制定都是对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也是理想面对现实的一种实践。
守成与创新是民法典体系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但却矛盾的问题。
法典是对过去生活的总结,尽管能够对未来的民事生活进行安排,但这种预见是有限的。
所以说,法典的制定本身是保守的。
在法典的体系化中,需要时时警醒立法者理性的有限性。
但法典制定需要为人们构建一种新的生活。
而这种逻辑性与体系性所必须为学者所要认真思考。
但“中国民法典要在世界民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要面向21世纪,就不能亦步亦趋,而必须有所创新。
” [1]杨振山先生指出,在我国法典化编纂的道路上,存在法典汇编守成式的立法模式与法典编纂创新的立法模式的方式。
[2]在民法典体系化的守成与创新中,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难以对守成与创新的内容作出全面的解答,也就无从应对民法典体系化的责难的问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题。
《民法典体系研究》一书中提出与坚持法典的体系化与逻辑性的标准。
书中指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宏观建立,应当坚持以“民法典与+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以民法典体系来整合民事单行法,同时协调民法典与具有公法性质的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关系。
[3]在民法典体系的系统中,要坚持潘德克吞式的总分结构,在总分的制度结构之下实现制度的体系化与规范的体系化。
在具体的逻辑构成上,要以法律关系为逻辑来建立法典的体系。
在具体的立法技术中,也应该坚持体系化的标准,首先应当规定具有最高抽象程度的规则、然后区分不同抽象层次的制度,根据其抽象性的标准,分别在总分则中进行规定。
此外,要将一般规则置于特殊规则之前进行规定。
[4]这种标准不仅仅体现在民法典体系的制定,而且也表现在民法典的规范构建中。
书中提出,坚持以总分结构来确立规范的位阶,在具体的规范设计中,一是首先对上位规范、一般规范进行规定,而后再对下位规范、特殊规范予以规定。
王利明主要学术观点
王利明关于民法典体系的观点民法总则、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
王利明主要学术观点1、就民法而言,自然生长论的观点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来说更是行不通。
一方面,中国根本没有民法的传统,就连“民法”这个词都是舶来品。
至于人格独立、人格平等、意思自治等精神,在我们民族的精神中更是无立锥之地!甚至对私权中财产权的保护,历来也是不充分的。
黄仁宇先生在讨论中国为什麽没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时,曾认为中国几千年来未对私有财产权提供充分的保障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中国历史上尽管颁布很多法典但并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所有权、债权等制度。
所以从中国的传统习惯中是不可能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民法制度的。
另一方面,在我们实行市场经济、建立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依据现实的需要大量借鉴国外民法的经验与文明成果。
尽管这种借鉴必须结合本国国情,但毕竟凡是人类都有基本的共同的需要,如生命的保障、财产的保障、自由平等、亲情爱情、自我实现等等。
任何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制度设计、科学技术都是人类可以共享的文明成果。
2、中国民法典应借鉴德意志式,设立总则编,可以在总则编中将民法具体制度的共性抽象出来,从而实现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指导。
就其他的编章而言,则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不必过分拘泥于德意志式。
3、在现代法治社会,人格权制度应该而且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以人格权为主的人身权是民法中两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民法的两根支柱之一。
正如我们无法否认财产权中债权、物权的独立价值,我们同样也无法否认人格权的独立价值。
主体的人格与人格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纯的主体制度是无法涵盖人格权的。
最后,我们必须看到的是,人格权制度同样也无法为侵权行为制度所概括,尽管侵权行为法能为人格权提供保障,但在产生了新的人格利益后,侵权行为法无法确认它。
4、侵权行为法应该从债法中分离出来,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王利明王利明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新闻'>1981年12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美国密执安大学进修;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1994年7月至1994年8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讲学;1996年11月至1996年12月,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讲学;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1987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1992年专著《民法新论(上、下)》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1992年主编教材《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1995年获中国法学会“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995年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1995年主编教材《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1995年主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1995年《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年获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1996年论文《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获“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二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一书,获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一书,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违约责任论》一书,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2003年,《民法》一书,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2003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王利明)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11-15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因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可能采取简单的汇编而不注重体系的模式。
而应当采取逐步制定单行法,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补充、完善的模式。
这就是说,首先应当制定和修改各项民事法律和法规。
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但是将现行民事立法编入民法典中并非简单的汇编,而应当重新组合和完善。
如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要归入物权法,保证制度要归入合同法。
再如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要归入民法典的债和合同制度之中,但合同法中关于代理的规定要归入总则,涉及物权的规则要编入物权法中。
采纳这样一种渐进的、不断完善的立法模式,则确立民法典的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综观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具有代表性的不外乎罗马式与德国式两种。
(一)罗马式。
该体系是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
这种三编的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剔除其中的诉讼法内容,把物法分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由于采纳了此种体系,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关于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
有关民法的一般规则、原则体现在学者的学理中。
在此种模式下,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
所以,法国民法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物权法只存在于学理中。
这种模式也不无优点,但许多民法学者都不赞同法国民法的这种罗马式模式。
仅仅只是对该法典第三编,就有学者提出质疑,如澳大利亚学者瑞安在谈到该编时说,“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之下。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
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是指将民法各个部分和条文进行系统地组织和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思维方式。
体系化思维首先要求将民法各个部分和条文进行分类和归类。
民法典通常包括人格权、物权、义务权利、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多个部分。
而每个部分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章节和条文。
体系化思维要求对这些部分和条文进行分类和归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
其次,体系化思维要求将不同部分和条文之间建立起相互关联和衔接的关系。
民法典的各个部分和条文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体系化思维要求在学习和应用民法典时,要注意各个部分和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关联,以便深入理解民法的整体框架和目的。
最后,体系化思维还要求将民法典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合和协调。
民法典的出台往往是为了规范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民事关系,而这些民事关系涉及到其他法律领域,如刑法、行政法等。
体系化思维要求将民法典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整合和协调,使各个法律规定之间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通过体系化思维,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并将其与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协调,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法治建设。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二)广义与狭义民法(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四)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由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由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上)
关键词: 民法典/体系化/哲学 内容提要: 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
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问题⾄少应该回答如何使我国民法典回应社会需要、如何在守成与创新中发展⾃⼰的民法典、如何克服19世纪法典中⼼主义所带来的挑战,如何使民法典适应中国本⼟需要的同时与国际接轨等问题。
《民法典体系研究》对此进⾏了系统探讨。
⼀门成熟的社会学科应该具有⾃⾝完善的体系。
体系化的任务,就是将任何时点已经获得的全部知识,以整体的⽅式表现出来,且彻底地将该整体的各个部分⽤逻辑关系联系起来。
[1]民法典是体系化⽅法运⽤的产物,也是民法体系化发展的表现。
对⼤陆法系民法⽽⾔,民法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
[2]在我国,民法的体系研究主要是围绕民法的法典化展开的,其主要⽬标是制定⼀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内部协调、规范全⾯”的具有中国特⾊的民法典。
[3]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关系⽇益复杂,在法典化国家,民法发⽣了新的变化,民法体系化⾯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
这些需要我们对何为民法典的体系化以及如何实现民法体系化有⼀个全新的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编纂我国民法典。
作为中国民法典起草⼩组的重要成员,王利明教授⾃1998年以来,⼀直对民法典的体系构建进⾏了⼀系列思考,[4]⽽《民法典体系研究》⼀书正是⼗年来“磨⼀剑”的研究成果。
[5] ⼀、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础与逻辑 ⼤陆法系国家法典是“成⽂法的理性”的重要体现,这种理性主要表现为马克斯·韦伯指出形式理性。
韦伯认为,法典的形式主义“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的活动⾃由的回旋空间。
它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争的⼀种特殊形式,它让利益⽃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约束。
”[6]法律理性即可为社会争议的纠纷提供⼀种规范化的处理程序。
形式理性不仅使法典具有可操作性,⽽且具有可预见性;民法典形式理性要求法典具有逻辑性,从⽽能够实现⽴法的科学性。
[7]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典对形式理性的追求,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逻辑偏好,⽽是为了实现法的稳定性与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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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上)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
关键词: 民法典/体系化/哲学
内容提要: 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
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问题至少应该回答如何使我国民法典回应社会需要、如何在守成与创新中发展自己的民法典、如何克服19世纪法典中心主义所带来的挑战,如何使民法典适应中国本土需要的同时与国际接轨等问题。
《民法典体系研究》对此进行了系统探讨。
一门成熟的社会学科应该具有自身完善的体系。
体系化的任务,就是将任何时点已经获得的全部知识,以整体的方式表现出来,且彻底地将该整体的各个部分用逻辑关系联系起来。
[1]民法典是体系化方法运用的产物,也是民法体系化发展的最高表现。
对大陆法系民法而言,民法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
在我国,民法的体系研究主要是围绕民法的法典化展开的,其主要目标是制定一部
“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内部协调、规范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法典化国家,民法发生了新的变化,民法体系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
这些需要我们对何为民法典的体系化以及如何实现民法体系化有一个全新的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编纂我国民法典。
作为中国民法典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王利明教授自1998年以来,一直对民法典的体系构建进行了一系列思考,而《民法典体系研究》一书正是十年来“磨一剑”的研究成果。
一、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础与逻辑
大陆法系国家法典是“成文法的理性”的重要体现,这种理性主要表现为马克斯·韦伯指出形式理性。
韦伯认为,法典的形式主义“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
它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让利益斗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约束。
”法律理性即可为社会争议的纠纷提供一种规范化的处理程序。
形式理性
不仅使法典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具有可预见性;民法典形式理性要求法典具有逻辑性,
从而能够实现立法的科学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典对形式理性的追求,并不能简单地
理解为逻辑偏好,而是为了实现法的稳定性
与安定性。
因为法典的形式理性有助于减少甚至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有
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冲突。
其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
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有助于
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有助于通过保证民
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生
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
预期性。
“成文法的理性”是无数法律人的追求和
梦想,但它的实现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
漫长的发展历程,有待多种因素的共同促成。
这种因素主要表现为理论因素与立法因素。
正如有学者所言,民法典是理论体系与立法
构建的统一。
[10]这表明,民法典的编纂离
不开两个强大的基础:
第一,理论支持。
法学理论是立法的载
体,“民法典体系应当以理论体系为构建的
基础与前提”。
[11]“法典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典是科学系统的
编纂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与融
合。
”[12]科学的民法典不但需要高度发达的立法技术,而且需要成熟的法学理论。
正
如王利明教授指出,他认为,法典的制定是
一项巨大的工程,必须在立法之前设计蓝图, [13]“法律不再是一个经验主义的技术或
者‘工艺’,而是必须发展成为包含抽象概念、一般理论与能够对法律推理的方法进行准确控制的真正科学,这样,才能够使法律
的一般原则( legal princi-ples)能够得以制定,也才能在一般原理中通过逻辑的分析
过程得到对案件的特定的解决方法。
”[14]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发展史表明,在法学
理论水平不高的国家,制定科学的民法典是
基本不可能的,即便民法典得以制定,其具
体内容及立法技术也不会很高、法典的可预见性与可适用性也将大打折扣。
正如Harmathy教授指出:“在法典编纂这一复杂
工作中,法学理论必须应被考虑,因为法学
理论的排除将导致低水平和不充足的立法。
”[15]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立法实践证明,通过学者们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而形成的深厚理论积淀,是这些立法获得成功的重要基础。
在《民法典体系研究》一书中,王利明教授对民法学研究与民法典体系构建的辩证关
系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提出了“民法学理论体系”与“民法典的体系化”之间相互促
进的辩证关系。
[16]但是,王利明教授作为一名长期积极参与立法的学者,对学术研究的体系也保有适度的警惕。
他认为,“法典是面向社会大众而制定,而不是为了法学家们而制定的。
法典固然需要追求严谨的体系,但绝不能一味为了追求体系化的特征,而致使法典本身艰涩难懂。
”[17]因此,广大学者所探索和构建的民法典(学)理论体系,应当以社会实际生活的调整需要为出发点,也应当以社会生活关系的有效调整为归宿点。
第二,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
“理论体系不等于立法体系”,[18] 法学理论体系要转
化为现实的立法体系,需要满足社会实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