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本市各级财政部门、-1-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家及北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及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预算部门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各类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提高项目执行的效益和质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市级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项目支出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前绩效评估是为了准确评估项目支出的效益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避免项目执行风险和浪费。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立足于项目支出的目标和预期成果,客观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科学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建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客观、独立自主、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前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责任主体、程序和要求,并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七条项目申报阶段,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自评和第三方评估,由申报单位负责自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自评和第三方评估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工作计划、投入产出指标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的合理性、科学性,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对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第十条绩效评估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评估指标,定期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公布评估结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绩效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送项目决策者和管理者,作为项目决策的参考依据,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项目,应当及时纠正或者停止实施。
第三章评估要求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保证客观独立,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依法进行评估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注重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推动项目支出的合理规划和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包括项目的目标、预期成果、工作计划、预算等,评估人员应当按照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提高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的绩效管理水平,合理配置财政资源,确保公共财政支出的效益和效果,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1.明确了绩效评价的目的和意义,即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和效果,推动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政府绩效管理水平。
2.界定了适用范围,即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管理。
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1.规定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原则,包括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公平性等。
2.明确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指标的分类和组成、指标的权重等。
3.规定了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和定量化方法,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选择原则和定量化指标的测算方法。
三、绩效评价的程序1.明确了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责任主体,包括绩效评价的计划、实施、结果报告和监督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
2.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机制,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绩效评价的应用1.规定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和方式,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在财政决策中的运用和对绩效优秀单位的奖励机制等。
2.要求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公示制度,增加政府财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五、绩效评价的监督与评价1.明确了绩效评价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包括对绩效评价过程的监督、评价结果的评估和绩效评价机构的审查等。
2.规定了绩效评价的周期性和巡检性评估,确保绩效评价的持续性和科学性。
3.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的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存在问题的财政支出进行整改和改进。
总的来说,该《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提高财政支出的绩效管理水平、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积极的意义。
它规定了明确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程序,要求进行周期性和巡检性的评估,并建立了监督和评价机制,以确保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该办法也强调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公示,为政府财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供了保障。
北京事前绩效评估办法
京财绩效〔2019〕2129号附件2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一)绩效导向。
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学规范。
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三)客观公正。
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四)及时高效。
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五)权责对等。
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一)绩效导向。
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学规范。
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三)客观公正。
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四)及时高效。
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五)权责对等。
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市市级项目策划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京财绩效〔2014〕1933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治理暂行方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依照部门战略规划、事业进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托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
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治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治理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差不多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操纵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要紧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治理制度、资金及财务治理方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打算和中长期进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指标解释:一、总体说明(一)指标体系设计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其中:一级、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可以适当调整内容,在三级指标下可设四级指标。
(二)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权重应根据当年评价重点确定并在评价实施方案中明确.二、具体指标说明(一)规划和立项情况:考核项目实施背景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具体包括项目与战略规划(部门职能)的适应性、立项依据充分性、绩效目标明确性和绩效目标合理性。
1、项目与战略规划(部门职能)的适应性:考核项目本身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的相符性,项目与本部门、本单位长期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比如十一五规划)的相符性。
2、立项依据的充分性:考核项目立项理由和依据充分性。
考核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展情况;考核项目相关必要的审批程序履行情况;考核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风险(比如实施中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开展或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等)预测情况和防范准备情况.(若项目绩效目标因上述原因进行调整,则此项相应扣分)3、绩效目标明确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标明晰可衡量性、具体化程度和目标量化情况.明确可衡量即要求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目标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具体化即要求项目有明确的完成时间,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有可衡量的总体目标和质量目标;目标量化情况要求项目绩效目标应尽可能量化,并附量化说明.4、绩效目标合理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标合法性、客观性、严谨性.合法性考核项目执行是否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客观性考察项目的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严谨性考察项目制定程序的规范性,相项目方案的优选情况.(若项目绩效目标因上述原因进行调整,则此项相应扣分)(二)目标完成程度:考核具体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重点体现“绩",包括目标完成进度、目标完成质量和目标完成的及时性。
1、目标完成进度:考核绩效目标在数量上的完成程度。
具体完成情况可用如下方式反映,目标完成进度=目标完成数量/预订目标数×100%。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京财绩效〔2014〕1933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
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一、背景和意义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是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一种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价方法。
在财政运行中,对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各界及民众而言,了解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既是一种权利要求,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因此,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于保证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和公开透明性,提高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发挥财政支出项目的效益和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标体系结构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结果导向指标、投入导向指标和过程导向指标三个层次,共计50项指标。
具体指标如下:1.结果导向指标•经济效益:包括财务效益、经济增长、就业创新等方面的指标,如项目收益率、投资收益率、财务自给率、总产值增长率、税收增长率、新增就业人数、创新能力等。
•社会效益:包括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指标,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教育设施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
2.投入导向指标•资金支出情况:包括资金来源、支出方式、支出范围、支出效率等方面的指标,如资金来源结构、资金使用效率、支出范围、支出达成率等。
•人力资源投入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情况、职业素质、培训等方面的指标,如职业人员配备率、资历结构、绩效评估等。
3.过程导向指标•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方面的指标,如项目管理制度、任务分工、管理流程等。
•项目执行效果:项目执行情况,如进度达成率、成本控制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
三、评价方法和应用绩效评价主要是利用数据分析方法,如数据挖掘、回归分析等统计学方法,对项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针对不同的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应该有所不同。
具体地,在指标设定和评价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
评价所使用的指标必须是科学的、可度量的、显著的;2.系统性原则。
应将主要指标以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建成指标体系;3.实践性原则。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预〔2012〕2892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第六条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
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绩效〔〕1933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经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
经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应经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经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发布时间:2011-07-0109:53:33???来源:???点击:679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业务指标业务指标规划和立项情况项目与战略规划的适应性绩效目标明确性绩效目标合理性设立目标依据充分性……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率目标完成质量完成的及时性……效益实现情况经济效益社会、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组织管理情况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规范性组织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指标预算管理情况配套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率支出与预算批复相符性支出(调整)合规性……财务(资产)管理状况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的合规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财务资料的完整性……指标解释:一、总体说明(一)指标体系设计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其中:一级、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可以适当增加内容,在三级指标下可设四级指标,具体分值应在具体评价方案中明确。
(二)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权重应根据当年评价重点确定并在评价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具体指标说明(一)规划和立项情况:反映项目实施背景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具体包括项目与战略规划的适应性、绩效目标明确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和设立目标依据的充分性等。
1、项目与战略规划的适应性:考核项目本身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符,是否必不可少,对规划完成是否重要。
2、绩效目标明确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可衡量。
3、绩效目标合理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客观、科学,能否体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等。
4、设立目标依据的充分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等。
(二)目标完成程度。
反映具体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重点体现“绩”,包括完成数量、进度和质量等方面。
1、目标完成率:考核部门在多大程度上完成了绩效目标。
目标完成率=目标完成数/预定目标数×100%。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预〔2012〕2892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第六条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指标解释:一、总体阐明(一)指标体系设计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旳有机结合,其中:一级、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可以合适调整内容,在三级指标下可设四级指标。
(二)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权重应根据当年评价重点确定并在评价实行方案中明确。
二、详细指标阐明(一)规划和立项状况:考核项目实行背景和项目实行旳可行性,详细包括项目与战略规划(部门职能)旳适应性、立项根据充足性、绩效目旳明确性和绩效目旳合理性。
1、项目与战略规划(部门职能)旳适应性:考核项目自身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旳相符性,项目与本部门、本单位长期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例如十一五规划)旳相符性。
2、立项根据旳充足性:考核项目立项理由和根据充足性。
考核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展状况;考核项目有关必要旳审批程序履行状况;考核项目单位对项目实行风险(例如实行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开展或需要调整绩效目旳等)预测状况和防备准备状况。
(若项目绩效目旳因上述原因进行调整,则此项对应扣分)3、绩效目旳明确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旳明晰可衡量性、详细化程度和目旳量化状况。
明确可衡量即规定对项目目旳完毕状况和质量目旳有明确旳鉴定原则;详细化即规定项目有明确旳完毕时间,有明确旳阶段性目旳,有可衡量旳总体目旳和质量目旳;目旳量化状况规定项目绩效目旳应尽量量化,并附量化阐明。
4、绩效目旳合理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旳合法性、客观性、严谨性。
合法性考核项目执行与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客观性考察项目旳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严谨性考察项目制定程序旳规范性,相项目方案旳优选状况。
(若项目绩效目旳因上述原因进行调整,则此项对应扣分)(二)目旳完毕程度:考核详细绩效目旳旳完毕状况,重点体现“绩”,包括目旳完毕进度、目旳完毕质量和目旳完毕旳及时性。
1、目旳完毕进度:考核绩效目旳在数量上旳完毕程度。
详细完毕状况可用如下方式反应,目旳完毕进度=目旳完毕数量/预订目旳数×100%。
2019-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京财绩效〔2019〕2129号附件2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一)绩效导向。
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学规范。
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三)客观公正。
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四)及时高效。
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五)权责对等。
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济运行指标:指涉及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的各项经济运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赤字等。
第四条社会效益指标:指社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的综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率、脱贫人口数量、环境污染治理等。
第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充分考虑时间、地域、行业、规模等因素的差异性,适度量化和标准化。
第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形成多样化的评价指标,综合考察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服务于财政资源配置的决策,用于改进财政支出管理,促进财政支出效益提升。
第二章组件和职责第九条北京市财政绩效评价中心是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机构。
财政绩效评价中心设绩效评价部、数据分析部、信息报告部。
第十条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厅(局)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对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并按照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部门负责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包括确定评价对象、开展绩效评价、撰写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数据分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评价所需的数据,提供支撑绩效评价的数据分析支持。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部负责编制和发布绩效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评价过程第十六条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当先明确评价目标,确定评价指标和参照标准。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应当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了解评价对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京财绩效〔 2014〕 1933 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 2012 ]2892 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 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以下简称事前评估) 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 事业发展规划、 项目申报理由 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 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 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
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 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 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 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 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 资金。
第五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 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 推行(一) 客观公正原则。
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进行。
(二) 科学规范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 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 依据充分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 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 成本效益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 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 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 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 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 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 及财务管理办法等;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第二章 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 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21〕183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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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科学、合理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9〕12号)精神,以及《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19〕21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9月9日
——结束——。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本市各级财政部门、-1-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家及北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及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预算部门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各类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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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一)绩效导向。
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学规范。
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三)客观公正。
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四)及时高效。
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五)权责对等。
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分类和内容第七条事前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预算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和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分类,分为项目事前评估和政策事前评估。
第八条市财政局原则上对重点项目和新增政策进行评估。
所谓重点项目,一般是指资金量较大、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社会受益面大的财政支出项目。
第九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对本部门本单位新增事业发展类项目进行评估,逐步实现新增项目事前评估全覆盖。
开展事前评估可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预算评审一并进行。
第十条其他部门(如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对本部门管辖的资金进行事前评估,可结合资金申请审批相关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事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立项必要性。
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与国家、北京市、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
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
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
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和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
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十二条政策事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政策设立必要性。
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
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
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
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
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第三章事前评估的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项目事前评估及项目入库工作,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工作,并将重点项目和新增政策报请市财政局开展事前评估。
市财政局在接到评估申请或确定评估对象之日起,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最长不超过45天。
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评估实施程序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事前评估一般流程为:评估实施主体确定评估对象,组建事前评估工作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事前评估结论和报告。
开展事前评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估和监督,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与评估论证。
第十四条参与事前评估各方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拟定事前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和政策事前评估;指导、督促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事前评估工作;对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的事前评估进行审核认定。
(二)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本单位项目事前评估;完善项目库管理,并参照事前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排序。
(三)预算申报单位负责准备事前评估相关材料;配合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事前评估。
(四)其他部门负责制定所管辖资金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所管辖资金事前评估。
(五)参与评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评估过程和被评估对象进行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事前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六)评估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了解和调查情况,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透露评估结论、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与被评估单位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应回避的利害关系。
(七)评估第三方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评估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被评估单位支付;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文件、数据等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估结果等;自觉履行回避制度及其他相关纪律。
第四章事前评估的方式方法第十五条事前评估方式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一)专家咨询。
对于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项目和政策,对相关问题存在疑难点时,可邀请业务、管理、财务等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和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现场调研。
对于有一定物质基础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察和了解项目真实情况。
(三)问卷调查。
对于利益相关方涉及对象多、作用范围广的项目和政策,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
对于涉及工作主体多、人员分散的项目和政策,在入户培训、现场调研、召开评估会时,可组织特定人员开展座谈,了解项目、政策情况,集中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指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并对全部成本和效益进行对比来评估项目(政策)投入价值,以实现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为目标的分析方法。
(二)对比分析法。
指通过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新增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
指通过全面统计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内外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政策)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
指通过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的评估方法。
(五)其他评估方法。
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七条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第十八条事前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
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
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政策),应予以支持;对于项目(政策)在部分内容上,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高的,可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低或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政策),应不予支持。
评估得分是工作组或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
评估得分作为问题分析和对同类项目(政策)进行对比分析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预算。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一定程度上核减部门和单位的项目预算控制数。
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评估,评估结果应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事前评估报告第二十条事前评估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
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项目(政策)相关申报资料、预期绩效报告、评估专家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应单独列示)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各区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